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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中的臺灣研究生助理工會:臺灣大學企業工會困難重重的

第五章 初探研究生助理的法定身分與勞動權益

第四節 研究生的抵抗:研究生工會運動

二、 起步中的臺灣研究生助理工會:臺灣大學企業工會困難重重的

作收(Jaschik,2006; Krause, Nolan, Palm and Ross, 2008);Krause 等人(2008)

指出,NYU 的罷工活動一方面是因為 NLRB 與校方的打壓,但背後真正的原因 10130391100 號函覆:「有關台端等人申請籌組「國立台灣大學工會」1 案,因涉 及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適用疑義,本府業已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本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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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無勞基法適用之餘地,而所謂其他法律規範,如勞工保險者,則蓄意地排除了 研究生助理的適用(尤其是兼任研究助理的部分尤有可議之處),我國的教育法 令中也未明定研究生助理的權利義務,卻又不肯正面回應研究生助理的勞動問題。

故而以「法定」適用對象判斷研究生助理是否能合法成立工會,而不以事實認定 其權利義務,根本就是套套邏輯的作法。

儘管如此,筆者認為,即便是個別勞雇關係亦有適用之餘地,惟因為當前的制度 使得各種憑證,包含了勞動契約、薪資明細、扣繳憑證等等,難以直接證明研究 生助理的勞動事實30。雖然勞委會函釋內容指出有無僱傭關係需依照勞務對價、

從屬性與其他法律規定三項依據審查,但台北市勞工局所作之行政處分完全未揭 示判斷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教學助理不適格之理由,僅將法律條文 與先前勞委會函釋之內容列舉後就作成不適格之認定;爾後在北市勞工局作出不 同意設立登記的處分後,臺大工會依法提起行政訴願,此時才能一窺台北市勞工 局所據之理由。

北市勞工局主要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 意事項」以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認為兼任研究助理與教學助理為學生,並非勞工。但是如筆者再三說明的,這些 工作的取得是以學生作為要件,但僅止於此,勞工與學生的身分是立基於不同的 法律關係。且查前揭二項規定僅為行政規則,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亦不得牴觸法 律及拘束人民之權利義務,原處分機關以不具法律效力之行政規則作為拘束憲法 所賦予結社之自由,業已違背勞委會 101 年 3 月 26 日勞資 2 字第 1010007018 號函中以「其他法律之規定」,顯非妥適。

30 例如擔任兼任研究助理的薪資明細或扣繳憑證,是由計劃主持人的單位會計室予以發給,因 此實際上的工作場所和發給經費的單位是不同的。這種計劃經費-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他 校研究生的關係實際上是一種承攬的概念,承攬係無礙於承攬人與勞動者之間的勞雇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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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針對研究計劃臨時工的部分,北市勞工局認為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計劃主持人與 臨時工之間。但是這種主張的弱點在於,計劃臨時工亦涵蓋於相同研究計劃內容 之中,且就勞務給付對象、勞務報酬關係、工作內容、從屬性等亦同,但為何專 任研究助理與國立臺灣大學之僱傭關係即成立,而計劃臨時工僅與計劃主持人之 間存在僱傭關係?

根據臺大工會成員私下與勞委會官員請教的結果,勞委會傾向於以實質審查的方 式,而台北市勞工局則傾向形式審查,且根本沒有說明審查標準,便直接作出裁 定,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

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淪為一種形式主義,

而非以勞動事實、從屬性以及社會風險原則檢視研究生的學術勞動。

然而,也由於我國的集體勞工法令緊扣著個別勞工法,因此一旦承認臺灣大學工 會的登記申請合法,就意味著國家要全面承認研究生助理的法定勞工身分與其擁 有的權利。面對如此具顛覆性的問題,筆者並不認為國家機器會如此輕易動搖。

第五節 小結

本章雖然強調研究生助理的法定勞動權益,但是就勞動權益的廣泛內容來說,吾 人不應該將之限定在法律之上。筆者之所以從抽象意義上的「勞動學習」為起始 點,就是希望能令人省思到研究生助理的身分認定與法律權益之爭,係源自於高 等教育變革、政治經濟轉型,以及知識的社會關係轉變。就一個如此巨大的脈絡 底下,實體上的法律權益只能解決一小部分實體的問題,背後的階級剝削、資本 主義的問題,並非法律所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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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作為「為學術生產體制所用的知識勞動力商品」,以及「未來要被出賣的 知識勞動力商品」,兩者交織呈現的是勞動力虛構商品化過程的再度深化,而研 究生工會的出現,除了表面上爭取勞動權益、改善工作待遇等等實體上的訴求,

背後更為深刻的是對於商品市場漫無目的擴張的反制,是一種保護再生產可能性 的一種雙重運動。

當然,從臺大工會的訴求來看,係要求大學與國家承認其為勞工,以最為激進的 觀點來說,這種承認自己為勞動力商品的訴求形式不無可議之處;但是無論如何,

至少這是他們意識到本身的處境、正視自己所身處的現實,是開始拆除遮蔽自身 權利迷障的第一步,從這裡,我們或許可以逐漸剝開資本主義那隱蔽的核心也說 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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