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暨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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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暨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第一款 就法律體系而言
由於房地爭議之本質乃一土地與其上相關建築物所牽引而引發之一連串問 題,因此除了民法本身之規定外,另外尚有規範土地之土地法、土地登記規 則,規範公寓大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其所牽涉之法規範難謂不多。也因 此在領域如此多元之法律規範下,處理同一爭議所應考量之面向即不應侷限於 單一領域,且因不同之法規範其所著重之重點不同,更有著不同之立法目的或 政策考量,於具體案例處理時,即應做多方之連結,方能完整且細緻地處理爭 議問題。
因此,本文於寫作之安排上,除就民法此一體系作為基本開展外,例如民 法第 66 條不動產之類型中所稱土地與定著物之性質為何,以及民法上之處分概 念為何等基本體系。另適時引入土地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體系規定輔 以作為解決爭議之參考,始不致於掛一漏萬或存有思考上之盲點,俾利尋找出 妥善之解決方案。
第二款 就案例篩選而言
由於本論文於內容架構之安排上係由房地之基礎,亦即以土地及定著物之 性質而為開展,其所蘊含之問題核心即為土地上之建築物是否得分開處分或併 同處分之命題,進而一一分析探討據此所產生之諸多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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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由於各該案例所涉及之問題點不盡一致,雖背後之大原則相去不遠,惟 於細部之操作上仍有應著墨之處。因此,本論文於實務案例之揀選上,除就有 現行法明文規定之部分仍予以呈現目前實務上對該條文之現實操作外,如民法 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於實務上之操作係如何呈現。尤重者,乃對於我國 現行法並未有明文規定卻於實務上常常發生之案例類型,例如借地建屋案例我 國法院係如何處理,加以耙梳。
除此之外,本論文所揀選之案例鮮有較為早年之判決,畢竟年代稍久遠之 案例當時實務所秉持之觀點或許已時過境遷,所資依循之法律規定與學說理論 或許業不合時宜,故為能更貼近時代潮流,筆者主要皆以較近年代(90 年之後) 之判決為寫作題材。
第二項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論文主要將採取文獻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較法研究 法以及適時導入法律經濟分析法,除了針對過去舊有之文獻予以整理歸納外,
本篇研究之重心將置於以多元之法學方法配合實務見解之觀察與分析,並嘗試 就當前實務常見之爭議,提出更為妥適之解決辦法。
第一款 文獻研究法
在文獻探討部分,由於我國房地問題之相關規範乃散見於民法各編 章節中,並無一專章特別處理此一問題,因此在文獻的蒐集上勢必需要 囊括所有與房地爭議有關之相關資料,方能全面性地掌握其脈絡,例如 除了蒐集實務常見之民法第 425 條之 1 之適用與類推適用之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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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他與此類土地利用權確保有關之文獻資料,如民法第 425 條買賣 不破租賃等,亦均為蒐集之範疇。唯有透過相關資料之綜合研究分析與 歸納統整,除了建構本論文之基本框架外,亦方能探得處理相關爭議之 鑰。
第二款 實務案例分析法
就實務案例之分析而言,由於我國房地爭議之類型相當多元,不同 類型間之爭端處理方式即可能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論。因此於案例之 揀選上,本文將依循著所整理得出之類型予以個別分析探討,並嘗試就 各該判決之理由提出辯證,尤以實務上關於房地之難題-房、地所有權初 始異人所有下基地權爭議為要,此外更企圖重新建構法律上相關適用標 準,以尋求更為妥適之解決方式。
第三款 比較研究法
本論文就此法具體運用之範疇相當廣泛,其也是本文主要之研究方 法之一,舉凡各章節中有介紹我國法律制度部分,在學生能力範圍所及 內均多介紹外國之立法例,主要乃以德國與日本兩國為主,並於文末作 一統整比較分析,以透徹了解外國於碰到類似之法律爭議時,其會有如 何之解決模式以及會有如何之思維觀點,俾利我國之參考。
第四款 法學方法
所謂法學,係指以特定法秩序為基礎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問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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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的學問。既然其是以探求法律問題為根本,故「一定方法」之運 用,亦為處理相關法律問題之必要手段。
本文於法學方法之具體運用上,除了較為傳統的法釋義、法類推 外,另大量運用「類觀點1(Topic)」2的方式,例如法歷史觀點、法經濟觀 點、法社會觀點等對法律問題從各種不同的方向、角度,將由法律本 身、或由法律以外領域中所獲得對問題之正當解答有所助益之多元觀點 均列入考量,藉以促進多方思考,期能從各種觀點中抽絲剝繭地找尋最 能完善處理法律爭議的解決模式。
第五款 法律經濟分析法
傳統法學,對於法律主要都係以所謂「法理式分析」為主軸,且主 要有兩種分析方法,一為以某種主義為原則,或以實際案例歸納出的法 理為原則二種3。其最大之優點,不外乎在於明確性之要求上以及使司法 具有延續性上,俾符合公平原則4。
然而此種由過去經驗累積下來的法理,雖然穩固且明確,並能處理 絕大多數之糾紛,惟在如今複雜且多變之社會上,其他面向活水之注 入,實有必要。而現今國際潮流首推經濟學分析法,其以「效率」為基 石,分析不同的制度設計以及行為所隱含之效率。本文運用此法之部
1 或有譯為「集合論點」。
2 詳參陳愛娥譯,Karl Larenz 著,法學方法論,五南圖書,第 3 頁,2008 年 6 月。
3 更具體來說,此種分析法可以統括稱為「教義式分析」,其有三種主要的基準點。第一種是正 義;第二種是以功利主義、實證主義和務實主義等思想上的立場作為基準點,再作分析與論 述;第三種則是處理具體案件時更細微的各種原則。參熊秉元著,法學的經濟思維,華藝學 術,第 138 頁,2013 年 4 月。
4 熊秉元著,法學的經濟思維,華藝學術,第 124 頁,201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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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要係提供一不同於傳統法學概念之思維,用效率的角度,以相當 簡潔之概念去掌握不同現象之共同脈動,例如藉由成本之觀點分析土地 與定著物一體主義與分別主義之效率高低。以期能用簡馭繁、一以貫 之,並藉之掌握不同現象之關鍵因子,以助吾人找尋更佳之解決之道。
第六款 法律社會學分析法
傳統的法學論述方式提供了法律一強大的基石,藉以解決眾多的紛 爭,但僅同一思維難免限於僵化,斷難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因此,唯 有更多元思維的導入,始為令法學成長之要素。然而法律離不開社會,
社會也緊扣著法律,因此,如在探討某種制度之法理時,以社會現狀分 析為切入點,或許對於該制度之目的更能貼切地描述與正確地理解。
在社會學裡,主要有三類研究:一是以某位學者的思想為主,以作 為論述之材料;一是由個案研究中歸納出一些分析性的概念;另外,則 是用統計調查等方法所做的研究5。本文所運用之社會分析即以個案研究 歸納為主軸並輔以其他二類研究方式,以簡潔又不失嚴謹、俐落卻又不 脫論理的分析歸納,提供了房地關係的另一風貌。
5 熊秉元著,法學的經濟思維,華藝學術,第 138 頁,201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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