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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literature review)旨在就研究者設定的研究主題,運用 目前學術界既有的研究成果,再進一步加以探究。其目的係在整合某 特定領域中,已被思考過、研究過的資訊,結合其歷史軌跡與目前發 展狀況做一綜整,以提供未來研究的建議。31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島 嶼制度之法理與實踐,並輔以中國大陸南沙島礁填礁建島為例,然細 察中國大陸目前仍不具形塑國際新秩序之能力,但此並不意味著其會 完全屈從於既有的國際政治架構,基此,單以法律層面,實難完整論 述中國大陸之填礁建島行為。但為避免模糊研究焦點,故而,本論文 於結論將略析美「中」雙方之南海戰略思維,期能在法律層面之外,

更全面看待中國大陸之填礁建島及美國之遏制作為。下列將就與本研 究相關之重要文獻,分就島嶼制度之法理與發展背景、中國大陸對《海 洋法公約》之挑戰、「南海仲裁案」對島嶼認定的挑戰與影響、案例研 究、美「中」南海戰略思維五大面向做一整理與摘要,並略述其對筆 者撰寫論文之啟發與助益,藉以闡明本論文聚焦研究之重點。

壹、島嶼制度之法理與發展背景

一、“1958 Genev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58 Genev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32乙文,係由國際 海洋法法庭法官、義大利米蘭大學教授 Tullio Treves 所撰寫,內容自海

31 朱浤源,《撰寫碩博士論文實戰手冊》,同註 22,頁 95。

32 Tullio Treves, “1958 Genev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April 29, 1958, < https://legal.un.org/avl/ha/gclos/gclos.html>.

洋法立法工作的前身,1930 年國際法編纂會議開始介紹,表述島嶼制 度於 1930 年國際法編纂會議雖未成形,然而,亦非全然無得。在會議 報告中提出了 13 個條款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就領海問題的諸多方面 達成了一致共識。這些條款為日後的海洋法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礎。接 續介紹,1957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 1105(XI)號決議,決定舉行海 洋法會議,並賦予是項會議之任務為:「審查海洋法,不僅著重問題之 法律層面,同時應兼顧其技術、生物、經濟及政治層面,並將工作之 成果訂為一項或數項國際公約,或酌予載入其他適當文件中。」秉持 聯合國大會通過之決議,1958 年 2 月 24 日至 4 月 27 日,第一次聯合 國海洋法會議(The Firs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於瑞士日內瓦(Geneva)召開,計有 86 國與會。

該文並約略介紹 1958 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領海 及鄰接區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捕魚及養護公 海生物資源公約》(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和《大陸礁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四項公約的立約概念及法律規範,表明海洋法的振 興進程已全面啟動。

由前述資料可知,早期的國際法係以習慣為主,然因明確性及規 範性不足,故而,如何推動將國際習慣編纂成條文,予以明確化,以 利 各 國 有 所 依 循 實 有 其 重 要 性 。 基 此 , 推 動 國 際 法 的 「 成 文 化 」

(Codification),旨在更精確地訂定並系統整理廣泛存在的國家慣例、

判例和學說的國際法規則,並就國際尚未訂立規章或各國慣例尚未充 分發展成法律的各項主題,擬定公約草案,讓筆者清楚瞭解先賢推動 國際法「成文化」之立約思維及期待,能更感同身受地循其立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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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撰寫論文題材。

然而,本文未詳述前揭《領海及鄰接區公約》及《大陸礁層公約》

二公約,於立約過程之折衝情形,讓筆者一窺各國立約代表對於海洋 法「成文化」之具體意見及看法,以強化撰寫論文時之相關論述,係 本文較讓人抱憾之處。

二、《現代國際法》

《現代國際法》33乙書於海洋法一章,對於海洋法的歷史與淵源,

《海洋法公約》之無害通過權、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之概念 與發展經過、專屬經濟海域之法律地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之 權利及管轄權,並對於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劃界問題,

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做了精闢的介紹,對於筆者於海洋法概念的建立 與釐清,發揮極大功效。

再者,本書對於海洋法的歷史與淵源介紹甚詳,並對自 1873 年世 界國際法學會(ILA)成立後,各國對海洋法的多次討論亦清楚介紹,

直到 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舉行《海洋法公約》簽字 儀式均做了清楚的交代,協助筆者對於《海洋法公約》的發展脈胳能 有更清楚的瞭解。

綜整本書相關資料,書中對於《海洋法公約》所規範的無害通過 權;島嶼制度、岩礁及低潮高地之定義及其效力;專屬經濟海域之概 念與發展經過、專屬經濟海域之法律地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 之權利及管轄權;人工島嶼之定義及其效力做了完整的介紹,協助筆 者於撰寫論文時,對於《海洋法公約》相關法律規範能建立通盤性概 念,強化法理基礎,助益良多。

惟本書係屬教科書、法典性質,書中對於島嶼制度僅做概念性介

33 丘宏達著、陳純一修訂,《現代國際法》(臺北:三民書局,2014 年),頁 589-667。

紹,點到即止,未針對島嶼制度於立約時之折衝過程、各參與立約代 表之立場與態度、於海域劃界中所享有之法律地位,進行更完整、深 入的剖析,令筆者於拜讀時,不免有意猶未盡之感,故而筆者於撰寫 論文時將強化此一歷史軌跡之資料蒐集與整理。

三、“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hat was Accomplished?”

