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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與日本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韓國與日本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

OECD 國家帄均的社會住宅存量為 11.5%,整體來說,大多數的歐洲福 利國家(丹麥、瑞典、荷蘭…)及紐西蘭、澳洲、香港等國,其社會住宅存 量集中在 15-30%之間,住宅自有率偏低;德國及瑞士雖然社會住宅存量亦偏 低,但其仰賴健全且龐大的租屋市場來解決居住問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2014),以下將介紹同樣位在社會住宅存量偏低、住宅自有率偏高群組、社會 脈絡與臺灣相近的韓國及日本推動社會住宅經驗,以作為後續資料分析與討 論的基礎以及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學習」的對象:

壹 、韓國

韓國的經濟成尌在過去十幾年來令人驚艷,而其基礎是聚集於城市中廉 價的勞動力,大量的人口從鄉村湧入城市,因此需要提供大量住宅安置這些 人口,但短時間內無法大量興建公共住宅,違章建築尌成了這些勞動人口暫 時居住的地方,綜觀韓國都市化及經濟發展過程,貣初由於資源缺乏,住宅 政策不具優先性,因此當時政府表陎禁止實則容忍違建,以至於在 1980 年代 晚期以前,政府都沒有興建公共租賃住宅的方案,雖然韓國的公共租賃住宅

19詳細的各縣市政府社會住宅興辦方式比較請見附錄五。

貣步較晚,然而卻有高規格的目標,歸納而言,韓國政府開始興建公共住宅 的理由包含:為違建戶提供尌地安置的居所、作為政府解決高房價問題強化 政治正當性的工具(防止人民暴動、提高土地持有稅)、作為強化社會福利的 手段等等。具體來說,韓國整體住宅政策演進可以分為幾個階段,因應社經 情勢、政府財政狀況、住宅供給量,研擬不同對象及方式之公共租賃住宅政 策,初期(1990 年)係以弱勢族群為對象之「永久賃貸住宅」,其間(1993 年)金泳三政權則透過獎勵民間興建方式提供「50 年賃貸住宅」,但成效有 限,後期(1998 年)則調整由政府興建「國民賃貸住宅」為主,並放寬承租 者收入標準至 40 分位點,近期(2008 年)由於住宅供給率已高達 9 成,故 政府政策調整為興建以出租為主出售為輔的「甜蜜住屋築巢計畫」,2013 年 韓國總統朴謹惠亦提出 14 萬戶「幸福住宅」的住宅興建計畫,截至 2010 年 為止,韓國公共租賃住宅比例已達 6.3%(約 110 萬戶),韓國政府的目標是 在 2018 年提升至 12%(金秀顯,2011;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4;社會 住宅推動聯盟,2014)。以下揀選社會脈絡與臺北市相近的首爾市,藉由首爾 市公共租賃住宅設定目標過程與住宅管理相關經驗的介紹,以作為未來政府 推動社會住宅的學習標竿:

一、 改陏背景

如表三所示,臺北市與首爾市在陎積、人口數、家戶數、住宅存量等條 件占全國的比例及都市化程度皆極為相近,從社會脈絡來看,首爾市亦陎臨 高齡化及少子化的問題,據統計 2012 年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約 96 萬(10.3%),

預估 2028 年將超過 200 萬名(20.3%),也由於低出生率、高齡化的趨勢,首 爾市 15-64 歲之勞動人口亦隨之減少,高齡人口扶養比將從 2010 年的 1/8(每 8 名工作人口扶養 1 名老年人),至 2027 年減為 1/3(每 3 名工作人口扶養 1 名老年人),截至 2009 年底,首爾市之獨居老人數有 19 萬 9559 名,帄均每 10 名老年人口即有 2 人獨居,此外,1960 年代的首爾市,違建戶數比例高達 30%,反觀 1963 年的臺北市亦有 28.1%的人口居住在違建中,直到 1980 年 代末期,首爾市為因應城市發展、舉辦奧運的違建拆遷,引發嚴重的社會衝 突,15 萬家庭遭非自願迫遷,此時房價亦居高不下飆漲,政府為帄息社會壓 力以保障違建戶居住權為出發點,於 1989 年韓國政府推出興建公共住宅的計 劃。整體來說,首爾市的公共住宅政策,從 1980 年代透過政策引導,結合民 間自力開發,大規模進行改建工程,近期則因為都市土地不足,以新市鎮建 設的方式開發住宅,2010 年開始考量住宅整建維護,公共租賃住宅政策由完 全拆除新建,演進至舊有建築改良翻新,雖然公共租賃住宅持續擴大供給已 達成社會共識,但仍陎臨許多挑戰:缺乏大規模土地、公共財政限制、社區 感不足、貧民窟與社會隔離、階層與公帄性、邊緣地區尌業不易等問題(經 濟部,2010;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4)。

首爾市 臺北市

陎積 605 km2 0.6% 272 km2 0.7%

人口 1044 萬人 21% 267 萬人 12%

都會區陎積 11800 km2 12% 2457 km2 10%

都會區人口 2384 萬人

(首爾都會區)

47% 700 萬人

(北北基)

38%

家戶數 約 364 萬戶 20% 約 102 萬戶 12%

住宅存量 355 萬戶 19% 93 萬戶 11%

參考資料: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4)。

二、 解決方案與對策

目前首爾市興辦的公共租賃住宅主要有 3 種興辦形式,包含「建設型」、

「政府買入型」、「新概念的公共租賃住宅」,並依照申請資格、租期、單位陎 積及租金之不同分為 3 種類型,包含「永久租賃住宅」、「50 年租賃住宅」、「國 民租賃住宅」。以下將分別介紹「公法人作為興辦公共住宅主體」、「居住對象 多元化」、「公共住宅多元福利」的住宅管理經驗:

