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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占有之關係

第三章 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

第一節 運送契約之基本概念

六、 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占有之關係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出賣人將貨物交付於運送人後,貨物即由 運送人占有,此時貨物之占有狀態如何,即有疑問。

關於運送人對於貨物之占有狀態,其可能直接占有貨物或間接 占有貨物。運送人如現實占有貨物,其即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 貨物之所有人或有權為占有之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運送人如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對於現實占有貨物之第三人有物之交付或返還 請求權,此時基於占有連鎖關係,該第三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

而貨物之所有人或有權為占有之人及運送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 人。

例如,出賣人將貨物交付於運送人為運送,運送人則簽發一份 以買受人為受貨人欄內所記載有權為指定之特定人之記名指定提 單,並交付於出賣人。運送人於運送途中,為進行船舶之修繕,而 將貨物寄存於倉庫。此時出賣人並已將該提單轉讓於買受人,惟其 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於此情形,出賣人仍為 貨物之所有人,買受人則確定取得其對於運送人之貨物交付請求 權,運送人亦對於倉庫營業人取得貨物返還請求權。買受人對於出 賣人仍有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故其對於出賣人有權為占有。運送人

係為買受人運送貨物,故其對於買受人亦有權為占有。倉庫營業人 係為運送人保管貨物,故其對於運送人為有權占有。此時出賣人、

買受人、運送人及倉庫營業人間發生占有連鎖關係,倉庫營業人對 於出賣人及買受人雖然原本均無占有本權,但仍為有權占有。於此 情形,倉庫營業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買受人及運送 人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倉庫營業人對於出賣人而言,係對於其 所有之貨物,以其所有之意思而占有,為他主占有。倉庫營業人對 於買受人及運送人而言,則係對於其有權為占有之貨物,以其有權 為占有之意思而占有,此時買受人及運送人並非貨物之所有人,僅 為有權為占有之人。

關於出賣人及買受人對於貨物之占有狀態,以下僅就一般情形 為說明。

(一) 由出賣人訂立運送契約

在由出賣人訂立運送契約之情形,託運人為出賣人,此時關 於貨物之占有狀態,可區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1. 未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

在未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情形,運送契約所訂 定之受貨人通常為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 約,買受人為受貨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買 受人尚未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 於買受人。此時出賣人仍為貨物之所有人,且其對於運送人有 貨物交付請求權,亦即得請求運送人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運 送人則係對於出賣人所有之貨物,以其所有之意思而占有,為 他主占有。故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則為貨物 之間接占有人。買受人則尚未確定取得其對於運送人之貨物交 付請求權,而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

惟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買受人即確定取得貨物交付 請求權,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出賣人如與買受 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出賣人仍為貨物之所有 人,買受人則已確定取得其對於運送人之貨物交付請求權。買 受人對於出賣人仍有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故其對於出賣人有權 為占有。運送人係為買受人運送貨物,故其對於買受人為有權 占有。此時出賣人、買受人及運送人間發生占有連鎖關係。於 此情形,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及買受人均為 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 與合意,買受人即成為貨物之所有人,且其已確定取得其對於 運送人之貨物交付請求權,運送人則係對於買受人所有之貨

物,以其所有之意思而占有,為他主占有。故運送人為貨物之 直接占有人,而買受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人則已非 貨物之所有人,而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

此外,出賣人如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將貨物控制權 讓與買受人,買受人即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將 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 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及買 受人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已有貨物所 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買受人則 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理由 如上述。

2. 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

(1) 簽發記名運送單據或記名電子運送紀錄

在簽發不須繳回之記名運送單據或記名電子運送紀錄 之情形,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上所記載之受貨人通常為 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為受貨 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

買受人尚未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 交付於買受人。此時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 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買受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 理由如上述。

惟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買受人即確定取得貨物交 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出賣人如與 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貨物之 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及買受人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 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 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買受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 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理由如上述。

此外,出賣人如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將貨物控制 權讓與買受人,買受人即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 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 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 賣人及買受人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 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 人,而買受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出賣人則非貨物之間 接占有人。其理由如上述。

在簽發必須繳回之記名運送單據之情形,運送單據或電

子運送紀錄上所記載之受貨人通常為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 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為受貨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 物交付請求權。

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前,買受人尚未確定 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此時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則為貨物之間接 占有人。買受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理由如上述。

惟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後,買受人即確定 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 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 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及買受人均為貨物之間接 占有人。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

則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買受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 有人。出賣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理由如上述。

此外,出賣人如未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則於貨物 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買受人即確 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 時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 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及買受人均為貨物之間 接占有人。出賣人如與買受人間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 意,則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買受人則為貨物之間 接占有人。出賣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理由如上述。

惟依我國民法第628 條之規定,記名提單原則上均可轉 讓,僅其上記載不可轉讓,始不可轉讓。故在我國法下,記 名提單原則上均為控制權證券,表彰貨物控制權,其轉讓將 使貨物控制權隨同移轉。記名提單原則上亦均為物權證券,

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以下依我 國民法第628 條之規定,就簽發記名提單時,出賣人及買受 人對於貨物之占有狀態為說明。

在簽發記名提單之情形,提單上所記載之受貨人通常為 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為受貨 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出賣人將提單轉讓於買受人前,買受人尚未確定取得 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 運送人為貨物之直接占有人,而出賣人則為貨物之間接占有 人。買受人則非貨物之間接占有人。其理由如上述。

惟於出賣人將提單轉讓於買受人後,買受人即確定取得 貨物交付請求權,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此時出賣

人如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

人如與買受人間尚未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則運送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