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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架構

3.2  構式語法與語法演變

3.2.1  構式語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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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雖然Langacker 的認知語法不考慮句法結構的議題,但是描述外界存在的 靜態情況與動態發生事件的方法,實有裨益於區辨語義的探討。

以下理論回顧分成兩個方向;第一,我們先闡述構式語法理論之相關論點,

並試圖將認知語法的概念融入構式的探討,包括意象模組 (image schema) 和語 義演變的機制。第二,以構式為語言運作單位為本,進一步介紹本文採用之「以 構式解析語法化」觀點,探討構式觀點看語法化現象。

3.2 構式語法與語法演變

以下介紹的順序為構式語法理論,然後再進入「以構式解析語法化的觀點」(a constructional view of change)19之相關理論及研究。

3.2.1 構式語法理論

Fillmore (1988)對 let alone 的分析,為語言學界引進了 「構式」(construction)的 概念,也為百家爭鳴的句法理論注入新血。隨後如 Goldberg(1995, 2006)與 Croft (2001)的研究,構式語法 (construction grammar) 也在眾多的認知語言學派中引領 風騷。構式語法融合了句法、語義與語用學的概念,跳脫往昔以句法為導向的窠 臼,確定構式才是理解、使用與習得語法的基本單位。Croft (2001)所創立的激進 構式語法 (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 RCG),從語言類型學 (typology) 的角 度出發,重視跨語言的現象與比較,認為構式乃一切語法的根源。它不認同前人 所聲稱的形式共通性 (universal),因為在不同語言中,唯有語義與功能才是人類 語言所具有的共同特質。

Langacker (1987)和 Croft & Cruse (2004)發展「認知構式語法」(Cognitive

      

19 這個專有名詞來自 Traugott & Trousdale (2003:20-30)理論架構裡的一個次標題,表明利用構 式觀點探討語言變化,其中包括討論如何界定最主要的兩個語言現象如構式化

(constructionalization)與構式內部的改變(construction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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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Grammar),認為每一個構式是形式和語義的「配對」 (form-meaning pairings) 或稱「對應關係」(form-meaning correspondence),單位大小從詞素到句 子,不是由組合而形成者,都可以稱為構式。構式的形式或語義無法單純就其組 成成分得知(Goldberg 1995, 2006),定義如下:

C is a CONSTRUCTION iffdef C is a form-meaning pair <Fi, Si> such that some aspect of Fi or some aspect of Si is not strictly predictable from C’s component parts of from other previously established constructions. (Goldberg 1995:4)

構式的語義是一個比較廣泛的定義,包含基本的語義表現,可擴及至語用及 信息結構等,如 Croft (2001)認為構式是一個直接與特定語義、語用功能和語言 情境有聯繫的形式,如圖3-1 所示:

圖 3-1 構式的組成結構 (Croft 2001: 18)

因此Goldberg (2003)認為語言單位本身具有意義,帶有一定的複雜性和抽象性,

不論語言形式的大小,都應定義為一個構式,所以任何層次的語法分析都會涉及 構式,包括詞素、詞彙到較大的詞組固定用法、特定句法結構,如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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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構式的形式 (Goldberg 2003: 220)

針對構式是否有組合性 (compositional) 的問題,Goldberg (2003)認為構式語 義是指所有組成成分的個別語義整合進構式語義的結果,普遍的錯誤認知是認為 構式是不可被解構的語言單位,但其實構式是由成分和意義所組成,然後形成有 別於原本成分性質不同的構式語義。而解構性是指形式與意義之間呈現明顯的連 結,也就是容易連結形式及意義的關係,譬如說話者製造一個句子如「我過馬路」, 當聽話者聽到此句子時,能夠連結句子的語義和組成成分的語義,代表此句的語 義是可解構的;相反地,若此句子「我看不過去」的語義與組成成分的語義呈現 錯配 (mismatch) (Francis and Michaelis 2003),則代表句子的語義是非解構的。

構 式 語 法 處 理 語 言 的 態 度 是 基 於 「 無 同 義 原 則 」(The Principle of No Synonymy) (Goldberg 1995),不同的句法形式,在語義或語用上一定有所不同,

若句法形式相同,一定能在動詞和論元上找到不同之處(Goldberg 2006)。

生成語法理論認為句子的結構是由動詞的語義屬性投射出來的結果,換言之,

動詞的語義決定句法表現。在論元體現的研究,必須掌握動詞語義的表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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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用「論旨網格」(theta grid) 表示,例如動詞「過」帶兩個論元,因為具有 趨向意義,所以與動作和地方有關,所以這兩個論元分別選擇「主事者」和「處 所」為最基本的論旨角色,「過」的論元結構如下:

