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臺北市軍眷村之改建
第二節 軍眷村改建政策
二、 舊制眷村改建時期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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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餘屋分配方面,其分配順序已有眷無舍官兵為優先,其次為自願遷建之小型 眷村及散居戶,最後為軍中編制內文職教員,配售坪數同原住戶配售標準,並由 國宅機關給予國宅貸款。32
二、舊制眷村改建時期
1980 年正式核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要點》,是軍眷村第一階段改建之 開始。之後又有立法推動另一波軍眷村改建,因此屬於草創試辦性質的軍眷村改 建時期,稱之為舊制眷村改建時期。軍眷村改建與國宅興建合作試辦上路後,國 防部也開始擴大改建規模,1986 年擬定「國軍眷村八年四期重(遷)建計畫」,針 對都市地區軍眷村改建,計畫基地分布廣、軍眷村落多、佔地大。改建方式除了 最早「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模式外,還包括軍眷住宅合作社自辦重建、婦聯會 改建職務眷舍、辦理遷村、就地整建等方式33,皆由國防部自行辦理,未由地方 政府參與。
(一) 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
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是軍眷村改建政策最早改建型態,也是當時最常見改 建型態。國宅政策,其旨在解決低收入家庭居住問題,1957 年公佈《興建國民 住宅貸款條例》,作為興建國宅貸款基金法源依據。該條例最後因資金不足、貸 款條件未能適應社會環境變遷,影響國宅建設。1970 年代臺灣社會開始都市化 的年代,都市住宅需求問題浮現,為解決都市住宅需求問題,1975 年頒定《國 民住宅條例》,作為國宅興建行政法源,也廢止舊有《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明定了國宅由政府興建,但地方政府興建國宅所遭遇到最大問 題,在於國宅用地取得不易,省市政府為了達成國宅興建計畫目標,乃積極尋求 與軍方合作改建眷村之機會;軍方及眷戶亦苦於軍眷村改建經費與法規方面限 制,擴大加速辦理軍眷村改建不易。地方政府與軍方接有其考量與政策需要之 下,促成以軍方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的軍眷村改建政策。由軍方提供土地,地方 政府負責國宅資金與規劃興建,建成後的國宅有雙方對分,軍方分配給原眷戶、
遷建戶與單位有眷無舍官兵;地方政府按國宅相關規定公開配售。
1980 年起國防部分別與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簽定「國防 部、省(直轄市)政府合作運用眷村土地試辦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另外也有個 別軍眷村合作改建案,由列管單位與地方政府依總協議書規定,另訂各按協議
32 李如南,《臺灣地區軍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 24。
33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13-14。李如南,《臺灣地區軍 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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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如「陸軍總司令部、臺北市政府合作運用『自立二村』基地興建國民住宅各 按協議書」。34協議書內容主要依照《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要點》之規定,以 契約方式落實,包含軍眷村土地產權釐清後提供、軍眷村騰空與住戶搬遷工程期 間房租補貼、國宅工程設計、規劃、國宅建成後分配原則、土地補助款及國宅基 金籌措、國宅管理等項目。
各地方政府與國防部協議書,針對不同行政區內環境條件而內容也有差異。
與臺北市政府之合作協議,之後再次重新簽訂,修改與補充部份合作條件,包括 提高眷戶之房租補助費及提供有眷無舍官兵承購國宅之面積、市政府亦需給予補 助款不足房價款眷戶辦理國宅貸款,每年至少合作改建十個以上眷村等。35與省 政府的合作協議,則是在興建上,雙方原則上各自負責獲配部份之規劃、設計、
發包、施工等工作,或以社區別交替辦理。與高雄市政府之合作協議,在住宅分 配方面,雙方分配之比例,係以扣除分配原眷戶外,剩餘住宅樓地板面積之70%
歸市政府作為一般國宅出售,30%由軍方分配給有眷無舍官兵承購,但軍方分配 之住宅以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半數為準。36
軍方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方式改建軍眷村,屬於政策合併執行,解決了兩政 策主管單位在推行政策之際所面臨的問題,國防部方面軍眷村改建經費來源有著 落,減輕負擔;地方政府有了軍方提供國宅興建土地,無須另行籌措購地價款。
