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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分離交易會增加資源利用之效率」此一命題,由於僅具備配置效 率,即因土地與房屋各能透過分別交易(自願交易),而自願交易在一般情 況下的確也能讓資源流動到最能利用者之手,故具備配置效率;而在交 易成本控制之效率而言卻相當低落,因此採行土地與其上建物分別主義 並非效率最大化之方式。雖採行土地與其上建一體主義在配置效率方面 較為不足,惟針對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之控制上則較為卓越,例如此時 交易相對人因不須額外調查個別所有權歸屬,在其交易規劃上較為明確 且便捷,進而有效降低資訊成本。從效率面觀察,兩者相較之下各有其 優劣,並無孰高孰低之問題,因此若單考慮此一部分,二者之採行均無 不可。

由於我國現行法制下土地與其上之建築物得分別交易處分,因此就 土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部分應如何妥適分配與界定,即有著偌 大的討論空間。實際上若從我國實務近年來所秉持之觀點,自最高法院 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裁定謂:「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規範之本 旨,乃側重於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並兼顧社會經 濟,以調和土地與建物不同所有人之權利,避免單獨拍賣土地,可能使 土地及建物非屬同一人所有,法律關係趨於複雜,並使土地易於拍賣,

以保障抵押權人之權益;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204 號判決謂:

「…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土地與房屋同屬一 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 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 推斷土地承買人默示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推定有租賃關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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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於:房屋之價值不菲,如任土地承買人請求拆除房屋,對房屋所 有人及社會經濟造成不利影響,為調和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關 係,使原存在之房屋不因其所占用之土地移轉他人而成無權占有土地,

乃側重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基於保護房屋既得使 用權之原則,因而肯認土地使用權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嗣後變動而受影 響。」;最高法院 103 度台上字第 1117 號判決謂:「民法第八百三十八 條第三項關於地上權與其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之所由設,乃側重於 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並基於房屋既得使用權保護原 則之考量,進一步肯認基地使用權不因房屋物權之嗣後變動而受影 響。」以觀,不難發現最高法院乃致力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一體 化之落實上,以保障房屋既得使用權並避免拆屋之經濟上不利益,可謂 費盡心思。

既然「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一體化思想」蔚為風潮,且立法與 司法實務上亦均以此為標竿,其一體化之結果實際上與一開始即採「地 上物屬於土地原則」無殊,蓋如採此一原則,則土地上建築物起初即會 附隨於土地,究不生利用權問題,該建築物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本即 得為使用收益。另採此釜底抽薪之方法,使建築物屬於土地之成分而得 一體化利用,即不生採土地與建築物得為分別處分下所產生之土地利用 權爭議,亦無庸考量貫徹「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一體化」之精神與 否,亦不生貫徹該精神所致修正法律之立法成本之支出,乃最能展現高 效率以解決土地利用權與房地爭議之根本方法。

因此,我國關於此部分之立法上或可參考德國民法第 94 條之規定,

將我國民法第 66 條之規定加以修正,不再將土地與定著物設定為得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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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處分之個別不動產,另以「土地之定著物即如建築物及土地之出產 物,尚未分離者,屬於土地之重要成分」為立法意旨,將定著物附著於 土地上,不得分別為處分;如在設定地上權時,亦可參考德國立法例,

將地上物附著於地上權而成為地上權之部分。作出如此根本的規定之 後,本論文第三章所討論之事前的控制手段-即「處分一體化」之相關規 定即無加以制定之必要,蓋土地及其上建築物本身即會併同處分。一方 面節省立法資源,另一方面更能避免因房地分離後法律關係之複雜化;

至於在本論文第四章所討論事後解決方式,由於採行上開一體主義後,

究不生土地上建築物無基地利用權之狀況,針對事後購買權、土地利用 權之賦予(尤其系我國現行民法第 425 條之 1)部分,亦無加以制定之必 要。

另本論文第五章「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初始異人所有」部分,因有

「確定利用關係」,本即應求諸該確定利用關係(通常為契約關係)之相關 規範加以解決即可,固應無涉房地一體與否,由於我國因採分別主義而 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等利用關係賦予之明文,進而與債權物權化之概念 交疊,法律關係徒形複雜。故於採行上開一體主義之立法後,關於此部 分之爭議即可單純自債之利用關係是否具有對世效(債權物權化)來謀求解 決之道。

在房地爭議眾多之我國實務現況,如何有效解決爭端以及令司法機 關明確適用法律使人民具有可預見性乃當要之急。既然於採行房地分別 主義之我國現行法當下,於房地案例之處理上仍產生諸多爭議,不僅人 民難以適從,對於法律之安定亦會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因此本文以為改 採亦具經濟效率之房地一體主義或許即可改善目前實務爭議情況,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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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社會經濟、使人民信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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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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