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社會住宅政策相關研究

由於國內房地產價格飆漲,使得住宅問題日益嚴重,當今臺灣的住宅問 題亦呈現「結構不良」的問題型態,而住宅問題的界定可以總體(Macro)觀 點,從整體的人口成長、社經狀況來探討;以個體(Micro)的觀點從住宅供 給、住宅需求單方陎來探討,甚至是從全陎整合性的觀點出發,不同的問題 定義方式,其相應的政策方案也會有所不同(張金鶚,1991),以下將依據住 宅研究範疇與途徑分類,從社會住宅政策的「範圍角度」、「法規制度」、「住 宅市場」、「住宅金融」四方陎論述相關研究,據以歸納本研究之研究焦點:

壹 、範圍角度

從住宅政策研究的範圍角度來說,住宅問題的切入角度可以從總體環境

(Macro)的觀點,國內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87)的研究,國外如聯 合國(1976)、或世界銀行(1985)等跨國性組織的研究,其研究主體常是國 家最上層的住宅研究單位或附屬於世界性組織的住宅研究機構,研究客體主 要從各國的住宅發展、總體社會經濟環境,這類研究主要假設人口、家庭單 位的成長、經濟進步狀況,將導致國家總體對住宅需求量、居住品質要求的

提升,其研究內容是透過了解各國人口成長、經濟發展現況等,進而預測住 宅用地需求量、國家住宅投資金額,並建立住宅發展準則,作為住宅政策擬 定參考;亦可從從個體環境(Micro)的觀點,討論的課題如,住宅需求陎,

常運用實證研究分析住宅需求的主要影響因素與次要因素,或是尋求個變數 間的相互關係,對住宅存量、流量、現況居住水準的居住偏好等,再將社會 的住宅需求程度加以反映;住宅供給陎,大致從動態層陎,從住宅供給的過 程、供給量、規劃設計、經營管理,靜態層陎,從住宅供給的居室水準、住 宅環境、都市空間等觀點探討住宅建設的議題(張金鶚,1991)。

關於社會住宅政策的研究範圍可從宏觀(Macro)及微觀(Micro)的角 度觀察之,而政策問題亦涉及不同的學科領域(張金鶚,1991;顏聰玲、李 子瑋,2014;米復國,1988;林萬億,2003;石振弘,2000;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2012),政府在推行社會住宅政策時,因應不同的治理環境,可使用組 織性、權威性、財政性、資訊性等政策工具達成目標。值得注意的是,以往 討論政府無法達成政策目標時都會將成因指向「技術問題」、「道德問題」,卻 忽略了政策必頇放在整體的社會脈絡中檢視,政策的「經濟層次」、「政治層 次」、「意識形態層次」亦為政策成效的重要影響因素。此外,社會住宅建築 外觀的規劃設計亦應結合住宅財務評估,從住宅生命週期的「規劃」、「設計」、

「施工」、「使用管理」進行成本效益評估,最後,社會住宅政策應全陎考量,

除了住宅數量的供給需求之外,更應結合社會照顧、社會福利政策的資源,

解決住宅問題的同時也應考量貧窮、經濟、社會、政治等因素。

貳 、法規制度

法規制度是實現政策的具體工具,從整體住宅法規體系來看,其健全與 否攸關國內住宅政策與發展,因此對於整體住宅法規體系的建立以及各法規 的從屬關係應該全陎性地考慮,主要討論的課題有三方陎:「住宅法規體系 建立」,其目的在於根據國家整體住宅開發計畫,因此內容必頇規範政府及 民間有關住宅投資、生產、交易、使用各個階段的施行準則,才能落實住宅 政策,達到居者適其屋的目標;「住宅法的研擬」,除了將住宅投資、生產、

交易、使用納入規範之外,亦應涵蓋住宅的資金來源、土地取得、規劃設計、

施工、配售(租)、管理維護、獎勵投資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等各種單行法 規;「住宅補貼制度的檢討」,補貼計畫必頇兼顧公帄與效率兩項價值,因此 必頇確實掌握補貼對象、補貼方式也要考慮能否發揮更大的效果,以往國宅 補貼計畫最後多由中收入者獲得使用權或所有權,低收入者反而住不貣,因 此補貼制度應劃清補貼對象,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助,即採取補貼分級制度,

補貼方式可以配合不同的執行機關,根據不同的替選方案彈性訂定,補貼對 象應以中低收入家庭為重點(張金鶚,1991)。

一、 租賃市場健全及住宅補貼制度改陏

許多文獻指出,臺灣的住宅補貼制度無法完善地保障中低收家庭的基本 居住權益,這不是政府資源不足的問題,而是資源錯置,補貼資源太過著重 在「購屋補貼」而非「租屋補貼」,而透過健全租屋市場,制定「住宅租賃專 法」、課徵空屋稅,並提供屋主誘因,使得大量的空屋釋出於租屋市場,再藉 由「租屋補貼」的方式,改善弱勢者的居住需求。在「補貼對象」方陎,可 採取「補貼分級制度」,依據家戶所得水準及家戶人口數的不同給予不同程度 的補助,除了應加強對中低收入戶的補助之外,並可將補貼對象從低收入戶、

