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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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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幾年來,中國大陸在南沙群島其所屬的永暑礁(Fiery Cross Reef)、赤瓜礁(Johnson Reef)、東門礁(Hughes Reef)、南薰礁(Gaven Reef)、美濟礁(Mischief Reef)、渚碧礁(Subi Reef)、華陽礁(Cuarteron Reef)7 個島礁進行大規模的填礁建島工程,對島礁進行擴建,引發周 主張。誠如美國理論家馬漢(Alfred T. Mahan)所言,控制海洋對全球 平衡有其決定性的效果。3

明文規範。1979 年 3 月,時任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發起「航行自由計畫」(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旨在防範沿海國家過度的海洋主張,挑戰美國的海上霸權地位,確保美國 軍艦暢行無阻。根據美國國務院公開的文件顯示,「過度海洋主張」大致可歸類為:(一)美方不 承認的歷史性海灣和水域;(二)領海基線劃定不符國際習慣法;(三)禁止或限制軍機艦和潛艇

無害通過。參見劉瑋哲,〈什麼是美海軍「自由航行行動」(FONOP)?〉,《洞知識》,2016

年 2 月 1 日,<http://www.insight-post.tw/insight-knowledge/20160201/14430>;〈社評-美國航行自 由報告別有用心〉,《中時電子報》,2016 年 5 月 2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02000632-260310>。

3 Mahan, Alfred Thayer,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 (Boston: Little, Brown, 1890), pp. 59-67.

島形成大、小三角戰略布局,4強化對南海的掌控能力。如圖(1-1)

美「中」對南沙島礁的爭論,觸發筆者研究之興趣。

圖 1- 1 中國大陸於南海大、小三角戰略布局一覽圖

資料來源:薛中鼎, 〈中國南海列島戰略佈局〉 , 《觀察》 ,第 36 期(2016 年 8 月),

頁 38-41,<http://www.observer-taipei.com/article.php?id=1213>。

再者,2012 年 4 月 10 日,菲律賓試圖於其所主張擁有主權的黃岩 島(Scarborough Shoal)附近海域,扣押其所認為越界捕魚的中國大陸 漁船,遭到中國大陸海監和漁政船強勢阻攔,隨後,雙方在該海域展 開長達月餘的軍事對峙。5前揭事件後,中國大陸強化了黃岩島的控制 權,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賓依《海洋法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關於 爭端解決之程序選擇,以及該公約附件七關於仲裁的規範,向中國大 陸提出「與中國就菲律賓對西菲律賓海之主張與聲明」(Notification and

4 其大三角戰略布局係以西沙群島上的永興島、中沙群島東側臨近菲律賓的黃岩島、以及位於南

沙群島靠近太平島的渚碧礁 3 個島礁作為大三角的 3 個頂點,形成一個狹長的三角形。而小三角戰 略布局係以渚碧礁、永暑礁、渚碧礁 3 個島礁所構成的等腰三角型,其中渚碧礁、永暑礁、渚碧 礁 3 個島礁均已透過填礁建島擴建為島。參見薛中鼎,〈中國南海列島戰略佈局〉,《觀察》,第 36 期(2016 年 8 月),頁 38-41,<http://www.observer-taipei.com/article.php?id=1213>。

5 國際中心,〈南海仲裁爭奪戰 「超級火藥庫」黃岩島隨時引爆?〉,《ettoday 新聞雲》,2016 年 7 月 11 日,<http://www.ettoday.net /news/20160711/73001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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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f Claim on West Philippine Sea)提交仲裁的書面通知,形成 所謂的「南海仲裁案」(The Republic of Philipines v. The People's

6〈新聞稿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PCA〉,《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2015 年 11 月 24 日,

<http://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23>。

7 關於「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以及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和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之間的關係,容易令 人產生混淆。在菲律賓提出之仲裁通知已明確指出,本仲裁案係依《海洋法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 關於爭端解決之程序選擇,以及該公約附件七關於仲裁的規範所提出。基此,「南海仲裁案」的仲 裁庭可說是純為因應菲律賓與中國大陸的南海爭端而設,屬一臨時性質的仲裁機制。此外,常設仲 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屬國際仲裁性質之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mental organization, IGO),於 1899 年依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而設立,其目的在於提供國家間以仲裁方式解決爭端的服務,目前有 121 個成員國,與國際法院一樣,總部亦設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南海仲裁案」成立後,係將其相關

8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Case Nº 2013-19, IN THE MATTER OF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The Republic of Phili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CA-CPA, July 12, 2016, pp.119-259, <https://pca-cpa.org/wp-content/uploads/sites/175/.../PH-CN-20160712-Award.pdf>.

