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風險認知溝通與適格民眾
第四節、 民眾參與與溝通的困境
第一款、協調會的溝通實境
協調會的召開,通常發生在兩個時間點,基地台選址定調後設置前或是基地 台設置後。前者情況召開的範圍通常只局限在公寓大樓,不過消息靈通的鄰居也 可能在電信公司私下與住戶談好條件下,強行介入要求一起談判,或是電信公司 剛開始要蓋基地台時被鄰居發現而要求談判;後者召開的範圍就較為複雜,因為 基地台已經開始營運,此時很多情況都可能發生,例如開台不久有人生病、利益 分配不均等,其中因為基地台外部性,更多的人是毫無利益可言,在這樣的條件 下,協調會的召開很容易演變成拆台大會。實際參與協調的官員曾有如下典型的 描述130:業者強調電磁波無害的科學證據,NCC官員強調依據國家標準、依法行 政;參與會議之居民一面倒指責NCC與業者罔顧人民權益,少數贊成基地台者不 願或不敢表達意見,或有勇敢表達贊成者則遭群起圍剿,最後主席在多數民意下 做成結論,希望業者緩建、遷移、拆除。
這類的會議有時達到拆除基地台目的,但是會場的發言大多偏向謾罵方式,
由於受益者少,受害者多,往往形成一面倒反對,電信業者基於不得罪的原則,
一時也失去立場,主管機關官員兩邊都難討好,官員內心雖然有所堅持,外部卻 必須唯唯諾諾而不敢表態,反而淪為被民眾與民意代表指責的對象,最後折衝的 結果就是遷移、拆除。因此NCC的官員陳麗分131指出,通常基地台架設、若演變 成引起民怨,發動抗爭進程時,溝通成效能發揮的空間已經有限…僅願意接受拆 除基地台一途。
130同註 34,第 78 頁。
131同註 28,第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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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風險溝通失效
各電信公司本為相互競爭,但面對基地台這個敏感的議題時,立場卻是一致,
也者之間組成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在協會之下設立「電磁波知識服務網」,
專責對民眾宣導基地台的優點以及電磁波其實完全沒有傷害,例如從網站宣導的 問答集中132「國際組織對基地台的相關評論」回應是「美國國家研究評議會該組 織統計十七年來五百多種不同主題後表示,沒有明顯可信的證據顯示基地台的電 磁波會對週遭居民造成傷害,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比例、婦女生產率、嬰兒成長狀 況、學習能力與其他地區相較並無明顯差異」,「美國貝爾實驗室於 1995 年提 出聲明:即便是在各種基地台功率最大極限下,基地台附近群眾所能到達的範圍 內,其電磁波功率最少小於各種安全規範 687 倍以下,因此大眾根本不必擔心。」
再問「國內大哥大基地台的安全性無虞」如何?回應是「依據美國 C95.1-1996 規範,基地台到達附近區域的電訊強度必須小於 550mW/cm2,而一般基地台為 避免相鄰基地台間相互干擾,均刻意降低天線功率。以國內基地台為例,在大樓 屋頂所產生的電訊強度約僅 0.5mW/cm2左右,遠比安全規範之千分之一還低。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單位測量結果顯示,國內基地台的最大電磁波輸 出功率密度值為每平方公分 0.000193 毫瓦,遠低於美國的管制值 0.55 毫瓦,只 有其三千分之一,因此國內基地台安全性相當高。」
電信公司另外一種較委婉的說法是「電磁波能量雖可導致生物效應,可能包 括白內障、皮膚灼熱、熱衰竭等,但必須暴露於高功率射頻下才會產生,但是基 地台的功率太低,一般人吸收到的基地台電磁波能量遠小於人體基礎新陳代謝所 產生的熱能,也遠小於人體從陽光中所吸收到的熱能。」並且「隨著距離發射來 源的大小,所接收到的功率密度是呈平方反比甚至立方反比衰減」更證實基地台 的功率是非常低的。此外,國際上經過實證的數據蒐集,普遍認為現代人多多少 少都受到基地台長期、低劑量的暴露,而手機的暴露則是高劑量、短期、間歇性
132 http://www.emfsite.org.tw/news.php?level1_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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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暴露,對於健康危害的顧慮,來自於基地台暴露的可能性較小,來自手機暴露,
尤其是腦部的危險顧慮較高133,因此電信業者強調民眾與其關注基地台電磁波議 題,不如多注意手機的問題。的確,基地台發射功率雖大,但相對於可能暴露的 人距離遠,比起手機,暴露劑量低,但是關鍵的問題是,低劑量而非自願的長期 暴露人體到底會發生什麼情況,科學上目前沒有辦法給出肯定的答案。
事實上 WHO 並不負責訂定全球的標準,它只是提供一個準則的建議,各國 可以在他這個準則下去訂定環境的建議值,我國採用 WHO 建議的 ICNIRP 標準,
這個標準在前章已討論過,雖然多數意見包括官方堅稱在這樣的標準之下的電磁 波強度對人無害,但並未真實通過熱效應之外的檢驗是否可能發生其他的生理效 應。