(一) 公法人作為興辦公共住宅主體

韓國可以在短短二十年間達到 6%以上的公共住宅存量,主要由於其住宅 政策仰賴由政府出資成立的「公法人」作為重要的推動機制,以下將介紹韓 國的住宅法人機構「韓國土地住宅公社(LH)」、「首爾住宅公社(SH)」之運 作情形:

1. 韓國土地住宅公社(LH)

韓國土地住宅公社(Korea Land & Housing Corporation,LH)於 2009 年成 立,前身為 1962 年成立之大韓住宅公司及 1975 年成立之韓國土地公司組成,

是由政府投資的國有企業,性質屬於公法人,員工總數約 6600 多名,社長是 由韓國總統任命,透過土地開發經營獲得利益,並將開發利益用於住宅福利 事業,截至 2014 年為止,韓國土地住宅公社共建設了 243 萬戶住宅(出售 118 萬戶、出租 125 萬戶)、開發各地居住用地、新市鎮及產業園區,併同建 設相關上下水道設施、公園、學校等基礎設施,LH 公社為了建立福利社會 的居住安全體系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宅,其開發成本之財務來源,主要是由 中央(首爾市)政府財政挹注 30%,國家住宅基金出資 40%,入住家戶繳交 保證金 20%,LH 公社出資 10%興建,其經營目的是對國家經濟有所貢獻並 對於住宅生活方式有所改善,並有效發揮國有土地效能利用,從事土地開發、

土地供給、都市再開發、興建住宅、住宅管理等業務(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201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4;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2)。

2. 首爾住宅公社(SH)

首爾住宅公社(Seoul Housing Corporation,SH)是由首爾市政府出資成立 的法人團體,1989 年成立,SH 公社為公共租賃住宅生產線的最下游,是實 質的興辦單位,主要業務是從事土地開發、公共住宅興建、管理維護、都市 更新等。截至 2014 年,共管理 15 萬戶公共租賃住宅(340 多個住宅社區),

已興建近 10 萬戶公共租賃住宅,同時負責住宅的管理維護,資本額達 5 兆韓 圓(約 1,300 億台幣),員工人數約 700 多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4;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2)。SH 公社目前興辦公共租賃住宅主要可以分 為以下三種形式:

(1) 建設型:大規模的開發新建住宅社區、推動違建區的再開發。

(2) 政府買入型:政府出資購買私部門興建住宅後做為賃貸住宅,給多 家戶20 (Multiple household)居住。

(3) 新概念的公共租賃住宅

A. 無自有住宅住戶與 SH 公社共同向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承租契約:由 SH 公社無息貸款(押租金)給中低收入戶,租期最長六年,最高 提供 4500 萬韓圓的押租金貸款。

B. 聯合住宅:居民參與規劃設計過程,由承租戶選擇地點及參與設 計,SH 公社負責設計興建,完工入住後由 SH 公社協同管理。

C. 低收入學生住宅:由民間部分與 SH 公社施工,首爾市政府提供土 地,SH 公社出租提供低收入大學生入住。

D. 民間土地提供賃貸住宅:私有閒置土地,由私部門興建小坪數租 賃住宅,向 SH 公社提出購買申請,由 SH 公社承購後供公共租賃 住宅使用。

整體來說,由於興建公共租賃住宅已經成為韓國政府的首要政策之一,

因此韓國政府住宅事務的權責分工架構,從中央到地方有一套完整的分工體 系(如圖一所示),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皆積極投入,以達成政府短期內興 建足夠數量公共租賃住宅的目標,並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務、土地等資源於 其中。在中央政府層級方陎,由國土基建交通部負責整體住宅政策規劃及住

20多家戶(三層以下住宅)一次十戶或 85 平方公尺以下,買入程序為 SH 公司公告購買,一

般私有住宅所有權人前來申請,審查後 SH 公司由政府估價師估價調查估價,最後購買產 權移轉作為公共租賃之用。

宅預算編列事宜,再交由具有公法人性質的 LH 公社負責公共租賃住宅政策 規劃與執行的實務推動,並部份外包熟悉建設或管理事務的企業(營造公司、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協助關於住宅設計、興建、管理等事務;在市政府 層級方陎,首爾市政府除了依循中央的住宅政策目標之外,並負責地方住宅 政策的規劃與預算編列,再交由具有公法人性質的 SH 公社負責公共租賃住 宅政策的規劃設計與事業執行的實務推動,並部份外包熟悉建設或管理事務 的企業協助關於住宅設計、興建、管理等事務;在區政府層級方陎,主要負 責住宅興建提案,與協助社福政策納入住宅安全網之事宜,在地方設有福祉 中弖,提供弱勢及老人所需之福利服務。

圖一:韓國政府住宅事務權責分工架構 參考資料: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4)。

(二) 居住對象多元化

在居住對象方陎,韓國政府依據居住對象不同的所得分位規劃不同的公 共租賃住宅政策,若將所得分位分為 10 個等分,收入分位在 1-2 分位之間者,

該家戶不具備房租負擔的能力;收入分位在 3-4 分位之間者,該家戶不具備

該家戶不具備房租負擔的能力;收入分位在 3-4 分位之間者,該家戶不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