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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判決趨勢:擴張利用意思範圍

第一款 毀損意思與所有意圖

二、 近年判決趨勢:擴張利用意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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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這也是因為實務已經沒有嚴格遵守「依財物的經濟上用法利用處分之 意思」的標準。之所以會有這種情形,意圖惡作劇而拿走他人菜刀等物的

「惡作劇事件」464判決中,即說明「…不法領得意思,依照判例是必須限 定在「以經濟上用法利用或處分之意思」。判例這樣的限定構成了竊盜罪 和毀損罪的區別,只有以破壞或隱匿物品的意思奪取他人對物之支配的行 為,不能認為是不法領得意思的毀棄罪,反過來說,竊盜罪以不法領得意 思為必要,其意為以經濟上用法利用處分物之意思。但是,在並不能認為 行為人有積極的以經濟上用法利用或處分之意思,也不能認為對他人之物 有破壞或隱匿意思的情況就會陷入難以處理的困境。」,法院在處理這種 既不是毀損罪、依之前判例的見解又似乎不太符合利用意思定義的本案情 況,若將其定為無罪又會造成處罰漏洞,「原本竊盜罪,即是以領得他人 之物的方法的犯罪,毀棄罪則並非以領得他人之物的方法,而是侵害物之 利用價值及效用的犯罪,像本案這樣的中間地帶,不得不歸類成竊盜罪。

果真如此的話,判例的用意是,將全部「想要毀壞或隱匿他人之物」以外 的情況解為具有不法領得意思,做為積極表現不法領得意思的概念,排除 掉毀損或隱匿這樣非以經濟上處分的意思,以這樣的見解來理解『從財物 之經濟上用法利用或處分之意思』是適當的。」用解釋「從財物之經濟上 用法利用或處分之意思」的方式,認為即使依判例的見解,像本案這樣的 情況,仍是有不法所有意圖,可構成竊盜罪。

像是在「偽裝竊盜案事件」465中,被告蒙面毆打曾經交往過的A 時,

想要假裝成竊賊的犯行,於是拿走了裝有現金的包包。被告在逃跑途中,

從包包裡拿出錢包後丟掉包包,回到自己家裡後,從錢包內拿出現金放入 信封保管,將錢包與其他的內容物作為垃圾一起丟掉。然後,被告以放火

463 山口厚,不法領得の意思,法学教室294 號,頁 134,2005 年 3 月。

464 同註 404。

465 東京高判平成 12 年 5 月 15 日,判例時報,1741 號,頁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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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侵入A 經營的、沒有人的餐廳,決定放火,為了假裝成竊賊所為,

從該店內拿走有現金的錢包、領帶、戒指,將現金放入信封保管於自宅,

錢包丟掉,領帶和戒指放在塑膠箱內埋於自宅庭院,被告並未為財務問題 所困擾,被告犯罪的動機主要是意圖對A 報復,拿取金錢並非主要目的;

法院認為「被告搶奪或偷盜財物並非主要目的,也並非單純廢棄或隱匿財 物之意思,在第一犯行,從事前就有假裝成竊盜犯所為的意圖,利用了A 為保住性命拿自己的包包來交換的行為,奪取了A 的包包,在第三犯行,

打算在那裡假裝成小偷,為了實現這個意圖,將前述財物拿出、侵奪所有 人之占有,在這些事實發生之後,不管是在上述何種情形,被告皆應有不 法領得意思。被告在各犯行後,將所取得的財物一部分廢棄、一部分繼續 保管,並非消費、賣掉等處分行為」而肯定其有不法所有意圖,甚至對於 被告對於丟棄了部分財物這部分認為「…被告將所取得的部分財物丟棄或 廢棄的這點,或許將目的財物以外的東西,在犯行後廢棄的行為,也是盜 竊犯所必要;被告並未仔細確認取得財物之內容,就這樣廢棄其中一部 分,不能否定其具有不法領得之意思」也肯定被告對之有不法所有意圖466

對於這些實務見解,採利用意思不必要說學者莊子邦雄認為,以「隱 匿」來使拍賣延期,也會因為延期而產生經濟上得利的可能性,拿走登記 簿而使汽車登錄不能進行,也會使某些經濟上的利益喪失,因此廣義的來 說,也都稱得上是「經濟上之用法」467,因此「經濟上用法」這個要件並 沒有明確的範圍。

三、 意圖隱蔽自己犯行

另一方面,在為了防止自己犯罪被發現、打算毀棄或丟棄而奪取他人

466 還有像是某些意圖隱蔽自己犯行而想要廢棄他人財物的相關判決,實務也有認為該當不法所有 意圖者,詳後述「意圖隱蔽自己犯行」。

467 荘子邦雄,総合判例研究叢書(5)刑法(10),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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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的情況,對於是否構成利用意思,判決呈現比較不統一的狀況。

