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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判斷排除意思的存否。我國學者黃惠婷老師也認為323,僅對使用可能性 的剝奪,尚非「排斥所有或持有」,否則在日常生活中隨意一種不告而取 的行為皆成立竊盜罪,例如室友不在,為了趕報告而短暫取用室友書籍參 考的案例。

第五項 使用之方法

日本學者莊子邦雄認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要看使用之方法而 定;因為「使用」具有繼續性,從「使用方法」來看,即便在當初是以一 時使用之意思,但若在「使用中」發生本質上的變化而超越一時使用之意,

像是使用後破壞捨棄的情形,也應和「從一開始就打算用後丟棄」的情況 相同處理,而認為其皆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亦即只憑藉著使用之初的意思 去判斷,是無法決定有無不法所有所有意圖的324。且因為「使用」本身就 伴隨著某些經濟上利益,因此與日本實務「不以永久保持經濟上利益之意 思為必要」的態度並無矛盾。

但本文認為,此一見解將是否構成不法所有意圖的時點拉長到竊取行 為之後,在我國法以明文規定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並不可採,因為 意圖之判斷時點必須限定在行為人為構成要件行為之時,否則會使行為人 的行為是否該當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必須取決於「行為後」的情況,不但 不符意圖的判斷時點,也有危害法安定性之虞。

第六項 財物之價值

323 黃惠婷,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5 期,頁 155,2006 年 8 月。

324 荘子邦雄,総合判例研究叢書(5)刑法(10),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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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短時間的占有侵害,但在這段期間因利用而使物之價值顯著減 損的情況,並非不可罰,因為財物是含有值得保護的財產價值的物體325, 物的利用價值是非常重要的,不是只有將財物返還就可以了,也必須將「物 的價值性」之減耗列入考慮326;西田典之認為,如果是「做了一般權利者 應不會容許的程度、態樣的利用327」則具排除意思。所以若喪失其價值,

對權利者來說,可以說與喪失這個物的本身相同;如果有伴隨價值消耗之 意思,因為重大侵害了「構成所有權內容的利益」,即有排除意思,像是 偷出當日販售的票而立刻在劇場使用的情況328。較典型的例子就是,一時 持出他人的存摺來領出存款,而在今日,則是將具有財產價值的秘密資料 擅自影印的問題,像是本文在後面會詳細提到的「建設調查會事件」、「富 山化學事件」、「帝三製藥事件」等329

因此具體判斷排除意思的標準,不只要將返還意思的有無、一時使用 時間的長短加入判斷,而要將權利者因該擅自使用而遭受的損害和損害可 能性皆加入考量330。更有學說回歸到物體理論和價值理論的爭議,認為依 通說所採的綜合說,判斷所有意圖存否時,必須著眼於財物本身與價值,

因此有消耗價值得意思,也可以構成所有意圖331

日本實務在僅有一時的占有侵害,但對財物之價值顯著損害的情況,

仍有認為可成立不法所有意圖的傾向332,例如在前述的「富山化學事件」

325 中森喜彦,法学セミナー,468 號,頁 97,1993 年 12 月。

326 內田幸隆,Jurist 增刊刑法の争点,頁 168;西田典之,刑法各論,頁 150;森下忠,刑法(各 論),頁 87。

327 「一般に権力者が許容しないであろう程度・態樣の利用をする意思」,西田典之,刑法各論,

頁150。

328 山口厚,問題探究刑法各論,頁119。

329 本文頁 86 以下。

330 西田典之,刑法各論,頁150。

331 木村静子,不法領得の意思(使用窃盜),收錄於:判例演習(刑法各論),平野龍一編,頁 284,

1970 年。

332 曽根威彦,刑法の重要問題[各論],頁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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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為人將記載有關於新藥的機密資料帶出影印而在短時間內即返還,

