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社教志工的利他實踐
從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中,可以發現人們於群居生活中,為了團體的的利益 或幫助他人,有時必須克制個人的慾望或犧牲個人利益才能讓團體或他人獲得較 佳的利益,因此人們的助人行為與利他行為屢見不鮮。本節將針對社教志工利他 行為的相關論述進行探討;首先,說明利他行為的定義;其次,探討利他行為的 實踐;第三,探討利他與自利的權衡議題;最後,則探討宗教觀點的利他行為。
壹、利他行為的意涵
何青蓉、丘愛玲(2010)提及,就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利他行為係利社會行為 的一種形式(李美枝,1992;陳皎眉、王叢桂、孫倩如,2003;葉肅科,2007)。利 社會行為是指只要對社會有助益的行為均可稱之。包括:利他行為、救助、慈善、
合作、友誼、關懷、助人、同情、信任、犧牲、分享與捐獻等。利社會行為是指 即使需要助人者付出代價,仍然願意幫助他人的行為。利他行為強調主動幫助別 人而不求回報的行為。如 921 震災的英雄,為了救助陌生人而獻出自己的生命(葉 肅科,2007;引自何青蓉、丘愛玲,2010)。
「利他行為」在社會心理學中的定義是:一個人所作出的行為對他人是有利的,
而對自己則並沒有明顯的利益。或者是一種無私的行為,只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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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奠基者孔德曾對親社會性的利他行為進行描述,用來涵蓋所有與攻擊、欺 騙、謀害等否定性行為相對立的行為。如同情、協助、善舉、分享、捐款、救難、
自我犧牲等;符合人類群居之間的相互合作關係;同大自然作鬥爭,就要依靠集 體的力量才能獲得最大的自身利益。
利他行為是指在毫無回收報酬的期待下,表現出志願去幫助別人的一種行為。
利他行為分為三個層次:一、把他人與自己的利益視為同樣重要,所謂「己立立 人,己達達人」者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者均屬之;二、把利人置於利己之上,
所謂「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者屬之;三、犧牲自己以利他人,所 謂「捨己為群」與「殺身成仁」者均屬之(但昭偉、黃意舒,2000)。
綜合以上所述,研究者歸納整理利他行為的定義為:個人出於內在動機,不 期待外在的酬賞,自願為增進他人的利益,在可能犧牲自己的利益情形下,對他 人作出有益的行為。
貳、利他行為的相關名詞
一、利他主義 (altruism)
依據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對利他主義 (altruism)之定義,利他主義是倫理學 中的一種行為理論,其論點為將對他人的好處當成個人道德行為的目的。意即個 體將他人的利益、福祉做為自我行為時的考量重心,不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
利他主義面臨的問題有二:一是人性中究竟是否有利他的成分?二是成人的 道德行為及判斷中受到利他天性的影響程度究竟為何?利他主義即利人主義,與 利己主義相對,指以增進他人利益為自身行為之標準。利他主義者在思想與行為 上秉持兩個原則 :一、視利人重於利己;二、犧牲自己以利於人。
利他主義(altruism)經常被當作利社會行為或助人行為的同義字,是指一些不自 私可能牽涉到我犧牲而對他人有利的行為(但昭偉、黃意舒,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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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
利社會行為包含較廣,包括任何自發性的幫助他人或是有意圖的幫助他人的 行為,而無須去考慮幫助者的動機。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是「有利於 他人或整個社會而為社會所需要的行為」,包括下列的行為﹕(一)利他行為
(altruism),包括了慷慨、幫助以及合作等;(二)友好行為(friendly behavior)﹔
(三)自我控制行為(self-control behavior),包括了抗拒誘惑和接受延遲獎勵的精 神(王淑女,1998)。
三、助人行為(helping behavior)
泛指有助於他人的行為,而不管助人的動機和目的,因此也包括為獲得外在 酬賞而進行的利己的行為。影響助人行為的重要因素,包括:遺傳基因、社會學 習、大眾傳播、生活經驗、宗教信仰、社會文化、受難者的特徵、情境因素等八 項因素(葉重新,2011)。
參、志願服務與利他行為
從事志願服務是一種「利他」、「利社會」的行為;江林月嬌(2004)從社會心理 學的角度看善行,其中包含著:社會生物學的「本能與基因」、社會交換論的「付 出與收穫」和「同理心─利他主義」三種基本動機。曾華源、曾騰光(2003)曾歸納 志願服務法的頒布施行對國內志願服務工作的影響,包括下列六項:一、從慈善 愛心擴大到社會責任 ; 二、從犧牲奉獻擴大到知能成長的互惠性 ;三、從民間自 主擴大到政府參與 ; 四、從無組織的擴大到有組織的整合 ; 五、從熱心利他擴大 到品質責任志願服務 ; 六、從完全付出擴大到權利義務志願服務。
綜合而言,「無報酬」、「利他」、「利社會」普遍被視為志願服務的重要特性,
