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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若行為人有「著眼於該財物與其他財物區別的特性」這樣的對特定物 之認識,不管有無以財物具有的用法或效用來積極利用享受的意圖,即應 肯定不法所有意圖的存在443。因此在所有行為人具有毀棄隱匿目的的情 形,某一部分(應該說有相當數量)的案例仍是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444。
第五項 毀棄、隱匿以外之意思
因利用意思將領得罪與毀棄罪區別的必要主觀要素,只要並非專門以 毀棄、隱匿的意思侵奪財物占有即可構成利用意思,因此只在單純以毀棄 隱匿意思侵奪財物時才會不符合利用意思445。學者林美月子亦認為,只要 行為人並非以一時使用(使用竊盜)的意思或毀棄隱匿的意思,即是排除 所有人而設定與所有人同等支配地位的所有意圖446。
實務上在「惡作劇事件」447中,判決認為應該「將全部『想要毀壞或 隱匿他人之物』以外的情況解為具有不法領得意思」,也是採這個見解。
第六項 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
學說上有認為,利用意思之認定不應以物之經濟上用法為必要,而應 解為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448;學者山口厚認為,利用意思雖 然也可以說成「從其經濟上用法利用或處分之意思」,但實質上應說成「享
443 豐田健,法学研究,61 卷 2 號,頁 267,1988 年。
444 豐田健,法学研究,61 卷 2 號,頁 273,1988 年。詳可見後述「竊盜罪與毀損罪之區別」。
445 大谷實,刑法講義各論,頁185。
446 林美月子,不法領得の意思と毀棄・隠匿の意思,立教法学,75 號,頁 15,2008 年。
447 同註 404。
448 豐田健,法学研究,61 卷 2 號,頁 267,198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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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449;實務上在「殺人滅跡事件」450也認為
「至少必須要有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
採利用意思不必要說之學者內田幸隆451認為「利用意思」的意義及內 涵並不明確。例如行為人在珠寶店將某顆鑽石竊出,若其目的為
(A)將這個鑽石在黑市中賣掉
(B)加入自己的收藏品而放於自宅鑑賞
(C)想要使珠寶店的經營者感到困擾而將鑽石藏在自己家裡
(D)想要實驗看看如果將鑽石燃燒會變怎樣的情況
若將「利用意思」解為「利用、處分該物之意」的話,在(A)的情 形不會有問題,但在(B)的情形,行為人只是想在自己家裡好好的觀賞 鑽石,「觀賞」財物與「利用」財物的語意上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是否可 說是利用財物即有疑問。
若著眼於「保管於自宅」的這點認為行為人具有經濟上的支配而該當
「利用」,但是這樣的話,同樣在也是保管於自宅的(C)的情況,將「利 用意思」作為區別領得罪和毀棄隱匿罪的必要說者又認為,並不該當「利 用意思」452。
若認為「利用」不以產生客觀的利益為必要,具有行為人主觀上的利 益也可以,這樣解釋的話,確實在(B)行為人是為了滿足自己主觀的收 藏癖而可以構成「利用」,而在(C)中行為人並非為了滿足自己主觀利 益,而是想要加害珠寶店經營者(但是說不定加害於對方可以間接的滿足
449 山口厚,クローズアップ刑法各論,頁196,2007 年;山口厚,問題探究刑法各論,頁 122。
450 同註 424。
451 內田幸隆,奈良法学会雑誌,17 卷 1、2 號,頁 85,2004 年 9 月。
452 內田幸隆,奈良法学会雑誌,17 卷 1、2 號,頁 84,200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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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在(B)和(C)的情形作主觀上的大略區別,但 在(D)的情形,行為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因為也是為了行為人自 己的主觀利益453,所以這種看似毀損的行為仍然可以認為有利用意思。
像這種不論採用主觀或客觀標準都不夠適當的問題也會發生在前述 的「為了自己直接或間接的利益來處理財物之意思說」和「享受從財物所 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說」中;在前者,會有如何定義「利益」的問題;在 後者,問題就在於什麼是「效用」,若是指「客觀」的效用,所有意圖就 無法包括到(B)這種在奪取財物時意圖將財物納入自己的收藏品而放於 自宅鑑賞的情況,因為只有保管財物,並無法產生任何客觀上的經濟效 用;若是指「主觀」的效用,在以好奇心奪取財物的(D)的情形也會具 有所有意圖,但形成這樣子的結論,應該不是提出「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 些效用之意思說」的學者之本意454。
第四節 竊盜罪與毀損罪之區別
不論是我國還是日本,通說455皆認為利用意思之主要功能是在於區別 竊盜罪和毀損罪,更有主張因為竊盜罪以所有意圖中的利用意思之存在為 要件,而賦予了竊盜罪之法定刑高於毀損罪的正當化基礎。實務上也不乏 難以歸類為竊盜罪或毀損罪的案例,例如為了報復而以丟棄為目的竊取他 人財物者;在這種難以歸類的案例上,關鍵點通常在於行為人所有意圖之 有無,因此本節將從區別竊盜罪及毀損罪的角度切入,分析竊盜罪與毀損
453 內田幸隆,奈良法学会雑誌,17 卷 1、2 號,頁 84,2004 年 9 月。
454 內田幸隆,奈良法学会雑誌,17 卷 1、2 號,頁 88,2004 年 9 月。
455 詳細說明參照本文第三章第一節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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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不同之處,以及竊盜罪之法定刑為什麼比毀損罪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