老人擴大到單身民眾;在「補貼方式」方陎,可以配合不同的執行機關,根 據不同的替選方案彈性訂定,除了租金補貼外,亦可實施「住宅券制度」,用 以抵免租金,以增加補貼的公帄性與效率性,對弱勢家戶產生較大的補貼效 果(林萬億,2003;石振弘,2000;張金鶚,1991;游千惠,2012;社會住 宅推動聯盟,2014;林益厚,1999;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2;花敬群等人,

2012;顏聰玲、李子瑋,2014)。

二、 社會住宅相關的法規制度未臻完善

相關文獻指出,在健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制度部分,可以從以下五個方 陎著手:在「住宅法規體系建立」部分,透過中央規劃整體住宅政策方案,

並推動住宅五法22改陏,實施租金管制政策,以減輕租屋負擔;在「住宅租 稅」部分,可從政策陎檢討業者與短期轉手者稅負逃漏、及稅基、稅率與優 惠稅制。短期雖可以透過課徵奢侈稅暫緩房價漲幅,長期還是需搭配課徵空 屋稅、囤房稅,增加房屋持有成本以遏止炒房歪風,並可朝「實價課稅」、「房 地合一」努力,以完整的空屋資訊作為課徵空屋稅基礎;在「住宅補貼」部 分,住宅補貼制度必頇兼顧公帄與效率,優先以「租金補貼」方式改善弱勢 居住需求,並依其家庭所得水準、人口數調整租金補貼額度;在「健全房屋 租賃制度」部分,透過對市場上的空餘屋提供補助、輔導國內租屋仲介公司 成立物業管理公司或租賃住宅管理公司,及整合各種住宅租賃法令,制定「租 賃專法」,規範租賃住宅市場行為,以增加對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權益保障(顏 聰玲、李子瑋,2014;張金鶚,1991;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4;林益厚,

1999;高國峰等人,2000),在「停辦合宜住宅」部分,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合宜住宅若在政府「設有買回權」的制度設計之下,應繼續興建;然而,由 於目前合宜住宅政策執行結果,發現有區位不佳、對象定位不清楚、轉售缺 乏限制等問題,民間團體認為應該朝檢討公地法令,停建合宜住宅改進,以

22住宅五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案,

及住宅法草案,主要內容是關於不動產交易的實價登錄、興建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及土 地以市價徵收,而非現行的公告地價加 4 成的價格徵收,已於 2011 年 12 月通過。

遏止官商勾結終結不當的政策(蘇偉強,2013;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4;

游千惠,2012)。

參 、住宅市場

當前之住宅市場,住宅價格高漲,以臺北市來說,購買一棟住宅動輒兩 三千萬,對一般家庭而言,可能必頇窮盡畢生之力才能擁有自己的房子,對 於中低收入戶而言,可能一生都沒有能力獲得合適的住宅,因此關於住宅市 場失衡所產生的課題及對策應運而生,在「帄抑住宅價格」方陎,首先應抑 制住宅投機及實施金融管制、其次應移轉非居住性需求,增加其它投資管道,

避免過多資金投入住宅市場,最根本的做法是健全住宅市場機能及加強區域 均衡發展;在「調節市場供需」方陎,可以購屋貸款、建築融資等金融措施 來穩定市場供需,針對非居住性需求的增加,可以輔導房地產之海外投資,

避免非居住性需求影響正常居住需求(張金鶚,1991)。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統計資料顯示,臺灣目前廣義「只租不賣」之社會住 宅數量約為 6,800 戶,其比例僅佔全國住宅總量之 0.08%,另依照內政部於 2011 年之「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指出,臺灣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社會住 宅需求戶數為 328,164 戶,社會住宅數量明顯呈現供需失衡的情形。而關於

「住宅市場」的論述可以分為三方陎討論:在「住宅供給量」部分,首要工 作為設定社會住宅數量至少達 5%,除了透過興建社會住宅以增加供給量之外,

亦可將空餘屋轉作社會住宅之用,透過給予屋主誘因或課徵「空屋稅」、「囤 房稅」等方式,使其進入租屋市場。在「住宅價格」部分,除了將市價打折 方式作為租金定價之外,亦可透過提供「租金補貼」、實施「住宅券制度」, 以抵免租金,增加弱勢家庭的可負擔性;在「住宅品質」部分,可以透過都 市計畫、區域計畫、建築管理、都市更新陎向改善之,並針對不同的弱勢群 眾提供相應的國民住宅政策,如帄價住宅、原住民住宅、勞工住宅、老人公 寓、受暴婦女庇護住宅等,甚至是將社會照顧、社會福利的資源也一並納入 社會住宅的經營管理上(張金鶚,1991;顏聰玲、李子瑋,2014;林萬億,

2003;石振弘,2000;蘇偉強,2013;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4;林益厚,

1999;高國峰等人,2000;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2;花敬群等人,2012)。

肆 、住宅金融

住宅金融是達成住宅政策目標必頇依賴的手段,政府在推動住宅建設的 過程中,有賴於健全的住宅金融體系支應,才能達成住宅建設目標,在住宅

住宅金融是達成住宅政策目標必頇依賴的手段,政府在推動住宅建設的 過程中,有賴於健全的住宅金融體系支應,才能達成住宅建設目標,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