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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軍眷村形成歷史背景

第一節 軍眷村定義與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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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臺灣軍眷村形成歷史背景

軍眷村乃臺灣特有的聚落現象,屬於一種短期性、政治性移民之聚落型態,

其聚落人口族群為外省人,且屬於封閉的社區空間。外省族群又是軍公教等政府 部門主要從業人員,普遍對於軍眷村之定義較為廣泛,故本章先就本文所要探討 主題「軍眷村」作個明確定義。軍眷村之發展,其最初的概念來自於對軍人眷屬 照護,從原先個案性,到最後變成普遍性的軍眷照護政策。促成軍眷村形成,與 國共內戰、1949 年的大遷徙息息相關。本文另要探討主題,是 1945 年以後國共 內戰與1949 播遷臺灣的歷史,在遷徙過程中所反映出的不同單位部門的撤遷規 劃,軍事單位任務特性,與擁有的運輸資源工具,反映其撤臺前相關規劃,撤遷 行動,以及來臺後的安置完備與否,由遠因到近因探討軍眷村形成。

第一節 軍眷村定義與起源

一、軍眷村之定義

普遍所俗稱「眷村」,為臺灣特有的政府部門眷舍型態,由公務宿舍原型演 變而來。廣義的眷村定義,指的是1948 年以後,隨國民黨政府來臺,各政府單 位提供給軍人、公務人員、教師、中央民意代表(如來臺國大代表)居住之無產權 職務眷舍,以及安置大陳島隨部隊撤退臺灣之「大陳義胞」、韓戰時期投奔自由 的「義士」所興建的「義胞新村」。故廣義眷村內部大致包含了軍、公、教、義、

中央民代等五大階層。1眷村產生的時代背景為1949 年大遷徙,主要居民結構為 跟隨中央政府來臺的外省籍軍、公、教、義、中央民代等人士,形成為外省人群 居的聚落型態,加上對外封閉性,成為1949 年以後,臺灣島上族群間我群劃分 指標,因此,「眷村」甚至被更廣泛地指稱外省人的聚落社群,包括外省榮民與 其眷屬所搭建的違章建築,以非官方設立的眷舍,卻常被誤認為眷村。

另一種狹義的眷村定義,乃是指軍方為了安顧軍人家眷,使軍人無後顧之憂 為國效命沙場,興建相關房舍,提供給陸海空三軍、以及其他軍事種類單位軍士 官兵及其家屬所居住的眷舍。由此狹義眷村設置概念,乃屬於軍事體系中支前安 後的後勤政策一環。就法律面而言,有關於眷村定義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1. 1989 年 6 月 26 日國防部所發布的《國軍在臺軍眷業務管理辦法》第 94 條:

本辦法所稱之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即產權屬於國(公)有,分由各軍種

1 戴寶村,《簡明臺灣史》(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7),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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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管理或指定其所屬單位代管者為限。2

2. 1996 年 2 月 5 日所頒布《國軍老舊眷舍改建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 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3

從上述兩條文,眷村在興建過程中,政府是最大參與者,舉凡興建資金來源、興 建工程、土地提供,在行政管理上更屬於國防部管轄。由此顯現眷村的國有性與 軍事性,清楚定義眷村屬性。換言之,普遍所稱「眷村」狹義定義,是政府部門 中軍事部門之眷舍,更明確的說法為「軍眷村」。故本文所要探討主題「眷村」,

乃鎖定其軍事性─住民結構為軍人及其眷屬,以及國有性─政府提供分配兩項特 徵,狹義定義為「軍眷村」。

二、軍眷村起源

「把軍人眷屬集結成村」,正意味著雙方的戰役是場「消耗戰」、「持久戰」,4 短期內戰事不會結束,故將軍人與其眷屬畫地群居用意,主要有二:動員集結方 便迅速、眷屬照護。形成時間也是在戰爭非常時期。這類的聚落,並非自然形成,

而是在國家戰略部署下,短時間所營造出來的聚落型態。

類似軍眷村的軍眷安置制度,大概可追溯至1921 年,當時的正逢第一次國 共戰爭,由師長胡宗南所率領的國軍第一師前往江西與中國共產黨作戰。胡宗南 於當地派專人處理軍眷居住房舍問題,包括軍眷集中居住,或是租用民房供給軍 眷居住。同時為改善軍眷生活收入問題,鼓勵眷屬從事手工生產,軍人子弟安排 就近學校就讀,費用由部隊公費支付。胡宗南擔任第一戰區長官任內,組織官兵 福利委員會,將部隊多餘餉款,以及一些工作收益作為部隊福利基金。湯恩伯部 隊駐防豫西,亦曾利用公積金於西康西昌及陝西安原興建眷村。51933 年至 1945

