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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的集體與個別的禁忌

第五章 原住民散文中的飲酒禮儀

第三節 飲酒的集體與個別的禁忌

萬國光(1998:111)說明在古代飲酒有其嚴格的規定:第一,有一定的時間,如祭 祀、婚喪等;第二,飲酒時順序的規定,如天地鬼(祖先)神、長幼尊卑等;第三,有 節制的飲酒,就是飲酒的數量最多不可超過三爵。

周謹(1997:26)則提出《禮記.曲禮》中的「侍飲於長者,長者舉未釂,少者不 敢飲」為例,來說明古代的喝酒的規矩。在年長者舉杯未將酒喝完前,年少的不敢先飲 用;對年長者敬酒時,為表尊敬舉杯時的高度要低於年長者;為客人斟酒時,以八分滿 為最佳,因為如果倒酒時,酒溢出是倒太滿,客人必須用口去啜酒,這樣的動作猶如在 磕頭,這樣的倒酒的方式對客人而言是一種不禮貌的行為。

漢人對於飲酒有其禮儀規範,原住民在飲酒的時機、對象或方式也有其禮節,但在 原住民的書籍中,對於「禮節」、「規定」等詞語並未出現,取而代之的是「禁忌」一語。

因為禁忌明白的告訴族人不可為的事是什麼?其主因是為避免引起神祖靈的不悅或是 引發族人間的糾紛。換句話說,禁忌其實是原住民進行各項活動的一種規則,而這樣的 規則則是有比較嚴謹且強制的含義存在,提醒著族人這是不可逾矩的地方。禁忌與族群 的關係,就如李亦園在〈祖靈的庇蔭〉一文中所論述的:

泰雅族人的基本儀式行為除去積極地依然固有的程序執行祭儀外,在消極方 面則為遵守各種禁忌,這種消極的儀式行為不但更能表現整個信仰系統,而且是 維護社會體制存在的重要手段。(李亦園,1982:315)

原住民的飲酒時機,只在部落有祭典或生命禮儀等事件才可以喝酒。如:

(郡族知青說著)「其實我是很不喜歡喝酒的,外面的人都說什麼……山地 人愛喝酒,全部都是胡說八道……我們山地人哪,只有在祭典的時候才喝酒;在 以前,喝酒是件神聖的事情,平時是不可以喝的,如果你違反祖靈留下的規矩,

會波及族人的,但是現在酒到處買得到,又便宜,怎麼不會上癮?」(利格拉樂.

阿,1997:188)

「以前我們喝酒是為了慶祝,慶祝耕種獲得的小米除了夠吃以外,居然還有 多餘的可以用來釀酒,所以我們感謝天上的祖先,讓部落有豐收的一年。但是,

那並不表示,族人就可以因此亂喝酒或是喝醉酒,部落裡有部落喝酒的方法,只 是時代變了,『排灣』的年輕人被外人給教壞了,並不是『排灣』天性就愛喝酒,

你懂嗎?」外祖母用母語一口氣說完。(利格拉樂‧阿,1996:94)

酒對原住民而言是珍貴的,因為酒的釀造必須是在族人生活飲食有著基本的範圍 下,有多餘的小米才能進行製酒。而飲酒也非現今社會中的隨時喝酒或喝個爛醉。這樣 的變化,是起因於日據時代「臺灣酒專賣令」政策的施行。原住民飲酒的質變留待下一 節再行探討。

在祭儀或是平常的飲酒中,喝酒前的獻酒儀式是必須的,只是因著不同場合而有不 同的執行者,如祭儀中執行獻酒儀式為巫師、祭師或是頭目,而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飲 酒或是生命禮儀中的獻酒者則是在場中的長者。舉行完獻酒儀式後,參與活動的族人便 可以依照部落的規定開始飲酒,如:

