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隱匿行為與不法所有意圖
二、 隱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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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認為,毀棄和隱匿為同「質」的問題,在兩者間不過只是「量」的差 別而已569。將物隱匿使被害人一時無法使用該物亦是無形的毀損570,因此若 將物品放置於所有人難以發現的場所,可以器物損壞罪加以處罰。採不法 所有意圖不必要說的學者以毀棄的目的移轉占有也可作為竊盜罪加以處 罰作為前提,是將毀棄的概念只限定在「物理損壞」571。
不可罰的情況是,行為人將物品放置在容易發現的場所,這並不構成 所謂「隱匿」572;因此即使是支持「隱匿」為毀損行為態樣之一的學說,
也並未一律認為只要該當「隱匿」就一定構成毀損。
若依照利用意思不必要說,幾乎將所有的隱匿行為都歸類為成立領得 罪,但日本刑法第 40 章將毀棄和隱匿同時並列,因此這樣的處理方式有 違反法律價值體系之虞573。
但有批評見解認為,占有移轉行為不僅未必一定要將隱匿作為概念要 素,且將隱匿解為毀棄的其中一種態樣就有根本上的疑問574。本文認為,
重點在於隱匿行為是否有使物喪失其效用到與「毀損」相當的地步,而並 非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能符合「隱匿」這個要件;另外因為我國的毀損罪中 之構成要件行為有「致令不堪用」的規定,因此即使在我國,使物喪失效 用的隱匿行為可以該當「致令不堪用」的構成要件,而成立毀損罪。
犯罪類型來處罰
(4)若隱匿行為使得他人無法利用信書,則侵害其效用,構成器物毀損罪;若隱匿行為的程度 只是妨害信書被發現而已,則構成信書隱匿罪
(5)若隱匿已送達收信人的信件則構成器物毀損罪,若收件人尚未占有,則構成信書隱匿罪。
關於此爭議之論述及批評,詳可見山中敬一,刑法各論I,頁 456-457;伊東研祐,法学セミナ ー,652 號,頁 120-121,2009 年 4 月。
569 川端博,刑法各論,頁63。
570 大谷實,刑法講義各論,頁338;山口厚,クローズアップ刑法各論,頁 196。
571 山口厚,クローズアップ刑法各論,頁 196。
572 山口厚,問題探究刑法各論,頁113。
573 中森喜彦,法学セミナー,468 號,頁 98,1993 年 12 月。
574 曽根威彦,刑法の重要問題[各論],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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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小結
利用意思的內涵與排除意思一樣,其傳統定義都有不夠清楚、以致於 無法順利處理某些個案,或產生應以竊盜罪處罰,卻因為行為人欠缺不法 所有意圖而形成處罰漏洞的情況,學說和實務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才會 紛紛提出利用意思的具體標準,造成利用意思的範圍有擴張的趨勢,日本 刑法因沒有明文規定不法所有意圖,或可採取不法所有意圖不必要說來將 這些原本無法處罰的案例入罪化,但在已有明文規定不法所有意圖的我 國,正確的定義利用意思應是解決這些處罰漏洞的必要途徑。
利用意思的具體內涵,本文認為必須要參考利用意思的目的而做解 釋,雖然日本多數學說所主張的「竊盜罪等領得罪因為行為人可以從中取 得財物,對於一般人具有較強的誘惑力,也比較會有反覆實行的狀況,從 一般預防的觀點而言有強烈抑止的必要」是用來說明竊盜罪之刑度之所以 會高於毀損罪的基礎,但這也顯示了利用意思的存在將竊盜罪等定位為
「取得財物」的取得罪之特性,所以可以此來劃定利用意思的具體標準;
本文認為,適宜的標準是山口厚老師所主張的「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效 用之意思說」,因為這種說法可以表現出竊盜罪的取得犯性質,也可以切 合本文認為竊盜罪的保護法益是「人類可以從物之中所使用獲得的利益」
之見解。
但所謂「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如果過廣的解釋,會造 成單純以毀損隱匿之目的取得物之占有的情況也會該當利用意思,例如在 教育敕語案中,就有批評者認為也可以說成被告想要藉由奪取教育敕語謄 本的行為,來獲得排擠報復校長及自己升遷的利益,也可以算是享受從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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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因此不能無限制的將「享受從財物所生的某些 效用之意思」擴張解釋,而必須做出必要的限制;本文認為,可以限定為 財物所生的「直接」效用,這樣也可以呼應在綜合理論中對價值理論之適 用範圍所做之限制;而若是單純以毀棄或隱匿的意思,除非毀損財物才能 使財物產生其直接效用(例如偷取甜甜圈之目的是為了將之吃掉以填飽肚 子的情況),否則不會構成利用意思。
像是在前述冒領支付督促正本的案子,不可否認的,行為人的目的是 在於得到叔父之財產,「取得支付督促正本」是構成這個目的的手段,但 也僅是手段「之一」而已,因為就如學者所說的,「取得支付督促正本」
所直接造成的結果是「構成支付命令的合法送達」575,並非就可以直接取 得叔父之財產,還必須要叔父未提出異議、法院許可強制執行等程序,就 算可以順利地進行強制執行,還必須等到法院將強制執行所得之財產分配 給行為人,才能算是大功告成,因此取得叔父財產並非支付督促正本本身 所「直接」產生的利益,故行為人並不構成所有意圖。
575 井上弘通,ジュリスト,1304 號,頁 173,200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