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適航性
第六節 船舶適航性內容
3.6.3 檢驗合格證書及文件
運送人提供了硬體適航的船舶,也適當的配置了足夠適任的海員,但此時尚未完 成所有適航性的要求。船舶於船上需備便特定文件,以確保航行安全並且符合國際間與 各港口管制國之法規。此些特定文件若未具備,船舶連進出港都無法進行,可見此等特 定文件其實非常重要。這些文件有關於所載貨物類型者,有關於航行能力者(例如航海 海圖),亦有關於船舶操作者(例如各種計畫)。嚴格說來,光具備此些文件其實並不足 夠,運送人或及代理人還需經常確認此些文件是否依規定時程進行更新。
船舶必須依即將行走的路線提供航行文件與船舶計畫。如果在特定港口有特別規 定,要求船舶需備齊特定文件,此時若船上未備有所要求文件,也可能會影響船舶適航 性。如果特定貿易實務上也要求船舶需備有特定文件,船舶就必須備齊此等文件,才能 屬於適航狀態 119。假如文件的形式經常不攜帶於船上,或經常只發給運送人或船長,
除非運送人知悉船舶即將停靠的港口有特別需備齊相關文件的規定,若船上未備齊此等 文件,並不影響船舶適航性。另外,運送人還必須提供一套作業系統,以保持文件的更 新狀態,若無此作業系統或未依作業系統進行更新文件的工作,運送人即違反了提供適 航船舶的義務。
船上所需要的文件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安全航行必要的航海文件。第二類為船 舶說明書或計畫;在未協調船舶、船員及貨物三者的情形下,船舶依然能夠藉由閱讀此 類說明書或計畫繼續處理船舶運作,因此第二類文件也非常重要。第三類文件包括任何 使船舶裝載、卸載或航抵目的地的其他重要文件。
船舶必須在船上備有與預期發航之海域有關,充足且更新完畢的海圖、航行指南、
燈塔表、潮汐表及其他航海刊物,方能滿足船舶預期進行的航程,使船舶安全抵達目的
118 The Eurasian Dream. [2002] 1 Lloyd’s Rep. 719
119 Chellew Navigation Company, Ltd. v. A. R. Appelquist Kolimport, A. G. (1933) 45 L1. L. Rep. 190, at p. 193.
地。此等文件與任何船上裝備如羅經、雷達等等具有相同的重要性,船舶所有人有責任 確保船上此等航海文件補充完足,備份文件亦需準備妥適。船上的航海文件不是只準備 與預期航線的航行海域有關文件而已,包括替代航線的文件亦應備齊,以資替換時使用 無虞。
船舶所有人提供適航船舶的義務,可以委託由其履行輔助人或代理人履行。同樣 的,補充船舶航海文件的工作也可以委託由船長或代理人行之,但是當船長或代理人未 能充分完成補充及更新此等文件之工作時,船舶所有人仍然必須負責,因為提供適航船 舶的義務是專屬於個人以及不可委任的(non-delegable)120。
船上需要的文件會影響適航性的改變,所需文件也會根據個案情況、船旗國法律 規章、船舶所在地政府或有權機關法律行政實務等等差異而有所不同。例如 The
Marion121案例,該船在等待 Teesside 港的碼頭泊位時,船長下令在靠近港口的地方下
錨,一方面等待泊位,一方面也方便登岸。因船上使用未更新的錨位圖,導致船長並未 發現 Ekofisk 公司的管線埋設於該船下錨的區域,造成了海底管線的損傷。在船舶發航 前,船長曾要求其助理取得此次航程所需海圖,惟其助理取得的是舊版海圖;如果船長 在海圖室中有適當檢查海圖,或船長曾親自審閱其繪製於海圖上的航行計畫、錨位圖、
進出港測繪圖等,他應該不難發現其中海圖有未更新者。船舶所有人委託船長自行更新 海圖,但是他並没有檢查船長執行的狀況,他也没有一套監督海圖是否更新汰換的機 制。法院最後認為,該船因為缺少已更新海圖,船舶所有人也缺少監督系統,判定該船 為不適航。
船舶必須備有說明書或計畫,以顯示船舶分部或子系統功能與運作,例如管路系 統、救火系統、主機系統等,以確保船舶能適當運作。即使海員對特定型式船舶而言係 適任且具經驗的,此類文件仍具相當重要性。船舶所有人若未履行應有注意使船舶具備 人員適航性時,經由說明書或計畫的參閱,仍可以預防損害發生,或至少減少損害發生 的可能性。當輪機員或海員對特定船型不具經驗時,他們也能藉由閱讀手冊來習得操作
120 Union of India v. N. V. Reederij Amsterdam, (The Amstelslot), [1963] 2 Lloyd’s Rep 223.
121 Alfred C. Toepfer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G.M.B.H. v. Tossa Marine Co. Ltd. (The Derby), [1985] 2 Lloyd’s Rep. 325, at p. 331.