(排灣族)殺猪獻祭的儀式時必定獻酒,其中分配祭肉和分配祭酒的禮儀不 可或缺,至為隆重肅敬,直到正式由女巫或男巫執祭的部分結束後,才依照親屬 關係、長幼尊卑、事件性質分配酒肉(一起進行)。被點到名的人往往可拿一塊 禮肉回家,唱名拿肉的同時,需當場將屬於他的敬酒一飲而盡,或者用連杯與他 人對喝,絲毫不得馬虎。儀式時的分酒與敬酒次序,充分顯示出群體中個人或家 族的身分地位,亦增進其在群體中的角色地位,以及整個社會階層觀念的認知。

(許功明等,1998:175)

飲酒時有些規定是必須遵守的,否則就會遭到族人的責罵或處罰,而這些規矩就是 原住民口中的「禁忌」。劉其偉(1995:57)認為原住民傳統的禁忌其效用相當於文明 世界的法律,因此在日常生活及行為舉止,原住民都會提到「禁忌」;另外余錦虎等

(2002:28)說到布農語的 masamu 就是「禁忌」(但曾問過布農族的同學,同學表示 masamu 其實是動詞,其意義為”觸犯禁忌之意;而 samu 是名詞即禁忌之義),它代表 著是一種規範,但是更進一步的意義是天神的律法,告訴族人禁忌是不能做的事。如果 不遵守部落的禁忌,會讓自己遭遇到不幸,嚴重的話會連累家族的成員。原住民的飲酒

禁忌可從個人及集體二個層面來探究。

一、個人禁忌

(一)飲酒的身分 1.成年

原住民各族可以飲酒的人都是指已成年的人,未成年不可喝酒,如被族中的長老發 現是會被處罰的。如黃貴潮(1998a:90)說明阿美族的成人,男生大約是十八歲,女生 則是十六歲;巴蘇亞.博伊哲努(浦忠成)﹙1993:69﹚指出在傳統鄒族的習俗中,只 有上了年紀的老人才可以參與正式的飲酒場合,青壯年人只能在祭儀中或是長老的許可 下,才可稍微喝一點酒;林嘉鴻(2000)也說未成年的人嚴格禁止喝酒;依憂樹.博伊 哲努(浦忠勇)(1997:90)認為鄒族人訂定成年才可以喝酒雖然最初的用意已不可考,

但以現今的觀點來看,第一個好處是讓族人飲酒的年齡延後,第二個好處是因為已成年 所以在喝酒時較能夠顧及人際關係。

雖然原住民各族飲酒的年齡有些許的差異,但各族的標準都是通過成年禮的族人即 可飲酒;各族傳統的喝酒禁忌也因各族的要求而有些許的不同,但其共通處是即使是成 人在部落的飲酒場合,仍是要徵求族中長老的同意才可以飲用酒類的飲料。

2.女人

原住民飲酒的對象通常只要是成年都可以喝酒,但雅姬喜六(2000)提到在泰雅族 中年輕的女人喝酒會遭到族人的非議,而兒童則是不能喝酒;而黃貴潮(1998b:53)提 及阿美族婦女能喝酒是因為釀酒的工作是由婦女負責,但正式允許婦女喝酒是指在已結 過婚的女子,其年齡大約為 15 或 16 歲;布農族女生的飲酒規定,除了必須具備已婚的 條件外,必須還具備對貞操的堅持、有照顧家庭的能力等:

老人深而穩重的眼眸凝視著遠方,拉長嘆息:「過去祖先的酒是相當珍貴且 難得的,只在小米收割時,儲存整年要吃的以外,若有剩餘就拿來做酒。男人要 在一定年齡且要擅長打獵、遵守 samu(布農先人生活的智慧,一種約定俗成的自 然律法),並且有能力保護部落族群,才有資格喝酒,否則盛滿小米酒的杯,越 過男人的手,將是非常地羞恥;而女人必須結過婚、堅守貞操、疼愛自己的男人、

