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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事件發生的經濟因素

第二節 民窮財盡的經濟政策

一、 日產處理不當:

日本投降之後,留在台灣的日本人組織了一個財產登記委員會,準備 向聯軍或代表聯軍的國軍移交登記他們的財產,受降移交的財產種類繁 多,可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是日本政府的財產,包含台灣總督府和東京政府的財產,比如 公共建築物和公有地、國營的運輸和交通系統,包括鐵路、電報、電台及 電話系統、警察聯絡系統、港口設備,及其他較零碎的財產。國營企業如

272蕭聖鐵:〈台灣二二八事件的經濟與文化背景〉,陳琰玉、胡慧玲編:《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 集》,頁 82。

273李筱峰:〈二二八事件前的文化衝突〉,《思語言》第 29 卷 4 期(1991 年 12 月),頁 192。

製鹽、樟腦、酒、火柴和麻醉專賣品等等。還有一些半國營的大公司裡國 有的部分亦包括在內,如台灣銀行、台灣電力公司、台灣開發公司和其他 大企業公司。

第二類是公共社會福利機構和財產待移交的,包括學校、醫院、研究 機構、實驗場、農場、訓練所,及其他許多小機關或公共服務性質的機構 和財產。財政的現金被移交的包括郵政儲金,台灣人和日本人在此寄存不 少的儲金;另外包含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和其他許多投資及信用機構也曾有 不少人的終生積蓄,因為他們把台灣當作終生的「故鄉」。

第三類是私人財產被移交的,包括公司和個人的股份都有,這些股份 公司是日本大公司的分公司或皇室財團的分公司,包括製糖、木材、鳳梨、

化工品和礦產等方面。三十萬幾乎已是永久居留在台灣的日本人私人財 產,包括住宅、店舖、印刷廠、戲院和私人診所或醫院、餐館以及各行各 業數以百計的小本生產、工商單位等。

當日本財產登記委員會完成一切工作之後,據權威經濟學家估計,等 待移交的所有非軍事財產共高達二十億美元,這是以戰前的兌換率折算 的。假設日本人在登記時故意虛報他們的損失數量,我們相信至少也有十 億美元的價值。在當時上海和台北的物價瞬息萬變的情況下,不可能將台 灣的物價作更實際的估計,尤其像這種被充公的財產。總共算來,除了軍 火彈藥之外,日本移交給中國的大量財產,事實上有四十億或五十億美元 的價值。假如善加管理,台灣現代化的經濟足可生產過剩品以供給中國本 土復員需求,並且它可為技術人員的養成所,訓練數以萬計的技術人員以 供中國大陸各省之需。274

但為何會產生日產處理不當的問題呢?從一九四六年起,中國大陸的 國共內戰方殷,為了應付龐大的軍需,不得不四處動員,而此時大陸由於 歷經長期戰亂,經濟早已枯竭,台灣所盛產的米、糖與未被炸毀的機械設 備與原料,正可彌補其不足275。換言之,因為國府短視的作為,可接收的日 產就變成了國府眼中的一塊大「肥肉」,按當時中國的官僚資本,為四大 家族(蔣中正、宋子文、孔祥熙、陳立夫兄弟)所領導,陳儀授意中央政 府的資源委員會所接收的公司有十二個,最大的是台灣糖業公司,由宋子 文的手下沈鎮南當董事長,另外還有台灣石油公司、台灣水泥公司、台灣 肥料公司、台灣機械造船公司等等,這些公司名目上是國營,其實都是蔣、

宋、孔、陳四大家族人脈所佔領276,結果所謂的「日產」,如日人若林正丈 所述:「遂如日本獨佔資本轉化成國民黨國家資本,其內涵純為黨官僚資

274George kerr.原著,陳榮成翻譯:《被出賣的台灣》,頁 137-138。

275Thomes Β.Gold 原著,胡煜嘉翻譯:《台灣奇蹟:從社會與國家的角度觀察》(台北:洞察出版 社,1987 年),頁 90-91。

276楊逸舟:《二二八民變-台灣與蔣介石》,頁 47。

本……,於是,由前近代官僚所造成的公營獨佔體制形成之後,台灣便難 逃經濟一劫了」。277

陳儀政府處理日產問題時,美其名為「接收」,實際上是大肆收劫財 物,一部份作為資助國共內戰的「本錢」,其他絕大部分則是落入接收人 員的私人囊袋中。根據二二八事件後被派遣「徹查」此事件的監察委員何 漢文的描述,我們可以一窺黑暗的面目:

在各縣市成立「接收委員會」接管日本在臺灣的一切政治、經濟、軍 警、文教衛生和交通等部門的行政事業之外之,更為重要的是將日本殖民 者榨取臺灣人民血汗所長期經營起來的工礦、農林、商業企業和一切基本 建設全部劫搜過來。過去日本在臺灣農林方面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土地都是 公有,工、商、交通、電力企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係公營和幾家日本大壟 斷資本所控制。現在,這一大宗資產,全由國民黨反動政府的資源委員會 和長官公署分贓壟斷。……陳儀還在各縣、市設立「日產處理委員會」,

