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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影響竊盜罪的成立範圍,要解決這樣的情況,必須重新定義排除意思 的內涵,且以此為出發點畫出一般竊盜與使用竊盜間的合理界線。

第三節 具體標準

雖說不論日本或我國,皆定義使用竊盜為「一時使用之後即為返還」,

但在具體個案的判斷操作上,學者與實務似乎也意識到了傳統定義的不 足,而採用一些更為具體的標準來說明補充「一時使用後返還」這個定義,

來判斷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以劃分不可罰的使用竊盜與可罰的一般竊 盜。本文認為,可以憑藉著這些具體標準來重新歸納、定義排除意思之內 涵,以解決排除意思在我國之困境,因此以下本文試將這些具體要素分類 如下做個別分析討論:

第一項 返還意思

較早之前,日本實務判定使用竊盜是否可罰的基準是,視有無「返還 意思」而定,在有返還意思的一時使用的情形,會被認定成只不過是一時 的利用妨害,並非否定被害人的所有權,則否定不法所有意圖的存在而不 構成竊盜罪274;學說上也呼應此一實務見解認為,除了一時使用之外還必 須有使用後馬上返還的意思才可以275

在以破壞或使用後就將交通工具放置不管的情況,實務早在大判大正

274 山口厚,法学教室,294 號,頁 134,2005 年 3 月。

275 森下忠,使用窃盗,收錄於:刑法(各論),木村亀二編,頁 87,1962 年新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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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 2 月 4 日276在被告以一時使用為目的,竊取他人的自行車的「自行車 使用竊盜事件」,即認為「刑法第235 條竊盜罪之成立以對他人之財物有 不正領得之意思而侵害他人的持有、將物移至自己持有之下為必要,因此 以單純一時使用之目的將物移入自己持有之情形,並不構成竊盜罪」,若 一開始只有單純一時使用的意思,即使之後在使用中有破壞或擱置不理的 事實,也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若當初就有「在擅自使用之後將之破壞捨 棄的意思」,則因為已經超越了單純一時使用之意思,而有不法所有意圖。

若依照此一判決的標準,只要在將他人之物移轉於自己持有之時只有單純 的一時使用意思的話,不管使用的時間再怎麼長,也不會構成不法所有意 圖277

但在之後的實務,認為有返還意思的擅自一時使用案例也有不法所有 意圖的見解成為主流278,這些判決之所以會認為一時使用的案例可以構成 所有意圖,所持的理由雖有所不同,但約略可大致歸納為下列幾點:

一、 表現與所有權人相同的事實之意

有判決認為行為人一時使用的狀況已表現了其與所有權人相同使用 物之意思,像是在被告人等在強盜傷人後被追捕,而企圖用船逃走,即划 走繫留在岸邊、柴田国松所有的一艘肥料船至海上,並有到對岸後將該肥 料船捨棄不管之意思的「肥料船事件」279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等有在對 岸將該船乘坐後擱置不理的意思,對該肥料船侵奪柴田国松的持有,一時 性排除該船權利人,終局取得自己對該船的完全支配,有表現與所有權人 相同的事實之意」。

276 大審院刑事判決録,21 輯,頁 663。

277 荘子邦雄,不法領得の意思,総合判例研究叢書(5)刑法(10),小野清一郎等編,頁 23,1958 年;前田雅英,刑法各論講義,頁196。

278 西田典之,刑法各論,頁149,2009 年 6 月 4 版補正版;大谷實,刑法各論の重要問題,頁 216。

279 最判昭和 26 年 7 月 13 日年,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5 卷 8 號,頁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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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當初本打算將他人之汽車開出駕駛兜風後放回原處而一時使 用汽車,並無將該車永久以自己之物使用或為其他處分之意思,駕駛的距 離和時間是,從凌晨零點到將近下午四點之間,從被害者住處開到江差 町,且在該處飲食並到處兜風,開了很長的距離及時間,尤其是被告在歸 途時不小心將車子落入道路旁的側溝而引起事故,而就這樣將車子放置在 現場後逃回家的「兜風四小時肇事事件」280,法院認為「即使本案犯行是 發生在通常被害人不會使用該車的深夜,且被告在一開始就有使用後返回 該車之意思,即使被告本來的使用目的是一時的排除權利人,也可認為被 告取得對該車的完全支配,與所有權人相同自由行使之意來駕駛」。

從柏青哥機中以磁鐵取走小鋼珠,打算用拿走的小鋼珠以歸還給店家 的方式換取獎品的案子「小鋼珠竊盜事件」281,法院認為「用磁鐵從遊藝 場的柏青哥機器中取出小鋼珠的行為,即使其目的是將柏青哥小鋼珠作為 交換獎品的手段,非基於經營者的意思,將小鋼珠移入自己持有,而有再 度使用、將其交換獎品與否的自由,所以關於小鋼珠表現出以自己做為所 有人而行為之意思,並非使用竊盜」,因此被告對小鋼珠有不法所有意圖。

