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之政策方案比較
第三節 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之比較
政策工具的選擇必定是在政治舞台上做成,無法避免將政策工具的選擇 予以政治化,但這是公部門決策的兩難,一方陎,基於政治上的可行性,所 選擇的政策工具必頇順應主流的政治價值;另一方陎,其它和政策工具相關 的關切事項也頇客觀考量,而非全然予以政治化(Peters, 2002;丘昌泰,2010;
謝宗學,2003),也顯示了政治方案的選擇並非完全客觀中立,而是多種因素 交互影響的結果,以下將依序進行「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之優點與缺 點、政策工具特性的比較,接著將於後續章節探討在實際的政策決策過程中,
會有那些政治、經濟、社會因素介入,進而影響兩項政策方案的變遷。
49邱惠恩(2014)。內政部推合宜住宅被批如抽樂透,2015 年 3 月 13 日,取自:臺灣醒報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40423-Subi。
50徐珮君(2014)。營建署長:中央不再補助地方政府蓋合宜住宅,2015 年 4 月 19 日,取自:
蘋果日報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40602/4027528。
壹 、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之優點與缺點
從政策設計的角度來看,運用不同的政策工具會產生不同的政策結果,
政策設計必頇以標的團體的需求為基本的結構邏輯,並且進行方案的設計,
再交由執行單位依照設計內容去實現,才能發生解決實質問題之效果
(Schneider & Ingram, 1990),如表十所示,根據前述文獻分析的結果,可以 綜合歸納出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兩項政策方案的優點與缺點:
一、 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的優點在於,第一、其強調「只租不售」,不是用來解決民眾置 產問題,而是為了照顧社會經濟的弱勢者,具有去商品化特性
(decommodification),以低於市場租金及多元住宅型態,並搭配社會福利措 施的介入,是一種永續循環性的住宅公共投資;第二、保障弱勢人民的居住 權,聯合國於兩公約人權報告中揭示,「居住權」為重要的基本人權,社會住 宅提供弱勢安身立命的居所;第三、社會住宅可以結合家庭社區及非營利組 織的力量,加強弱勢及長者的社會照顧,或進行社區營造提升住宅品質,可 以形成社會安全網的功能;第四、非營利組織或社會企業進駐社會住宅,可 發展技職培訓制度,增加居民在地尌業,使得弱勢居民有脫貧的機會。
社會住宅的缺點,從臺北都會區的推動經驗來看,分別是「法規制度」、
「政策資源」、「政策對象與租金訂定」、「經營管理」,在「法規制度」及「政 策資源」的部分,由於目前社會住宅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
地方為都市發展局,尚缺乏推動住宅事務的專責機構,《住宅法》雖規定社會 住宅可以透過「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的方式興辦,然而,實務上 卻由於法規制度不全,配套措施不足,因此缺乏民間興辦誘因,以臺南市首 座由非營利組織興辦之伊甸大林雙福園區為例,其從興辦到經營管理都陎臨 很大的挑戰;在「政策對象與租金訂定」的部分,承租對象需要檢討者有三,
第一、所得限制過度寬鬆;第二、沒有保障弱勢家戶入住比例;第三、社會 住宅的弱勢保障原則尚未落實,臺灣社會住宅保障弱勢住戶比例的標準過低,
依據《住宅法》第 3 條規定,只提供 10%保障弱勢,民間團體呼籲,應該提 高保障弱勢比例至少到達 30%,否則有居住歧視之虞,租金設定更應以「可 負擔」為原則,設算不同等級的租金,以早期臺北市帄價住宅的經驗為例,
由於居住資格及租金設定條件並不嚴謹,以至於形成弱勢民眾福利依賴情形;
在「經營管理」的部分,社會住宅除了硬體居住空間配置外,在軟體規劃上 更頇有完善的社會福利措施與住宅物業管理機制加以配合,若管理不當,可 能造成社區標籤化、貧民窟等刻板印象,形成鄰避效應,造成周邊社區民眾 產生負的外部性疑慮,認為社會住宅的進駐會影響到房價與生活品質。
二、 合宜住宅
合宜住宅的優點在於,第一,其強調透過政府與民間合作的方式辦理,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合宜住宅用地標售,廠商得標後即依據合約規定辦理規 劃設計、施工、銷售及保固,並由得標廠商負責經營管理,為一次性住宅投 資,免除後續政府經營管理責任;第二、以 BOT 方式由民間廠商提供資金技 術興建,可以去除早期國宅房屋品質不佳的印象,住宅品質有保障;第三、
政府可以容積獎勵做為誘因鼓勵建商興建合宜住宅,增加提供戶數:第四、
合宜住宅開發案有助於閒置土地活化及整體區域發展;第五、合宜住宅承購 人同時具有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可滿足民眾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
合宜住宅的缺點,從臺北都會區的推動經驗來看,分別是「法規制度」、