2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臺北:國防部史政編譯室,2005),

頁1。

3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1-2。

4 楊昇展,《南瀛眷村誌》(臺南:臺南縣政府,2009),頁 36。

5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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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俞大維擔任軍政部兵工署署長,也在各兵工廠設立軍眷住所與子弟學校。軍 事單位對於軍人眷屬之照護,早期部隊已有實例,甚至,有此構想之部隊或是軍 政部門長官更不在少數,只是在有限的軍費之下,軍費支出仍是以軍人、部隊為 主,剩餘部分才會用於軍眷照護。由此,這些軍人及其眷屬福利,並非所有部隊 有能力負擔。然而,此時的軍眷照護,已經可看見為軍眷興建居住房舍。

1937 年,進入中日戰爭之後,部隊調動更為頻繁,且任務遠較第一次國共 戰爭時期繁重,任務時間不一定。當時對於軍人結婚成家有嚴格規定,入伍後不 得結婚,只有中校營長以上軍官才能結婚。但是以當時早婚的習俗,有部份士官 兵入加入行伍前已結婚成家,為了安頓軍人家屬,部隊大約有兩種的照護軍眷措 施:一種是直接由部隊以軍或師等較高的單位,辦理臨時性的軍眷住所,解決軍 眷問題,以及設立子弟學校、軍眷工廠等,解決眷屬就學與生計問題。另一則是 由部隊發給眷屬安家費、提供家屬及子女工作、就學上優待。根據張錦錕將軍回 憶:

與日軍作戰期間,部隊經常調動,營長以下不准結婚,但是有人早就有了 太太,一個師約二、三十人有眷屬,隨著部隊到處調動,每個師都有一個 留守處負責和眷屬連絡。例如處理先生的薪餉、信件等事務,並將眷屬安 排隨著部隊移動,協助找臨時性的房子或借住民房,前方作戰完了,後方 展開徵訓,留守處又把太太送到徵訓的地方去,讓眷屬和先生見面。6 在中日戰爭時期,軍人與家屬的聯繫,除了是感情上的掛念,尤其是到了 1943 年,部隊後勤部門開始辦理眷糧補給,為求補給落實到府,留守處成為軍眷與軍 人聯繫的窗口。但這項照護軍眷措施,照護對象並非所有部隊士官兵,當時有軍 人結婚限制,若以一個師攜眷者人數而言,比例不算太高,這些攜眷者主要是高 階軍官家屬,以及部份從軍前已結婚的軍人。軍眷村的原始形態,來自於戰爭時 期,對於軍人眷屬生活各項照護中,提供居住上的安排。因為是在戰爭這種非常 態時期所提供的軍眷安置服務,眷屬群居型態也是短期性,戰爭結束之後,隨部 隊復員而散。故在中華民國政府未遷臺之前,這種集眷而居的「軍眷村」說法尚 無。

八年的中日戰爭結束之後,緊接著中國又陷入第二次國共內戰,國軍部隊又 動員投入「戡亂」國共戰爭。此次的軍人動員與遷徙不在只是中國本土內流動,

在中國本土失守節節敗退情況下,最後在1949 年前後,部隊被迫跨海轉進到臺 灣。來臺軍人尚有部隊營舍居住,但軍人眷屬─尤其是越晚來到臺灣的部隊與軍 眷─卻面臨無房可住的情形,部隊留守處忙於張羅軍眷住所。張錦錕將軍描述當

6 林樹等編,《新竹市眷村田野調查報告書》(新竹:新竹市立文化中心,2007),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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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情況:

留守處一直到臺灣來,眷屬跟著部隊移動,留守處就近找鄉公所、學校、

公家集會所安置眷屬。可是暫時性的住所也不是辦法,因而陸續興建眷 村,留守處後來轉變成眷村管理單位。7

初到臺灣,安置問題千頭萬緒,一切的安置不是借用當時已有的閒置空間,或是 就地搭建簡陋空間。各部隊都有安置眷屬問題,1950 年 1 月起,東南軍政長官 公署成立軍眷管理處,開始由較高層單位統一管理軍眷事務。

來到臺灣的部隊與軍眷,與抗戰時期在大陸的情況不一樣。抗戰時期,中國 大陸是戰場,部隊隨時依戰事任務而經常移防,在一地停留時間較短。來到臺灣 後,臺灣本島幅員不大,也無戰事,少有大規模的調動移防,部隊單位幾乎是定 置一處整備,準備隨時反攻大陸。部隊在臺灣定置駐防,跟隨部隊的軍眷安置也 在地定住。反攻大陸軍事行動並非來臺近期內發動,故軍眷安置不能比照在中國 大陸的國共戰爭、對日戰爭時代,以短期停留為考量。中央政府來臺之後,軍眷 管理處改隸屬於聯勤總部聯勤留守業務署,軍眷以「集中管理,集中居住」為原 則,將軍眷納入管理範圍,部隊和軍眷為後勤政策所統籌監督,得以因應戰事而 起的緊急動員。8因此開始在部隊週遭興建臨時住所,將軍眷群聚而居,形成以 軍人、軍眷為居住主體的聚落,即軍眷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