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軍眷村創建與發展
第二節 軍眷村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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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關於軍眷村命名之整理,僅是大略歸納,並非一定的定則。軍眷村數量 龐大,當初命名之際並沒有明定命名原則,而是依據實際情形來決定。此外,軍 眷村最初並非由軍事最高部門國防部統一籌劃與設置,由各軍種單位自行設置分 配,因此命名重複現象難免出現,如臺北市同時有兩處陸軍列管自立二村。軍眷 村的命名,名稱的意涵是超越單純軍眷村居民結構或管理單位識別,多半選擇帶 有精神士氣上鼓舞,或是展現出傳統軍風精神的名稱,軍風也非特定軍種專屬,
而是與全體國軍共勉的訓示,在軍眷村的命名列管使用上更是跨軍種單位,如海 軍軍風為「忠義」,但「忠義新村」、「忠義二村」卻分別屬國防部總務局、軍事 情報局列管;同樣例子還有「忠勇新村」(空軍軍風忠勇),「忠愛新村」(警備總 部之軍風)為軍事情報局列管。從依軍種或單位特性命名、紀念英雄人物、紀念 園部隊駐紮地、愛國精神訓辭令名四項可明顯看出。除此之外,軍眷村編號更有 其意義,該命名軍眷村超過8 座,部分命名編號上跳過「八」這個數字,以免跟 共產黨的「八路軍」產生連結。以「精忠」命名的軍眷村為例,全臺灣共有八座,
自精忠一村到精忠七村,第八座卻稱之為精忠九村,原因在此。雖然仍有「建國 八村」、「貿易八村」等命名存在,但是對於數字「八」的命名使用,仍存在政治 忌諱。
第二節 軍眷村管理機制
政府設立軍眷村,以安頓軍人家眷在臺灣的生活。大約60 萬來臺大軍,在 加上其眷屬,或是來臺後娶妻生子,軍眷村所要安置人口眾多,軍眷村又隨著各 軍事單位散佈於臺灣各地,軍種特質也不同,每一軍眷村實體環境條件又不一 樣,故須有套管理制度與組織來處理軍眷村相關事務。以國防部為首的軍方單 位,是軍眷村的主要管理單位,擬有相關法規、命令作為管理依據。
一、主要法規
從軍眷村的沿革來看,最早與軍眷村管理相關的法規可上溯到1937 年《應 征新兵及其家屬鼓勵辦法》,以及1941 年的《優待出征抗戰軍人家屬條例》。36但 似乎只是針對八年中日戰爭期間,軍眷安置的法規或行政命令。1949 年國共內 戰局勢惡化,當局已經有規劃撤到臺灣,開始注意到來到臺灣後,大批軍人與其 眷屬安置問題,尚無訂定相關法規專處理來臺軍眷安置問題。1950 年 4 月,大 批軍隊已撤到臺灣之後,軍眷管理,事屬創辦,初無法令成規可尋,37聯勤總司
36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29。
37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國軍後勤史第五冊》 (臺北:國防部史政編譯局,1989),頁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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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布訂定《國軍在臺軍眷安置辦法》,為臺灣軍眷村管理正式制度化。由於部隊 因備戰任務需要,在一地通常不會長期停留,必須經常移防。尤其是以當時政治 氛圍,部隊鎮日整裝備戰,隨時有反攻回大陸的行動,更無長久性的安頓軍眷規 劃。故聯勤總司令部所謂的「安置」,並非讓軍眷長久定居,而是臨時性地住所 安排。
大批軍眷臨時性安置並非長久之計,由各軍種單位自行處理軍眷安置問題,
事權與作業標準不一,軍眷安置工作業務量龐大,乃根據《國軍在臺軍眷安置辦 法》,於1956 年 1 月 11 日發布行政命令《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作為管 理軍眷業務的基本準則。該辦法歷經多次修正發布,1989 年 6 月 26 日為最後一 次修正發布,當時與眷村相關的條文如下:
第 33 條眷村設置軍眷診所之規定。
第 70 條眷舍受災害之救助。
第 94 條眷舍之定義。
第 95 條至第 145 條為眷村管理相關條文。如組織管理、單位權責、眷舍 管理等。38
隨著時代演進,舊有的法規內容與社會現實難以符合,眷村相關改建工作也 持續進行,尤其是《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新制眷村改建法規發布,只針對舊 有眷村改建為國宅,不再設立新的軍眷村。眷村改建為國宅,仍安置原有眷村住 戶,只是軍眷村也解除了法律上列管程序。1997 年 1 月 22 日法規內容大幅修正,
更名為《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重定軍眷業務處理法規,至2002 年 12 月 30 日發佈廢止,39以2004 年 5 月 14 日國防部所發佈《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 作為軍眷相關事務管理法規。
二、行政管理機構與安置措施
軍眷村設置,源於軍眷安置、照護概念。軍人因任務,必須四處移防,尤其 是遇到戰爭時期,必須放下家庭,上前線作戰。軍人眷屬若得到妥善安置,在前 線作戰的軍人則無後顧之憂,同時提升軍人士氣,作戰行動更能順利進行。故在 整個軍事體系之中,專司軍需物資補給、人物交通運輸的後方勤務,開始將服務 對象納入軍人眷屬,包括軍眷安置問題。因此,軍眷的照顧,最初是屬於軍事後
38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31。