有能力照顧家庭,才能飲酒下肚……」(乜寇.索克魯曼,2003:172)

在原住民中成年的年輕人就可以喝酒,但能喝酒更是一種能力的表徵,也是一種承 擔。

(二)酒杯的拿法

據林嘉鴻(2000)的考察,可知敬酒的人其手拿酒杯的高度不可以高於長者的頭部,

而倒酒時則要彎腰。

二、集體禁忌

(一)在場中年紀最小的要負責斟酒

在阿美族的社會中,在場的男子中以年齡最年輕的族群或個人,則要主動且義務的 服務族人飲酒的一切事宜。如:

喝酒的形式,如以接待舅公喝酒為例:請舅公就坐之後,家長(女主人)將 已裝好的酒甕放在大家圍坐的中間,由現場最年輕的男女斟給舅公或最年長的男 子喝第一杯酒。但,喝這一杯之前得先作獻酒儀式……唸完把手中的酒一口喝光 即禮畢。(黃貴潮,1998b:53)

(二)飲酒是一定要二人以上且無勸酒的習俗

周謹(1997:159)將飲酒視為一種藝術,將酒的飲法分成七類,分別為對飲、獨酌、

共飲、豪飲、壯飲、放飲及艷飲等,從文中點出中國人大部分都將酒視為一種情緒發洩 的工具:

(一)對飲:肯與鄰翁相對飲,隔籬呼取盡餘杯,兩人喝酒頗有甘苦與同、

相知相惜的韻味。

(二)獨酌:舉杯邀明月,心事不堪說,心痛事如著酒,一仰而盡,悲涼蒼 茫。

(三)共飲:開瓊筵以生花,飛羽觴而醉月,多人共飲,熱鬧繁盛,高談闊 論,酒興倍增不覺而醉。

(四)豪飲:醉臥沙場君莫笑,胸中豪情,待酒而燃。

(五)壯飲:醉裡挑燈看劍,七尺男子軀,痛飲烈酒,大展鴻圖。

(六)放飲:任酒花白,眼花亂,燭花紅,何如作一回酒中仙,煩惱憂懷一 併拋。

(七)艷飲:胸前瑞雪燈斜照,眼底桃花酒半醺,美人在懷,盈盈秋波,飲 酒一杯,三分醉。(周謹,1997:159-160)

傳統原住民飲酒的就有如周瑾所論述的「共飲」,如:

阿美族喝酒限制人個人獨飲的行為,要喝酒至少得兩三個人在一起才可。無 論多少人喝酒,習慣上由一或二人負責斟酒,也不用配任何小菜,更不互相勉強 喝酒,可自由取捨,因此少見酒醉鬧事之現象。(黃貴潮,1998b:54)

阮昌銳(1996:16)也提出原住民的酒主要用於敬獻神明和祖先的尊貴之禮,以及在喜 慶時用來宴請親朋好友。原住民很少獨自飲酒,與親友同聚時是用一碗酒以傳遞的方式 來輪流飲用,藉由合飲的方式來表達分享及情誼。而現今的原住民喝酒則再增加了一項

「放飲」。一般人是用較狹隘的眼光來論斷原住民的飲酒,卻看不見自己的豪酒、艷飲 等行為表現。只因原住民的飲酒都出現在住家的戶外或是在族人團聚的戶外祭典或生命 禮儀中,而讓人有了愛喝酒的印象;反觀臺灣的非原住民則是多數於室內飲酒,而減少 了讓其他人看見的機會。

萬國光(1998:132-133)提到古人在酒宴中會以一些遊戲方式來助長酒興,如投 壺,是將裝酒的酒壺放在距離賓客一定的距離處,將矢投入壺口中,以投入的數量多寡

萬國光(1998:132-133)提到古人在酒宴中會以一些遊戲方式來助長酒興,如投 壺,是將裝酒的酒壺放在距離賓客一定的距離處,將矢投入壺口中,以投入的數量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