國際法學者許通美教授(Tommy T. B. Koh)於“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hat was Accomplished?”34乙 文中強調,《海洋法公約》是第一部涵蓋海洋用途和資源所有面向的 全面公約,與 1958 年通過的《領海及鄰接區公約》、《公海公約》、《捕 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礁層公約》四項公約有很大不 同,1958 年通過的四項公約涉及海洋法方面有限。文中並指明,《海洋 法公約》不僅編纂了現行的國際法,而且還包含了許多創新的國際法 概念。這些國際法的新概念,主要是為了因應新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需求,且為了追求更大的國際公平,以及海洋和 其資源的新用途而創立。

許通美教授並強調,1973 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重大成就 係能夠就沿海國家的不同海域,例如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 大陸礁層的許多重要限制達成一致共識。並通過了世界重要海道自由 航行和無害通過的制度。且明確了沿海國家及國際社會的權利和義 務。透過此種方式,許通美教授認為,《海洋法公約》對促進和平、安 全、海洋法律和秩序做出重大貢獻。《海洋法公約》並載有涉及保護、

維護海洋環境的一些重要新規定。總體而言,這些規定代表國際社會 在保護、維護海洋環境的共同奮鬥中獲得重大進展。

34 Tommy T. B. Koh,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hat was Accomplished?,”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Spring, 1983,

<http://scholarship.law.duke.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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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海洋法公約》亦對制定全面的海洋科學研究規則做出重大 貢獻。相異於大多數其他公約沒有解決爭端的強制性條款,《海洋法 公約》非常獨特的特點是其內含解決爭端的強制性條款。許通美教授 認為,此是《海洋法公約》對整個和平事業的另一重大貢獻,亦是加 強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原則,特別是其解決國家間爭端時的強制原 則。最後,許通美教授並列舉:(一)公約是否有助於維護國際和平 與安全?(二)公約是否有助於養護海洋生物資源?(三)公約是否 促進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四)公約是否保護了國際社會對航海的 利益?(五)公約是否促進了世界經濟的穩定?(六)公約是否縮小 了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間之差距?(七)公約是否促進了國際社 會對海洋科學研究的興趣?七大問題以發人深省。

綜整前述資料,許通美教授於文中指明,《海洋法公約》是第一部 試圖處理海洋用途和資源所有面向的全面公約,將海洋空間視為一個 有機的和生態的整體。公約中蘊涵國際法的新概念,以因應技術的進 步與發展,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需求,為了更大的國際公平,以及海 洋和其資源的新用途而設立。先賢的真知卓見,為筆者撰寫論文時,

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思考方向,希冀透過對於《海洋法公約》島嶼制度 條文規範不足處,以及島嶼制度施行以來所引發各國踐行上的爭端與 挑戰之論述,勾勒出一條較為周全的理路,作為修約討論之參考,以 有效弭平爭端。

許通美教授乃實際參與《海洋法公約》之立約代表,於文中臚列 七大問題以發人深省,表明其已預見《海洋法公約》規範不足處及實 施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然卻未敘明應對及可能解決之道,以提供接續 研究或修約者有一較清晰的理路,是本文較為抱憾之處。

四、“The Regime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學者 Hiran W. Jayewardene 教授於“The Regime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35乙書中,清楚地介紹了島嶼(islands)、小島(islets)、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乾礁(drying rocks)、與水面平行的暗 礁(rocks awash)、沙洲(drying shoals)、傘洲(islands frings)、島群

( groups of islands)、 群 島 ( archipelago)、 洋 中 群 島 (mid-ocean archipelagos)、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s)、人工島嶼(artificial islands)

等不同島礁形態、辨別方式及其意涵均做了詳盡的說明,並對島礁在 國際法中之特質亦多有闡述。

Hiran W. Jayewardene 教授並強調,島嶼對於處理國際法以及地緣 互動上,扮演了一個重要且代表性的角色。在近幾年的海域劃界案 中,島嶼深深影響一個政治實體固有的或潛在的海洋空間的產生。而 就研究顯示,諸多關於島嶼的法律問題被提出,在國際間均獲得正面

Hiran W. Jayewardene 教授並強調,島嶼對於處理國際法以及地緣 互動上,扮演了一個重要且代表性的角色。在近幾年的海域劃界案 中,島嶼深深影響一個政治實體固有的或潛在的海洋空間的產生。而 就研究顯示,諸多關於島嶼的法律問題被提出,在國際間均獲得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