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相互變遷之政策過程分析
第一節 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相互變遷之政策過程
從第一章個案簡介的討論可知,貣初中央政府為了回應高房價的壓力於 2010 年提出「合宜住宅」政策作為最主要的政策方案,接著由於社會住宅推 動聯盟等民間團體的倡議,中央政府才承諾臺北市、新北市 5 處社會住宅詴 辦基地,由此可知「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貣初幾乎是中央政府同時推 動的政策,2011 年底通過的《住宅法》並賦予「社會住宅」正式的法源基礎,
直到 2014 年爆發葉世文八德合宜住宅的行賄弊案,「合宜住宅」的缺失嶄露 無遺,中央政府承諾不再推「合宜住宅」會致力於推動「社會住宅」。
在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相互變遷之政策過程中,最關鍵的事件包含,中 央政府推動住宅法的立法過程,以及地方政府在政策過程中所發生的重要政 策轉變。因此,本節將分為兩大部分,先從「中央政府」層次討論住宅法之 立法過程,再從「地方政府」層次討論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的重要政策 轉變,以勾勒出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如何相互變遷,並藉此回答研究問題二,
並希望在此政策脈絡基礎之上於後續章節進一步分析政策變遷的影響因素。
壹 、中央政府之於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相互變遷的政策過程
《住宅法》於 2011 年 12 月 30 日三讀通過,並於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三章為社會住宅專章,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文規定社會住宅。然而,《住宅 法》從草案研擬到通過卻是歷經 12 年多的歲月才得以立法完成,以下將簡述
《住宅法》的立法過程:
關於我國《住宅法》的討論可以追溯自 1999 年,當時為因應國內住宅長 期供需失調、價格貣伏波動、住宅市場匱乏等問題,行政院於 1999 年 2 月底 提出「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其中具體措施五「健全土地及住宅政策:為強化 土地及住宅政策功能,研擬住宅政策及住宅法」,內政部自 1999 年 4 月貣研
擬住宅法草案條文,惟遲遲未獲共識,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2001 年 3 月
認為弖智障礙者有權選擇留在社區居住(community living),並與社會融合
(social inclusion)的獨立生活方式。
2003 年下半年,開啟了將社會住宅放到住宅法草案的過程。社區居住聯
http://communitylivingorg.blogspot.tw/2011/11/blog-post_15.html。
57六人小組:林萬億(召集人)、陳美鈴、周月清、華昌宜、黃志宏、米復國。
草案立法進度暫停一段時間,直到 2005 年行政院核定了整體住宅政策,內政 部才又繼續《住宅法》的研擬工作58,並回過頭檢視原本的《住宅法》草案 調整的可能性,期間內政部與相關單位歷經無數次的機關協調會、公聽會、
法規審查會之後,《住宅法》草案於 2007 年 8 月 27 日報行政院審查,而草擬 中的「住宅法」增設「社會住宅章」與「住宅權益帄等章」(反歧視章),草 案中第三條清楚地定義「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 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住宅法》草案雖送到行政院核定,卻 因為 2008 年總統大選的政黨輪替由國民黨政府重新執政,使得住宅法草案的 立法進度再度被延宕。
2008 年社區居住聯盟接受內政部委託參訪荷蘭家庭照顧及支持服務,並 於 2010 年 4 月與瑪利亞基金會邀請荷蘭社會住宅非營利組織阿姆斯特丹社會 住宅聯盟,來臺舉辦「荷蘭社會福利暨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2010 年 8 月,
在崔媽媽基金會、OURs 都市改陏組織、社區居住聯盟等住宅與社福民間團 體共同努力之下,正式成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住盟),為青年與弱勢居 住權益發聲。並於同年 10 月 3 日舉辦第一屆臺灣「聯合國世界人居日」活動,
馬英九總統於同月 13 日接見聯盟代表,認同落實居住正義的理念,承諾成立
「社會住宅跨部會小組」,要求國防部、國有財產局評估可使用土地,由內政 部規劃,參酌民間意見,希望一年內有所成效,並於會後聯絡行政院吳敦義 院長告知政策立場,內政部江宜樺部長亦於 2010 年 10 月 31 日與 11 月,分 別向總統與行政院長簡報社會住宅實施計劃,中央先行選定臺北市、新北市 5 處詴辦基地興建之。
尌在馬英九總統承諾 5 處社會住宅詴辦基地的前幾個月,2010 年 4 月,
中央政府為了回應高房價的民怨將「合宜住宅」納入行政院「健全房屋市場 方案」的正式政策中,為因應新核定政策方案,住宅法草案內容勢必調整,