想要假裝將服飾商品退貨以取得金錢,而從賣場拿走商品之行為的

「商品退貨事件」282,法院認為「被告對本件商品並非單純將之返還於原 處,而是有假裝成像這些商品的正當買主(即所有人)的樣子來退貨以取 得貨款之意思,而從賣場拿出商品,被告這樣的意思即是排除權利人,以 物之所有人自居而行為,不外乎是以合乎物之用法的方法利用處分之意 思。因被告持出商品的行為基於假裝成退貨以受有貨款之意思,因此與辯

280 札幌高判昭和 51 年 10 月 12 日,判例時報,861 號,頁 129。

281 最決昭和 31 年 8 月 22 日,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10 卷 8 號,頁 1260。

282 大阪地判昭和 63 年 12 月 22 日,判例タイムズ,707 號,頁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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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人所指出的從持出商品的場所到返還的場所距離很近、僅經過短時間、

被告也沒有將這些商品做為衣服穿著之意思的這些事情皆無關,被告構成 不法領得意思」

二、 明顯妨害被害人對物的利用

在開他人的汽車兜風,從上午七點到隔日下午一點,共 18 個小時的 案例「18 小時兜風事件」283,法院認為先從被害人對物的利用狀況出發,

「權利人岡村昇284為了將本案汽車作為日常代步之用和用於在夜晚來回其 所有的各店鋪這些必要的營業上利用,並未將該車借給他人使用,甚至一 天也不會將該車借給別人」,然後說明「被告因工作關係充分了解到該車 的利用狀況,綜合以上事實,被告的長時間使用對汽車權利人岡村的營業 上利用已經到達了構成障礙的程度,…從而即使有使用後返回的意思,可 認為被告有一時排除權利者之意…」。

三、 長時間使用

在為了搬運贓物反覆開著別人的車子,在夜間使用而隔天早上開回原 處的「夜間搬運贓物事件」285,法院認為「被告人等將汽車作為搬運竊盜 品之用,抱持著此一目的,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駕駛,所以即使打算在擅 自使用之後,將其返還於原來的位置所以即使打算在擅自使用之後,將其 返還於原來的位置,也能肯定被告人等有不正領得之意思」,以行為人長 時間使用財物來肯定其具有所有意圖。

打算開別人的車子兜風數小時後還回原本停放場所,約4 小時因沒有 駕照而被舉發的「深夜兜風事件」286,也有以長時間使用來肯定行為人有

283 東京高判昭和 33 年 3 月 4 日,判例タイムズ,80 號,頁 71。

284 本案之被害人,汽車之所有人。

285 最決昭和 43 年 9 月 17 日,判例タイムズ,227 號,頁 177。

286 最決昭和 55 年 10 月 30 日,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34 卷 5 號,頁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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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意圖之意思:「被告在深夜,從廣島市內的加油站停車場,以數小時 內完全置於自己支配下的意圖,擅自開他人所有的汽車出去兜風,而開著 該車在這之後的四個多小時間,在市內打轉,即使打算在使用後返還回本 來場所,被告對於該汽車仍應有不正領得意思」。

四、 使得物之價值遭受極大減損

將載有機密資料的文件持出影印或複製後歸還原本文件,而將複本帶 走的案例,實務也多認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像是東京地判昭和 59 年 6 月15 日的「富山化學事件」287、東京地判昭和59 年 6 月 28 日的「帝三製 藥事件」288289, 認為雖然行為人將資料影印後即歸還,並未將原本文件 帶走,但這些判決認為文件的經濟價值在於文件所記載的秘密情報內容本 身,而因為另外有同樣的資料(即行為人所複製的複本)存在,阻礙了權 利人獨占、排他的利用,使文件的價值遭受極大的減損,因此具有不法所 有意圖。

實務皆肯定這些案例中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此種看法為多數學說所贊 同,而紛紛認為是否為可罰之竊盜不應取決於返還意思之有無,大略的趨 勢是,採排除意思必要說的學者紛紛提出了不同的標準去判斷有無不法所 有意圖290,而採排除意思不必要說的學者則以此證立不法所有意圖的不必 要,而以另外的要素來劃定不可罰的使用竊盜之範圍291

287 判例時報,957 號,頁 118。

288 判例時報,1126 號,頁 3。

289 這些情報媒體使用竊盜的案例,本文將於「情報媒體之使用竊盜」部分詳細介紹。

290 荘子邦雄,総合判例研究叢書(5)刑法(10),頁 34;西田典之,刑法各論,頁 150 等,詳如後 述。

291 例如曽根威彦,不法領得の意思,收錄於:刑法の重要問題[各論]曽根威彦著,頁 142,2006 年2 版;大塚仁,刑法概說(各論),頁 201,2005 年 12 月 3 版增補版;川端博,刑法各論概要,

頁132,1990 年等,分別認為需用「可罰的違法性」、「是否取得占有」、「被害人承諾」等要件而 使某些使用竊盜之案例被排除於竊盜罪的範圍外;因我國明文規定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本文之方 向為「利用不法所有意圖來劃定不可罰的使用竊盜之範圍」,不擬深述不必要說的處理方式;概

頁132,1990 年等,分別認為需用「可罰的違法性」、「是否取得占有」、「被害人承諾」等要件而 使某些使用竊盜之案例被排除於竊盜罪的範圍外;因我國明文規定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本文之方 向為「利用不法所有意圖來劃定不可罰的使用竊盜之範圍」,不擬深述不必要說的處理方式;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