將全部日產都歸長官公署處理標賣。這個組織在各地更是無惡不作,許多 屬於臺灣人民私人的產業也被它不分皂白地沒收處理;反之,許多真正的 日產卻又在它和地方惡勢力串通下,變成了個人私產。……因為當時大陸 上的政治局勢正逐漸緊張,許多官僚資本已經感到內地的不安全,及「接 收」臺灣之後,都視臺灣為樂土。278

因此,臺灣各地的許多大企業、大商店、大廠房、大住宅都被有實力 背景而能在標賣中直接插手的人,以極便宜的價格搶買去了。有些手長的,

甚至還買到整街、整町若干棟鋪店住宅,連房屋內的生產設備、生活用品 都歸他們所占有。許多在標賣中無法直接插手的人,便輾轉請託,以黃金 美鈔高價購買,為將來退步之準備。

這些接收大員赤手空拳到台灣,但都在極短時間就一個個變成「大戶 闊人」。何漢文更進一步舉例,如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到了台 灣不久,便在台北市買了最闊綽的住宅,家裡汽車、電器冰箱、鋼琴都很 齊全。據李氏說,他還有餘力替內地的許多朋友買了好幾棟房子。國民黨 的官員為了這種接收財,還相互之間發生許多糾葛、控告。楊亮功當時就 曾告訴何漢文,當時臺灣監察使署收到的檢舉控訴案件,就以接收日產、

標賣日產、勾結貪污舞弊和人民產業被官方搶奪的案件最多。臺灣人民不 但眼看看這班國民黨政府的接收官員把許多由他們自己的血汗所創造的勞

277若林正丈編,陳豔紅譯:《中日會診台灣-轉型期的經濟》(台北:故鄉出版社,1988 年),頁 15-16。

278何漢文:〈台灣二二八事件見聞記略〉,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頁 111-112。

動果實劫搜去了,而且這幫官員只顧搶奪生財、房產,使許多工廠、商店 停業關門,使臺灣人民普遍陷於失業。許多被買下的住宅空置不用,而本 地人民卻大鬧房荒,房租房價飛漲。一九四六年上半年,臺北各地人民曾 為此聯合向國民黨政府請願,但一直被置之不理。279

另外,產生糾紛最多的問題又在於許多日本人和台灣人共有的財產的 分配上。因台灣處境特殊,這種共有財產是在過去數十年間雙方同意合資 共營的,也有一少部分台灣人的產業在日人強迫下接受日人投資的。故國 民政府所規定處理敵偽產業之法規,未能盡適用於本省,例如:土地之中,

其為日本公有與日人或台灣人私有者,情形較為單純。但頗多土地,表面 上為日人名義,實際上仍為台人所有,或為台灣與日本人共有者,當日本 人被遣送回國時,將土地贈與台灣友人,或以低廉價格出售,或以抵充債 務,內容至為複雜,確認則甚感困難。其次,日本的公私企業中,彼此債 務債權均有牽連,而台人所持各會社 (公司)之股份,因資料不全,清理亦 屬不易。280中國人在處理上堅持把這類共有財產全數充公,因為他們說台灣 人活該要和敵人互通聲息!

然長官公署卻極力為自己辯白,聲稱接收日產乃基於善意處理,例如 國防部史政秘密稿本中,有一篇〈台灣二二八事變紀言〉,當中分析二二 八事變的近因裡,第二點提到:

本省日產,在接收初期,多為台人占用。此次政府為統籌處理,擬予 標賣,以杜流弊。詎占住之台人……秘密組織所謂房屋委員會,企圖妨礙 政府標售房屋之進行,……益以政府接收日人之公私土地,過去均由日人 利用彼等為爪牙,轉租與佃農,任其居間剝削。此次政府決將此大量之日 人公私土地,收回直接放租與自耕農,組織合作農場,取消中間之剝削,

以改善大多數之農民生活。281

但台灣人對政府官僚失去信心,因為名義上是公開標賣,實際上卻是 由內地官僚資本家和長官公署的黨政軍官員伙同私下分贓。282

在〈美國向蔣介石政府提出之二二八事件報告〉中也指出,陳儀政府

279何漢文:〈台灣二二八事件見聞記略〉,頁 113。

280張瑞成:《光復台灣之籌劃與接收》(台北:稻香出版社,1990 年),頁 401。

281收錄於李敖:《二二八研究》,頁 12-13。

282何漢文:〈台灣二二八事件見聞記略〉,頁 112。

曾宣佈對拍賣某項大型日人財產(多數為日人所棄,為台人在低廉租金條 件下所佔用之地產)之一新政策。其所公布之手續,使台人普遍相信台人 若無巨大之財富及財富之勢力,將不能購買其相信當能獲得之地產,因為 這些地產是日人在五十年管制中用武力奪去的。此項公佈之規程,曾被解 釋為對收入低微台人之安全為一種威脅,蓋台人於戰時失去其原有之家,

更不欲由其現所佔用之居室中被逐出,如果假如結果真如預期,被大陸人 士收購佔據,那麼來自大陸之新房主,將大增房租,更增加弱勢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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