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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之建立、評估與滿意度調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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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之建立、評估與滿意度調查

(2/2)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614-B-039-001-M47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蔡文正 計畫參與人員: 龔佩珍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1 月 3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5

成 果 報 告

□期中進度報告

計畫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之建立、評估與滿意度調查

計畫類別:5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1-2614-B-039-001-M47

執行期間:90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蔡文正

共同主持人:龔佩珍

計畫參與人員:王志誠、黃崇銘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5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中國醫藥大學

中 華 民 國 92 年 7 月 31 日

(3)

摘 要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近年來身心障礙者人數持續增加中,截至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底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831,266 人,佔總人口比率為 3.69﹪。近年 來台灣醫療市場競爭激烈,民眾對醫療服務要求品質的提昇,各醫療院所為了吸 引病患就醫及維持高度的競爭力,不斷地改善醫院之硬體設備,以提昇醫療服務 水準。醫療機構是各種公共設施中可以見到最多殘障病人的地方,其無障礙環境 規劃也最為迫切需要,隨著醫療環境品質的提昇,對屬於社會中弱勢團體之身心 障礙者而言,這些無障礙設施是否真正符合各種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其就醫環境 品質是否受到保障與改善及該如何評估,值得去探討。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之建立、評估與滿意 度,希望針對我國與其他先進國家之無障礙空間法規進行質性探討,以建立適合 評估我國身心障礙人士就醫環境品質之衡量指標;再依據所建立之身心障礙者就 醫環境品質指標,針對各醫療院所進行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測量,並 評估指標之適用性,同時調查我國身心障礙者對目前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需求與 滿意度。在建立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方面,以德菲法(Delphi-Technique) 透過專家學者以及生理機能障礙人士代表共68 名,評估醫院無障礙環境設置就 醫品質指標的重要性與可行性,找出較佳的評估指標以訂出適合評估生理機能障 礙者就醫環境品質之指標;在各醫療院所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測量方面,至60 家不同層級醫療院所進行評估;在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滿意度方面,共回收有效 問卷704 份。本研究除了進行一般描述性統計分析外,並應用複迴歸分析方法探 討影響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滿意度之相關因素。 研究結果顯示,在建立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方面,經德菲法專家問 卷三次調查後採用界定值為5.65,選取出重要性指標 16 個與可行性指標 17 個; 重要性與可行性皆達5.65 以上者有 13 個。而專家團體認知差異檢定結果顯示, 生理機能障礙者與專家人士在指標重要性選取上有某種程度的落差,代表使用者 與非使用者之間存在有認知差距,為未來指標實際運行時所必須注意的。 在各醫療院所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測量方面,至10 家醫學中心、20 家區域 醫院及30 家地區醫院,共計 60 家不同層級醫療院所進行測量,研究結果發現, 就醫環境品質指標對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就醫環境評價高於地區醫院,有達到 統計上顯著差異(P<0.05)。就整體醫院樣本而言,評價分數最高前三名為「出 入口有高低差時設有坡道」、「坡道和樓梯等處設置扶手」及「建築物設置殘障電 梯」;評價分數最低前三名為「設置殘障服務窗口及標示」、「設置殘障專用廁所」 及「各項服務輔以語音叫號設備」。而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分數經過指 標相對權重加權重新計算後,其就醫環境品質分數為68.29 分,分數落在 61-80 分表示目前國內醫院大部分都有做到無障礙的就醫環境,對生理機能障礙者來說 其就醫環境品質屬於滿意,但離最滿意的品質仍有加強改善與進步的空間。 在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滿意度方面,研究結果顯示,(一)生理機能障礙者 在就醫過程中,認為主要的障礙,前三名依序為「停車問題」、「批價掛號或領藥 問題」及「廁所或盥洗室設計不當」。(二)在醫院硬體設施使用方面,最滿意的 前三名依序為「各項服務輔以語音叫號設備」、「重視對生理機能障礙者的服務」 及「建築物設置殘障電梯」;最不滿意的前三名依序為「設置殘障專用停車位」、 「設置殘障服務窗口及標示」及「設置殘障專用廁所」。(三)在醫護人員服務態 度方面,最滿意的前三名依序為「就醫若需要協助時有醫院人員之協助」、「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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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病態度」及「醫師與病人之關係」。最不滿意的前二名依序為「就醫時停車 的便利性」、「病人的候診時間」。 影響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整體醫療服務滿意度之因素,除了生理機能障礙 者個人特性之外,還包含了「有定期維護修繕無障礙環境」、「醫院週遭環境設置 無障礙設施」、「護士與藥師的服務態度」、「醫師對用藥的解說」與「就醫需協助 時有醫院人員之協助」五項之滿意度為顯著影響因素。 依據結果,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議藉以改善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 一、對政府方面之建議:加強宣導無障礙環境之觀念,鼓勵醫療院所對無障礙環 境之重視,並定期適度修正無障礙相關法規,以健全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 二、對衛生主管機關之建議:適時修正醫院評鑑規定,同時應納入無障礙環境之 相關規定,以建構醫療院所之「無障礙空間」,提高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之可 近性。 三、對醫療院所之建議:強化醫院無障礙就醫硬體設施,改善醫護人員服務態度, 提高醫院整體醫療服務之就醫滿意度。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生理機能障礙者、醫療品質、無障礙環境、病人滿意度、 醫院環境品質

(5)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al data provided b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number of disabled has been continuously increasing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831,266 disabled people up to May 2003, which was 3.69 percent of population. Due to high competition in the medical market and the need of medical service quality, many hospitals have improved their quality of medical service and facilities to maintain the good competitive ability. By improvement of medical quality, it is worth exploring if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environment for the disabled, a minority in our society, has been improved.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establish the quality indicators of medical care environment for the disabled, and to assess the hospitals’ environments according to the quality indicators, as well as to investigate the needs and satisfaction of physical-disabled for the medical care environment in Taiwan.

