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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研究架構

藉由以上文獻回顧分析,浮現出基地台設置爭議最基本的問題在於電磁波對 人體到底是否有影響,目前主流意見特別是世界衛生組織出具的文件,官方及電 信業者解讀都是無害,不過,世界衛生組織的文件其實還包括研究必須持續,官 方及電信業者還是以無害帶過。另外,環保署採用國際上 ICNIRP 在 1998 年制 訂的電磁安全輻射標準,但民眾生活環境中實際測出的電磁波數值往往比這個標 準小很多,到底是電磁波強度真的很小還是標準過於寬鬆,一直都有爭議,這一 部份幾乎國內論文從來沒人探究過。根據筆者進一步調查國外資料顯示,標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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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過程有令人起疑竇之處,這一部份也從來沒人追查,本文在繼第一章緒論之 後,以「環境電磁波標準制訂及爭議」為第二章的主題。

在環境電磁波標準制訂有爭議、科學知識不足、財產價值減損、非自願承受、

受害者心理、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境之下,由文獻回顧得知,一般民眾對於電磁波 與健康的風險認知有著高敏感度,基地台所造成的議題無疑是最新而仍無實證結 果的科技風險,風險問題在現代社會裡,不再是單一科技理性邏輯方式所能處理。

民眾與專家的風險認知不可能等同,但往往行政機關就是想把民眾教育轉成專家 的思維,而溝通的對象卻是以技術見長的專業人士,在欠缺同理心及決定權下,

以至於基地台爭議依舊。事實上,在溝通的過程,民眾至多得到的科學數據只是 家中測得的電磁波強度,尚有更重要的風險承受指數本可以得知,風險感原本就 可以簡單透過計算而獲得呈現,但民眾卻不知,甚至主管機關也不知。所謂的「風 險承受指數」是相對的,就是以一區域之電磁波強度平均值與家中的值做一比較。

利用現代科技,其實就可以省去基地台電磁波量測的工作,同時還可能導出法律 上適格的參與者與溝通對象。本文欲提供證據證明以現代的科技,只要天線架設 完成開始發射,就已經可以計算出天線周圍電磁波強度,而且包括建築物造成的 影響全部考慮在內,這是可以分析獲得的,不但民眾風險承受指數可以顯現,更 顯示出基地台電磁波量測完全無實益。因此,第三章以「風險認知溝通與適格民 眾」做為主題。

先前所提到的電磁波場強分析,電信業者其實完全瞭解,然而電信業者認為 電磁波量測有助於他們基地台架設後的爭議處理,甚至可以降低抗爭成本,始終 不願意公布這樣的資訊。通傳會本於通訊傳播基本法、資訊公開法,認為人民有 知的權利,在98年3月開始建立電台地理資訊系統,但業者以侵害隱私或或違反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排除事項為由強烈反對,該系統經過政府與電信業者折衝 之後業已完成,在功率的呈現方面僅以收訊品質「優良」、「普通」、「尚可」、

「不良」四種等級作為區分,不但基地台位置無法得知,資訊呈現內容亦似刻意 避開基地台周邊居民對於其環境風險的認知,特別是關於收訊品質「優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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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之間有極大的差異,即使都符合國家安全值範圍,差距可能在數千到數萬倍 之譜。因此,為實現本文最重要的目的-承受高風險者獲得回饋,必須讓基地台 與民眾權益相關的資訊徹底的公開,其中以基地台位置、電磁波強度分布兩項資 訊最為關鍵,有了電磁波強度分布就可進一步計算出每人承受平均值,在每位民 眾的風險承受指數都是清楚的情況下,誰才是適格的參與者或被回饋者就可以由 行政機關訂出,民眾有知才能有所本而正確的做出決定。因此,第四章本文以「人 民知的權利與環境資訊公開」為主題。

本文的目的既然在於業者對於承受高風險者給予回饋,自然要確認基地台的 設置對於民眾是存在實質的侵害,即使國內外的法院從未以房地產價值減損為由,

判電信業者應補償民眾。不過,從過去案例以及研究調查,皆呈現基地台的設置 對於周邊房地產價值減損的科學證據,即使影響比例輕微,但往往房地產價值較 高,小小的比例就造成很大的損害,基於此一事實,本文將基地台比較其他公害 如機場噪音、垃圾場等,舉出實務上造成問題的單位或機構對周圍民眾均提供一 定程度的回饋制度或者補償措施等以緩和民眾不滿,基地台的問題應有適用的餘 地。因此,第五章以「財產侵害與回饋措施」為主題。

在文獻回顧中,諸多以企業的社會責任,建議或督促業者回饋,但是在探究 業者該不該回饋之前,必先確認業者對於社會普及通訊業務的付出與獲得利益之 間是否合理,如果業者已盡力完成NCC推動的業務且在一般合理的利潤之下,即 表示業者雖為寡佔事業,其事業內涵實質卻有公益的成分,民眾若強要回饋而置 業者於虧損,最後只是全盤皆輸的局面;若業者高獲利是基於少數民眾幫業者承 受電磁波風險,主管機關基於風險行政,有充分的理由可立法比照類似「污水處 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或「航空法第37條」,設置回饋辦法,亦可督促業者自 願性的完成敦親睦鄰義務。本文即以此,探究從原本國營獨佔的電信公司,轉成 多個寡佔的民營電信公司,調查電信公司過去與今日對於我國電信產業的付出與 獲得,來初步觀察行政機關該不該對電信公司立法課徵特別公課,以回饋基地台 周圍住戶。本文最後以第六章「昔日今日的電信產業與結論」做為最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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