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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封建制的聘娶婚及其仪式

1. “ 男耕女织” 小家庭的形成

从春秋时期的诸侯割据到秦王朝统一中国,就婚姻制度而言,其主流是 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虽然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形成制度、思想和 风尚的差异,但总的发展趋势是用“ 男女有别” 和“ 夫妇有别” 等反“ 蒸” 、

“ 报” 婚的制度和思想来巩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 也,故受之以恒。” ( 8)“ 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 9) 一夫一妻制要求夫妻关系稳定,使社会秩序安定,表现出它的历史进步 性,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也要看到,封建礼法是站在父权家长制的立场 来对待婚姻伦理关系的,所以主张“ 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用“ 父母之命” 、

“ 媒妁之言” ,排斥男女相爱成婚,对女子进行严酷的禁锢和迫害,又暴露 出封建礼法的反动性。

先秦时期的儒法两家在政治上相互对立,然而在维护封建婚姻上却是同 路人,鲁国是儒家文化区,封建礼教对男女实行隔离制度要比其它国家严密 得多。因此,《左传》中鲁国没有“ 蒸” 、“ 报” 婚的记载,是礼教“ 化民 成俗” 的结果。

《礼记・内则》说:

礼始于谨夫妇。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

其无篚,则皆坐,奠之(把它放在地上),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

不共湢(浴室)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

《礼记・曲礼》也说: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竿)枷(架),不同巾、栉(梳篦);不亲 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浣)裳(下衣)。

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疾病、灾害等),不入其门。姑、姊、

妹、女子子(外甥女)已嫁而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

这些规定把一个家庭的夫妻及其男女成员从住所、用物都要分开使用,更不 许互相接触;对于许嫁的女子,应该避嫌,自己的姑母、姊妹、女儿从夫家 归来,本家的男子不能和她们同坐,同吃饭;还规定“ 叔嫂不通问” 。禁止

“ 诸母” 给子侄洗下衣。这些防微杜渐的措施,大概就是抵制“ 蒸” 、“ 报”

婚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这些琐屑规定又显得非常矫情。它不仅把善良的 女子塑造成冷若冰霜的烈女贞妇,而且对追求自由爱情和自主婚姻的女子进 行丑化,扼杀正常的人性。

秦国地处西陲,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还处在“ 父子无别,同室而息”

的原始群婚状态。统治者的触角只能延伸到各个父权制家族身上,而不能对 家族内部的成员实行直接统治。商鞅在“ 废井田,开阡陌” 的基础上实行农 战政策,一方面满足了百姓对土地的需求,鼓励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另方 面奖励军功而禁私斗,刺激了百姓的作战热情。

在家庭结构上,商鞅通过经济制裁的手段,“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 者为禁” ,“ 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将原来的家族制分解成一夫 一妻制的小家庭。并在小家庭之间建立什伍制与告奸制,“ 令民为什伍,而

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 (《史记・商君列传》)等法令,使家庭与家 庭,家庭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和感情趋向皆以私有财产和自身利益为转 移,人际关系变得冷酷无情。《吕氏春秋・离俗览》说:“ 秦之野人,以小 利之故,弟兄相狱,亲戚相忍” 。《汉书・贾谊传》说:“ 借父耰鉏,虑有 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 。由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各自分立门户,各自对 政府承担赋役,失去家族共财的经济基础,所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温情脉 脉的伦理面纱也被撕碎。这是秦人“ 薄恩礼、好生分” 的社会土壤。

在秦国出现的小家庭是统治者实行垂直散点统治的社会基础。因此,秦 律赋予家长以特殊权力,以保持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睡虎地秦简・法 律答问》的“ 非公室告” 规定,“ 主(家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 ,受 害者不能上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勿听… … 勿听而行告者,当有罪” 。 秦二世假始皇遗诏赐扶苏死,扶苏虽有怀疑,也不敢不死。可见秦国的小家 庭是微型的专制实体。

《韩非子・忠孝篇》说的“ 臣事君” ,“ 妻事夫” ,“ 子事父” 的三从 思想,就是植根于这种小家庭的伦理规范。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 210 年)

的“ 会稽刻石” 除了禁止“ 男女无别” 的婚俗外,特别要求寡妇对亡夫负有 守节的义务。“ 有子而嫁,倍(背)死不贞” ,“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 。 在小家庭中,妻子是没有独立地位的。

汉承秦制。西汉王朝一方面屡迁大族至关中,使其“ 不得群居” ;另方 面实行“ 与民休息” 的政策,促进“ 五口之家” 、“ 百亩之田” (贫下者也 有几十亩土地)的小农家庭空前繁盛。这类小农家庭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夫 妻为主体(包括未婚子女)的个体家庭;一是由父母与一个已婚之子组成的 直系家庭。政府向男户主赐爵、向女户主赐牛酒,以鼓励他们生产的积极性。