At the first stage, this research used Delphi-Technique through 68 health care related professionals and physical-disabled representatives to evaluate the importance and feasibility of the disability-free environment in hospitals and to create the quality indicators of medical care environment. At the second stage, we used the quality indicators to assess 60 hospitals’ health care environment for the disabled. In addition, this study selected 67 municipal disabled related associations by the method of

purposive sampling and used questionnaires to survey the members of these associations. Total 704 samples were selected based on the proportion of the

physical-disabled population in each city/county from the data published by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2002. Besides the analysis of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his study also utilized the method of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to analyze the related factors that affected physical-disabled people’s satisfaction with medical care environment.

After Delphi-Technique questionnaires were conducted for three times, this study used 5.65 mean scores to be the cutoff value, and selected 16 important indicators and 17 feasible indicators. Thirteen of these indicators had both cutoff values above 5.65. The study showed that professionals’ cognitions we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physical-disabled representatives. It reflected the cognitive differences between users and non-users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environment. We should take notices of these differences when the indicators are actually applied for the hospitals.

There were total 60 hospitals including 10 medical-center hospitals, 20

metropolitan-level hospitals, and 30 local-level hospitals to be assessed for the quality of health care environment.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ality of health care

environment in medical-center hospitals and metropolitan-level hospitals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local-level hospitals (p<0.05). Overall, the three highest scores were for “entrance with a ramp”, “with handrail beside the ramp and stairs”, and “buildings with handicapped elevator”. The three lowest scores were for “special service windows and signs for the disabled”, “special toilets for the handicapped”, and “broadcasting assistance for services”. After the score of the quality indicators being weighed by the relative values, the total quality score of health care environment was 68.29 for physical-disabled persons. According to the five-level measur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the average score between 61 and 80 indicated that most of the hospitals had free-obstacle health care environment and physical-disabled people felt satisfied with the hospitals’ environment. However, the hospitals still need to improve th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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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 to let physical-disabled patients have greatest satisfaction .

As for the satisfaction of physical-disabled people for the hospitals’ environment, the study had three important results. First, physical-disabled faced three main

inconveniences for hospital services that are the problems of parking, registration and toilets. Second, there are three hospital facility services that are most satisfied

physical-disabled. Those are calling systems, disability-free services and elevators. There are also three hospital facility services that are most dissatisfied

physical-disabled. Those are handicapped parking spaces, special service windows for the disabled and toilets for the disabled. Third, in respect of the service attitudes, the most three satisfied services are in-time assistance services when patients needed, attitudes of physicians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physicians and patients.

Besides the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 of physical-disabled, the associated factors that affected the satisfaction with medical services for the physical-disabled include “degree of inconvenience of medical services environment”, “maintenance of the disability-free facilities periodically”, “creation of the disability-free environment around the hospital”, and the satisfactions of “nurses and pharmacists service attitudes”, of “illness explanation of physician” and of “in-time assistance services when patients needed”.

The followings are our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1. Recommendations for our governments are that encourage the health service organizations to build the disability-free environment, modify the related laws periodically, and implement the policies of disability-free environment. 2. Recommendations for health care institutions are that revise the regulations of

hospital’s accreditation periodically. The regulation of free-obstacle health care environmen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ists of rules. The medical access can be enhanced for physical-disabled persons.

3. Recommendations for hospitals are that enhance the facilities and improve the service attitudes for the disabled. Those will increase the quality of medical services and patient satisfaction.

Keywords:Disabled , Physical-disabled , Medical Quality , Disability-free Environment , Patient Satisfaction, Hospitals’ Environment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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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4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及人口特質 ...4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之定義、概念發展及各國評析比較 ...10

第三節 醫療服務品質...25

第四節 病患選擇就醫之相關因素探討 ...33

第五節 德菲技術...35

第七節 分析層級程序法...3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8

本研究第一年之研究方法 ...38

第一節 研究架構...39

第二節 研究設計...40

第三節 資料來源...41

第四節 研究方法...41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41

本研究第二年之研究方法 ...42

第一部份-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醫療品質評估 ... 42

第一節研究設計...42

第二節資料來源...42

第三節研究方法...43

第四節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43

第二部份-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與滿意度調查 ... 44

第一節 研究架構...44

第二節 研究假設...46

(8)

第三節 研究變項...47

第四節 資料來源與問卷設計...53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55

第四章 研究結果 ...56

第一節 建立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之結果 ...56

第二節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評估之結果 ...70

第三節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與滿意度調查之結果 ...81

第五章 討論...140

第一節 建立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之討論 ...140

第二節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評估之討論 ...146

第三節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與滿意度調查之討論 ...14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55

第一節 結論...155

第二節 建議...156

第三節 研究限制...158

參考文獻...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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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目錄

表 2-1 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 ... 8

表 2-2 各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歷史沿革 ... 14

表 2-3 各國「無障礙環境」主要設計規範項目之比較 ... 18

表 2-4 各國主要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的概要 ... 20

表 2-5 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規章... 22

表 2-6 P.Z.B 五構面 22 個項目之「SERVQUAL」量表 ... 25

表 2-7 美國健康照護組織聯合評鑑委員會品質監測與評值流程十大步驟 .... 28

表 3-1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 ... 40

表 3-2 變項操作型定義:生理機能障礙者方面 ... 49

表 3-3 有效問卷回收統計表-分區(N=704) ... 54

表 4-1.1 三次問卷資料統計結果... 56

表 4-1.2 指標平均值排序結果... 63

表 4-1.3 指標重要性達 5.65 分以上者 ... 64

表 4-1.4 指標可行性達 5.65 分以上者 ... 65

表 4-1.5 指標重要性與可行性皆達 5.65 分以上者 ... 66

表 4-1.6 專家團體選取指標重要性與可行性皆達 5.65 分以上者 ... 67

表 4-1.7 生理機能障礙者選取指標重要性與可行性皆達 5.65 分以上者 ... 68

表 4-1.8 生理機能障礙者與專家對選取品質指標「重要性」的認知差異檢定 68

表 4-1.9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相對權重值 ... 70

表 4-2.1 各層級醫院就醫環境現況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74

表 4-2.2 就醫環境品質指標對醫學中心就醫環境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77

表 4-2.3 就醫環境品質指標對區域醫院就醫環境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77

表 4-2.4 就醫環境品質指標對地區醫院就醫環境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78

表 4-2.5 就醫環境品質指標對整體醫院就醫環境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78

表 4-2.6 醫院就醫環境品質評分指標評價之雙變項分析 ... 80

表 4-2.7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分數 ... 80

表 4-3.1 生理機能障礙者特性之描述性統計分析-按障礙別 ... 93

表 4-3.2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困難度之描述性統計分析-按障礙別 ... 97