但是有些學者也認為透過志願服務行動可以達到「互惠」的效果(吳芝儀、黃財尉、
楊育儀,2010)。中華文化的儒家思想就有一種守望相助的美德。西方的「志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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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追溯起源應來自中華文化儒家思想的「守望相助」,西方最早的志願服務,就 是在居住地區對需要幫助的人濟助行善,發揮我國「守望相助」美德,也就是「老 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人溺己溺大愛精神,因此,足以證明西 方志願服務受中華文化的「守望相助」思維啟蒙,致「守望相助」與「志願服務」
涵義有絕對的相關性。倫理的珍貴在價值觀,因為價值觀是個人行為是非善惡的 動力,高度的倫理思想與修為,是人類成為萬物之靈的核心價值,由此觀之,志 願服務倫理即志願服務「為己利他」的不二法門(張都新,2012)。
肆、利他與自利的權衡議題
利他行為既然涉及自我犧牲的議題,那麼在利他行為與自我利益之間的抉擇 就成為一場智慧的考驗。湯瑪斯‧考夫荷特(Thomas Skovholt,2001)在其著作《助 人者自助手冊》中對於利他與自利的兩難議題提出了他的看法:奉獻自己是成功 的條件,而把別人的需求放在自己之前是違反自然定律的。身處在具有強烈人類 需求的地方,會令那些助人行業的工作者感到十分不安。助人行業的工作者由於 被教導用比較強烈的程度來評估、體驗及反應人類的需求,容易因受助者強烈的 渴望產生很大的壓力,由於缺乏自我關懷而產生「製鞋者無鞋可穿」的問題。
當人們掙扎於利他主義與自我保護的兩難之間時,或許助人者才會採取自我 保護的手段。自我保護是重要的人類本能,自我犧牲對助人者與他人來說都是一 項危險因素;因此如何避免專業的耗竭,並在關懷他人與照顧自己之間謀求平衡 點就顯得十分重要。(劉小菁譯,2001)
利他行為有助於凝聚社會成員的感情,使社會基礎趨於穩固;同時也因為「利 他」本身似乎標示了一種道德的超越性,犧牲奉獻即便沒有達成預期的功效,也 自有一種崇高偉大的精神。但是,自利不是一個絕對不道德的動機,而利他也不 是一個絕對高尚的美德。「自利」(self-interest)來自人類生存的本能。自利動機與 自利行為就不該完全被否定排斥。自利動機事實上還是人類文明繁盛滋長的因素 之一。自利與利他都是社會成員互動的基本動力。……自利及利他行為皆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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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當性,從這個邊界劃定的作用來看,公共倫理是社會要合理安頓「自利」與
「利他」兩種力量的必要機制(江宜樺,無日期)。
由此觀之,自利行為及利他行為並非對立的兩面,而是可以兼顧的。端賴個 人的動機而選擇。尤其在助人的專業領域中,專業工作者需有珍愛自己、自我關 懷、自我滿足與自我保護的行為,才有足夠專業能量,免於專業能量的耗竭,兼 顧自利與利他的平衡,在工作職場順利的行使其職務。
伍、宗教觀點的利他行為
利他行為在宗教界十分普遍,主要是受到宗教教義鼓勵教徒行善助人的影響。
孫效智(2002)指出,為了好事而做好事的動機就是「出於義務」的動機,也就是自 律的動機;為了道德以外其他利益而行動的動機則不是「出於義務」的,此動機 就是他律的。顯然,利己主義是動機的他律,也是孟子所謂「義利之辨」中以「利」
為依歸的實踐態度。基督徒所捨棄的只是世俗的欲求,為的是能得到「更高的利 益」― 天國的福報。他們追求的利益是超越俗世的,此之謂宗教利己主義。
佛教的「功德觀」雖然包含了「福報」的思想,然而,真正的開悟與慈悲是 會在行善時忘記福報的。最終極的慈悲只有在無我、無執的情況下才會存在,依 此,肯定因果賞報的佛教更看重的是無漏(沒有執著)的自律意志。
宗教倫理雖因利己主義而具他律色彩,但這並不妨礙宗教對動機自律的肯定與 強調。在宗教倫理上,利己與利他、自律與他律這類的論述,終極而言,利己與 利他不必然是對立,雙贏更是說明人我利益相通的最佳模式。宗教肯定道德與自 利相輔相成,自利與他利的交互為用。不論是猶太基督宗教或佛教,宗教大多是 從「愛」與「慈悲」等關係性的概念來架構宗教倫理。如此所開展出的是「自他 一如」、「共創雙贏」的倫理觀。
陳堅(2010)在其儒家「義利之辨」與佛教「自利利他」的比較研究中提及,儒 家「義利之辨」是儒家的一個傳統議題,而「自利利他」也是佛教的基本主張,
這兩者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同構性,即「義」相當於「利他」,而「利」相當於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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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義」與「利」的平衡是以「利他」之「義」的確立為前提;而佛教「自利」
與「利他」的平衡是以「自利」的確立為前提。一個人必須在「自利」的基礎上 去利他,否則就沒有佛教的意義。比如做好事是利他,但有些人做好事之後卻煩 惱不斷,這就是不能自利。若能做到「自利」與「利他」的平衡,才能達到佛教
「人外無己,己外無人,度人即度己,度己即度人」。
「人外無己,己外無人,度人即度己,度己即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