基上,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如圖(1-2)示並分述如下:

研究動機

填礁建島 能否製造主權

「南海仲裁案」

裁決備受挑戰 島嶼制度

長期爭論不休

太平島 遭降格為礁

圖 1- 2 研究動機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製作。

壹、島嶼制度長期爭論不休

長期以來,島嶼制度即是國際海洋法中一個頗受爭論的議題,島 嶼制度不僅牽涉島嶼本身的地位,並且涉及沿岸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 間海洋區域的劃分,因而為各國高度重視。對於島嶼應否享有領海和 鄰接區等問題爭論不休,直到 1982 年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下 稱《海洋法公約》)後,9其條文仍維持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會議(The Third

9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 1973 年 12 月 3 日在美國紐約開幕,到 1982 年 12 月結束,會議歷時 9 年,期間共開過 11 次會議,計有 160 個國家與會。最後,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 117 個國家和 2 個政治實體(庫克群島和聯合國納米比亞委員會)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簽字。1982 年 4 月 30 日表決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除序言外,分成十七個部分,320 個條文,另外還有 9 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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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所通過的島嶼制度條 文內容,未予修改,島嶼制度自此更是爭論不斷。而後,隨著各沿海 國 對 於 劃 定 海 洋 區 域 日 趨 重 視 , 特 別 是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 exclusive economic zone)制度的施行,島嶼所享有的地位,事涉各國所屬島礁 能否有權劃設 200 海里專屬經濟海域權利,對於島嶼制度的爭論,復 archipelagos or mid-ocean archipelagos),亦即該制度只適用於群 島國,對於非群島國家並不適用,成為各國踐行《海洋法公約》 十七部分列出一般條款和最後條款。參見“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Diplomatic Conferences, <http://legal.un.org/diplomaticconferences/1973_los/>;Tullio Treve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December 10, 1982, <http://legal.un.org/avl/ha/uncls/uncls.html>.

1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http://www.un.org/zh/law/sea/los/>.

11 Ibid.

的一個難題,形成徘徊在島嶼制度與群島制度之間的例外現象。

細察《海洋法公約》的立約過程,關於陸地國家位於「遠海或洋中群 島」屬於未決事項,此一問題於「南海仲裁案」後,因中國大陸提出 而引發關注。

再者,對於島嶼制度的爭論,復因 2012 年 4 月,菲「中」雙方黃 岩島軍事對峙事件後,引發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希冀藉由強 制仲裁對中國大陸於南海之主權爭端產生遏制效應;然菲律賓之聲請 強制仲裁行為,卻引發中國大陸在南沙所屬島礁進行大規模的填礁建 島工程,造成各界對人工島嶼、岩礁、島嶼、「遠海或洋中群島」等相 關海洋法問題之激辯,此亦是觸發筆者研究島嶼制度的法理與實踐動 機之一。

貳、填礁建島能否製造主權

就國際法視角而言,人為改變島礁之原始地貌,並無助於所屬國 對其島礁提出領土主權的訴求,惟對中國大陸而言,縱使其在南沙群 島所屬島礁進行填礁建島之作為,未能增添領土主權訴求的法理依 據,卻已著實製造出令其他國家於踐行《海洋法公約》感到棘手新局 面。況且其所屬赤瓜、南薰、華陽及永暑 4 個島礁之原始地貌,其礁 石長期露出水面,符合《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島 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12的規 範。再者,此 4 島礁經中國大陸擴建後,亦讓此 4 島礁具備同條第三 項對於「維持人類居住」或「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兩項條件之相關 規定,具有劃設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等法律權利,充分運用了前 揭條文文義的模糊空間。

從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賓依《海洋法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 關於爭端解決之程序選擇,提出強制仲裁開始,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

12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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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仲裁庭對「南海仲裁案」做出裁決,其結果,表面上看似中國大 陸大敗,實際上歐美及周邊國家對於中國大陸於南沙其所屬島礁進行 填礁建島工程根本就束手無策。一方面係因南海海域本就存在主權爭 端,臨時仲裁庭之仲裁結果並無強制力,對解決爭端並無實質助益。

另一方面,臨時仲裁庭裁決中國大陸所屬之赤瓜、南薰、華陽及永暑 4 個島礁為「岩礁」,據此本可主張 12 海里領海(territorial sea)、以 基點基線起算的 24 海里鄰接區(contiguous zone)的權利,中國大陸 對於領土上進行改善工程,他國自然無置喙之處。以此情況觀之,隨 著時間的推移,中國大陸以此方式主張領土主權及主權權利,恐成他 國仿傚案例,縱使臨時仲裁庭已裁定中國大陸無法主張 200 海里專屬 經濟海域,甚或最寛可達 350 海里的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然 其填礁建島行為可能在國際間形成一股風潮,甚而日漸為國際法所默 認,此是觸發筆者研究島嶼制度的法理與實踐動機之二。

參、太平島遭降格為礁

如前文所述,《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島嶼 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按此項規 定,在國際法上認定是否為島嶼,至少須具備下列幾項條件:(一)必 須是四面環水的陸地區域;(二)必須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三)必須 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同條第三項復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 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若詳察 條文用語,條文內容使用了「岩礁」(rocks)一詞,而非前兩項所使用 的「島嶼」,在規範上顯然係要刻意對於「島嶼」和「岩礁」加以區別,

凸顯兩者所具備之法律地位不同。

然而,何為岩礁?岩礁的性質為何?它是島嶼,亦或是獨立於島嶼 的一種海洋地質形態?如何認定某一地質形態屬於島嶼,或是岩礁?在

《海洋法公約》中並未明確規範,亦未對岩礁的面積和地質構造等自 然屬性做出界定,致使學術界和相關國家在實踐中,對於岩礁的定義 存有諸多爭議。然因「岩礁」本身所具備的外在條件本就不如「島嶼」,

明顯弱化了其所展現的法律地位,進而限制了其所能主張的法律權利 內涵和範圍。若再進而探究區分二者的界定標準何在?顯然條文中所

明顯弱化了其所展現的法律地位,進而限制了其所能主張的法律權利 內涵和範圍。若再進而探究區分二者的界定標準何在?顯然條文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