表 4-3.3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困難情形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100

表 4-3.4 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困難情形之描述性統計分析-按障礙別 ... 103

表 4-3.5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肢障 .... 105

表 4-3.6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聽障 .... 108

表 4-3.7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視障 .... 111

表 4-3.8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語障 .... 114

表 4-3.9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117

(10)

表 4-3.10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按障礙別 120

表 4-3.11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評價之描述性統計分析 ... 123

表 4-3.12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硬體設施使用評價之雙變項分析 ... 125

表 4-3.13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醫護人員服務態度評價之雙變項分析 ... 128

表 4-3.14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整體醫療服務評價之雙變項分析 ... 131

表 4-3.15 生理機能障礙者認為醫院提供無障礙環境或就醫協助重視程度之雙

變項分析... 134

表 4-3.16 四類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的評價 ... 137

表 4-3.17 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整體醫療服務評價之逐步迴歸分析 ... 139

表 5-1 四類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滿意度之排行 ... 154

2-1 醫院服務品質之內涵 ... 27

2-2 病患滿意度之架構 ... 31

3-2 研究架構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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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長久以來,大多數的人並不會刻意排斥身心障礙者,但是往往會採取敬而遠 之的態度,甚至覺得眼不見為淨,由過去設立教養院在住家附近而招致激烈抗爭 的事件,可知身心障礙者一直遭受到社會大眾之誤解、輕視與冷落態度,屬於社 會中的弱勢團體。近年來台灣醫療市場競爭激烈,民眾對醫療服務要求品質的提 昇,各醫療院所為了吸引病患就醫,許多醫院開始學習美國的醫療業,引用品質 改善方法(如QIT、CQI、QCC、TQM、ISO9000、5S 等)來改善服務品質,以 提高本身的競爭力(楊錦洲,沈勝至,1999),同時為了維持醫院本身高度的競 爭力,不斷地改善醫院之軟、硬體設備,以提昇醫療服務水準。隨著醫療環境品 質的提昇,對屬於社會中弱勢團體之身心障礙者而言,如何增進身心障礙者在就 醫、就業等層面之福利措施,如何協助他們可以在就醫等各方面無障礙,是相當 重要的課題,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已從以前排除、隔離的觀點,轉換成包含 的觀點(周月清,1998);也就是把身心障礙者視為社會中的一份子。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近年來身心障礙者人數持續增加中,截至民國 92 年 5 月底止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 831,266 人,極重度者為 100,536 人、重度者 為176,465 人,中度者為 299,523 人,輕度者為 254,742 人,身心障礙者佔總人 口比率為3.69﹪(內政部,2003)。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是以領有身心 障礙者(殘障)手冊的人數為依據,而過去殘障福利極度短缺的年代裡,申請鑑定 以領取手冊的人口相當少,且申請手續繁雜,再加上政府各地通報系統未能發揮 功能,因此,過去身心障礙者的統計人數明顯偏低。此外,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 使得人類的壽命更加延長,至民國91 年底老年人口比率已達 9.02%(內政部, 2003),然而生命的延長仍無法避免一些生理上的退化或疾病的傷害,亦有可能 成為身心障礙者,如視障、聽障、行動不便者等,也有一些人因為意外傷害成為 暫時的行動不便者。隨著身心障礙人口的增加,必定帶來許多的社會成本,如醫 療費用增加、工作人口減少、對家人的依賴增加等問題。這些終將成為社會的龐 大負擔。而無障礙環境的設置,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解除建築物障礙的同時,也 修正人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錯誤觀念和態度,確保其權利,減少其對他人的依 賴,並能參與社會。另一方面,無障礙設施中有許多的保護措施,如扶手、坡道 等,對大多數人而言,也具有預防受傷的功能。而無障礙建築物的設置成本,並 未如想像中的昂貴,每座建築物所需額外付出的成本,估計不超過總工程造價的 0.1﹪至 0.5%(田蒙潔、劉王賓,1997)。 醫院是各種公共建築物中殘障病人必到之處,而且可能是各種公共設施中可 以見到最多殘障病人的地方,因此其無障礙環境規劃也最為迫切需要(陳顯昌 等,1993)。醫院對於無障礙環境的重視,除了關心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外,更可 以降低病患就醫時可能發生的危險因子。如此一來,不僅病患的就醫安全可以直 接得到充分的保障;也使病患在就醫時能更順利方便,並且間接的提昇服務品質 (張偉洲,1996)。由此可知無障礙環境的設置,不但能提供一般病患就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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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對國內生理機能障礙者而言也是一項福利措施,無形之中可以增加生理機能 障礙者就醫之可近性,進而增加其就醫之滿意度。 我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更於七十九年一月二十 三日修正通過之殘障福利法中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各項新建和舊有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和活動場所需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與設施。」該條文 之訂定,使我國於無障礙環境之推動上,終於有了正式的法律保障。而醫療機構 是照顧人類生命健康之機構,其主要功能與目的在於疾病的預防、診斷與治療、 減輕疼痛、延長生命,並提昇民眾的健康,使人生更具有積極的意義,且本質上 應具有醫療服務的可近性特質,因此在建構「無障礙空間」的努力上更應不遺餘 力。然而在平日的就診及觀察當中會發現,其實許多醫院的無障礙空間仍尚有改 善之處(如未設置殘障專用停車位或殘障專用停車位被一般民眾佔用等等),而 目前醫院這些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是否真正符合各種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其就醫 環境品質是否受到保障?該如何評估?隨著醫療環境品質的提昇,對身心障礙者 而言,其就醫環境品質是否也有所改善,這些都值得去重視與探討。因此本研究 欲建立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並依據所建立之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 品質指標,對各醫療院所進行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測量,同時調查我 國身心障礙者對目前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需求與滿意度,希望可以作為政府制定 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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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分為兩年兩階段,主要目的如下: 第一年第一階段主要目的如下: 1.建立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評估醫院無障礙環境設置就醫品質 指標的重要性與可行性,找出較佳的評估指標,以提供醫院管理者與衛生政 策制定者參考。 2.分析生理機能障礙者與專業人士對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環境品質指標的認知 是否有差異。 3.訂定研究所建立的品質指標之間的相對重要性。 第二年第二階段主要目的如下: 1.評估國內各醫療院所就醫環境醫療品質之現況。 2.瞭解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醫環境品質之滿意度。 3.瞭解生理機能障礙者特性對就醫環境品質指標評價是否有差異。 4.探討生理機能障礙者特性是否會影響生理機能障礙者就醫滿意度。 5.探討影響生理機能障礙者對醫院整體醫療服務滿意度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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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之文獻探討,首先整理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及人口特質,其次探討無 障礙環境在世界各國與台灣的發展情形,並參考國內近年來有關無障礙環境設置 之研究試做一評析,然後探討國內有關醫療品質指標之衡量及滿意度之文獻,並 進一步找出影響滿意度之因素,最後探討病患選擇就醫之相關因素,以作為建立 生理機能障礙者之就醫環境指標及生理機能障礙者對就醫環境品質滿意度之參 考。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及人口特質