兩者合作興建國宅,國宅業務量增加,各地也興起國宅興建潮。原有軍眷村土地 在興建國宅後,土地單位容積率增加,國防部所分得國宅數量多半能安置原有軍 眷村眷戶,甚至有餘屋提供給非原住戶官兵;屬於地方政府列管部分國宅,卻面 臨滯銷現象。合建國宅後,出現了落成後國宅使用率懸殊問題,這項合作改建計 劃,不得不在興辦後數年內暫時中止。
(二) 軍眷住宅合作社自辦重建
軍眷住宅合作社係根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要點》,於1979 年所成立軍 眷村改建辦理單位。國防部於1981 年奉准設置「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其經費來源包括軍方向省政府國宅基金借款,37作為改建經費;改建基地來自欲 改建軍眷村所騰空土地,改建事務由軍眷住宅合作社辦理。
軍眷住宅合作社自辦重建與合建國宅模式最大不同,在於整個改建事務皆由 國防部主導,無地方政府直接參與。軍眷村改建要項─土地、經費,國防部擁有
34 李如南,《臺灣地區軍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 239-243。
35 李如南,《臺灣地區軍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 24。
36 李如南,《臺灣地區軍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 25。
37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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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卻苦無足夠經費,因此與地方政府合作改建軍眷村為國宅,乃是希望地方 政府相關國宅經費也能同時用於軍眷村改建,但國宅落成後,必須一定比例分配 給地方政府。如此一來,原有軍眷村軍人獨立群居型態勢必被打破,形成軍民混 居現象。當國防部籌募一定改建經費,遂能完全主導軍眷村改建相關事宜,尤其 是成屋優先配售原住戶,餘屋再配售有眷無舍官兵,以及其他遷建戶,不必配售 給一般平民,軍眷村原有居民結構反能保留。
(三) 婦聯會改建職務官舍
婦聯會自1975 年第 11 期開始,轉而興建職務宿舍,或是特定職務官舍為目 標,也就地改建原屬職務官舍。改建過的職務官舍,仍提供給原住戶。由於屬於 職務官舍改建,原住戶為現役部隊或單位主管,退除役之後需搬出眷舍。餘額分 配與區位偏遠、地價偏低,獲得補助70%地價款後仍無法購至重建住宅之住戶。
38職務官舍興建之初,即有明顯的產權與使用目的,屬於國防部公務宿舍,因此 遷入之住戶亦無法獲得70%地價補助款。
(四) 辦理軍眷村遷建
規模較小、人口戶數少的小型軍眷村,或是地處偏遠的軍眷村,改建經濟效 益過低,以遷村併入他村改建方式。後期遷村改建不再限制小型軍眷村,而是考 量軍眷村本身的土地開發規劃。遷建眷戶仍可獲得70%地價補助款。
遷村後的土地之處理,包括提供給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或是辦理標售,將地 價70%補助原眷戶購宅,其餘款項撥入「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若土地 所有權屬於各級政府,交還處分。國有土地由國有財產局標售,地方政府土地作 為公共設施用地,依原計畫使用由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無償撥用或價購。39原位於 公共設施用地之眷戶,無地價款可供補助,該類搬遷戶之補助款,一律以當地議 會決議之當年 5 層國宅工程價款 24 坪核計。40若土地屬於私有土地,則與地主 洽商合作開發,多半還是合建住宅。
(五) 其他因素就地整建
軍眷村改建過程中對於眷戶最為重要的受惠,乃土地處分地價70%作為原眷 戶補助款,協助眷戶購宅。部份軍眷村土地涉及土地本身經濟效益過低,或是複 雜的產權,使得該村改建土地處理,為能換得相對地價給予補助,主要透過其他
38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14。
39 李如南,《臺灣地區軍眷村更新配合都市發展之研究》,頁 29。
40 郭冠麟,《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國軍眷村發展史》,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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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方式進行改建,主要為就地整建。
屬於國有土地之偏遠低地價之軍眷村,能給予原眷戶補助有限,改建效益 低,由國防部運用年度修繕經費及軍費結餘款,依眷戶意願,每戶補助40 萬元,
將原有眷舍拆除,改建2 層樓 RC 結構之眷舍,不足部份由眷戶自行處理。41軍 眷村產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就地主立場而言,所有土地長年為軍眷村使用,
無法處分亦為困擾,通常願意讓步協調,捐出部分土地合建住宅。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