判決仍認為「資料之經濟價值是憑藉於該資料所具現化的情報的有用性及 價值性,因此影印資料內容來獲得該情報的意思,應是排除權利人將該資 料作為以自己之物相同、從其經濟上用法利用之意思」而認定被告有不法 所有意圖,在「18 小時兜風事件」333中法院也認為「即使有使用後返還意 思的情形,在該使用伴隨著財物價值的消費時,當然已經不是單純的使 用,且憑藉著使用的時期或期間,被告認識到了其已妨害權利人以物之經 濟上用法之利用,一面無視於權利人的意思而大膽使用該物的情形,…應 構成不法領得意思。」。另外在「深夜兜風事件」334中,判決認為仍成立 竊盜罪,有學者認為此一判決之所以如此判斷,是因為汽車之價值甚高335, 且即使在短時間內也可以移動相當長之距離,對物所生的危險也較大的關 係336,在「自行車犯罪工具事件」337,判決也明白說明,就是因為「在這期 間自行車的消耗程度是輕微的」,所以「即使被告擅自騎出該腳踏車為了 做如檢察官所主張的侵入住宅、姦淫等違法目的,但抱持著此一目的的被 告並未達排除自行車所有人的意思,因此即使是為了單純的一時使用將該 自行車移入自己占有,亦不能認為被告有不法領得之意思。」

因此日本實務即使是在一時的占有侵害之案件,也甚為重視財物的價 值高低或特性,也將伴隨著一時使用的「價值消費程度」列入考量而綜合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排除意思338。學者團藤重光亦認為,若依價值說,伴 隨著價值消費的情況已非單純的「使用」,因而若有伴隨著價值消費之意 思,也就構成所有意圖,因此在交通工具使用竊盜方面,若有使用交通工

333 同註 283。

334 同註 286。

335 有認為若為價值高的財物時,即使是短時間的排除意思也足以構成不法領得意思。見町野朔,

刑法2 各論,頁 104,2006 年 12 月第二版。

336 中森喜彦,法学セミナー,468 號,頁 97,1993 年 12 月。

337 同註 294。

338 松宮孝明,ハイブリッド刑法各論,頁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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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到「損耗」的程度,應該就有所有意圖,也必須考慮使用方法、使用時 間、交通工具行走的距離等其他要素,若只是以通常的駕駛方法、使用方 法,即使開了相當的距離,通常也不會達到足以構成一般損耗的程度339

我國學者繼受德國之見解,在所有意圖的指涉對象上採物體理論和價 值理論的綜合說,因此多認為必須要使用後有交還意思,且需在「不使物 發生質變或減低其經濟價值的條件下加以使用」340,才可成立不可罰之使 用竊盜而免於竊盜罪之處罰。黃惠婷老師亦認為,行為人的短暫使用若已 轉為消耗且造成物的價值明顯受到損失時,則可肯定對動產價值的取得

341,像是對書店老闆而言,若老闆在新書上加封塑膠套、甚至加警告標誌

「拆封視為購買」,表示書的「嶄新價值」已是此書經濟價值上的重要功 能,因此若此一新書若被翻閱過,將變成二手書,剝奪其嶄新價值而明顯 減少書的交易價值,此時若行為人從書店拿走該書打算回家閱完後歸還,

此時即可肯定其具有取得意圖。蔡聖偉老師認為342,若是從一般人家中取 走書籍,因為對於一般的擁有者來說,重點不在於書的新舊,而是在內容 上的閱讀價值,而這個價值並不會隨著閱讀次數多寡而有所減損,所以暫 時借閱的行為人原則上不具所有意圖。

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亦認為,即使有返還意思,「若行為人已就物為消 耗性使用,致該物發生質變或減低經濟價值之條件下加以使用」343時,則 應非使用竊盜。因此可以說在我國實務與日本的多數學說和實務中,在判 斷有否排除意思時必須考量「財物價值的消耗程度」的這個見解已成為共

339 団藤重光,注釋刑法(6)各則(4),頁 54。

340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頁330;黃惠婷,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5 期,頁 154,2006 年 8 月。我 國實務亦有採此見解者,可參照台灣高等法院89 年上易字第 265 號刑事判決判決。

341 黃惠婷,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5 期,頁 155,2006 年 8 月。

342 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三講: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上),月旦法學教室,78 期,頁 71,2009 年4 月。

343 可參照95 年度上訴字第 1867 號刑事判決、97 年度上易字第 2634 號刑事判決、99 年度上訴字 第5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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