一、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聯合國殘障者宣言第一條指出,所謂殘障者係指「任何人由於體能或心智缺 失原因,無法全部或部分確保其個人或社會正常生活之需要」。概括而言,殘障 是由於先天或後天的生理缺陷,或是因為心智不健全,導致其無法完全適應工作 以穩定而持續的獲致報酬(袁芳榮,1981)。聯合國於 1994 年將「殘障」定義為 「參與一般人相同之社區生活的機會喪失或受到限制」,強調障礙者與環境間之 互動關係,因為資訊、教育、溝通等各方面環境之限制,使得障礙者未能擁有平 等參與的機會(周月清,1998)。歐洲共同體理事會對於殘障之定義為:殘障是 指任何對其日常生活以及工作有所影響的生理上以及心智上的能力,其在先天以 及後天方面的限制,而這些限制會導致在社會產能上、就業上以及利用公共設施 上的能力降低(楊禮寬,1996)。依照復健醫學對於殘障一般有三種不同程度的 看法:(1)機能殘障,指精神或是身體器官的機能障礙(2)能力障礙,指因機 能障礙所衍生的能力障礙(3)社會不利,指身附機能障礙或能力障礙等障礙的 人和環境相互作用後所產生的社會不利的現象(曾思瑜,1995)。因此所謂殘障 應包括有身體上的殘障和精神上的殘障兩種,亦可區分為看的見和看不見的殘 障。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97)將身心障礙者 細分為三種類型:損傷(impairment):指任何生理、心理方面的結構及功能有所 缺失或不正常;失能(disability):指由於受傷而限制或缺乏人們正常思考及活 動的能力;殘障(handicap):指因損傷或失能,以致限制或妨礙個人在社會中角 色的正常扮演。而國際勞工局1933 年頒佈《殘障福利公約》,將「殘障」定義 為「由於一般性不能勞動,以至於不能獲得相當報酬」,所謂不能獲得相當報酬 即意謂不能獲得殘障前所得之三分之一(石真瑛,1992)。國際勞工組織由第九 十九號建議書對殘障者的定義:「由於身心受傷使得工作安全、保障與進步的期 望具體減少」,擴展到第一五九號與一六八號建議書的定義:「殘障者對就業安 全、保障與進步的期望,因身心損傷而明顯降低。」且「損傷必須被一般合格的 醫療單位所認定」。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所定義的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 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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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998)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區分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和 絕對行動不便者。暫時性行動不便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正常生理發展或從事 日常活動使其個人生理上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而暫時行動不便者(如孕婦、抱 小孩的成人、持重物的購物者、病換、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心智退化 之老年人、乃至穿高跟鞋者,皆屬於該類行動不便者)。而絕對行動不便者是指 限於生理或心智能力上的不足,不論環境如何改善,行動仍然不便或困難(如肢 體殘障者、視覺殘障者、聽覺殘障者和心智殘障者等)。 而根據內政部社會司(2002)對「身心殘障者」詳細等級分類定義為以下 14 種: 1.視覺障礙者: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 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 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2.聽覺機能障礙者: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而言。 3.平衡機能障礙者:因平衡器官如感覺神經系統、前庭神經系統、小腦脊髓 基底核或其他中樞神經病變,引致之長久持續性之平衡障礙。 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由於器質性或機能性異常導致語言理解、語 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話流暢性或發聲產生困難。 5.肢體障礙者:分為 (1)上肢 (2)下肢 (3)軀幹。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 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 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6.智能障礙者: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 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 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分為 (1)心臟 (2)肝臟 (3)肺臟 (4)腎臟 (5)腸道 a. 其殘障之認定必須俟治療中止,確知無法矯治,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 者。 b. 有二種以上重要臟器併存身心障礙時,提高一等級。 c. 各臟器之身心障礙標準:症狀綜合衡量;有無工作能力;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8.顏面損傷者:受先天或後天(外傷、疾病或疾病治療後)原因的影響,使 頭、臉、顎骨、頸部,發生外殘缺變異,或造成呼吸、咀嚼、吞嚥等功能 之障礙,而對社會生活適應困難者。 9.植物人: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 無法與他人溝通。 10.癡呆症者:心智正常發展之成人,在意識清醒狀態下,有明顯症候足以 認定其記憶、思考、定向、理解、計算、學習、語言和判斷等多種之高 級腦功能障礙,致日常生活能力減退或消失,工作能力遲鈍,社交技巧 瓦解,言語溝通能力逐漸喪失。 11.自閉症者:合併有認知功能、語言功能及人際社會溝通等方面之特殊精 神病理,以致罹患者之社會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之廣泛性發展障礙。 12.慢性精神病患者: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未能痊癒且 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 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他非 器質性精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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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重障礙者: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障礙者。 14.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1)染色體異常:經由染色體檢查法或其他檢驗醫學之方法,證實為染 色體數目異常或染色體結構發生畸變者。 (2)先天代謝異常:由生化學或其他檢驗醫學之方法,證實為某種先天 代謝異常者。 (3)其他先天缺陷:由染色體檢查法、生化學檢查法或其他檢驗醫學的 方法,未能確定為染色體異常或先天代謝異常,但經確認先天缺陷 者。 本研究所採用生理機能障礙者定義乃是依據復健醫學對於殘障的定義中屬 於能力障礙者,係指因機能障礙所衍生的能力障礙,對空間環境使用有障礙者, 再輔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所規定之十六類身心障礙者中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 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肢體障礙者等四類之身心障礙者為研究對 象,進行探討其就醫環境品質指標。

