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機關基地台管理機制

第三章 風險認知溝通與適格民眾

第二節、 行政機關基地台管理機制

第一款、 基地台設備的型式認證

對於基地台設備等無線通信設施我國與世界各先進國家採同等級的檢驗方 法116。同時,為消除電信設備技術性貿易障礙,避免各經濟體電信設備重複測試 及驗證,APEC亞太經合會電信工作小組於1998年5月8日完成電信設備符合性評

114林國明、陳東升,審議民主、科技決策與公共討論,科技、醫療與社會,第 3 期,頁 1-49,

2005。

115同註 95,第 82 頁。

1162002 年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

- 70 -

鑑相互承認協定(簡稱APEC TEL MRA),在相互承認符合性評鑑機構的架構 下,透過符合性評鑑程序的一致性,使參加協定之各經濟體相互認可測試實驗室 /驗證機構可依對方經濟體技術法規出具電信設備檢測報告/驗證證明書,藉此消 除重覆檢測、驗證所需之額外成本負擔,以促進亞太地區電信設備進出口貿易。

我國的基地台設備皆自外國電信大廠採購,故無論是國外或國內檢測實驗室做成 的測試報告,皆依照國際標準的測試方法予以測試,測試報告的可信度,特別與 民眾健康關係密切的無線發射功率,其報告數據其實無須再懷疑。相關的技術性 的管理規範有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117、無線寬頻接取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18、行 動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19、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20等。

第二款、基地台設備的架設許可

依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台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得標者或經營者非 經取得電台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台,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台執照,不得使用。

同法第五條訂定架設許可的程序如下: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室外基地台或室內基地台架設許可:

一、電台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

二、電台架設切結書。

依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121,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除應檢具第1項文件外,

117同法第四條: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 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118同規範 2.1:申請人於籌設期間及營運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限內,提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 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 70%以上,或以縣市為單位拓展營運,並於相關交換設備 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得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119同規範 3.1: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 規定之比例,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120同規範 3.1:申請人於取得特許執照前,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限內,完成其系統建設計畫(含原 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地臺設置數量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 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並對系統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121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之建設,檢具重大公共工程或建物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函,經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後,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先行設置。

- 71 -

並應檢具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文件影本。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新設室外基地台架設許可時,應檢具基地台架設清單、

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一項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架 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即另行切結,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申請室外基地台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但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勘,得標者或經營者不得拒絕。

申請室內基地台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

基地台架設涉及基地台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事項,得標者 或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權責單位申請辦理。

綜合以上,目前基地台的申請程序架設許可核發程序實務上大致如下:

一、業者與設置處所合法權利人簽訂租賃契約。

二、業者立具切結承諾其設置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

三、業者檢附電台設置申請表(含設置簡圖)、切結書,報請NCC地區監理處審 查。

四、NCC地區監理人員申請資料書面審查及至現場查勘,以查核是否設計於違章 建築、天線預計設置正前方15m內是否有合法建物或人群等,若符合規定則核發 電台架設許可。

五、NCC 將電台架設許可、基地台設置地點等相關資料以副本函送移請所在地 縣市政府建管機關參考,請其就所涉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相關法令規定事項,列管權處。

- 72 -

第三款、基地台爭議的管理機制

王瑞琦122依據台灣中部地區的申訴案件,歸納出六種類型如下,事實上,根 據筆者實際經驗,以下六種類型已經包括全國的申訴態樣:

一、合法性查詢:這類的函件大部分是陳情人針對住家附近或敏感區域如國小等,

發現有基地台而直接來函或透過縣市政府來函查詢其合法性。NCC 會進入資訊 系統查詢是否該址已申請了架設許可或合法執照,再回復陳情人。若為非法架設 而且查證屬實,俗稱黑台,NCC將依法處罰業者。類似的查詢有詢問基地台架設 相關法令、程序、規定等等,此類的案件約佔3.5%。

二、疑發射過量要求量測:民眾可以直接撥打免費專線或透過來函要求量測住家 附近基地台的電磁波,而由經過NCC認可的檢測單位負責量測,測試報告將逕寄 給陳情人或申請人。

三、電磁波健康疑慮要求拆除:民眾親自來函或透過縣市政府申訴管道,向電信 公司抗議或函轉NCC陳訴或是民眾自陳,這類的陳訴案件最多,約佔34%,一般 均經由資訊系統查證或現場勘查,確定為合法設置之基地台後以制式例稿回覆,

強調基地台之必要性,基地台依法規之嚴格標準合法設立等等。

四、透過民代要求拆除:約有11%的陳情案件是經由縣市議員或立法委員等民意 代表函轉而來,連署動員人數多達幾百人的,或陳情的意見領袖透過政治技巧迫 使民意代表出面的個案,NCC會視個案情形慎重處理,但是因為電磁波危害健康 在法律上無法舉證,已取得合法執照的基地台NCC是無法以檯面上的違背法令理 由令其拆除,爰視情形轉以柔性勸導、檯面下政治交換的方式驅使電信業者拆除 或遷移他處。陳情人亦積極要求立法委員出函舉辦協調會,要求業者及NCC 官 員出席,以迫使業者在協調會議結論上簽名、NCC 官員背書的方式,達到拒絕 基地台設置的目的。

122王瑞琦現職為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區監理處科長;取自王瑞琦「基地台設置的風險溝通與公民參 與之困境」2010 年碩士論文。

- 73 -

五、產權糾紛或檢舉違建要求拆除:陳情民眾認為基地台係架設於違建物上,或 公寓大廈住民認為電信公司未經全體住戶或管委會同意就逕自設立,因此希望 NCC予以處理者,此類案件數約佔10%。但是因為建築法在地方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政府,基地台所在之違建與否尚須經縣市政府判定,因此NCC會先行文縣市政 府作確認或會勘,俟縣市政府正式作成違建處分通知NCC,予以註銷該處執照,

諭令電信公司限期拆除。若經縣市政府判定係屬已經合法申請雜項執照或未違反 建築法者,回函予民眾說明其合法性並附帶宣導有關電磁波安全性資訊。

六、其他:其餘的4%屬於較為分散而雜項的原因,例如噪音、美觀等,對於這 些不屬於上述五種類型、個別的陳訴案件,NCC依個別情形請電信業者或其他行 政機關解決,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答覆民眾。但綜合而言,民眾一再陳情、同 一地點重複陳情的案例不少,甚至即使由國家級的檢測單位出具了遠低於安全標 準值的報告,民眾仍然存有相當的疑慮,顯然對於政府在基地台電磁波鄰避議題 方面的風險管理與溝通作為仍無法滿意。

第四款、 小結

探討基地台管理的面向,可以從業者進口基地台設備開始到基地台完成架設 於建築物而開始營運的過程以及營運後產生問題的管理機制來觀察,大致分為三 個階段,基地台設備的型式認證、基地台設備的架設許可以及架設後的基地台爭 議的管理。行政機關對於基地台雖有管制,以設備的型式認證而言,在檢測試驗 室一般皆符合國際標準之下,所發出的測試報告與國外的測試報告,應相差無幾,

架設許可核發的過程就流程來看也相當完備,但對於民眾基地台風險的認知,未 必能舒緩,以至於我國基地台申訴案件一直維持在每年1300-1500之間123,顯見 管制手段與民眾的認知並無實質關連。

123參見註 1。

-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