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緣「訂」~進入一個單親原住民女孩生活前
第二節 管教議題
二、 管教的適切性
家庭是人類生活的最基本單位,也是個人接觸最早的社會組織(彭懷真,
2001:118,143),更是個人成長、社會化、受教育最重要的場所,在家庭中所受 到的種種待遇,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影響深遠的(鄭世仁 2004:351)。雖然單親 家庭並不是公害,也不一定會有問題兒童(廖永靜 2000b:155-191),但單親家庭 情形之單擎模式,會往往因為失去了另一個教養榜樣,而讓家庭功能變得不張(謝 品蘭 1992),或因照顧者之陪伴時間多寡(Mendes 1979:193-200)及父母之過度期 望(黃迺毓 1992),而讓其親子關係互動不良而造成生活上最無力及最沈重之負擔 (陳德興 2000:70)。也就因為只剩一位教養者於家中負責照顧,更加顯示照顧者 之一言一行,更會大大的影響到孩子的想法及情緒,所以可見單親家庭中孩子的 教養責任更為重要了。
彭淑華(1997:61-68)提到,對於太小的孩子來說,其被認為是不適合嚴格懲 罰的一群,所以必須以較寬容且適合的教育方法來對待。但事實上更讓人憂心的 是,於社會某個安全的避風港中,不時的都在上演著一場又一場的怵目驚心且驚 心動魄「單方拳武秀」。可見得最近的報章雜誌裡、和電視新聞的報導中,總是 不斷的出現著兒童在家庭內所遭受的不當對待及虐待的消息,這種對身體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我們可以稱它為「家庭暴力」。而如此之家庭暴力行為於行
為者之身分來觀之,更讓人感到驚訝及錯愕的是,竟會有會有高達七成以上之兒 童虐待比例,是與兒童最親的父母所造成的(李貴英 1995:85-111;賴宏昇 2000:
2)。
一直到科技發達網路暢通的現在,還是有許多父母將兒童視為個人的財物,
且任意對待或以「不打不成器」、「愛之深,責之切」及「以前我也是這麼長大 的」的理由來合理化自己錯誤及偏頗的行為;再則就是因為受到傳統固有觀念之 影響 17,而讓許多父母親在管教子女時,都較輕易的用打和罵來管教孩子。雖然 有時打罵的出發點是為了孩子好;但是倘若出手的結果,卻反而造成了孩子的恐 懼陰影及身心的傷害,不是就違背了原先的教人為善初衷!所以管教者對孩子必 須要有適當的管教行為和態度,對孩子來說,才是一種莫大的幸福。
至於什麼是適當的教導?要做到什麼地步才能稱得上是管教合宜呢?其實 見人見智,沒有一定的定論。我想只要不跨越到「不適當管教」之範圍應就可稱 之。至於什麼是不當管教呢?如何程度才能稱為不當管教呢?以下述之。
國內學者賴宏昇(2000:108),於研究國小學童因應父母不當管教歷程之研究 時,其將不當管教定義為:「兒童的實際照顧者,對十二歲以下兒童,施以不適 合兒童年齡或超出其能力所能承受,或缺乏確切理由之管教策略,導致兒童身體 或心理上的傷害,常見的型式如以器物擊打、不予管教、危險環境等,嚴重者有 構成虐待之虞」。
那麼如上所述,會影響照顧者,採用不適當的管教策略的因素為何?不適切 的管教和兒童虐待又有什麼不同呢?以下續由不當管教成因述之:
(一)不當管教成因
於不當管教之形成原因,國內學者賴宏昇(2000:108-110),將其分述為三個 向度:分別是父母自己的因素、兒童本身因素及社會因素三項。
17如原住民文化中經常塑造男性是勇士,在以前的傳統中男性以狩獵為主要的職務,故原住
民文化中似乎可以接受男生較有外在的攻擊性行為(趙小玲,1998),
於主動管教之父母因素層面裡,父母會因自身之婚姻問題、失業問題、藥物 濫用(酗酒、吸食毒品)、缺乏親職知識、高要求高期望及暴力傾向等行為,而對 於孩子產生了不當管教之行為。
另在屬於較被動角色(Role)之兒童因素方面,兒童之學業問題及孩子的非期望 出生和兒童的違規行為,會讓父母因情緒一時失控而出現了管教失當之行為。