二、身心障礙者之人口特質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是以領有身心障礙者(殘障)手冊的人數為依 據,而過去殘障福利極度短缺的年代裡,申請鑑定以領取手冊的人口相當少,加 上政府各的通報系統未能發揮功能,因此,身心障礙者的人數明顯偏低。自民國 80 年以來,每年至少增加二萬二千多人。這幾年的顯著成長可能與近年來的修 法有關,在民國79 年「殘障福利法」修正通過,殘障者所享有的權益較以往多, 因而促使殘障者領取手冊人數快速增長(王雲東,1992),但是這也說明實際需 要照顧者的人數可能高於手冊的發放人數。且84 年殘障福利法第二次修正,將 慢性精神病患納入,亦使該年成長率增加至25.89%,各年身心障礙人口總數及 各種身心障礙人數請詳見表2-1。 在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與生活狀況方面,根據內政部2000 年之「臺閩地區 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提要報告」,指出身心障礙人口男性與女性比為六比 四;國中、小以下教育程度者佔74.4%,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者多為中高齡;失 智症者偏向高齡;智障與自閉症患者多幼年或青年前期;其他障礙類別則以中壯 年人口為主,居住家宅的身心障礙者佔92.5%,其中半數可以獨立自我照顧;住 公私立教養機構者佔7.5%,身心障礙者家庭的每月開支以三萬至四萬元最多, 佔約三成;入不敷出者佔四成六,領取居家生活補助的身心障礙者佔46.1%;按 地區別觀察,以金馬地區比例最高,為91.4%,其次是臺北市 84.9%。身心障礙 者認為政府應優先辦理的生活福利措施,主要為生活補助(重要度為 68.0),其次 是老年安養(重要度為 41.9)。 在醫療服務與衛生保健方面,仍有少數(約0.3%)身心障礙者沒有加入健 康保險,持有健保卡者年平均使用4.7 張,住院過的比例是 27.0%,平均年住院 次數是2.6 次。有四成三的人覺得自己的健康狀況不好。逾四成身心障礙者就醫 時擔心醫療費用無法負擔,或無法獨立完成掛號手續;也有四分之一者擔心交通 問題難以解決,或不知道該去那家醫院或看那位醫師。身心障礙者認為政府應優 先辦理的醫療照護,主要為提供醫療補助(重要度 54.2),其次是定期免費健康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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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要度 26.9)。不同障礙別的身心障礙者,就醫困難的原因也與本身的障礙特 質有關;例如62.2%智障者無法獨立完成掛號手續(內政部,2000)。 在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方面,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人口中,勞動力佔 24.1%,其中就業者佔 19.1%,失業者佔 5.0%;非勞動力為 75.9%,其中因身體 重度障礙而無法工作者佔34.9%。已就業的身心障礙者中,以從事服務業者最 多,佔55.9%,其次為工業,佔 39.3%。身心障礙者的從業身分中受私人僱用者 佔52.8%、自營作業者佔 24.3%、受政府僱用者佔 15.2%。就業的身心障礙者, 平均月薪資為25,881 元;平均一週工作時數為 49.1 小時、加班時數為 1.1 小時。 職場無障礙設施的比例最常見的是輪椅斜坡道及扶手(佔16.9%)與電子語音播 報系統(佔10.0%),其他的無障礙設施設置比例皆低於 10%。身心障礙者職場 上最大的主觀困擾問題是感到工作無保障,佔29.3%。超過百分之九十的身心障 礙者沒有接受過職業訓練,有意願接受職業訓練者,佔14.1%(內政部,2000)。 由上述結果可知,身心障礙者在就醫、就學、就養及就業等各方面之現況與 需求,而本研究依照研究目的,只針對生理機能障礙者在就醫的部份做更深入的 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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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 類別/ 年別 全國 人口數 身心障 礙者人 口總數 視障者 聽障者 平衡者 語障者 肢障者 智障者 多障者 重器障 顏障者 植物人 癡呆者 自閉者 慢性精 神病 其他障 礙者 92.6 22,554,253 847,703 45,178 90,245 930 10,775 360,297 77,979 82,188 78,166 3,066 4,658 14,488 3,447 72,516 3,140 比例 100.00% 3.76% 5.33% 10.65% 0.11% 1.27% 42.50% 9.20% 9.70% 9.22% 0.36% 0.55% 1.71% 0.41% 8.55% 0.37% 91 22,520,776 831,266 44,889 89,129 934 10,582 354,903 76,976 81,667 75,323 2,983 4,631 13,996 3,135 68,763 3,020 比例 100.00% 3.69% 5.40% 10.72% 0.11% 1.27% 42.69% 9.26% 9.06% 0.36% 0.56% 1.68% 0.38% 8.27% 9.82% 0.36% 90 22,405,568 754,084 41,190 81,952 606 9,728 323,542 73,609 64,979 2,640 4,159 11,582 2,550 60,453 74,467 2,627 比例 100.00% 3.37% 5.46% 10.87% 0.08% 1.29% 42.91% 9.76% 8.62% 0.35% 0.55% 1.54% 0.34% 8.02% 9.88% 0.35% 89 22,276,672 711,064 38,747 76,592 524 9,467 306,169 71,012 71,569 60,974 2,448 4,582 10,188 2,062 54,350 2,380 比例 100.00% 3.19% 5.45% 10.77% 