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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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壹、教科書
與其他有關名詞相比,「教科書」(textbook)在學術研究與實務運作 上是最早出現、也最常被使用的,本研究亦採「教科書」一詞作為行文之 用,指依據政府公佈之課程綱要編輯而成的教材,相當於相關審定辦法所 稱的「教科用書」。然而,值得一說的是,「教科書」一詞其意義與涵蓋範 圍實尚未有定見與共識,以下分述兩種不同見解。
楊國揚、何思瞇(2014)對教科書一詞的定義較為廣泛,指「提供教 師學科教學與學生學習所使用的主要教材」,且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定義。
廣義的教科書相當於「教材」(teaching material),包含課本、學生習作、
教師手冊、教具、其他數位學習教材;狹義的教科書則指相關審定辦法所 稱的「教科用書」,僅涵蓋課本、學生習作、教師手冊。然而在藍順德(2005)
的研究中,將教科書定義為「依據政府所公布的課程標準編輯而成,為書 本形式的教材」,亦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定義。廣義的教科書相當於相關審 定辦法所稱的「教科用書」,包含課本、學生習作、教師手冊;狹義的教 科書則僅指課本。由上述可見,兩者對該名詞定義與所含範圍的差異,從 圖 3 更可清楚看出,儘管兩者對教科書的範圍有重疊之處,但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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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中,寫明「教科用書」
係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第 5 條則寫明申請審 定時應檢附教科用書之書稿。在此所指稱的教科用書並沒有包含學生習作 與教師手冊。而現在實務上在教科書送審時,雖仍需檢附教科用書及教師 手冊兩者的書稿,但教師手冊是備而不審。可見教科書審查的範圍有縮小 的趨勢。
而本研究欲以高中的公民與社會科教科書為研究範圍,且排除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稱職業學校/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 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的部分,僅針對「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稱普通型 高中)」之教科書審定來進行分析。雖然現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 定辦法」係取代原「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與原「職業學校教科用 書審定辦法」,對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審定進行規範,然而實務上普通型 高中與技術型高中的教科書在審定運作時仍有所差異(例如普通型高中教 科書的審定由各科審查小組為之,技術型高中教科書則由三至五位審查委 員進行審查),故為使研究更加聚焦,本研究僅選擇普通型高中的教科書 審定進行探析。
貳、教科書審定制度
「審定」一詞係指「審查」(review)並予以「核定」(approval);「教 科書審定」則可解釋為「教科書經審查而核定其內容」;而「教科書審定 制度」,即指「出版業者依據政府所公布的課程標準、課程綱要編輯成的 教科書,經政府單位依法審查並予以核定後,提供給各學校自由選用的一 種教科書管理制度」(許育典、凌赫,2007;曾大千,2011a;楊國揚、何 思瞇,2014;藍順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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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在行文時所稱之「審定」,係指教科書審定之制度、政策;所 稱之「審查」則指在教科書審定制度實地運作中,參與者進行的具體審查 動作、審查作業與過程。
叁、審查小組
參照「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 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之規定,以「審查小組」或學者專家三人至 五人為執行教科書審查業務者。各科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 頇具有(一)學科及課程專家;(二)教師具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資格 者;(三)國家教育研究院人員,三者其一之資格,且現職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不得少於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而 審查小組之組織目的,係協助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機關)執行教科書審 定職權,僅負責審查階段之工作;核定內容的行政處分、核對樣書等相關 程序,係國家教育研究院之業務範圍(曾大千、陳玲璋、劉淑津,2012;
曾大千,2014)。
如同前文所提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係取代原「高 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與「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故現行實 務上之教科書審查作業,仍是普通型高中教科書之審查由各科審查小組為 之、技術型高中教科書則由三至五位學者專家進行。而「學者專家」之資 格等規定,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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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課程綱要
參照「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 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之規定,教科書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
(以下稱課程綱要、課綱)之規定編輯;各科審查小組依審定辦法與課程 綱要等相關規定審查教科書。亦即對於教科書的編審而言,課程綱要係教 科書實質審查的依據,透過教科書為媒介,影響教學內容(許育典,2015;
曾大千,2014)。
而課程綱要之法律性質,有「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一般處分」
三說。「法規命令說」將課程綱要定位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說」主張課程綱 要係「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內部規範事項」;「一般處分說」則認為課程 綱要具有一般處分的特性,對可得特定之人尌個別具體事項發生法律效果
(黃帝穎,2015;許育典,2015;曾大千,2014)。課程綱要作為編輯教 科書之依據、審查之標準,若將其視為行政規則而僅對教育部之下級機關 有約束力,將與其定位有所矛盾;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學生針對課程 綱要聲請之假處分,係因法院認定所請求之事項為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予以駁回聲請(黃帝穎,2015),故課程綱要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 規定的法規命令。然而尌審定機關而言,仍將現行課程綱要定位在「行政 規則」。
除了課程綱要的解讀與認同對教科書編寫者、編輯、審查委員有實質 影響之外;課程綱要本身之爭議,亦會影響教科書之審定執行。當新的課 程綱要沒有太大變動或遭遇反彈時,編審皆有例可循、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然而若新課程綱要的爭議性高、社會反彈大,則編審互動之間會有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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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力與衝突,對編審作業的進程也會有所影響(卯靜儒,2012)。而本研 究中所稱之「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係指為配合行政院於 2011 年核定之「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並明訂於 2014 年 8 月 1 日全面實施十二年 基本國民教育,因而開始修訂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十二 年國教新課綱與以往之課綱相比有更多的彈性,所強調的議題融入、核心 素養也非同過去以學科知識為重,作為教科書審定的主要依據,此次的課 綱修訂對教科書的編寫與審定運作而言,其影響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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