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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兩個案例的經濟活動與社會之間的鑲嵌

第三節 旮旯牌聚落與尖石聚落經濟活動之異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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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旮旯牌聚落與尖石聚落經濟活動之異同的意義

一、 兩個聚落在原鄉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中產生不同經濟模式

在討論兩個聚落經濟活動異同之前,必須強調這兩個聚落所在的時空背景是 不同的:旮旯牌聚落出現於日治時期中期(1920 年代)並於民國 60(1970)年 代左右開始離散,其經濟活動最為旺盛的時期應為聚落成形之後到聚落年輕人離 開聚落之前,即 1930 年代至 1970 年代左右;尖石聚落出現於國府來台初期(1950 年代),其產業具有影響力的時期應從居民開始經營各式商店時起算,至民國 80 年中期逐漸沒落,即 1960 年代至 1990 年代左右。從 1930 年代至 1990 年代間,

國家政權、山林政策乃至鄉內交通與產業都有明顯變化(參見第二章),深刻影 響著兩個聚落採行的經濟活動類型。

旮旯牌聚落的移入者大多是新竹殖產或泰雅族人的佃農,兼事山林資源採伐 等基層勞動工作。然而山田面積狹小收穫不多,受薪勞動工作收入微薄,為了維 持各個家戶的生計而發展出一套於新地緣關係內的互助互惠經濟模式。尖石聚落 的移入者也經歷過擔任採伐工人的時代,過去辛勞的經驗成為他們開設各種店鋪 的基礎;在商業活動中,各個店鋪於不同商品交換過程中發展出超越聚落範圍的 交換以及互助關係,對於原屬聚落社群的依賴也變得較不明顯。

二、 有價林產物輸出維持早期平地商品交易的運轉

無論是以物易物的福勝商店還是採取貨幣交易的俊益商店,竹木輸出對於兩 間商店而言都是其運作資金的重要來源;在這兩個案例中,透過債償系統的運作,

原鄉平地人成為林產物與平地商品間雙向流動的中介角色一事是相當明確的。事 實上,以林產物輸出來維持雜貨店運作的案例在尖石鄉內並不罕見(參見本章註 256)。對店家而言,促成林產物與平地商品交換的契機源自原鄉處在市場邊陲的 性質,經營者的在地身分及移動能力,使得店內交易成為連結在地社會網絡與市 場網絡之間的橋樑。其中,俊益商店並不經營山產物輸出,它的「橋樑」是由社 群內竹木包商之間的社會交換產生。換言之,人際關係在俊益商店的交換網絡中 的功能是更加顯著的。

三、 社群對於經濟活動的影響力差異

旮旯牌聚落中也有與市場及貨幣密切有關的受薪臨時工以及商店,社群的力 量仍有辦法穿透這兩種產業並影響市場規律的運作,與當時多數旮旯牌家戶仍以 維生農業為最主要的生活重心有關。集約農業使得勞動力無法完全脫離家戶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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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農忙時期的分工需求也與社群的團結要求相互吻合,頻繁的祭儀活動將兩者 結合成一套完整的作息規範。臨時工作者無法從家戶作息中抽離,雜貨店業者則 需要配合社群作息才能獲利,社群力量因此可以透過人際網絡以及祭儀活動等面 向來規範並進一步限制這兩種產業的進行。

尖石聚落因為所在地點的關係無法從事自給式農業,居民經營的商品項目也 不同,並沒有形成群聚的族裔經濟。不同商品市場造成的原子化使得各家戶擁有 自己的作息,大型祭儀活動還是會舉行,只是需要配合國定假日舉行;客家社群 的力量只剩下維持成員免於饑饉的最低程度互助關係。然而由於尖石聚落高度依 賴貨幣,前述的互助關係反過來被貨幣的力量穿透。在債償系統中,償債義務與 社群美德的精神相吻合,人際網絡成為市場運作擺脫欺瞞行為的重要機制。

總體而言,旮旯牌聚落與尖石聚落的經濟活動中,都有著社群原有人際網絡 或規範的身影。只是在這些鑲嵌關係中,社群力量以及市場力量的分配有所不同:

在較早出現且以自給式農業為經濟活動的聚落中,社群對於勞動力安排以及作息 要求佔有絕對的支配力量,非維生式生產也必須受到支配;較晚出現而非以自給 式農業為生的聚落則相反,社群被削弱為人際網絡,並可能為了市場目的而被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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