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本文之研究動機源於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雖為相 當重要之問題,惟國內文獻對於其相關問題已為有體系之研究者甚 少,亟待學者對於其相關問題為有體系之研究。本文為起拋磚引玉之 功,乃歸納其中較為重要之若干問題,分別進行研究,以圖略補其中 之不足。所涉者涵括所有權移轉之一般原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 錄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所有權保留、停止交付權及貨物控制權等,

皆詳有整彙及申論,期能有所貢獻。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之研究範圍包括所有權移轉之一般原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 送紀錄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所有權保留、停止交付權及貨物控制權 等。

在所有權移轉之一般原則方面,主要包括所有權移轉之準據法、

所有權移轉之要件、占有之類型及觀念交付之類型等相關問題。

在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方面,主要包括 運送單據、電子運送紀錄、運送契約之關係人、運送契約之性質、運 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準據法、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債權效 力、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物權效力、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 與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交付之關 係及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占有之關係等相關問題。

在所有權保留方面,主要包括所有權保留之意義、所有權保留之 性質、所有權保留之類型、所有權保留之功能、所有權保留之準據法、

所有權保留之標的、所有權保留之約定及所有權保留之效力等相關問 題。

在停止交付權及貨物控制權方面,主要包括停止交付權之意義、

停止交付權之準據法、停止交付權與貨物控制權之比較、貨物控制權 之意義、貨物控制權之準據法、貨物控制權人、貨物控制權之行使、

貨物控制權之性質及貨物控制權之其他相關問題等相關問題。

此外,在國際貨物運送方面,本文之研究範圍主要限於海上運送,

僅於特定部分始兼及陸上運送、航空運送或內陸水路運送。因此本文 所稱之提單原則上即係指載貨證券或海運提單而言,僅於特定部分始 包括陸運提單或內陸水路運送提單,惟仍不及於空運提單(或稱航空貨

運單),合先敘明。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為先於每章之第一節說明國際公約及國際貿易慣 例之規定或相關之基本概念,並於每章之第二節說明德國法之規定,

再於每章之第三節說明日本法之規定,並於每章之第四節說明我國法 之規定,最後於每章之第五節提出小結。在我國法之規定方面,其係 以前三節所為之說明為基礎,對於相關問題為說明。其中除介紹我國 法之相關規定及我國之學說見解與實務見解外,並結合國際公約(尤其 鹿特丹規則)之規定,提出本文見解。又第六章則為本文之結論。

在資料蒐集方面,以下分別就專書、期刊及博碩士論文及法規判 解等為說明。

在專書方面,關於我國專書,本文作者主要向國立臺灣大學圖書 館進行借閱,並至書局進行購買。關於外文專書,本文作者主要透過 網路書店(尤其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進行購買。

在期刊及博碩士論文方面,關於我國期刊及博碩士論文,本文作 者主要使用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 統、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網站、月旦法學知識庫、華藝線上圖書館及 台灣全文資料庫等進行搜尋及下載。關於大陸期刊及博碩士論文,本 文主要使用中國知識資源總庫、萬方數據知識服務平臺、月旦法學知 識庫、Google、百度文庫、愛問共享資料及豆丁網等進行搜尋及下載。

關於外文期刊,本文主要使用 HeinOnline 及 Westlaw 等進行搜尋及下 載。

在法規判解方面,關於我國法規判解,本文作者主要使用全國法 規資料庫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等進行搜尋及下載。關於國際公 約及國際貿易慣例,本文主要使用黃裕凱老師的教學網站及Google 等 進行搜尋及下載。關於德國法規,本文主要使用juris BMJ 及愛問共享 資料等進行搜尋及下載。關於日本法規,本文主要使用法令データ提 供システム、Japanese Law Translation 及愛問共享資料等進行搜尋及下 載。

第四節 問題之提出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移轉之問題,國內以往均未有 特別探討此問題之論文,多數文獻均僅侷限於部分問題之討論,而未 就各相關問題進行全面而完整之說明。如此將導致在處理國際貨物買 賣中,貨物所有權移轉之問題時,不能對於各相關問題進行通盤之考

量。例如,一般認為提單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 效力。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將提單轉讓於買方後,即已將貨 物交付於買方,此時賣方與買方如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貨物 之所有權即移轉於買方。惟此種思考方式其實過於簡化,而易使其他 相關問題被忽略,而不受重視。

例如,在上述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過程中,賣方與買方對於貨物之 占有狀態如何,即有疑問。賣方將提單轉讓於買方前,固為貨物之間 接占有人,惟其將提單轉讓於買方後,是否即喪失貨物之間接占有,

恐係未必。蓋賣方與買方如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或賣方保 留貨物之所有權,貨物之所有權即尚未移轉於買方,此時應認為賣方 與買方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

又例如,在上述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過程中,賣方固非以現實交付 之方式交付貨物,惟其究係以何種觀念交付方之方式交付貨物,即有 疑問。一般認為此時構成單據交付,並認為單據交付為獨立之觀念交 付類型。惟本文認為賣方將提單轉讓於買方後,即可使買方取得貨物 控制權,而對於運送人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此時即構成貨物之 指示交付。因此單據交付本質上仍為指示交付,其僅係指示交付之ㄧ 種特殊型態,而由法律加以特別規定。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均會涉及國際貨物運送之問題。國內以 往均未對於受貨人之確定及運送契約之性質有詳細之論述,而此等問 題對於賣方是否已將貨物交付於買方之判斷,均有所影響,如未加以 探討,則無法使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過程臻於明確。關於受貨人之確定,

本文認為應將其情形區分為是否有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及 簽發何種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如此始能對於運送契約之受貨人 為何人有正確之判斷。關於運送契約之性質,本文認為運送契約之受 貨人如為託運人以外之其他人,則該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此外,國內以往在探討提單之物權效力時,並未與貨物控制權之 問題一併思考。惟提單之持有人將提單轉讓於其他人後,貨物控制權 通常亦隨同移轉於該其他人,此時貨物控制權之移轉與貨物之交付即 應有其內在關聯性。提單之轉讓如可使受讓人取得貨物控制權,而對 於運送人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即發生交付之效力,此時提單即 具有物權效力。反之,提單之轉讓如未使受讓人取得貨物控制權,而 對於運送人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即不發生交付之效力,此時提 單即不具有物權效力。此亦可據以解釋為何記名提單等不可轉讓運送 單據並非物權證券,而指定提單及無記名提單等可轉讓運送單據則為 物權證券,否則記名提單等不可轉讓運送單據並非物權證券,不具有 物權效力,其理論基礎何在,即有疑問。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保留、停止交付權及貨物控制權等問

題均具有重要性,國內以往在探討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移轉 之問題時,均未特別說明。惟此等問題對於貨物所有權之移轉均有直 接或間接之影響,本文認為在探討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移轉 之問題時,亦應對於此等問題一併思考,始不致於有所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