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昔日今日的電信產業與結論
第一節、 昔日今日的電信產業
第一款、我國電信市場的發展
依照經濟理論,管制措施是指為解決「市場失效」問題,即為因自然獨占、
外部性、公共財及資源稀少性等因素,導致市場無法透過競爭機制之運作,達成 最適生產與分配,而採行之市場進出、價格限制及產出調節等管制措施。電信產 業因為具有自然獨占、網路外部性,並且涉及頻率、路權及號碼等稀少資源使用,
傳統上被認為須採取管制措施。然而,在面對全球電信自由化的大趨勢下,我國 為能早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維護國家總體經濟利益,進而提升國際競爭力,堅 定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分階段循序推動電信市場之開放。
我國的電信市場自民國 76 年起展開一連串自由化行動,我國在全球自由化 風潮的大環境中,體認電信自由化之迫切性,除於民國 76 年起逐步放寬用戶自 備終端設備與網路使用之限制外,於民國 78 年起開始著手規劃「電信法」之修 訂,希望以電信自由化帶動電信產業之發展。民國 81 年完成「電信法修正草案」
送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直至民國 85 年修正「電信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組 織條例」並新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我國電信發展產生結構性的改 變。其變革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第一階段(民國 76 年至民國 84 年):開放用戶終端設備、電信加值業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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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民國 85 年至民國 87 年):民國 85 通過電信三法(電信法、交通部電信 總局組織條例、中華電信公司組織條例),完成電信總局改組、中華電信公司化,
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電信總局專注於國家電信政策之設計與電信市場之管理,
從此與經營電信事業的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離,成為兩個各自獨立運作 的組織,同時開放行動通信及衛星通信業務。
第三階段(民國 88 年至民國 90 年):開放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國際海纜電 路出租業務,以及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並進一步開放語音轉售業 務。
依據民國 86 年出版「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250所揭示自由化政策的目標 為:一、建立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二、促進電信技術進步;三、改善電信事 業經營效率;四、提供高品質、多樣化且價格低廉的服務;五、誘發連鎖效應,
帶動經濟發展。上述目標在民國 86 年開放行動通信業務後收到很大成效,行動 電話業務開放前,國內行動電話用戶數大約為 149 萬,月租費高達 1,400 元,但 仍有 100 萬人苦候行動電話門號。開放後,用戶數急遽上升,短短 4 年內成長 13 倍,月租費也大幅降低。民國 88 年,交通部以電信自由化為號召,宣布開放 固網特許執照的申請,此舉吸引國內各大企業集團紛紛組成團隊投入競標,而又 因開放固網市場自由化的一大目標乃是為了透過新業者的加入,加速國內寬頻網 路基礎建設的更新與建置工作,加速台灣整體電訊網路的整體發展,因此交通部 當年定下了至少四百億資本額的高申請門檻,幾家有意競標的固網經營集團當年 藉此競相在資金市場上,打著固網事業未來美好的願景與報酬率,以發行股條方 式大舉募集資金,台灣固網、東森寬頻與新世紀資通三家後來取得執照的業者251, 分別募集了 922 億元、657 億元與 475 億元。但是,這筆超鉅額資金所衍生的問 題才正要開始。就在三家業者取得固網特許執照不久後,隨即傳出了民營固網公
250電信政策自由化白皮書 86 年、91 年版。
25189 年 3 月,交通部發出四張固網執照予中華電信、東森寬頻、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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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網開放的最大用意就是在於寬頻到府,交通部希望業者的投入,汰換掉過去電 信局時代留下的舊銅纜,影響到寬頻的實現,六年過去了,結果卻事與願違。而 中華電信自行推展利用銅纜的 xDSL 技術,沿用舊銅纜,我國的最後一哩,經過 一番折騰,幾乎停留在原點。最後一哩,不僅是固網需要,也是行動通信網路構 成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現在的電信公司從過去的固網公司到轉變成現在跨足經營 毛利頗高的行動通信業務,對於自己需要的基礎建設過去不見投入,即使是現在,
最後一哩只有國家持有股份的中華電信在經營。