船舶的適當方式。在 The Farrandoc122案例中,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發航日時臨時雇用一 位二管,他僅檢視了該位輪機員的合格證書,並未詢問此輪機員是否有該型船或類似船 型的工作經驗。船上並未備有任何主機室管路系統的說明書,船舶所有人也並未嘗試讓 這位輪機員適應船舶。在 Montreal 的 Plaintiff 碼頭,為了要使船舶穩定,大管下令以壓 艙水填滿 2 號水櫃,二管因不熟悉裝備而開錯水閥,導致海水注入 2 號貨艙,造成貨物 損傷。法院認為,即使船舶所有人未盡應有注意充分指導該輪機員,若備有說明書,即 可以合理推定該輪機員也能自行獲得相關知能,他也就不會發生開錯水閥的錯誤。如果 船舶所有人欲脫免責任,必須證明即使船舶已備有說明書,仍無法避免發生損失。一般 來說,即使船員不適任或經驗不足,如果船舶備有說明書,能顯示船舶分部份或子系統 的操作及運作方式,還是能減少船舶及船上貨物損傷的機會。
港口有權機關、船籍國、或管理航運業的法令規章,有時候會要求船舶攜帶特定 文件,此等文件與航海安全並無相關,也不是船舶說明書或計畫,但未備齊時船舶將受 到進出港或裝卸貨的限制,甚至未備齊時,將導致船舶不適航的情況。例如在 The
Madeline123案例中,Calcutta 港健康主管機關要求,船舶應獲得滅鼠證書才能進行貿易
及裝貨。該船原預計於 1957 年 5 月 10 日運交傭船人,但是在期限前未能完成燻艙作業,
遲至 5 月 12 日才得到滅鼠證書。傭船契約中訂有傭船人得取消契約的日期,因船舶未 能於取消日期前完成運送準備,傭船人行使權利取消該傭船契約。法院認為船舶所有人 未能於期限前交給傭船人一艘具備適航條件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違反交船義務,因此傭 船人有權利取消契約。
因為特定組織或者裝、卸貨港的法規規定,有些文件雖然不會影響船舶、船員、
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安全或適合性,但船舶仍被課予需備有此些文件的義務。缺少此類文 件時,既不影響船舶適航性或船舶安全,也不會造成船舶不得進出港或裝卸貨;在此情 形下,未備齊此等文件時會導致船舶不適航,但船舶不適航,並不等同於運送人違反提 供適航船舶的義務。
122 Robin Hood Flour Mills, Ltd. v. N. M. Paterson & Sons, Ltd. (The Farrandoc) [1967] 2 Lloyd’s Rep. 276.
123 Cheikh BoutrosSelim El-Khoury and Others v. Ceylon Shipping Lines, Ltd. (The Madeleine) [1967] 2 Lloyd’s Rep. 224.
思考此問題必須區分以下二種情況:首先,如果運送人知悉或預期他的船舶泊港 需要某些特定文件,那麼運送人就必須備齊這些文件,以預防船舶發生延遲或扣留的情 形;法院也許也會認為運送人知悉但卻未備齊這些文件,視同提供適航船舶義務的違反
(此情形於前二段已論及)。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船舶被召集至事前無計畫停靠的港口,
例如緊急修理、人員送醫、緊急卸貨等等。運送人既然無從知悉船舶將駛至未預定停泊 的港口,自然無法安排準備特定文件,因此運送人雖未備齊特定文件,仍然沒有違反適 航義務。以 The Derby124的案例為例,當船舶駛抵葡萄牙 Leixoes 港卸貨時,國際運輸 工人聯邦(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 Federation,簡稱 I.T.F)代表要求船舶出示 I.T.F 藍卡(確定船員工資給付費率及雇用條件均符合該組織的基本認證書),因船舶未 備此文件,I.T.F 要求碼頭工人停止卸貨,直到與運送人達成協議為止。因停止卸貨的 原因導致卸貨延遲,傭船人依運送人違約及船舶不適航等理由請求停止租約。上訴法院 肯定原法院的判決,認為藍卡與船舶安全無關,不影響船舶進行航程的適航性與適合 性。契約內容「各方面適於服務(in every way fitted for the service)」以提供傭船服務為 目的,主要是指船舶硬體的狀態;船舶適航的保證範圍亦可延伸到船舶硬體狀態之外,
以明文要求充足與適任的船員以操作船舶。保證文字的範圍,並無任何根據能夠擴張到 要符合像 I.T.F 這種自行指定(self-appointed)且為法律以外(extra-legal)的組織對於 船員工資費率及船員雇用條件的要求,此範圍已超出保證文字能適當承受的意義。契約 文字涵蓋的範圍雖然也包含備齊特定種類的文件,但此等文件係指有關船舶適航性與執 行傭船服務適合性者;船上需備齊的認證書種類,由船旗國法律,政府、泊港地主管機 關的法律規章,或合法的行政實務等所規定文件為限,没有根據來要求上列需備妥文件 以外者;I.T.F 藍卡即屬於上列規定以外的文件。
此案例中,傭船契約雙方當事人若已預期 ITF 會造成干擾並引起延遲,則契約條 款就應該清楚的包含此因素,法院發現 ITF 文件並不影響船舶適航性,而且也不需要延 伸適航性意義以涵蓋此文件。法院判決倍受爭議之處在於,雙方當事人既已預期此干 擾,就應該採取因應方法將影響降至最小,例如:傭船人預期此風險並且接受承擔風險,
此案例中,傭船契約雙方當事人若已預期 ITF 會造成干擾並引起延遲,則契約條 款就應該清楚的包含此因素,法院發現 ITF 文件並不影響船舶適航性,而且也不需要延 伸適航性意義以涵蓋此文件。法院判決倍受爭議之處在於,雙方當事人既已預期此干 擾,就應該採取因應方法將影響降至最小,例如:傭船人預期此風險並且接受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