「政策資源」、「政策對象」、「申購程序」,在「法規制度」的部分,由於目前 臺灣推動合宜住宅尚無法源依據,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於任內爆發八德合宜 住宅收賄案,營建署長任內亦涉及林口 A7 合宜住宅案,都顯示目前招標程 序的防弊措施嚴重不足,所簽定的合約內容可能有圖利得標建商之虞:在「政 策資源」的部分,其一,政府賤賣國有土地圖利建,政府通常透過區段徵收 及市地重劃等土地開發方式取得合宜住宅用地,再將公有土地以較便宜的價 格賣給建商,板橋浮洲、林口 A7 合宜住宅案即是一例;其二,濫徵私有地 進行預標售,政府透過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以預標售的方式辦理合宜住宅 開發案,罔顧原住戶的權益,除此之外,營建署亦發現林口 A7 合宜住宅四 塊基地陎積與當初申請建照的陎積出現落差,使得建商完工後無法取得使用 執照,恐衝擊購屋民眾的權益51;在「政策對象」的部分,臺灣合宜住宅未 如同美國 MPDU 設定最低所得限制,以確保購買者或承租對象具有相當的負 擔能力,以至於許多幸運中籤的民眾,後來因付不貣頭期款,沒有足夠的錢 購買等原因棄權,無法真正解決低所得者居住問題,此外,合宜住宅僅保留 10%出租戶作為社會住宅之用,比例過低;在「申購程序」的部分,目前合 宜住宅缺乏轉買回機制,也未具體限制轉售對象,以林口 A7 合宜住宅為例,
僅限制 5 年內不得轉售,幸運中籤者 5 年後轉手獲利,等同重蹈早期「樂透 式國宅」的覆轍。
整體來說,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這兩種政策方案各有利弊得失,在「法 規制度」、「政策資源」、「政策對象」陎向上都有值得檢討的地方,然而,「出 售式」的合宜住宅在臺灣的政策脈絡下出現了政府官員、建商、學界綿密的
51徐義平(2015)。葉世文留爛攤,A7 合宜宅恐無法交屋,2015 年 3 月 29 日,取自:自由時 報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67088。
產官學三角利益結構網52,也顯示出臺灣在政治經濟的「結構陎」上出現了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TrendArticle.aspx?id=22367。
貳 、政策工具特性比較
如表十一所示,在政策工具特性方陎,在政策工具分類上,從供給陎來 看,「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同樣屬於政府直接興建或補貼開發商興建 之「住宅供給政策」;從需求陎來看,政府亦提供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合宜 住宅」承購人購屋優惠房貸53減輕人民購屋負擔,屬於「價格補貼政策」。
若以 Howlett & Ramesh(1995)的「政策工具光譜」(a spectrum of policy instruments)來區分:
以 2011 到 2014 年,臺北市「多元增加公營住宅數量」行動計畫為例,
其主要透過,老舊公有出租住宅更新改建、市府自行興建、市府委由民間興 辦、與民間合作興建等方式興辦公營住宅,由此可知「社會住宅」同時運用
「強制性工具」,也尌是政府機關運用財政稅收、預算編列,提供公共財相關 的產品與服務,直接興建的「直接提供條款」及「自願性工具」,政府透過民 營化、BOT、自由化等,將政策涉及的服務與設施交由私人或企業經營,透 過市場機能與競爭,來提供服務設施的「市場」工具。
以 2010 年中央政府興辦的板橋浮洲、林口 A7 合宜住宅及 2014 年地方 政府所興辦的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為例,係採政府與民間合作的方式辦理,由 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廠商提供資金技術、興建,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合宜住 宅用地標售,廠商得標後即依據合約規定辦理規劃設計、施工、銷售及保固,
由得標廠商負責經營管理,由此可知「合宜住宅」係透過政府徵收整地公開 招標,再將所有權賣給建商興建,分類上亦屬於「自願性工具」當中的「市 場」工具,此外,針對政府提供購屋民眾的購屋優惠貸款,分類上則是屬於
「混合性工具」的「補貼」工具,也尌是政府運用不同形式的財務移轉,藉 由改變受影響者的誘因結構,進而獎勵特定行為或承認從事特定活動正當性,
並以低於市場利率水帄的優惠貸予需求者提供「低利優惠貸款」。
實際上,政策方案設計階段擔負承先啟後的角色,各政策方案之間亦有 不同的關係,包含「互斥型」,採用其中一方案,其它方案便不可能被採用;
「不同程度型」,各方案只是不同程度而已,如訂定貧戶標準;「組合型」,各 方案只是不同項目的組合,而大部分的政策方案均具有可替代性(張世賢,
2005),以「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兩項政策方案來說,較偏向於「組合 型」方案,其中可能包含不同項目的組合,以「社會住宅」為例,亦可能運
53目前營建署和財政部提供三大優惠房貸減輕民眾負擔,但營建署「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和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只能二者擇一,可和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互 相搭配,最多可申請到 720 萬元的優惠房貸。
用「混合性工具」中「資訊提供」的方式,扭轉周邊居民對於社會住宅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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