39 該年廢止,係依據 2001 年 1 月 1 日政府公佈《行政程序法》,《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因屬 國防部依職權發布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74 條之 1 規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 法》於2002 年 12 月 31 日失效。(參見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 史》,頁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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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任務。
在八年中日戰爭間開始,有些部隊以軍或師為單位,在大後方安置臨時性的 軍眷住所,或設立軍眷村以安置眷屬,或設立弟子小學、軍眷工廠等,若干部隊 則在師部內設有留守處,負責和軍眷聯繫,協助眷屬隨部隊移防及暫時安身。40 這些措施,主要是依據前述的1937 年《應征新兵及其家屬鼓勵辦法》,以及1941 年的《優待出征抗戰軍人家屬條例》兩法規,由各部隊後勤部門作業辦理,事權 並無統一,安置軍眷由各部隊處理,安置措施也不一。甚至早期這種安置軍眷的 措施未及於所有部隊,只有少數經費比較充裕的部隊,能夠給予眷屬比較好的照 顧。41換言之,對於軍眷安置措施不一,全視各部隊的後勤作業處理,並非由高 層軍事部門統一辦理。隨著戰事擴大,更多人員投入戰場,部隊拔營移防更加頻 繁,軍眷的安置處理問題更顯繁雜,尤其是基礎的糧食供應問題。1943 年,政 府令當時後的後方勤務部負責辦理眷糧補給,42讓軍眷安置能全面納入各部隊後 勤業務。國軍即有安頓軍眷相關業務,但當時後勤事權以各軍種部隊為主,因此,
屬於後勤體系的安眷規劃與組織並無統一體系性作業,是因部隊資源而作業上有 異。
正式的軍眷村管理組織,是在1949 年遷臺以後,大量的軍民湧入臺灣,為 了安置與組織這些軍人與其眷屬,才正式成立專門軍眷管理機構,統籌救濟安置 辦法。1949 年 6 月,蔣介石在臺北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作為東南地區軍 政指揮機構。1950 年 1 月,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成立「軍眷管理處」,不久改隸屬
「東南補給區司令部」。軍眷管理處當時主要安置軍眷措施,包括將軍眷集中居 住,由地方政府籌款建造房舍,按口配給糧食,並撫恤陣亡與傷殘軍士官家屬。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本屬臨時整合地域軍事與行政之組織,1950 年 3 月正式 撤廢。聯勤總司令部於1950 年 4 月 1 日在臺灣恢復編制,其組織以東南補給司 令部及原撥隸國防部之運輸、通信、經理、財務、兵工、工兵、軍醫等各業務署,
合併編組成立,軍眷管理處因而改隸聯勤總部。聯勤總司令部係跨軍種的後勤事 權統一單位,軍眷相關業務在組織上正式列入統一且位階高層的後勤管理。聯勤 總司令部制定《國軍在臺軍眷安置辦法》,以「集中管理、集中居住」為原則。43 改隸的軍眷管理處,首要面對的問題,是1949 年底大批來到臺灣的軍人與 眷屬實際的安置與照護,同時要配合官方動員。其措施主要有兩層面:軍眷村設 置與管理、軍眷生活照護。軍眷村設置與管理,包含進行軍眷實地調查,確定軍
40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3。
41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2。
42 同前註。
43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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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需要安置的實際人數,以及眷舍分配建造。兩項工作進行順序,以眷舍分配建 造為先。
眷舍建造分配,因大量的軍人與軍眷來臺,安置問題成為當下最迫切的問 題,故尚未實施軍眷實地調查前,暫時以政府公有用地之閒置空間,簡陋地安置。
在役軍人眷屬安置,國防部於1950 年 10 月緊急撥專款給各部隊,由各部隊自行 建造眷舍。無依軍眷安置收容,在1950 年 8 月國防部徵用臺灣省各公私空餘廠 房20 餘處,先行分配安置部分無依軍眷。44除國防部設立無依軍眷管理處所外,
聯勤總司令部於1950 年 8 月成立第一軍眷管理所於桃園,轄區包括臺中、新竹、
桃園各地,徵用或借用廠房。隔年元月,於大林成立第二軍眷管理所,轄區範圍 涵蓋員林、新港、溪口等雲嘉地區,以倉庫、廟宇和臨時建築作為眷舍。第一軍 眷管理所共收容軍眷1,100 餘人,第二軍眷管理所收容軍眷 700 餘人。45軍眷調 查工作於1951 年進行,實施兩次軍眷實地普查,共費時約 6 個月。調查統計結 果為55,417 戶,152,356 口。46
同時相關軍眷照護開始有制度實施,如發放生活補助費、實物補給、軍人保 險、眷屬醫療、撫恤制度等。47軍人保險與撫恤制度受益對象除了軍人本身外,
還及於軍人家屬。生活費補助是撤遷來臺後才開始實施的軍眷照護措施,於1950 年 11 月起實施,首先補助對象為無依軍眷,依每戶人口數大小補助不等金額。
還及於軍人家屬。生活費補助是撤遷來臺後才開始實施的軍眷照護措施,於1950 年 11 月起實施,首先補助對象為無依軍眷,依每戶人口數大小補助不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