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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分析

第一節 行動即時通訊產業

一、 行動即時通訊服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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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分析

本研究欲探討行動即時通訊服務的關鍵成功因素,承接第一章描述社會觀 察與發展研究主題,本章文獻探討主要分為行動即時通訊產業定義、關鍵成功 因素理論和行動即時通訊關鍵成功因素相關研究三大部分,分為三小節。

第一部分整理有關行動即時通訊產業之定義與服務發展,探討行動即時通 訊產業的商業模式與對既有通訊業者帶來之影響。第二部分則是關鍵成功因素 理論之文獻探討,分為理論定義、特性與如何分析歸納關鍵成功因素之步驟,

第三部分回顧相關通訊產業或網路科技服務的相關研究,整理關鍵成功因素分 析面向,作為本研究後續分析台灣行動即時通訊服務關鍵成功因素之架構。

第一節 行動即時通訊產業

即時通訊服務早已存在於電腦裝置上,2007 年蘋果公司推出具有獨立作業 系統的智慧型手機後,業者將即時通訊服務搬移至智慧型行動手機上,透過行 動網路架構提供使用者語音、文字、影像等即時通訊服務,改變了使用者的溝 通方式與社會的資訊流動結構。此節首先定義行動即時通訊服務與其服務特色 與內容,並參考以網路為基礎應用服務相關文獻,討論行動即時通訊之商業架 構與對通訊產業既有電信業者的影響。

一、 行動即時通訊服務之定義

行動即時通訊服務(Mobile Instant Message,簡稱 MIM)是指讓使用者在 任何地方與時間能夠與同時在網路上的參與者連結,透過行動裝置傳遞或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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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訊息(Instant Message,簡稱 IM)的通訊服務(賴姿君,2013;Deng, Lu, Wei & Zhang, 2010; Parviainen & Parnes, 2003)。世界上第一個即時通訊服務 係為 1996 年推出的即時通訊服務 ICQ,使用者在電腦上可以與聯絡者交換即時 訊息,分享文字、影音、圖像等多元檔案格式,直至今日廣受大眾歡迎。

當蘋果公司 2007 年推出第一代智慧型手機 iPhone,行動手機上具有獨立運 作系統,能夠下載網路應用程式增加附加功,讓即時通訊服務能在智慧型手機 上使用,原僅於電腦上使用的即時通訊服務服務範圍隨之擴大,商業模式與業 務範圍也變得更加複雜與扎實,有鑒於智慧型手機推出,即時通訊服務富有商 業機會,J’son & Partners Consulting Company(2013)報告當中指出手機業者、

電信商、網路業者、社群媒體平台等相關資通訊產業業者都積極希望進入行動 即時通訊市場,藉由各自的產業優勢發展行動即時通訊服務。

表 2-1:發展行動即時通訊服務之相關業者

公司種類 名稱 行動即時通訊軟體名稱 網路業者與軟體開發商 Google Google Talk

Microsoft Windows Live Messenger, Skype 社群網路業者 Facebook Facebook Messenger

Myspace Myspace IM 手機製造商 Apple iMessage

RIM BlackBerry Messenger 行動應用服務提供者 Whatsapp Whatsapp

Tencent Wechat 資料來源:J’son & Partners Consulting Company(2013)

智慧型手機成為最貼近使用者生活的個人化通訊裝置,原本僅能在電腦裝 置上使用的即時通訊服務與社群網站服務,相關業者也將智慧型行動裝置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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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將行動即時通訊服務納入衍伸服務之一;另一方面,隨著行動手機 技術進步於普及,原生於手機端的行動即時通訊業者也紛紛興起,包含手機製 造商與行動應用服務業者(mobile application,簡稱 APP)。