0.06% 1.33% 43.06% 9.99% 10.07% 8.58% 0.34% 0.64% 1.43% 0.29% 7.64% 0.33% 88 22,092,387 648,852 35,750 69,034 432 9,014 280,636 68,043 66,114 53,058 2,209 4,550 7,888 1,549 48,463 2,121 比例 100.00% 2.94% 5.51% 10.64% 0.06% 1.39% 43.25% 10.49% 10.19% 8.18% 0.34% 0.70% 1.22% 0.24% 7.47% 0.33% 87 21,683,316 571,125 32,019 59,297 - 8,330 248,123 65,108 59,603 43,369 1,889 3,984 5,574 1,253 40,659 1,917 比例 100.00% 2.63% 5.61% 10.38% 0.00% 1.46% 43.44% 11.40% 10.44% 7.59% 0.33% 0.70% 0.98% 0.22% 7.12% 0.34% 86 21,742,815 505,000 29,469 50,522 - 7,814 222,022 61,896 52,709 33,298 1,751 3,253 3,861 2,983 33,655 1,766 比例 100.00% 2.32% 5.84% 10.00% 0.00% 1.55% 43.96% 12.26% 10.44% 6.59% 0.35% 0.64% 0.76% 0.59% 6.66% 0.35% 85 21,469,869 456,683 28,224 43,055 - 7,516 205,713 59,570 49,797 29,114 1,530 2,558 2,832 854 24,324 1,596 比例 100.00% 2.13% 6.18% 9.43% 0.00% 1.65% 45.05% 13.04% 10.90% 6.38% 0.34% 0.56% 0.62% 0.19% 5.33% 0.35% 84 21,357,431 393,630 25,894 35,124 - 9,378 181,652 54,604 44,380 23,416 1,334 1,885 1,841 693 12,023 1,406 比例 100.00% 1.84% 6.58% 8.92% 0.00% 2.38% 46.15% 13.87% 11.27% 5.95% 0.34% 0.48% 0.47% 0.18% 3.05% 0.36% 83 21,177,874 312,147 22,425 23,657 - 7,729 149,429 49,221 38,792 16,369 910 1,260 912 511 - 32 比例 100.00% 1.47% 7.18% 7.58% 0.00% 2.48% 47.87% 15.77% 12.43% 5.24% 0.29% 0.40% 0.29% 0.16% 0.00%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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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續) 類別/ 年別 全國 人口數 身心障 礙者人 口總數 視障者 聽障者 平衡者 語障者 肢障者 智障者 多障者 重器障 顏障者 植物人 癡呆者 自閉者 慢性精 神病 其他障 者 82 20,995,416 263,580 20,004 13,166 - 7,530 129,741 44,701 34,897 10,930 485 726 467 353 - 580 比例 100.00% 1.26% 7.59% 5.00% 0.00% 2.86% 49.22% 16.96% 13.24% 4.15% 0.18% 0.28% 0.18% 0.13% 0.00% 0.22% 81 20,802,622 226,247 19,023 7,476 - 5,592 112,165 41,779 33,097 5,902 197 352 152 202 - 310 比例 100.00% 1.09% 8.41% 3.30% 0.00% 2.47% 49.58% 18.47% 14.63% 2.61% 0.09% 0.16% 0.07% 0.09% 0.00% 0.14% 80 20,605,831 204,158 19,408 5,458 - 5,299 102,370 38,316 32,710 489 31 29 5 28 - 15 比例 100.00% 0.99% 9.51% 2.67% 0.00% 2.60% 50.14% 18.77% 16.02% 0.24% 0.02% 0.01% 0.00% 0.01% 0.00% 0.01% 79 20,401,305 153,824 17,191 3,848 - 4,389 77,881 26,166 24,349 - - - - 比例 100.00% 0.75% 11.18% 2.50% 0.00% 2.85% 50.63% 17.01% 15.8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70 18,193,955 166,784 19,768 7,282 - 8,841 85,339 21,941 23,613 - - - 比例 100.00% 0.92% 11.85% 4.37% 0.00% 5.30% 51.17% 13.16% 14.1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全國人口數,2003;內政部社會司,2003。 註:1.79 年殘障福利法修法,將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傷殘者、植物人、老人癡呆症患者、自閉症者納入殘障類別。 2.84 年殘障福利法修法,將慢性精神病患者納入殘障類別。 3.其他障礙者包括顏面損傷者、植物人、癡呆症者、自閉症者及其他非上述表格內所指定之障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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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之定義、概念發展及各國評析比較

