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三節 研究侷限與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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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收購山產物及推銷商品之需求、地理區位形成服務型中地之優勢以及市場力 量無法完全滲透至鄉間產生的模糊地帶,才使得尖石聚落成為其間橋梁。
旮旯牌聚落與尖石聚落不同的鑲嵌型態與其外在環境相吻合,因此若要進行 鑲嵌程度的比較其實是有困難的。然而,旮旯牌聚落中的福勝商店作為市場與聚 落之間的橋樑,其外在環境條件與尖石聚落類似。因此本研究以一定的篇幅進行 福勝商店與尖石俊益商店的債償比較,提出「社群」、「社群人際網絡」與「個人 人際關係線」三種鑲嵌標的,對應於兩間商店內針對不同對象進行的交易活動。
本研究對於整體社群內經濟活動鑲嵌之評估接近 Polanyi 對於鑲嵌的討論方 式,而兩間雜貨店與社群內、外人員的交易活動鑲嵌的比較則與 Granovetter 的 鑲嵌概念較為相似;此外,以「社群」及「人際網絡」、「個人關係線」進行比較,
同樣也呼應了 Polanyi 的整體鑲嵌以及 Granovetter 的關係鑲嵌。因此本研究認為,
Polanyi 與 Granovetter 的研究同樣都關注於鑲嵌概念的發展與運用,只是討論的 尺度不同;此外,本研究進一步指出分析不同的「鑲嵌標的」亦可以檢視不同層 次的鑲嵌性質。
二、 作為交換媒介物的特質與鑲嵌關係
除了鑲嵌之形成要素、標的不同可以用來比較其間差異外,本研究從兩間雜 貨店的交換行為中,發現用來作為交換媒介的物品特質亦能用來說明不同的鑲嵌 形式。旮旯牌聚落的豬隻(豬肉)、泰雅族人的竹木(竹木材)以及貨幣在兩間 雜貨店中被個別使用,交易過程發生不同的意義剝奪狀況:旮旯牌聚落以豬隻交 換商品,其交換過程受到社群祭儀規範,只有在店內計價抵債的過程中產生意義 剝奪,隨後透過成為聚落內祭儀供品而恢復;泰雅族人的竹木進入到雜貨店或竹 木行之後,便不再受到原有社群的約束而成為商品流至市面,因此意義的剝奪是 全面的;兩個聚落的雜貨店都有以貨幣為媒介物的交易,貨幣對於勞動與自然的 剝削已有大量的研究討論便不在此贅述。
此外,將用來交換的物品放回到原屬聚落社群的文化脈絡中,則產生了在具 有維生式農業的社群中,以物易物的媒介(豬隻、竹木)雖然也是重要的生活及 文化物資,但往往不會在維生系統中佔據支配地位;貨幣卻不同,它入侵了生活 與文化的諸多面向,使得貨幣交易常因為與維生領域衝突而產生不穩定性。從兩 個聚落雜貨店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交換媒介物的特質」能做為一種觀察或分析 鑲嵌關係的指標。
第三節 研究侷限與後續研究建議
在研究期程的限制下,無法針對與兩個聚落以及兩聚落雜貨店互動密切之泰 雅族人進行訪問,因此本研究關於族人觀點的呈現是不足的,只能以過去在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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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內進行其他研究時蒐集的訪談資料作側面佐證。此外,由於研究地區文獻資料 的不足,本研究對入山平地人之歷史爬梳受限於受訪人的年齡以及對過去歷史的 記憶。本研究討論的兩個聚落其產業型態及存續狀態不同,在訪談過程中,旮旯 牌聚落只能以關鍵報導人的描述進行整體社群生活的建構,尖石聚落則必須從各 個受訪人的不同生命經驗中拼湊出整體社群的發展脈絡,因而無法形成一套可以 針對平地人移住原鄉的社群組織形塑之分析架構。
本研究提出的後續研究建議與上述限制有關。首先,進行商業活動之鑲嵌討 論時,必須各種參與交換的對象都納入資料蒐集的範疇。以尖石聚落各家商店的 鑲嵌為例,因為缺乏對泰雅族人及上下游廠商的訪談資料,本研究只能對聚落內 成員之間交換行為的鑲嵌進行描述,並以人際關係型態及交換媒介特性等從側面 論證當店家與泰雅族人進行交易時可能發生的狀況,無法對經營者因商業活動建 立之新社會關係網絡進行探討分析。其次,在田野過程中發現,許多族人將他們 與雜貨店交易時發生的爭議,以原漢二元的方式來理解。然而透過本研究可以發 現,雜貨店收取族人的竹木林作為償債物,執行過程中不免會有雙方對於長期本 息累積的認知差異以及竹木林價值難以目測衡量等等晦暗不明之處,握有債權的 商店經營者因此具有(或被認為具有)自由心證的空間。此種因債償方式產生的 誤解,是否也是進一步造成原漢經濟對立論述的源頭?
此外,旮旯牌與尖石聚落的客家人鮮少與泰雅族人通婚,大多選擇具有同樣 族群身分者進行婚嫁。此種現象在客家移民相關研究中並不罕見,是否具有歸類 意義?兩個聚落中皆出現具有公職身分的外省人(巡山員以及鄉公所職員),外 省族群進入原鄉的契機以及發展是否與客家人或閩南人有重大差異?在田野資 料中顯示,有世代居住鄉內的平地人透過其於原鄉中累積的人脈而涉足鄉內政治,
並進一步操作原鄉保留地交易。原鄉早期平地移民的出現,其生計產業以及社會 資本的累積是否/如何在當代原鄉經濟問題中扮演角色?礙於本研究的主題以 及篇幅,未能進行進一步的探討,故留作後續研究可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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