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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北市軍眷村之改建

第二節 軍眷村改建政策

三、 新制眷村改建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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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方式進行改建,主要為就地整建。

屬於國有土地之偏遠低地價之軍眷村,能給予原眷戶補助有限,改建效益 低,由國防部運用年度修繕經費及軍費結餘款,依眷戶意願,每戶補助40 萬元,

將原有眷舍拆除,改建2 層樓 RC 結構之眷舍,不足部份由眷戶自行處理。41軍 眷村產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就地主立場而言,所有土地長年為軍眷村使用,

無法處分亦為困擾,通常願意讓步協調,捐出部分土地合建住宅。42

三、新制眷村改建時期

舊制軍眷村改建計畫推行,卻面臨幾項問題:

1. 改建係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要點》執行,該試辦要點在法制上僅是 行政命令,尚未提升至法律階層,在執行力上較無穩固之法源依據,對於不 配合改建戶無強制力,因而影響作業期程。

2. 私有土地處理上困難重重,非國有土地或屬公共建設眷地,無地價補款補助 原住戶購宅,或是公有土地公告現值過低,兩者皆導致眷戶配合款過高,以 致眷戶無法負擔,難以推動改建。

3. 地價款分村計價,高者無需負擔自備款,獲利甚豐;低者負擔沉重,配合改 建意願低落,形成實質不公。

4. 改建權責由各列管軍種自行辦理,事權無法統一。

5. 無論是省市政府合建,或是軍眷住宅合作社等其他方式之改建,都是以個案 性質或是區域性質進行改建,缺乏整體性考量,以致造成國宅滯銷,改建進 度受到影響。

為了軍眷村改建政策能順利推行,且全面整體性的改建,1994 年國防部成立了 跨部會的軍眷村改建小組,草擬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將原來屬於行政 命令的軍眷村改建法令依據,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層級。

根據國防部評估報告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通過後,將無償釋出 362 公頃的公共設施用地,與 306 公頃的建地。軍眷村改建後平均每年增加地方 政府房屋稅5.8 億、地價稅 2.3 億。改建蓋好的國宅預計將售予 2 萬 5 千戶的中 低收入戶,改建盈餘將作為照顧低收入戶居住資金。軍眷村改建同時可帶動國內 建築業、營造業及鋼鐵等業界景氣活絡與復甦,增加就業機會,是對政府稅收、

都是計畫和中低收入戶都有利的「三贏」法案。43尤其是老舊軍眷村所形成的都

41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14。

42 李如南,《臺灣地區軍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 29。

43 鍾麗娜,〈關懷國土資源─探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闖關的大震撼(上)〉,《人與地》第 149 期,1996,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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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的窳陋之區,站在國家或是市政府當局的立場,認為軍眷村改建是地盡其 利,同時又改善了軍眷村居民的生活,是一向多效益的公共政策。44

軍眷村住戶之族群,乃屬國民黨、以及後來分出新黨等泛藍陣營忠實支持 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立法背景,主要是因為新黨崛起後,國民黨的 眷村鐵票嚴重流失,黨內認為是「眷村改建」喊了多年,進度卻緩慢,眷戶喪失 對國民黨的信心,因而主導這項與國民黨支持者息息相關法案。民進黨認為眷改 條例提供原眷戶相對優厚的購屋條件,有違憲法平等權,該條例更是國民黨「變 相買票」行為。因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表決,形成反 對的民進黨,與支持的國民黨,另有新版本法案的新黨三黨角力。

1996 年 1 月,在國民黨與新黨強力動員護航之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三讀通過,於該年2 月 5 日由總統公佈實施,軍眷村改建進入第二階段全面改建 時期─新制眷村改建時期。同年7 月,發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做為法律執行辦事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國防部為該法主管機關,

也是軍眷村改建的推動機關,並邀集相關部會首長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 員會,協調推動事宜。而所謂國軍老舊眷村,以及原眷戶,在《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條例》第3 條也有明確定義: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 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45

由於1970 年起已實施過「舊制」眷村改建,在《國軍老舊眷舍改建條例》實施 之前,皆屬於舊制法令時期,仍有改建案核准。為避免同一處軍眷村重複改建,

或是新舊制度過渡時期產生行政作業上法規依循爭議問題,第28 條也規定:本 條例施行之日,已完成改建之眷村及己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依國防部原規

44 黃文珊,〈高雄左營眷村聚落的發展與變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碩士論文,2007,

頁178。

45 《國軍老舊眷舍改建條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40013 20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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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46原住戶享有承購改建後住宅以及政府給予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改建政策以建大村、遷小村,先建後拆、全面改建辦理,按眷村分布位置,

依條件相近者整體分區規劃,並依行政區域劃分改建規劃圈,以降低差異性。改 建原則,重建後優先安置原眷戶,餘屋在提供給遷建地區周邊其他眷村之眷戶;

村內違佔眷戶全額配售;部份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規定照顧低收入 家庭資金辦法,提供中低收入戶承購;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請國有 財產局專案提估後,以抽籤方式價售有眷無舍之官士兵,或標售與一般民眾。改 建方式,主要由國防部自行規劃招標,以總包(建築、水電、景觀等工程一次招 標)、統包(規劃設計及建築、水電、景觀等合併招標)、配套(以空置土地折抵工 程款方式招標)、合建(以完工房屋一定比例與建商對分方式招標)等制度招商辦理 改建。47除了國防部主導,也委託地方政府或是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營建工程管 理,以獎勵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住宅社區BOT 形式進行。

土地取得方面,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整體分區規劃,運用既有之 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全數一次報行政院核定後,集中興建住宅。屬地方政府所 有土地者,依公告土地現值價購。屬私有土地者,協調價購取得。為使土地取得 與使用較為順利,《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也賦予單行法律權利,不受其他法 規,如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住宅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經費來源方面,1997 年 5 月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總金額達新臺幣 5,167 億元為改建 基金主體,另還包含依據《眷改條例》土地房舍標售款、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或有 償撥用的補償款、軍眷村改建捐贈款、以及相關的基金運用結餘、孳息等,皆納 入改建基金中。改建基金之用途,除了作為軍眷村建築改建與土地取得相關事務 費用外,也包含協助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以及輔助原住戶貸 款。

為有效推動眷改工作及基金管理,國防部編組「眷改推行委員會」,由國防 部部長為召集人,國防部副部長、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 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委員,負責協調推 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另有「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擔任 主任委員,總政治作戰局局長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部會委員13 人組成,管理 軍眷村改建基金。

46 同前註。

47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18。

總統華總字第 8500027130 號令公 佈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一、第一階段軍眷村改建(1978-1996)

1977 年 11 月,國防部獲蔣經國核示,以「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方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