一、無障礙環境之定義

無障礙環境係指在規劃或是設計公共設施時,能考慮殘障者之特性,讓他們 能夠像一般人一樣,可到達、可進入、可使用各項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活 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等等(萬明美,1996)。所謂的無障礙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 境和無障礙交通環境。其目標係使個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 或能力而受到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內政部營建署, 1998)。無障礙環境應該是包括有形及無形的二個層面。有形的層面指的是一些 硬體設備、食、衣、住、行等各方面物質環境;而無形的層面則是指殘障者能否 受到社會大眾的尊重,其就醫、就學、就業的機會是否和一般人相等(藍孝芬, 1991;林一勤,1999)。 至於林淑玟(2001)認為在所謂的 e 世代「無障礙」觀中,至少應包括下列 五個條件: (1)資訊獲得的「無障礙」 e 世代是一個資訊發達的時代,身為 e 世代的現代人不得不面對與學習如何 有效掌握與運用急速增加的各項資訊。身心障礙者一直被視為社會中的弱勢團 體,其特殊需求未獲得應有的重視,反而因此常被排除在外。因此若能利用電腦 與科技的進展來解決身心障礙者獲取各項資訊的困境,不失為一個具有前瞻性及 可行性的好方法。 (2)溝通的「無障礙」 溝通能力可以讓人表達出個人需要、想法及感受外,也使個人有與他人互動 的可能(Romski&Sevcik,1999),但身心障礙者因身體機能或感官功能可能受到 某些限制(如聽覺障礙等),使得溝通能力會受到影響,因此藉由輔助儀器可以 減少溝通障礙的產生。 (3)物理環境的「無障礙」 在建築設施上,除了平面空間的無障礙以外,進出建築物及不同樓層上下移 動的無障礙設施也要一併考慮。在交通設施上,已有特殊交通運輸工具(如復康 巴士)提供障礙者「到宅」的個別服務,對於無障礙物理環境來說,加強公共交 通工具與設備的「無障礙」設施,更為重要。 (4)社會環境的「無障礙」 以教育方面來說,除了法令政策保障入學機會及取消不合理的入學限制之 外,教室、設備、學習輔具、甚至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態度,都要能夠「無障礙」。 在參與社會活動方面,應考量障礙者的特殊需求,使其順利參與活動,如大學聯 考設有專為障礙者準備考試用的特殊考場,以符合個人的需求。 (5)心理環境的「無障礙」 由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之態度觀念的改變來著手。在障礙者方面,鼓勵他們接 納無法改變的傷殘事實,走出陰霾。在非障礙者方面,讓他們瞭解社會環境與制 度是造成障礙者無法參與社會的主要限制。因此每個人有責任藉由無障礙環境的 建設,讓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與共享社會資源。 身體殘障者因其先天上對環境的使用具有困難,所以要有無障礙建築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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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但是事實上,真正的無障礙環境應該包括了一些可能是暫時對環境的使用 產生障礙的人(如小孩、老人、孕婦等),而並非只是考慮到殘障者。因為一個 正常的成年人,對於環境的使用並不會受到限制,可是如果在一個專為成年人設 計的環境中,就有可能造成小孩、老人、孕婦的使用不便(金桐,1995;曾思瑜, 1995;田蒙潔、劉王賓,1997)。因此在考慮設計無障礙環境時也應該將這些情 況考量進去。殘障者對於使用生活環境,通常會產生三種不便和障礙,一為資訊 障礙:就是指失去視聽覺、色盲或其他患有精神病障礙者,在生活環境中有掌握 知覺及情報訊息之障礙。這些障礙者,大多是靠著導引系統、警示系統來補足其 所獲得的情報訊息。二為行動障礙:因為身體的障礙而造成行動上的不便,需要 借助一些輔助工具的幫忙。三為巧緻動作障礙:對於一些較為細微或精密的動作 無法順利的完成。由於此三種不便容易造成發生意外事故,殘障者常會發生一些 如跌倒、碰撞等意外事故,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曾思瑜,1995;林一勤,1999; 華夏工商專校,1999)。 建築技術規則提到,規劃無障礙環境之目的,是為讓障礙者方便抵達、進入 及使用建築物、活動場所,針對障礙者有上述三類障礙,無障礙環境之建立需具 備四種特性:一為標示性,也就是利用聽覺的標誌及利用觸覺的標誌;二為可及 性,即建築物、設施、活動場所之可及性;三為方便性,要考慮伸展及操作;四 要有安全性,目的在防碰撞、防跌倒、防磨擦、防翻落、防拑夾、防其他意外(曾 思瑜,1995;曾思瑜,1996;華夏工商專校,1999)。

