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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劃分詞類的標準

2.2.3 句法

「詞類是句法功能類」的定義是目前多數中西方語言學者的共識。黎錦 熙 (1926) 提出的「依句辨品,離句無品」的詞類觀,清楚說明漢語「詞 類」必然在句子裡才能辨別,離開句子別無他法。然而,如何操作句法功能 用以劃分詞類,仍尚無定論。首先,各家學者對於「句法功能」所涵蓋的範 圍見解不一:狹義的句法功能者認為句子功能指的是「詞充當句子成分的能 力」,依詞於句中扮演的功能指派詞類,如語法書經常引用的的朱德熙 (1985) 提出的漢語詞類與句法功能對應圖:

【圖 二-2】 朱德熙 (1985) 漢語詞類與句法功能對照圖

15 見 Taylor (2003:35)“classical categories would appear to possess a very high degree of congnitive efficiency…As Rosch(1978) put it ‘The task of cognitive systems is to provide maximum information with the least cognitive effort’.”及 Taylor(2003:270)“Initially, use of the [grammatical]construction is restricted to a core of semantically prototypical examples, only later is it extended to encompass the full range of adult usage.”

從【圖 二-2】中,可看出漢語詞類同句法功能是一對多的關係,然而以句 法功能來劃分詞類,引發了循環定義的疑慮:程序上是先確定漢語詞類分 類,再找出句法功能對應,抑或是先有句法功能的確認,再進行詞類分類?

若是前者,漢語的詞類分類從何而來;若為後者,如何確認漢語「多功能」

所對應的詞類為何。以副詞為例,倘若僅以作為狀語定義,狀語功能用來修 飾動詞,而可修飾動詞的是副詞,如此以來,就形成漢語句法功能與詞類的 循環定義模式,如下圖:

【圖 二-3】漢語功能與詞類循環定義(以副詞和狀語為例)

此外,漢語語法學者對於所謂「主語」、「賓語」、「謂語」、「狀語」甚至是「補 語」的判斷方式不一16,以尚未釐清的句法功能來劃分漢語詞類,或是以類 別未明的詞類來決定漢語句法功能就成了一場相互定義的迷糊仗。徐通鏘 (2001:6)抨擊以句法功能來劃分漢語詞類的作法,他說:「…[印歐語]的 詞類劃分與結構成分存在著有規律的對應關係。我們用這種理論來研究漢 語,發現語言事實與理論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名詞可以做主賓語、定語 和謂語,動詞可以做主賓語和謂語,形容詞可以做主賓語、謂語、定語和狀

16 限於篇幅,本文不另述漢語語言學對於語法關係 (grammatical relations) 或語法功能 (grammatical functions) 界定之爭議,這是詞類研究者也應繼續延伸探討的課題。

語。這種矛盾已經清楚地告訴我們,印歐語理論用於漢語的語法研究有嚴重 的局限性,應該根據漢語的特點創建新的理論。」徐通鏘間接否認漢語存在

「詞類」範疇,除了句法功能與詞類對應問題懸而未決外,主要也是受到了 漢語「詞」的界線不明之影響。史有為(1996:57):「我們過於迷信詞類,西 方語言有詞類,那麼漢語也應該有詞類,…然而當著『詞』這一單位的存在 及其普遍性都有待證明時,我們又怎麼能迷信詞類的存在是必然的和普遍的 呢?」為此,詞類研究者必須審慎處理漢語詞類劃分的先備條件,當務之急 則是界定漢語的「詞」(見§3.1.2)以及如何操作「句法功能」來定義漢語 詞類(見§4.1)。

為了解決句法成分不能清楚辨別漢語詞類的缺陷,以及提出具有漢語特 性的詞類劃分系統,目前多數學者給予「句法功能」較為寬廣的解釋(劉月 華等,1996;袁毓林,2000;刑福義,2003 等),他們認為除了充當句子成 分的功能外,亦需考量詞的語法特徵(組合功能)。例如:

(5) 副詞:大部分的副詞不能單獨回答問題。

副詞一般不受其他類詞的修飾。

副詞的主要功能是充任狀語。 劉月華等(1996:122) (6) 狀態詞:狀態詞是可以作謂語和補語但不能受「不」和「很」修飾的詞。

袁毓林(2000:23) 使用廣義的句法功能標準的學者,通常為每一個漢語詞類指出一至數項 的語法特徵,其劃類從12 類(劉月華等,1996)至 20 類(郭銳,2002)不 等。使用句法特徵固然彰顯了該語言特有的結構 (constructions) ,但也產 生與詞形標準一樣的困境:A 語言使用的詞類句法標準可能不適用於 B 語 言。比詞形標準更複雜的是,詞類的句法分布並非單一分布 (見§2.3.1) , 經常有部分重疊的情形:

【表 二-3】某詞類的句法結構分布表

以【表 二-3】來說,可能會出現四種情形:結構 A 與結構 B 分布都出 現的指派為詞類X,結構 A 沒出現但結構 B 出現的,指派為詞類 Y,抑或 是接受不完全分布的情形,將兩者指派為詞類Z(詞類 X 和 Y 為詞類 Z 之 次類),或者根據更多的分布(結構C 等),同時劃分出詞類 X、Y、Z。如 此一來,即使在同一個語言裡,詞類劃分也會因不同的句法選擇而產生落 差。若堅守完全分布的原則,則可能區別 (differentiate) 出相當多的「詞的 類」。Croft (2000:76) 為此提出了質問:「何處停止分離 (splitting) 詞類?」

由於每個語言的句子結構大不相同,當我們用句法特徵來區分漢語詞類時,

要如何確定哪些詞類為漢語特有或為普遍詞類?哪些分布不一可分離為兩 個詞類,哪些分布不一卻應視為次類的內部差距(見§3.1.3.2),以廣義句法 標準來劃分的詞類系統必須面對這個問題(見§4.1 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