我國在民國 91 年已完成第三代行動通訊特許執照競價作業256。電信總局的 報告關於「推動電信技術之研發」中指出:為鼓勵電信業者從事電信創新技術之 研發,現階段電信事業可提出投資計畫,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第 8 條之一及「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等相關規定,向交 通部及財政部申請「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之投資獎勵,惟其投資計畫 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必須為二十億元以上,方可提出適用之申請。民 國 95 年,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提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 九條之三條文草案」,欲新增從事第三代行動通訊(3G)服務業務的公司,適用 促產條例的五年免稅優惠,遭多數立委質疑「圖利財團」,決議不予審查。時任 交通部郵電司司長鄧添來估計,「2006 年五家業者投入第三代行動通訊服務的投 資金額約為一百二十億元,若享有五年免稅獎勵,業者可望增加投資金額至二百 一十二億元,政府若給予五年免稅,扶助第三代行動通訊服務業者,約可帶動增 加二十七點一四億元稅收的外部效益,遠超過政府給予五年免稅的財源缺口五點 四五億元,台灣在這方面的技術已落後南韓很多,希望透過免稅達成產業快速升 級的目標。」最後,我國的通訊技術非但沒有進步,更大幅落後韓國,研究韓國 成功模式,不管在系統設備或是手機品牌方面,都變成今日的顯學。
256交通部郵電司司長鄧添來指出,2002 年已完成特許執照競價作業,由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亞太行動寬頻及威寶電信五家公司得標,「每家得標金額約新台幣一百億元,共計約 帶來國庫五百億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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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今日的電信產業
技術落後鄰國,政府期待對業者藉由免稅優惠來帶動電信技術之研發,原本 立意良善。創新技術的研發並不是一蹴可及的工作,短期難以獲利,但是對於國 家的長期發展而言,卻是生存的命脈,不僅研發投入可增強國力,亦能帶動就業。
但是,對於民營的業者而言,能夠因為投資而創新帶來利潤當然是很好,不過講 求獲利更是優先考量。
從本文依據證券交易所網站資料,從 97 年到 100 年蒐集整理我國所謂的電 信三雄,依照研發的費用比率、推銷費用比率、營業毛利以及經營績效得到一些 客觀的數據。各家電信業者的毛利率都在四成五到五成附近,相較於傳統產業的,
這算是極高的獲利,相較電子製造業,三百億以上的股本,除了台灣積體電路或 聯發科技這樣完全靠創新努力能夠與之相提並論以外,再也找不到了。如此高的 股本,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年年 EPS 獲利在 5 元附近,遠傳是 3 元附近。因為只 是國內市場,又幾乎三足鼎立,雖有經爭,也只是極小幅板塊移動,並不激烈,
不知讓多少企業羨慕。從推銷費用來看,曾是國營的中華電信一直都是 13~14
%,台灣大大約是 14~18%,遠傳則是 17~20%,這可以解讀成較負有國家責 任的中華電信,投入廣告的比例較低。關於國家最重要的研發金額投入比例項目,
除了有官股色彩的中華電信還有 1.5%上下,遠傳原本就極少還逐年下降,只有 0.08%,台灣大則從來沒有投入過,始終掛零。如果考量股本因素,遠傳更只有 中華電信的六十分之一。從這來看,新進電信業者更不可能投入研發工作,畢竟,
技術創新是長期投資的工作。從證券交易所的資料來看,台灣大與遠傳對於獲利 明顯比技術創新更為關注。
當新進電信業者喊出「最後一哩為國家所建置,應收歸國有而非中華電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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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新進業者應該與中華電信一起向政府承租。」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最 後一哩應為公共財,但是民營業者應該瞭解,只有少數給予特許的人才能有這個 財力去經營這個過去管制的業務,正因為如此,公共財反而不應落入少數人手中,
若真的均分給新進業者,那才是將公眾的利益奉送給業者。如果公共財由獨佔變 成寡佔,政府所思考者不應只有給予特許執照業者應繳的費用,本來因通信事業,
民眾過去與之發生權利上關係對象已經從國家變成私人。換言之,民眾過去為了 國家承擔基地台建置在家旁邊的負擔257,或許有道理,若轉而成了民眾為了私人 營利事業而承受,未必有道理。同時,由於開放自由競爭,基地台台數的暴增,
景觀破壞的亂象,以至於民眾最關心電磁波引發的健康問題,以及所衍生出人民 財產價值的減損,顯示出因為同一事件,有少數人獲利,也有少數人深受其害。
過去常見的例子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徵收私有土地,雖然會引發當地民怨與 抗爭,尤其徵收價格與市價有差距時,但這畢竟是為了公眾利益,包括興建公園、
學校、道路等等,因此基於國家開發造福社會的考量,一般社會甚至是權利受影 響當事人都能體諒。早在民國 89 年第一次有基地台抗爭之前,基地台早就設立 10 年以上,不過那時台數少,且都設在電信局機房屋頂,民國 81 年手機電磁波
學校、道路等等,因此基於國家開發造福社會的考量,一般社會甚至是權利受影 響當事人都能體諒。早在民國 89 年第一次有基地台抗爭之前,基地台早就設立 10 年以上,不過那時台數少,且都設在電信局機房屋頂,民國 81 年手機電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