從民眾的觀點看安全標準值,即使知道自己家比規範小了一千倍,即使主管 機關官員或業者試圖以科學的、技術的專業術語解釋這些數字,兩者之間終究是 技術專家溝通與民眾對話的老模式,完全不考慮文化或背景差異,一直以未定的 數據強調科學客觀性的同時,其實反而少了對民眾的真誠的關懷,最後難以取得 民眾的信服。NCC 針對民眾對於基地台電磁波量測的需求,設有免費專線受理,
並由 NCC 認證通過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與民眾約定時間至基地台附近,選擇 適當距離做 3 至 4 個點的測量,目的就是取得最即時與貼近現場的實證資訊,與 國家安全限值做比較,以取信於民。但是測試歸測試、數據歸數據,要將合乎規 定的數據連結到民眾的風險感知結構,並形成理性的接受或說服,並不容易。一 旦民眾表示不想承擔這樣的風險,請電信公司另尋他處,電信公司則表示設置是 法律給它設置的權利,兩方於是又各自退到自己的終極立場,沒有交集。政府機 構或行政官員往往依賴菁英的科技決策,但一般人在面對風險時,透過感官對外 在環境擷取風險的訊息,諸如媒體報導、街頭巷口語談耳聞或道聽途說,並且受 到日常生活經驗的影響,主觀與直覺的因素摻雜其中甚深,因此對於風險的感知
133簡宗昌、周傳凱,2009。〈基地台建置前及電磁場(波)抗爭事件之健康風險溝通模式建立及 評估〉,國民健康局 98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成果半年報(期中報告),第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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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是官員講一個數字、安慰一個極低的機率就可以令人釋懷的,溝通的落差不 難想見。亦即,以科技主義途徑、專家政治途徑,在科技菁英決策之政治思維模 式下,風險溝通者如政府機構、行政官員,一相情願的致力於教育宣傳、影響公 眾,希望大眾在面對風險時,能有與專家一樣的思考,其實是緣木求魚134。
第三款、行政機關既定的政策
NCC對於國家負有推動通訊基礎建設責任,而通訊產業發展是影響國家整體 競爭力的關鍵要素,基地台更為無線通訊網路之基礎建設,架設之密度攸關行動 通訊網路覆蓋率和通訊品質,消費者對於行動通訊的仰賴日深已經到了不可能走 回頭路的地步。NCC除推動通訊建設外,最重要得任務之一還包括保障國民權利 和消費者利益,然而,所謂的保障國民權利是只多數人通訊的權利,並非少者風 險承擔者。在禁止設置基地台絕對不可能是選項的情形下,NCC此時對於少者風 險承擔者而言,不免有著既定的立場。NCC委員李大嵩曾經表示135,基地台的電 磁波強度會隨著距離快速衰減,當距離15公尺後,強度已微乎其微,而基地台電 磁波是經由天線以水平方向輻射,所以基地台正下方的輻射反而最小;另外,有 一篇NCC同仁所做的論文中亦有如下記載136:「當人們的活動範圍已離基地台發 射源超過15公尺以上時,則環境中的背景值跟一般沒有基地台的地方已經是相差 不大。」言下之意,根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台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只 要民眾不在15公尺的範圍之內,應該就屬沒事;另外,基地台架設在大樓屋頂對 於樓下住戶反而更好。從NCC委員「台日電信部門產官學國際交流活動」137出國 報告的四項結論138可以約略得知NCC對於基地台設置的態度以及NCC對於基地 台議題的相關政策推動方向:
134同註 37,第 94 頁。
135 http://www.epochtw.com/8/10/14/96245.htm
136同註 28,第 82 頁。
137出國人:劉崇堅委員、李大嵩委員、韓鎮華科長
138 http://210.241.21.163/OpenFront/report/show_file.jsp?sysId=C09801872&fileN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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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台電磁波宣導:持續以淺顯易懂的理論、實際量測設備的操作,及深入 基層的方式,提供民眾基地台電磁波正確知識,避免渠等因錯誤認知,造成不必 要的心理恐慌及負擔,建立如日本政府與民間的互信機制。
二、基地台資訊公開:在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下,將基地台資料可公開部分(不涉 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在網站上,適度消除民眾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 的疑慮。
三、提高共構基站比例,減少天線數量:共站基地台天線數量較多,易造成民眾 對其電磁波超量產生疑慮及景觀不良的觀感,應規劃修正行動通信網路相關管理 規則,以共構方式有效控制天線數量。
四、要求業者設置基地台需融入景觀:為讓民眾對基地台在視覺上能有全新的感 受,應加強要求業者美化基地台,維護景觀環境的一致性。
四、要求業者設置基地台需融入景觀:為讓民眾對基地台在視覺上能有全新的感 受,應加強要求業者美化基地台,維護景觀環境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