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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詮釋

Ivanovic(2008)認為「詮釋」(interpretation)意指不同溝通方式的集合,用以 向遊客傳達文化遺產或文化景點的意義與價值,關乎文化遺產呈現於世人面前的 管道與方法設計,且這些方法應能教育大眾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不僅有形文化遺 產需要進行詮釋,無形文化遺產更仰賴詮釋揭露本身的意義、特殊象徵與文化重 要性。遺產的詮釋不僅是敘述故事的藝術,更是強調文化遺產真實性與獨特性並 強化其吸引力的影響性媒介(Walsh-Heron & Stevens,轉引自 Prentice, 1993);作 為呼應,McKercher & du Cros(2010)亦指出遺產本身並沒有多大的意義,除非 其背景或故事能被傳達出來,因此應透過講述故事或詮釋彰顯文化遺產的意義,

或編織故事,為該遺產注入意義使其生動且對於遊客而言具有相關性,並進一步 激發消費者直接傾聽故事的興趣,或教育觀光客應如何解釋及對待資產。有效的 詮釋可以指出特定人事物、建築或節慶的重要性,讓遊客得以學習新知、度過愉 悅的時光。

Tilden(1957/2006)是研究詮釋的先鋒,率先提出詮釋的六大原則:

(一)、詮釋應將一地的特色文化與觀光客的人格特性與經驗結合,引起觀光客 共鳴,進而產生認同或達成教育遊客等目的。

(二)、詮釋應進一步揭露與解釋資訊,而非只是資料或圖表堆疊。

(三)、詮釋是一項或多項的技術及技藝結合,而這些藝術都有某程度的可教授 性,技藝例如良好的溝通能力、人才技能、創造力和想像力都是此項原則 中重要的部分。

(四)、詮釋的首要目標不是單純的操作指南或指示,而是做為激發觀光客正面 的反應,將自己與遺產連結並引發學習動機、了解遺產的媒介,進而加入

(五)、詮釋應盡可能地呈現全部、並向全人類呈現,而非只有特定層次對象。

(六)、針對孩童的詮釋應當重新設計,而非只是將針對成人的詮釋的稀釋版本,

亦即應了解遊客的參訪動機及知識背景,再針對不同類型的遊客設計不同 的詮釋方式。

許多學者延續 Tilden 的原則,拓展文化遺產詮釋相關研究:Ashworth(1994)

指出詮釋遺產最重要的是如何選擇與包裝,透過詮釋的過程將使遺產對當代人有 意義,如同 Mckercher & du Cros(2010)以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為例說 明:詮釋一個地方要從人類的使用與經驗觀點切入、詮釋歷史的同時也要考量對 環境的衝擊且詮釋應能與時下事件結合,因為詮釋對於文化遺產來說是動態的變 化,我們應在不同的年代氛圍下尋找文化遺產應有的定位與意義。進一步言,高 品質的詮釋有助於增加遺產的吸引力,或是使遺產相較於其他相似遺產更具競爭 力,且詮釋也是一項有效的管理工具,可幫助文化遺產管理者管理、指引群眾,

以免遊客誤解或不慎破壞文化遺產,藉此保護文化遺產和教育大眾,並提供娛樂 及美好的經驗。

亦有學者提出如下觀點:有效的詮釋應該是:環繞主題組織而成、使遊客易 於找到或建構連結、提供多樣化體驗面向(experiential dimensions)、具備互動性 與多感官性、讓遊客能夠選擇與控制自身體驗、同一議題應能呈現多元觀點、對 於遊客來說應該是舒適的(Floyd, 2002:45, Moscardo & Ballantyne, 2008)。Timothy

(2011)亦闡述詮釋的重要性:第一是教育性,人們透過觀察、實地動手操作吸 收知識,比單純從書面如課本或報章雜誌觀看有效,也更能對所吸收的知識產生 共鳴。第二是娛樂性,許多遺產管理者發現即使是娛樂性最高的詮釋方式仍帶有 不同程度上的教育價值,且娛樂可以在歷史景點做為一種教育遊客的媒介,「寓教 於樂」(edutainment)可以是一種取得和留住遊客注意力的好工具,更可以提供學 生關於藝術與歷史的豐富知識(Floyd, 2002),因此提供良好詮釋的文化遺產有機 會與學術機構訂立雙方互利的合作關係,且 Urry(2002/2007)亦曾指出觀光旅遊

與學習越來越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第三,有效的詮釋可以強調遺產或景點的重要 性進而達到保護或維護的目的。第四,詮釋能協助管理者進行群眾管理,因為透 過詮釋可以引導遊客前往較高容納程度、較有彈性的景點,進而保護較脆弱的部 分遺產,或使遊客因了解景點或遺產受限制的理由而更能認同遺產或景點。簡言 之,詮釋系統可以協助遊客塑造合乎己身興趣的參訪體驗,也可以作為管理者鼓 勵遊客選擇或不選擇參訪文化遺產某些區域。 第五,詮釋可以是收益賺取者

(income earner),因為詮釋做為一種目的地的吸引力、使景點具高知名度營造高 品質體驗會吸引遊客一再前來或是久留於景點,這代表著遊客也會願意花更多的 時間與金錢在食宿、或是在附近商店消費,對當地經濟和商業發展有良好的影響。