(一) 肯定說

有認為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者,像是為隱蔽自己犯罪而取出公司的 手提金庫後投棄河中的「手提金庫案件」468,法院認為「…依原判決舉出 的證據,被告人表示為了隱蔽自己到目前為止的犯行,從大金庫內取出本 案手提金庫頭迄於距現場二百數十米的河中,所以依這些說明,被告人有 終局的奪取被害者持有且處分該物表現出事實上自己為所有人之意思,即 為不正領得意思,其行為清楚地構成竊盜罪。」;以及為了假裝成竊盜案 而拿走值錢的東西埋在自家庭院裡的「偽裝竊盜案事件」469,法院認為被 告並非「單純出於廢棄或隱匿物之意思」,而有假裝成竊案之意圖,因此 認定其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 否定說

但亦有判決在同樣是在為了防止自己犯罪被發現、打算毀棄或丟棄而 奪取他人之物的情況,否定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在怕迷幻藥的犯行 被發現而以廢棄的意思用強暴的方式取走迷幻藥的「迷幻藥事件」470,法 院認為「…廢棄意思,應當解為並不包含在不法領得意思之內,關於本案,

如前所示,被告兩名,以讓A 拿出迷幻藥這點進行意思聯絡,但被告辯解 道,即使讓 A 拿出迷幻藥,對迷幻藥也只有廢棄的意思…鑑於被告從 A 處拿走迷幻藥的經過,被告上述之之辯解雖只是為了使自身免於罪責,但 仍難以不接受這些辯解,因此被告人等迫使A 拿出迷幻藥,以供自己之用 或持有,並非讓與給第三人的意思,僅是出於廢棄的意思。這樣一來,被 告人等抱持著前述的意思,不能謂其對迷幻藥有不法領得意思,另外也並

468 大阪高判昭和 24 年 12 月 5 日,高等裁判所刑事判決特報,4 號,頁 3。

469 同註 465424。

470 同註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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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足以認定被告有對迷幻藥有不法領得意思的證據,因此不能論以強盜

(未遂)的罪責」,認為行為人為了隱蔽犯行而拿走財物的目的只有「廢 棄意思」,而不構成利用意思。

還有在為了掩飾自己以偷取現金而侵入住宅的目的拿走內衣以偽裝 成內衣賊犯行的「偽裝內衣賊案件」471中,法院對「依經濟上用法利用或 處分」有著比較特別的定義,認為「依經濟上用法利用或處分」並非只有 著眼於物的經濟價值以該物的本來預定之利用方法利用或實現其交換價 值而已,「例如因為性方面的嗜好而拿走內衣的情況,應解為『利用享受 該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但若停留在利用或享受『以毀棄隱匿的目的奪取 該物占有』的這個狀態,應欠缺不法領得意思。…依照這些事實,被告拿 走這些內衣,不過就是為了隱蔽自己的犯行,對拿走的內衣有在逃走後直 接丟棄的意圖,實際上從犯罪地點退出後也直接將這些內衣丟棄,可以說 是利用『從犯罪地點奪取內衣』的這個狀態,並無利用享受從這些內衣而 生的某些效用之意,因此不能認為其有不法領得意思。」

在被告殺害被害人後從屍體拿走不會腐敗的貴重金屬,以避免之後因 此認出被害人身分而使自己的殺人犯行被發覺的「殺人滅跡事件」472中,

雖然檢察官主張,竊盜罪與毀棄罪的區別應以是否伴隨著必然的占有奪取 而定473,法院也是認為「本案的情況,被告已經從被害者奪取手錶及戒指 的占有而完全的置於自己支配之下,是以消除和屍體關連性的目的,已超 越單純對手錶及戒指的物理上損壞或是滅失其效用的目的而具有積極目 的,恆久的占有奪取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應論以竊盜罪。但是,即使 認識到關於被告的恆久占有奪取是不可或缺,但很明顯的,先前並沒有享

471 同註 425424409。

472 同註 424。

473 這部分似採不法所有意圖不必要說的主張,以是否有「占有侵奪」而區別毀損罪及取得罪,詳 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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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何效用之意思。檢察官的主張,減縮了不法領得意思的構成要素,在 不法領得意思上加上了個別的基準來區別竊盜罪和毀棄罪,這是檢察官自 己獨到的見解,以判例立場來說也並非合理,因此不能採用」,認為本案

「…被告為了防止犯行被發覺而丟棄手錶等而將這些東西從屍體上拿 走,照預定那樣前往丟棄,在這期間被告為了專門將手錶等跟屍體一塊搬 運而繼續占有手錶等約 11 小時,並未認識到在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利用這 些東西,因此被告並無有享受從手錶等所生的任何效用之意思。在本案 中,雖然在這之後被告C 有典當手錶的事實,但那是在被告人等完全取得 手錶等占有之後的階段,即使產生享受這些東西的效用之意思,也不能溯 及到占有奪取的時點來補充主觀要件。結局,在本案中,在被告人等取得 手錶等占有的時點,不能認為有不法領得之意思。」因此並無想要享受從 財物所生的某些效用之意思,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三) 實務見解分歧之理由

對於實務這樣的分歧,日本學說也紛紛提出看法,來解釋為什麼同樣 在為了防止自己犯罪被發現、打算毀棄或丟棄而奪取他人之物的情況,法 院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對於實務這樣的分歧,日本學說也紛紛提出看法,來解釋為什麼同樣 在為了防止自己犯罪被發現、打算毀棄或丟棄而奪取他人之物的情況,法 院會得出不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