社群網路業者與軟體開發商奠基於電腦端的使用人數,相較於新興業者具 有市場優勢,有助於在行動即時通訊服務的推廣,從電腦端網站衍伸至行動裝 置端的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在智慧型行動裝置上亦能使用即時通訊服務,鞏固 既有的服務使用者,並拓展服務範疇,社群網站透過行動裝置打破地理限制,

隨時隨地能使用社群功能並且能即時與社群成員聯絡,增加使用者之間交流的 深度與廣度。例如社群網站霸主 Facebook 也將即時通訊功能獨立出一個應用軟 體 Facebook Messanger,透過跨裝置的通用性,拓展客群以增加即時通訊服務 的使用機會(J’son & Partners Consulting Company, 2013)。

手機製造商蘋果公司在行動裝置內建 iMessage 功能,讓 iOS 裝置使用者能 直接以網路相互傳送免費訊息,但受到行動裝置作業系統與行動裝置標準的侷 限,只有同為 ios 用戶可以互相傳遞訊息,無法與不同作業系統的行動裝置通 用,因此使用者的數量有限,無法在行動即時通訊服務市場上有效的累積固定 使用者(J’son & Partners Consulting Company, 2013)。

相較於手機製造商受限於裝置系統相容性,與網路業者的既有網站經營思 維,隨著行動裝置普及出現的行動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更具有競爭力。此類型 的網路應用服務業者原生於行動端,以智慧型行動裝置為主要載具,透過網路 發展即時通訊服務以及連結相關衍伸應用程式,如 LINE 與 Whatsapp、

Wechat,此類型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為全球發展行動即時通訊服務中主力業 者,正為本研究主要探討行動即時通訊服務類型(劉佳苹,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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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即時通訊服務屬於 Over-the-Top(簡稱 OTT)服務的一員,OTT 服務 透過全球公用的網際網路提供消費者通訊、影音內容的服務,OTT 業者並非電 信業者,也並沒有像電信業者租賃網路空間,而是透過全球網路系統直接傳送 聲音、影像或其他多媒體內容給消費者,提供通訊、影音串流等服務,其中行 動即時通訊服務主要提供與聯絡人免費的即時訊息、資料檔案傳輸和影音通訊 服務,屬於歐盟執委會分類中 OTT-1 的服務,意指在同一種 OTT 應用服務平 台上用戶雙方可進行通訊服務,無法撥打公眾電話的網路通訊服務類型(Sujata et al., 2015;Skrbic, Dervisevic, Musovic, Hebibovic & Kasumagic, 2014;

BEREC,2016)。

即時通訊服務的特性類似於社群網路服務(Social Network Service,簡稱 SNS),同屬網路應用服務。社群網路服務建立在 Web2.0 的技術與應用基礎之 上,允許使用者創立個人檔案,並透過此個人檔案邀請同事、朋友或家人,以 電子郵件或文字簡訊作為交流管道。使用者能在社群網路上建構公開或半公開 的個人檔案,並且會列出能共同分享連結的通訊名單,使用者也能觀看到名單 成員所分享的連結內容,形成以使用者個人為中心的社交圈,其中社群網路主 要目的並不是讓使用者接觸陌生人,而是讓使用者發表的內容在社交圈中被其 他成員看見,也就是說社群網路服務是一個讓使用者創造個人內容與他人交流 相互娛樂的場域(Kaplan & Haenlein , 2010;Clemons, 2009)。

曾家宏(2016)將社群媒體的發展歷程發展區分為三階段,在 Social Media1.0 的階段社群網路以文字為主,與其他聯絡人建立鏈結關係;Social Media2.0 則是加入視覺圖像,建立起使用者的個人風格,現在進入 Social Media3.0,「即時性」更是使用者主要的功能訴求,要求社群媒體能做到即時

效地整合了通訊、地理位置資訊與個人的社交生活(Gillin, 2008),另一方面,

透過行動網路提供通訊、聊天等社交服務,行動即時通訊服務屬於 OTT 服務之

Social Media 1.0

Social Media 2.0

Social Media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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