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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AIFTA 的制度性發展及其評估

第一節 AIFTA 架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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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AIFTA 的制度性發展及其評估

本章主要是關於AIFTA 制度性發展的討論,旨在分析 AIFTA 架構協定、貨品貿 易協定、服務業貿易暨投資協定的談判與制定。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分析,

AIFTA 架構協定的內涵;第二節對其貨品貿易協定的談判與制定進行討論;第 三節探討貨品貿易自由化以外的經濟合作發展;第四節則對上述發展進行評估並 展望其未來;第五節為小結。

第一節 AIFTA 架構協定

2003 年 10 月 8 日,東協十國、印度在於峇里島所舉辦的第二屆雙邊峰會上 簽署,東協─印度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該架構協定於 2004 年 7 月 31 日生效。

東協十國與印度(以下簡稱締約國)在協定中,首先列出東協、印度雙邊經濟合作 關係的發展目標及計劃採取之措施。然後,依序為雙邊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

投資及其他經濟領域合作關係的發展設立方向、時程和規範。最後,則對其他支 援性制度安排的發展,例如爭端解決機制、談判理事會等,進行規定。

壹、目標與措施

根據架構協定,其目標包括:加強締約國間的經濟、貿易、投資合作;逐漸 促進貨品、服務業貿易及其自由化,並建立透明、自由、便捷的投資環境;為締 約國間更緊密的經濟合作開發新領域、發展適當措施;以及,促進東協新成員國 的有效經濟整合並銜接起締約國的發展差距等。其最終目標在於建立東協─印度 區域貿易投資區(ASEAN-India Reg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rea, RTIA )。而其 計畫採取之措施應包括但不限於,逐步進行實質包含所有貨品貿易(substanti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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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trade)的關稅、非關稅障礙消除;在實質部門涵蓋範圍(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內逐步進行服務業貿易自由化;建立自由、具競爭力、能便利並促進投 資的投資環境;建立給予新東協會員國特殊且差別待遇的條款;建立為締約國在 敏感領域談判中提供彈性的條款;建立有有效的貿易、投資便捷化措施;開拓有 助深化締約國間投貿聯繫的其他領域經濟合作,並建立實施合作的行動計畫;以 及建立適當機制以有效執行協定。1

貳、貨品貿易

在自由化時程方面,早收計畫以外的貨品貿易自由化,將分為一般(normal)、

敏感(sensitive)兩個途徑進行。印度與汶、尼、馬、新、泰須於 2006 年 1 月 1 日 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完成正常軌道產品的關稅減讓和消除;印度必須於同 一期間內完成對CLMV 國家的關稅減免,CLMV 對印度之關稅減讓則享有較長 的自由化時程,即在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便可;而印度與菲律賓間的關稅 減讓,則必須在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完成。至於在敏感途 徑上,架構協定規定締約國應就敏感產品的數目上限達成協議、並依締約國協議 的時程逐步進行關稅減讓。在自由化的範圍與措施方面,則應包含但不限於,關 稅減讓的時程、原產地原則、協定國承諾的修正、非關稅措施、防衛措施、補貼、

平衡與反傾銷措施以及貿易相關之智產權等。此外也提及,東─印貨品貿易整合 的國際法基礎。架構協定規定,在協定第三、七條下進行的貿易自由化,應達到 GATT 第 24 條的要求,完成實質包含所有貿易的關稅減免。2

       

1 關於架構協定之目標以及為實現之所計畫採取的措施,請見架構協定第一、二章。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Website, 18 Oct. 2003. at <http://www.asean.org/

news/item/framework-agreement-on-comprehensive-economic-cooperation-between-the-republic-of-in dia-and-the-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3> (accessed on 2014/1/15)

2 關於貨品貿易談判時程、事項及其法律基礎,請見架構協定第三章。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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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業貿易與投資