Ivanovic(2008)認為全面且大規模的展示與詮釋有助於延長遊客停留的時間,

其他學者(Patterson & Bitgood, 1988; Floyd, 2002; Dong, Xu & Wu, 2006; Ivanovic, 2008; McKercher & du Cros, 2010)亦提出如何使用現代性的詮釋工具與詮釋方法 以幫助遊客加深對遺產的了解、破除過去的成見,筆者整理如下:例如設立遊客 服務中心整合各種詮釋方式且讓遊客有一致且穩定的資訊來源;導遊可以提供實 用的資訊給觀光客並適時解答遊客疑問;穿著特定服飾、扮裝的演員可能重新詮 釋特定人物,演繹當時人們的生活作息或工作環境,亦可以與遊客互動、解答遊 客的疑問;服務員則通常是定點站立提供解說、協助導覽;書面印刷物品與招牌 指示是詮釋最常使用的方式,例如導覽手冊、海報、展示牌等印刷品,以文字呈 現所要傳遞給觀光客的訊息:可實際操作之展示能夠吸引遊客注意力,透過實際 操作或是親手觸摸更加了解展示品,藉由有形的體驗提供資訊並使遊客印象深刻;

個人語音導覽則能依個人需求重複播放相關資訊;高科技設備如互動電腦展示、

音響設施及影片撥放詮釋資訊、多媒體展演等設備能提供虛擬實境、即時資訊傳 播與個人化搜尋資訊功能,讓遊客能主動控制所得體驗以獲得更高的滿足感;此 外,若能提供給遊客另類的詮釋體驗,例如擔任志工的機會,可以引發遊客自主 學習的欲望;結合 GPS、google map 和社群網站的資訊散播、照片上載及經驗分

享成為遊客獨特的詮釋方式,也讓潛在遊客可以欣賞、引發前來的動機,並協助 他們規畫旅程。且為了因應遊客多元化,詮釋也應隨之應變,例如提供多國語言 導覽、使用中性字句避免歧視問題、詮釋方式對於注意遊客及員工而言安全、實 際且便利,並透過妥善規劃使詮是協助遊客的體驗能極大化、讓遊客能依自己的 步調探索或進行體驗等等。

綜觀上述理論,可以發現對於文化遺產進行適當詮釋是讓遊客易於親近文化 遺產的第一步,且文化遺產可依循以下三大方向檢視詮釋的方式:

(一)、因為文化遺產有其特殊的意義與象徵,決定詮釋方式前應先透過歷史回顧 進行資料的蒐集與佐證,為文化遺產量身打造其獨特的故事敘述;

(二)、觀察遊客的年齡、知識背景、對於文化遺產的了解程度,設計不同的詮釋 方式,提供遊客自主學習的機會,使詮釋方式對於不同類型的遊客都能達 到寓教於樂的目的;

(三)、提供多元的詮釋方式,結合文化遺產本身展示、文字告示解說、演員、專 業導覽人員的參與、多媒體展演設備的協助以及網際網路的便利性,讓詮 釋方式活潑且具吸引力。

二、體驗型塑

「體驗」於觀光領域中是值得探討的重要面向,在 21 世紀觀光領域所提供之 商品與服務的生產與消費面向中,「體驗經濟」扮演重要角色(Ivanovic, 2008;

Weiermair, 2004)。換言之,若文化遺產能夠提供多樣化的體驗,且對於遊客而言 生動且具有娛樂性,即能使觀光客久留,也能直接或間接的創造學習的機會,並 增加觀光客在更深層次消費資產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文化遺產若能提供給觀光 客以個人意義使用,使體驗具有可參與性,將能提升遊客的體驗品質,意即應將 文化遺產與消費該遺產景點者相互連結,展示資產的方式應與觀光客的知識、參

考框架相互呼應以使文化遺產與觀光客具有相關性(Mckercher & du Cros, 2010)。

檢視學者 Pine & Gillmore(1999)提出的「體驗經濟」(Experimental Economy),

其概念認為:相較於商品或服務,溶入格調或劇場氛圍的「體驗」是難忘的,當顧 客購買體驗的同時也在享受企業提供的一系列值得記憶的事件,而且消費者通常 願意付出相較於購買普通商品更多的時間與金錢享受體驗,因此以提供體驗作為 競爭利基是良好的策略。體驗的面向相當多元,例如融入視覺、聽覺、味覺、嗅 覺與觸覺等刺激感官的表演、活動或作品,提供無與倫比的體驗;或是企業為了 吸引消費者而與其建立個人化、值得記憶的聯繫,這都是體驗的展現。考量如何 使體驗豐富時,Pine & Gillmore(1999)提出體驗領域模型(如圖 2-3):

圖 2-3:體驗領域模型圖

(資料來源:Pine & Gilmore, 1999)

此模型以參與程度(主動 Active/被動 Passive)為橫軸,消費者與體驗的聯 繫類型(吸收 Absorption/沉浸 Immersion)為縱軸,可以區分出四 E 領域:娛樂

(Entertainment)、教育(Educational)、逃離現實(Escapist)和審美(Esthetic),

四個面向相互兼容,形成獨特的情境:娛樂是最普遍且最易於親近的體驗,帶給 被動 主動

沉浸 吸收

甜蜜點

教育

審美 逃離

娛樂

人愉悅的感受,體驗提供者須思考如何使體驗有趣且令人欣賞;教育體驗中客體

人愉悅的感受,體驗提供者須思考如何使體驗有趣且令人欣賞;教育體驗中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