過: <Agent, Location>

因為論旨角色與句法位置有普遍的對應規律,也就是「主事者」常體現於「主語」, 而「受事者」或「處所」體現於「賓語」,換言之,做經過動作的名詞組體現為 主語,具有被經過動作屬性的名詞組體現為賓語。Fillmore (1968)提到論旨角色 體現於句法層時,呈現為活動力階層 (activity hierarchy),說明主語是「動作者」, 而賓語是「受動作影響者」,所以主語會放在最有活動力的角色「動作者」上,

其階層如下:

AGENTIVE > INSTRUCTIONAL > EXPERIENCER > LOCATIVE > OBJECT

Pinker (1989:74)進一步提出語義角色跟句法位置的對應關係,如「主事者」對應 到主語,「受事者」是賓語,或者是將具有致使義的動詞之客體論元對應到雙賓 結構的第二個賓語等。

構式語法處理動詞與構式的互動關係是融合句法角色跟語義角色。Goldberg (2005)採用 Jackendoff (1990)的「雙層分析法」(two-tier representation),分出以動 作為主的「行為層」 (action tier) 和一般對語義屬性定義的「客體層」(thematic tier),也就是論旨網絡 (theta grid)20,Goldberg 將這兩層融合 (fusion),一併觀察       

20 又稱為論旨角色(thematic role)或功能角色(functional role)均指動詞論元的語義屬性,如 例句 John put on his hat,在此動作事件裡有兩個論元,對戴帽子的動作擁有不同的關係,如 John 是主事者(agent),施予力量並讓戴帽子動作實現,his hat 是客體(theme),受到外力而 使帽子改變現狀並受到移動。另外,跟客體有類似的概念是受事者(patient),雖然客體有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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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的參與者角色和構式的論元角色,例如「春嬌哭瞎了眼睛」的主語「春嬌」

是「經驗者」(experiencer),又是「眼睛」的「領屬者」,而賓語「眼睛」既是「客 體」也是「領屬物」。這樣的分析方式也可以說明構式中主語與賓語的選擇,必 須同時滿足動詞參與者和論元的語義限制(趙靜雅 2009),如此可以清楚呈現語 義與句法論元體現的映射關係。

最後,構式間彼此的關係並非各自獨立,以網絡(networks)或階層(hierarchy) 的方式存在(Goldberg 1995; Goldberg 2003; Croft 2007),Goldberg (1995)特別提出 四種繼承連結 (inheritance link),分別是多義連結 (polysemy link)、次部件連結 (subpart link)、實例連結 (instance link)以及比喻延伸連結 (metaphorical extension link)。比較相關的是多義連結和次部件連結,Goldberg 認為英語雙賓結構具有核 心語義「施事者使物體成功轉移至接受者」,與之搭配的動詞通常是帶有轉移意 義的動詞 give/pass/hand 等,以核心意義往外延伸而得到幾個非核心意義,如包 括「施事者使物體不轉移至接受者」、「施事者使物體在未來的時間點轉移至接受 者」、「施事者允許物體轉移至接受者」、「施事者試圖使物體轉移至接受者」等,

在與不同的動詞搭配下,非核心意義與原本的核心意義構成多義性連結。另外次 部件連結表示兩個構式在形式與意義上的部分重疊,例如英語使動構式 (caused-motion construction) 與非及物移動構式 (intransitive (caused-motion construction) 都具有 兩個參與者「客體」和「目標」,以及它們相對應的句法體現。

動作事件的特質屬性 (inherent attributes) (張麗麗 2010)有助於在每個構式 分類的細緻度;敘述事件本身具有屬性,例如有控制 (control) 屬性事件的主事 者可以操控該動作或狀態,而且動詞也是帶有控制屬性,通常可以搭配命令句,

例如「到達」是沒有控制屬性的活動動詞,我們無法操控「到達」,所以不能說       

影響,但受事者所受的影響程度遠超過移動,如 Mary minced the meat (Cruse 2004)。Cruse 亦提 到處所(locative)功能,包括三種角色:「來源」(source)如 The lamp emits heat;「路徑點」

(path),如 Mary crossed the street;「終點」(goal),如 We finally reached the igloo;本文將沿用 此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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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到達」。相反我們可以操控「高興」,所以能說「別(太)高興!」。而且也包括 主事者是否具有行使動作的意志 (volition) 或自主能力,例如「等」帶意志屬性,

而「遇見」不帶,所以可以說「我一定等他」,但不能說「我一定遇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