而在於社會因素裡,如經濟壓力及缺乏社會支持二項,是造成管教失當最重 要的原因。由上所述可知,不論是父母因素、兒童因素或是社會因素,似乎對於 被管教孩子來說,都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卻反而和照顧者之本身有著密切的關 係。總括來說可以看出,易造成不當管教情形發生之因,和照顧者之壓力堆積、
及無抒發管道有著一定程度的關係。就如邱南昌醫師表示之兒童受虐原因,約有 三分之一的施虐者缺乏親職知識;五分之一的施虐者有婚姻失調問題;十分之一 的施虐者有酗酒或藥物濫用情形;十分之一的施虐者貧困;十分之一的施虐者失 業,其他還包括施虐者有罹患精神疾病、人格異常、童年受虐、迷信等因素,如 此的說法也剛好和賴宏昇(2000:108-110)之研究結果有了相同的呼應。
最後綜其二人所述可以發現,大部分兒童受虐的真正的原因,並不是出自於 兒童問題,反而是源自於施虐者自己本身或是家庭情境的問題。所以當一個照顧 者,在生活中給予自己太大壓力而無處疏通時、當身心狀況不佳及家庭功能不健 全時、當照顧孩子能力不足而又面對失業壓力時、當經濟貧困又遭逢婚姻問題時、
就應要尋求他人支持或是有關單位之協助來完成完成情緒降壓及疏通的動作。我 相信倘若每一位照顧者,皆能對如此之行為付諸行動而能成行,諸如此兒童虐待 之情形必會有相對的減少和疏緩。
(二)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
於上了解了不當管教之成因及概略狀況後,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之議題就是 研究者所關心的,其二者要如何去界定呢?有沒有什麼明確的方法可以去定義它 呢?還是只要有打罵就是不當的管教?或是只要有打罵就屬虐待呢?其實單由字
面上來解釋二者,可以大略的分出其二者之不同。如「不當管教」其意為:「不
對於不當管教,前一陣子鬧的沸沸揚揚的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議題,常和 不當管教連結在一起。然而管教和體罰之間往往是模糊且難以釐清的,而對於工 具上的應用、及行為上的舉止,那更是理不清的議題。也就因為此難以界定的特 性,一時讓許多的管教者都難以拿捏,而致有不當管教之虞。
於現代家庭中,我們可以發現,除了愛的說理教育外,體罰幾乎是現代父母 慣常採用的管教方式之一,在我們的社會裡,相較於教師的體罰行為,似乎對父 母體罰孩子之情形接受度較大,所以很多在情形中之父母就常以其為管教方式來 進行教育行為。
體罰為管教的手段之一,通常是用兒童身體上的暫時性疼痛做為一種策略,
因為涉及到「疼痛」之詞,所以或多或少都有暴力行為的使用。很多的照顧者,
因為自身的情緒掌握方式有所缺陷,不當的圖騰觀念如「因為愛你,所以打你」、
「愛之深責之切」、「打在兒身痛在娘心」、「爸爸打你是為了你好」和「不打 不成器」、「打你是因為我愛你」、及「我也是這樣長大的」等迷思觀念,再加 上對孩子的管教或體罰無法達到抑止孩子的行為時,管教失手的虐待與暴力事件 就會出現(余漢儀 1995:60-61;Carey 1994:225-241)。
賴宏昇(2000:108)研究發現,遭受父母不當管教的型式多是以棍子、皮帶、
枴杖之類的工具性處罰,或是非工具性處罰(如體罰、悶水、吐口水),而這些行 為和舉動,一定都會造成被管教者之身心傷害;而這一種「單向性」(林昆輝 2005:
228)的暴力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相較於起初教人為善的出發點,再對照事後因自 身情緒帶動的錯誤行為進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地步,這又是何等的可悲又可憐呀。
所以關於處罰之一事,管教者之情緒需客觀冷靜,以防意外之事端產生,才能讓 孩子能有快樂且平安的童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