在服務業貿易方面,締約國表示同意進行服務業談判,在優惠性的基礎上,

在實質部門涵蓋範圍內,逐步進行服務業貿易的自由化。其談判的目標應包含,

逐步消除所有實質的歧視措施;提升服務業貿易自由化的深度與廣度,超越協定 國在GATS 下的承諾;並強化服務業合作,以提升效率與競爭力,拓展服務業部 門的供給與出口。在投資方面,締約國表示,為促進投資並創造自由、便捷、透 明、具競爭力的投資環境,其同意,進行投資自由化談判;強化促進投資、投資 便捷化、投資法令透明化的合作;並提供投資保護。3

肆、其他經濟合作

架構協定也列舉出,貿易、投資以外,締約國同意強化合作的領域。其中包 括,相互承認安排、非關稅措施、關務合作、商務簽證及旅遊便捷化等貿易便捷 化措施;農林漁、服務4、礦物與燃料、科學與技術5、交通與基礎建設、製造業

6、人力資源發展等部門的合作7;以及,發展展覽、網路聯繫、企業對話等貿易、

投資促進措施。此外,締約國也同意實施能力建構計畫和技術援助,尤其是針對 CLMV 國家。8

伍、早期收穫計畫

為加速協定之實施,架構協定中設有實施早期收穫計畫的章節,規範早收計 畫之談判、實施時程、產品涵蓋範圍、原產地原則等。在實施時程方面,締約國        

3 關於服務業貿易自由化以及投資合作,請見架構協定第四、五章。Ibid.

4 包括,傳媒娛樂、保健、金融、營造、商業外包、環境等。

5 包括、資通科技、電子商務、生技等。

6 包括,汽車工業、製藥、紡織、石化、食品加工、皮革、輕工業、寶石及珠寶加工等。

7 尚包括,手工藝、中小企業、競爭政策、湄公盆地發展、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等。

8 關於貨品、服務業貿易、投資以外之其他領域經濟合作,請見架構協定第六章。ASEAN-India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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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於2004 年 7 月 1 日啟動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印度與汶、尼、馬、菲、新、

泰於2007 年 10 月 31 日完成附件 A 產品之關稅消除,與柬、寮、緬、越則於 2010 年10 月 31 日完成附件 B 產品之關稅消除。為配合早收計畫的實施,架構協定,

貨品貿易、早收計畫之原產地原則、早收計畫關稅減讓談判之完成應不晚於2004 年7 月 31 日。9

陸、談判時程

架構協定也為,貨品、服務業貿易自由化及其相關之原產地原則談判,制訂 進度表。和ACFTA、AKFTA 一樣,其採取循序漸進的談判模式,先進行貨品貿 易的談判,再進行服務業貿易、投資等其他超越傳統 FTA 涵蓋範疇的經濟合作 談判。根據架構協定規定,關於貨品貿易關稅減讓及其他協定第三章所載之項目 的談判,必須於2004 年 1 月啟動,2005 年 6 月 30 日完成;服務業貿易談判則 應於2005 年啟動,2007 年完成。另外,為配合早收計畫的實施,架構協定也規 定,貨品貿易、早收計畫之原產地原則、早收計畫關稅減讓談判之完成,應不晚 於2004 年 7 月 31 日。10

柒、支援性制度安排

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根據架構協定之規定,締約國應在協定生效一年內建 立合適、正式的爭端解決程序,機制,並透過相互諮商解決有關協定詮釋、實施、

適用的爭端。在談判的制度性安排方面,締約國同意,應成立東協印度貿易談判 委員會,以實現架構協定所設定的談判計畫。貿易談判委員會,應邀請專家或工 作小組,以協助所有部門之談判,並定期將談判的進展和結果向東協印度經濟部 長諮商會議報告。而印度商務產業部、東協秘書處,則應給予貿易談判委員會談 判所需的秘書事務之支援。

       

9 關於早期收穫計畫之規定,請見架構協定第七章。Ibid.

10關於各領域經濟合作談判、實施時程表,請見架構協定第八章。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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