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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交付之關係

第三章 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

第一節 運送契約之基本概念

五、 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交付之關係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當事人如並未約定貨物交付之時點,此時 貨物交付之時點為何,即有疑問。以下僅就一般情形為說明。

(一) 由出賣人訂立運送契約

在由出賣人訂立運送契約之情形,託運人為出賣人,此時關 於貨物交付之時點,可區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1. 未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

在未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情形,運送契約所訂 定之受貨人通常為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 約,買受人為受貨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58 劉宗榮,同上註,頁 296-304。

於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貨 物控制權通常係由出賣人享有。此時買受人尚未取得貨物控制 權,而尚未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不構成貨物之指示交 付,而不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受 人。惟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貨物控制權即當然移轉於買 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 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 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此外,出賣人如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將貨物控制權 讓與買受人,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付 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

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2. 簽發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

(1) 簽發記名運送單據或記名電子運送紀錄

在簽發不須繳回之記名運送單據或記名電子運送紀錄 之情形,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上所記載之受貨人通常為 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為受貨 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

貨物控制權通常係由出賣人享有。此時買受人尚未取得貨物 控制權,而尚未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不構成貨物之 指示交付,而不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 付於買受人。惟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貨物控制權即當 然移轉於買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 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 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又出賣人如於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前,將貨物控制權讓 與買受人,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付 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 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此外,就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物權效力而言,不 須繳回之記名運送單據及記名電子運送紀錄均非物權證 券,不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並未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 力。故出賣人如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買受人,

並不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或單據交付,而不生交付貨物之效 力。

在簽發必須繳回之記名運送單據之情形,運送單據或電 子運送紀錄上所記載之受貨人通常為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

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為受貨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 物交付請求權。

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前,貨物控制權係由 出賣人享有。此時買受人尚未取得貨物控制權,而尚未確定 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不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不生交 付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惟於出 賣人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後,貨物控制權即隨同移轉於 買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 付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 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又出賣人如未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則於貨物到達 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貨物控制權即當 然移轉於買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 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 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此外,就運送單據之物權效力而言,必須繳回之記名運 送單據為物權證券,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 同一效力。故出賣人如將運送單據轉讓於買受人,即構成貨 物之指示交付或單據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

惟依我國民法第628 條之規定,記名提單原則上均可轉 讓,僅其上記載不可轉讓,始不可轉讓。故在我國法下,記 名提單原則上均為控制權證券,表彰貨物控制權,其轉讓將 使貨物控制權隨同移轉。記名提單原則上亦均為物權證券,

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以下依我 國民法第628 條之規定,就簽發記名提單時,貨物交付之時 點為說明。

在簽發記名提單之情形,提單上所記載之受貨人通常為 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為受貨 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出賣人將提單轉讓於買受人前,貨物控制權係由出賣 人享有。此時買受人尚未取得貨物控制權,而尚未確定取得 貨物交付請求權,故不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不生交付貨 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惟於出賣人 將提單轉讓於買受人後,貨物控制權即隨同移轉於買受人。

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 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 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又出賣人如未將提單轉讓於買受人,則於貨物到達目的

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付貨物後,貨物控制權即當然移 轉於買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 物交付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 之效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此外,就提單之物權效力而言,記名提單為物權證券,

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故出賣人 如將提單轉讓於買受人,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或單據交 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

(2) 簽發指定運送單據或指定電子運送紀錄

甲、 簽發記名指定運送單據或記名指定電子運送紀錄 在簽發記名指定運送單據或記名指定電子運送紀 錄之情形,受貨人欄內所記載有權為指定之特定人通常 為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買受人 為受貨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買受 人前,貨物控制權係由出賣人享有。此時買受人尚未取 得貨物控制權,而尚未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不 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不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賣人 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惟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或 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買受人後,貨物控制權即隨同移轉 於買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 貨物交付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 付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又出賣人如未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 買受人,則於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買受人請求交 付貨物後,貨物控制權即當然移轉於買受人。此時買受 人即取得貨物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 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賣 人即將貨物交付於買受人。

此外,就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物權效力而 言,記名指定運送單據及記名指定電子運送紀錄均為物 權證券,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 力。故出賣人如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買受 人,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或單據交付,而發生交付貨 物之效力。

乙、 簽發無記名指定運送單據或無記名指定電子運送紀錄 在簽發無記名指定運送單據或無記名指定電子運 送紀錄之情形,出賣人通常會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

錄轉讓於買受人,此時運送契約即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買受人為受貨人,其對於運送人有貨物交付請求權。

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買受 人前,受貨人及貨物控制權人均為出賣人。此時買受人 尚未成為受貨人及貨物控制權人,而尚未取得貨物交付 請求權及貨物控制權,故出賣人即尚未將貨物交付於買 受人。惟於出賣人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買 受人後,受貨人即變更為買受人,貨物控制權亦隨同移 轉於買受人。此時買受人即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及貨物 控制權,而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故即構成貨物之 指示交付,而發生交付貨物之效力,出賣人即將貨物交 付於買受人。

此外,就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物權效力而 言,無記名指定運送單據或無記名指定電子運送紀錄均 為物權證券,具有物權效力,其轉讓與貨物之交付有同 一效力。故出賣人如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轉讓於 買受人,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或單據交付,而發生交 付貨物之效力。

(3) 簽發無記名運送單據或無記名電子運送紀錄

(3) 簽發無記名運送單據或無記名電子運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