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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權基本概論

第一節 著作權本旨與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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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權基本概論

第一節 著作權本旨與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的形成與印刷術的普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15 世紀之前,雖然 早已有書籍的出現而使的知識與技術等得以流傳,然而當時僅能以人手抄寫的方 式重製書籍中的內容,成本高昂並且費時費力,一般人無法輕易負擔,因此著作 權的觀念在當時並不發達。然而,15 世紀中葉,隨著印刷術的發明與普及後,

書籍重製的成本大幅降低,再加上當時正處於文藝復興時期,一般民眾對於知識 的吸收普遍渴求,重製書本的需求大增,出版業成為當時興盛的行業。因印刷術 的出現,各種知識、言論可以廣為流傳,然而此時並沒有著作權保護作者權利的 觀念,亦尚未發展出著作權法,由於體認到印刷術的強大力量,英國王室以特許 方式管控印刷業,並且採取書籍審查制度以避免對於皇室不利的言論,17 世紀 中時通過授權法案(Licensing of the Press Act)除控制言論外亦保障經過許可 的印刷業者之獨占利益,但至 17 世紀末時,英國國會拒絕繼續此種特許以及出 版品內容檢查的模式因而不再更新授權法案,出版業因既得利益受損因此轉而提 倡以保護作者為訴求要求國會立法,18 世紀時安妮法(The Statute of Anne)即 在此種出版商為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誕生。

安妮法被認為是世界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其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學習,首次確 立了作者為著作權法的保護主體,並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授權他人重製其著作 之權利1。此後,世界各國陸續制定著作權法,而安妮法的概念影響深遠,各國

1 賴文智,數位著作權法—從著作權法的發展談起,ePublishing 新視界二○○一年九月號,頁 1-2,

網址: http://www.is-law.com/old/OurDocuments/CR0009LA.pdf;鄭菀瓊、李婉萍,智慧領域內 的左右派思想:Copyright、Copyleft 及其未來,頁 3-4,網址:

http://www.openfoundry.org/of/download/ossfbooks/1.0.0/%E6%99%BA%E6%85%A7%E9%A0%98%

E5%9F%9F%E5%85%A7%E7%9A%84%E5%B7%A6%E5%8F%B3%E6%80%9D%E6%BD%AE%20%E7%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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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多奠基於上述的觀念而制定。

著作權法從保護著作人的利益為制定的開端,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後,各國也 意識到著作權法應同時兼顧公益以確保知識的傳播與文化的傳承不會遲滯不前,

此可以從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當中清楚說明,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條為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並為著 作權法解釋適用的指導方針。從條文中可知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保 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以下即分別 說明之:

第一項 保障著作人權益

從安妮法開始確立了著作人為著作權的主體,並且以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的 權益,換言之,著作權法首先是一部保護著作人權利的法律,著作人權益的維護 為制定著作權法規範的基礎。其原因可分為兩方面說明,一方面在於著作的產生 是著作人勞動的成果,著作人在創作過程中,以各種不同的外部表現方法將自己 的思想、感情等人格特質藉由其著作呈現,使不同著作人的作品具有個人的風格 與特色,並能與他人作品有所區隔。作品由著作人創造,一部作品從構思到成品,

著作人投入心力、耗費精神,而成果更體現出作者的意志,因此確認著作人的法 律地位以及其正當權益即為著作權法的主要任務之一;另一方面,各種不同的著 作豐富了文化藝術的殿堂並促進了科學、技術等的進步,對於著作人努力的貢獻,

以著作權法的保護給予著作人公平的回饋,正如同經典格言所言:「努力工作的 人應當得到他那一份薪水」2,經由給予著作人人格利益與經濟利益方面適當的 保護,著作人辛勤的精神勞動獲得相應的回報,能夠促使著作人更加努力的發揮

2 馮曉青,著作權之立法宗旨研究,月旦民商法雜誌,15 期,頁 96,200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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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創造力,同時亦將激勵更多的人投入創作的道路,持續不斷的促進文化、科學、

藝術等地累積與發展3

第二項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著作權法雖以保護著作人權利為其基礎,然而,如同牛頓所言:「If I have seen farther than others, it is because I was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們能夠看的更加遼闊,而巨人即是所有前人 所累積下來的智慧結晶,以前人的技術、知識作為基礎,我們發掘探索了更多這 個世界的奇妙,也生產出許多精妙絕倫的事物,使的時代不斷的進步,同樣的,

以「創作」而言,不論甚麼樣的方式,都需要有靈感的啟發,靈感的來源可能來 自一個記憶、一段話、一本書、一幅畫等等,換言之,創作時往往會運用並奠基 於前人的作品,因為「創作」本是一件在相互激盪之間方能迸出更強烈火花之事,

為兼顧社會大眾利用的權益以促進不斷的創作與文化資產的持續累積,著作權法 的規定亦應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考量利用人權益,因此,縱使給予著作人專有或 壟斷性的權利,其保護仍有一定的界線,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當中規定著作權保護 時間的限制、著作權標的的限制、著作人保護範圍的限制、合理使用、強制授權 的限制等等皆為著作權法為調和公共利益之展現4

第三項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著作權法的另一項目標,亦可認為是此制度最大的立法目的即為促進國家文 化的發展。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精神勞動的產物,給予著作人持續創作的動機,

同時亦兼顧公益,使大眾有一定對於他人著作接近利用的空間,藉由兩方面的互

3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Ⅰ,頁 12-13,2014 年 5 月,8 版。

4 同前註,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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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平衡,促進知識的傳播,不僅保護既有的著作,也保障各種新的創意出現的機 會,如此每個人能更加安心專注於創作的活動上,讓創意自由自在地飛翔,在這 樣的基礎下,各國能夠持續累積其文化資產,進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與發展,

由此可知,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以及維護公眾利用權益兩方面看似有所衝突,實則 是彼此需要,不可或缺,並因此二者的互相兼顧才能真正達成促進國家文化的發 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