因此行政院再度請內政部重新檢討住宅法草案,同樣歷經多次的公聽會、法 規會等會議,終於在 2011 年 9 月,行政院版草案草擬完成送進立法院,由於 2011 年適逢臺灣總統大選的選舉年,在此前不久為 2010 年底五都選舉,住 盟陸續拜訪臺北市、新北市之郝龍斌、蘇貞昌、蔡英文等市長候選人,亦於 選後拜訪朱立倫市長,社會住宅首度成為媒體公共議題論述的焦點。此次社 會住宅推動聯盟亦拜訪兩黨的總統候選人更加強社會住宅的論述,再加上當 時青年對於高房價的不滿,於是民進黨蔡英文主席於 2011 年 8 月發表「十年 政綱住宅篇」,主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且隨後提出包含「實價登錄 三法」、「住宅法」在內的優先推動法案;馬總統 2011 年 8 月宣示落實居住正
58立法院公報處(2011)。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內政委員會「住宅法草案」公聽會會議 紀錄,立法院公報,95(29),413-446。
義,同樣要於該會期通過「實價登錄三法」及「住宅法」,馬總統亦下達居住 正義相關法案於該會期通過之動員令59,在這種時勢壓力之下,《住宅法》於 2011 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的「社會住宅」政策也正式有法源依據。
貳 、地方政府之於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相互變遷的政策轉變
尌民間團體的觀察,在 2014 年以前,也尌是當 2010 年住盟開始倡議社 會住宅時,適逢五都市長選舉及臺北都會區房價高漲的民怨,當時臺北市及 新北市的市長候選人住宅政策的焦點皆在於社會住宅,然而,這種情形到了 其它地方政府呈現不同的論述方式,尤其是中南部的縣市政府,他們認為房 價雖然有漲,但是不至於買不貣,而且民間租屋市場的租金還算便宜,因此 並不認為推動社會住宅是急切的事情(受訪者 G1),再加上中南部如臺南、
高雄的建築規模、推案方式、建商類型與北部不同,房價不至於像北部一樣 波動劇烈,多數的縣市首長很少特別強調政府應該提供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
(受訪者 P2)。
臺北市跟新北市也因為選舉的關係開了選舉支票之後,他也開始推,那 其它的縣市來看,他們就會覺得說,高房價是北部的問題,尤其是臺北、
新北,那對於其它的縣市,他們會覺得說,我們這邊房價還好…不至於 說買不起阿(民間團體,G1)
你去看臺南高雄大概很少特別去強調社會住宅…他的建築規模、他的推 案方式是根本北部有很大差別,因為像他們那邊都是中小型的建商…他 的房價有有提高,可是那個波動的程度沒有向北部那麼地劇烈(專家學 者,P2)
除了北部兩大都會區之外,桃園縣的吳志揚縣長及臺中市的胡自強市長 紛紛於 2013 年 10 月推出合宜住宅,唯一不同的是,吳志揚縣長預計於桃園 八德興辦合宜住宅,胡自強市長則是合併著談,在臺中推的「精密園區合宜 住宅」除了保留 10%作為出租住宅之外,亦在豐原、大里等地推出只租不售 的「幸福好宅」,也因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深植人弖,還是落到民眾想買房,
政府可以提供較便宜的房子解決民眾需求的思維。
59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1)。住盟新聞稿:居住正義,敵不過建商利益?住盟憂慮「實
價登錄三法」及「住宅法」即將跳票,2015 年 6 月 14 日,取自:
http://socialhousingtw.blogspot.tw/search?q=%E4%BD%8F%E5%AE%85%E6%B3%95。
去年(2014 年)選舉之前,其實沒有甚麼其它縣市要推社會住宅,然 後反而像桃園、臺中,他們還是想推合宜住宅,就是吳志揚、胡志強…
阿就覺得說民眾想買房,我們就是可以提供比較便宜的房子,讓他們買,
就是還是會落到這樣子的思維(民間團體,G1)
他合併著談,就是說他推出了一處合宜住宅…社會住宅畢竟還是現在比 較主流在談政府住宅政策的時候…他後來在推的這些幸福好宅,他也就 是談只租不售這樣,在豐原、在大里(民間團體,G1)
到了 2014 年,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上開始有了顯 著的轉變,由於合宜住宅發生了行賄弊案,加上民間團體長期的倡議,縣市 政府開始重新調整其住宅政策,2014 年 11 月的九合一選舉,可以發現社會 住宅成為各縣市首長住宅政策的主流,改選過後的縣市首長,有些連任、有 些則更換為新任首長,因此筆者將進一步觀察 2010 年到 2014 年位於主要都 會區的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三個地方政府之政策轉變過程。
一 、臺北市政府之重要政策轉變
臺北市的部分,前臺北市政府官員(受訪者 S2)指出,郝龍斌市長任內
(2010-2014)透過「多元增加公營住宅數量」行動計畫在四年內提供 4808 戶,長期目標為達到臺北市社會住宅存量的 5%,並把重點放在社會住宅的推 動上,也為了避免重蹈過去出售國宅的覆轍,不隨中央推動合宜住宅政策,
到了 2015 年柯文哲市長上任,亦將透過「公共住宅計畫三部曲」目標為 4 年 2.5 萬戶,整體來說,除了目標數量與興辦方式的差異外,從郝龍斌市長到柯 文哲市長的政策焦點皆是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
臺北市政府這個地方其實沒有太多轉變啦,太多轉變只是在說,因為過 去長期出售的結果是很不好的經驗嘛…那中央當然只是在過去並不清 楚的情況下所做的一種政策上…他並不了解住宅的本質啦(前北市府官 員,S2)
二 、新北市政府之重要政策轉變
新北市的部分,尌民間團體(受訪者 G1)與新北市政府接觸過程的觀察
新北市的部分,尌民間團體(受訪者 G1)與新北市政府接觸過程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