在汉武帝以前,封建伦理纲常还未普遍地深入到民间。在这种家庭中,夫妻 都参加劳动,因而夫妻关系比较平等,双方离合也较自由,夫死改嫁,离婚 自嫁也较普遍。如丞相陈平之妻就是一个“ 五嫁夫辄死” 的寡妇(《史记・陈 平列传》)。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因各立门户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从西汉末到东汉时期,政府推广牛犁耕技术,需要“ 二牛三人” 才能“ 耦 耕” ,甚至要四至六人配合劳动。这时,土地兼并之风也愈演愈烈,迫使一 些小农破产而成为流民,或成为依附于豪族大姓的佃客和部曲。豪族大姓为 了确保土地和便于经营,多实行累世同居,宗法血缘思想比较浓厚。

小农家庭为了增强生产能力和抵制兼并,不得不求助于父子相保、兄弟 相依的聚合力量而扩大家庭组合。在这种同居大家庭中,子辈没有独立经济,

子对父的依附性因而增强,反映在“ 孝道” 中就是子女对父亲的片面服从。

在兄弟关系上由于长子地位的上升,父亲死后,他便成了父亲的人格象征,

表现出兄弟关系的不平等。夫妻关系的变化也很突出,妻子被束缚在同居大 家庭中,成了家庭的奴婢和丈夫的附属物。史书中记载的夫死殉节、守节不 嫁的贞妇、烈妇,就体现出她们社会地位的下降。

从文化史的角度看,中国封建时代的伦理道德有两个传统:一个是“ 父 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 的相依相待的传统,体现出“ 中和”

哲学的民主思想;一个是“ 子从父、妻从夫” 的片面服从关系,反映出专制 主义的思想传统。历代新旧王朝的更迭,给小农家庭带来类似秦汉之际的特 点。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父权家长制的利益,给妇女带上“ 三从四德” 的镣 铐,把广大妇女抛入苦难的深渊。

2. 聘礼与媒人

在封建聘娶婚中,聘礼与媒人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聘娶婚是以家长买 卖、包办儿女婚姻为特点的婚姻制度,也称“ 买卖婚” 或“ 包办婚” 。在这 种婚姻制度下,青年男女缔结婚姻不是出于他们的意愿,而是由“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来决定;不是以青年男女互爱为基础,而是视聘财的多寡,门第 的高低为转移。因此,对聘礼和媒人作一些考查是有意义的。

在原始对偶婚时期,男女以互相赠送礼品作为传递爱慕之情的媒介。一 枝花,一包果品或少量自制的手工艺品都可以作为相悦的信物。只要一方不 再给对方送礼品,或是一方不再接受对方的礼品,就意味着双方关系的中止,

离合皆出于本人的意愿。

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须征求父母的意见,

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

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聘礼。结婚 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仪 礼・士昏(婚)礼》规定用“ 雁” 、“ 俪皮” 作婚礼物品,与鄂温人以驯鹿 作聘礼是相通的。说明“ 雁” 与“ 俪皮” 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在中国近代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举行婚礼都比较简朴。如贵州侗族每年 农历三月的播种节,有“ 葱篮为媒” 的习俗。青年男女在园子里拔一篮葱,

洗净后就可作为媒聘,象征青白之意。女子出嫁,穿旧衣服,脚穿草鞋,头 上也不用银饰,表示不忘创业的艰难。

清代陆次云的《峒溪纤志》记载瑶族女子出嫁,也是“ 荷伞悬履归于夫 室” 。诗中说:“ 花面(纹面)丫头铁脚儿,白衫赤裤踏青时。艳歌一曲人 何在?到处青山杨柳枝” 。写出新娘在去夫家途中的妆扮和她的欢快心情。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 的聘礼变成出嫁女子的等价交换物。《礼记・内则》有“ 聘则为妻,奔则为 妾” 的区分,实际上只是文、野形式上的不同。俗话说:“ 娶到的媳妇买到 的马” ,便反映出广大妇女受凌辱的命运。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 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 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调停,从而受到人们的 尊敬。中国古代祭祀“ 神媒” ,曲折地表达出人们对它寄予“ 联婚姻、通行 媒” ( 10) 的美好愿望。

到了阶级社会,媒人不再是相爱男女的委托人,而成了体现家长意志的 代理人。《诗经・豳风・伐柯》说:“ 伐柯如何,匪(非)斧不克。娶妻如 何?匪媒不得。” 可见媒人在缔结婚姻中的特殊地位。

媒人可分为官媒与私媒两种。《周礼・地官・媒氏》说的“ 掌万民之判”

的“ 媒氏” ,与《管子・入国篇》中“ 凡国都皆有掌媒” ,主管“ 合独” 的

的“ 媒氏” ,与《管子・入国篇》中“ 凡国都皆有掌媒” ,主管“ 合独”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