二、無障礙環境之概念發展

二十世紀以來,一些重大的社會變動持續不斷的發生,加上戰爭所帶來的大 量傷患和殘障者,更是促使社會保障、復健技術飛快地往前進步,但在此同時, 世界各國對於殘障者所採取的措施亦不過是將其自社會中孤立、隔離出來,集中 收容。直到1950 年代,北歐史坎第亞半島為了解除對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 離的制度,主張讓殘障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社會中過普通的生活,回歸社會主 流以達到社會整合、統合的目的,即所謂正常化(Normalization)理念的抬頭, 因而正式產生「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理念。而這股思潮也迅速的漫延至整個歐洲 及美國(詳見表2-2)(曾思瑜,1996、張偉洲,1996)。 美國於 1950 年代末期開始發展無障礙環境之概念,先由美國總統任命成立 委員會準備及檢討「無障礙環境設計」設計基準,並於 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 協會ANSI 訂定的「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 基準規範書」(American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r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 環境」設計的規範。同年美國也訂定了「殘障者職業雇用法」,規定企業雇主不 得排斥殘障者的就業機會。為因應殘障者進入企業界工作服務之需求,企業的相 關建築物必須符合殘障者的使用需求,因此在 1968 年制定「除去建築障礙法」 (the Architectural Barrier Act),規定凡是受聯邦政府補助之新建築物至少應有一 個出入口方便殘障者進出,必須保障身體殘障者可近性(accessibility)及使用之 權利,各州州政府也依據先前的「基準規範書」內容中統一的實施規則開始進行。 至 1973 年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亦發佈了「建築最低基準」,規定高齡者住宅的一成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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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為無障礙設計的住戶,正式規定政府補助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比率設計給殘障 者使用。1990 年布希總統更簽署通過「美國殘障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1990,ADA 法案),這前題即是考慮到佔美國總人口數2 億 4,500 萬人的 17.6 ﹪的4,300 萬人的身心障礙者,因受高齡化之影響,此人數將更為增加,於是訂 定撤銷對殘障者的差別待遇,確保並促進殘障者擁有像一般人的基本權法規。全 面規定不管有無接受聯邦政府補助,只要是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築物、交通設 施、一般營業設施,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標準,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出 入口要方便殘障者進出,其範圍更擴大到考慮視覺及聽覺殘障者需要的通訊系統 之供給(曾思瑜,1996;陳顯昌等,1993;康美華,1999)。 而歐洲各國於 1959 年也召開關於消除建築物上障礙物的歐洲會議,並決議 「考慮身體殘障者方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1960 年前後北歐諸國紛紛 脫離集中收容殘障者的處置方式,朝向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理念發展,促使殘障者 能獨立自主的生活於社會中,以發揮最大限度「自立」的精神。英國於 1963 年 訂定「使身心殘障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s)。而英國建築家協會RIBA 也出版 "Design for the Disabled",這是一本 吸收歐美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水準的指導書。1967 年「英國施行標準規則」 (British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中也針對考慮身體殘障者對建築物可及性, 提出關於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方面的勸告。瑞典在1966 年著手修訂建築法 42a, 1969 年制定「身心殘障者的建築基準」(SBN 67,Sweden Building Norms )。1972 年瑞典再次修改建築法 42a 中有關殘障者的工作環境部份。1977 年再度改正的 瑞典建築法42a 是有特別意義並值得注目的,此法規定除了休閒娛樂活動以外, 新建造的住宅、公共建築物、工作場所等均必須考慮殘障者使用方便之需求,也 就是說 1977 年之後在瑞典所建造的住宅應義務考慮「無障礙環境」的設計,這 在世界史上是一大創舉。同樣地,北歐的丹麥在 1977 年亦修訂建築基準法,規 定除了獨門獨戶住宅之外,所有建築物義務上均需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標準(曾思 瑜,1996;陳顯昌等,1993;康美華,1999)。 另外聯合國致力於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也不遺餘力,首先於 1963 年在挪威奧 斯陸召開年會,正式使用「正常化」之詞,提倡「正常化」的理念,這帶動歐美 各國開始著手考慮身心殘障者使用需求的建築設計準則的修訂,「無障礙環境」 設計之雛形也就是在此時期逐漸成形。1969 年聯合國總會議決「禁止因殘障所 造成的社會條件差別」,同年國際復健協會(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制定標 示讓殘障者容易接近、方便使用建築物的「為殘障者而設計的國際符號標誌」。 1975 年聯合國亦發表了「殘障者權利宣言」,國際標準化機構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亦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化系列」 的設計指針綱領(guideline)。1976 年聯合國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 除了住宅、公共建築物、都市結構等物理障礙之外並應將文化、態度、社會價值 等社會障礙去除。世界各國為促使早日實現殘障者在一般社區與健常人平等、共 同生活的理念,1981 年展開以「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為主題的「國際殘障年」, 1982 年聯合國策定「關於殘障者的世界行動計畫」,並定 1983 年到 1992 年的十 年間為「殘障者十年」,要求聯合國各加盟國訂定具體政策和方向以實現「完全 參加和機會均等」的目標(曾思瑜,1996;陳顯昌等,1993;康美華,1999)。 而日本也於 1969 年在仙台市發起的呼籲擴大殘障者生活圈,「考慮殘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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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鄉鎮建造運動」揭開了日本推展「無障礙環境」的序幕。因應市民的要求, 仙台市內的百貨公司增設考慮殘障者需求的設備,市中心走道部份的高低差也裝 設了殘障斜坡。這之後「無障礙環境」從硬體的「福祉鄉鎮建造」層面出發,急 速地在日本全面展開。1973 年日本厚生省開始推動「身體殘障者福祉都市事業」, 指定全國的 51 個都市為示範都市,從整體都市層面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1974 年東京都町田市制定日本全國最先驅的「町田市福祉整備綱要」,以此為契機, 其他都市也陸續制定「福祉環境整要綱」。 1981 年日本建設省發表「官公廳公 家營繕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督促各地方自治體相關機關推動實施 無障礙環境,並在1982 年頒佈「考慮殘障者使用之設計標準」。日本中央政府在 1988 年即制定「福祉鄉鎮建造模範地區設備指針」,而各縣市及地方自治體也紛 紛著手於「無障礙環境」相關的「福祉鄉鎮建造整備指針」(東京都 1988 年)、「建 築基準法施行條例」(1990 年神奈川縣、兵庫縣)之訂定(林玉子,1992;李明洋 等,1997)。 我國在受了世界的這股潮流影響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公布實施「殘障福 利法」,並於民國七十年配合國際殘障年,訂定「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民國七 十七年內政部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發布「公共建築 物殘障者使用設施」條文;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殘障福利法」,並於第23 條明訂 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場所、交通工具都該考慮無障礙環境之設計,未符合規 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並規定舊有建築物在五年內改善。民國八十六年四月 十八日通過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原來之殘障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且第56 條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 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 放使用…,使國內無障礙環境的推動更進一步。同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 提及「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輔導及 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曾思瑜,1996;陳顯昌等, 1993;康美華,1999;李明洋等,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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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各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歷史沿革 年代 國際動向 美國 歐洲 日本 台灣 1950 *產生「無障礙 環境設計」的理 念 1959 *考慮身體殘障 者方便使用的公 共建築物設計及 建設 1961 *ANSI:「關於 美國身體殘障者 易接近、方便使 用的建築,設施 設備的基準規範 書」 *訂定「殘障者 職業雇用法」 1963 *聯合國:在挪 威奧斯陸召開年 會,提倡「正常 化」的理念 *英國訂定:「使 身心殘障者易於 接近建築物的基 準」 1966 *瑞典:著手修 訂建築法42a 1967 *英國:行標準規則」 「英國施 1968 *制定「除去建築障礙法」 1969 *聯合國總會議 決:「禁止因殘障 所造成的社會條 件差別」 *國際復健協會 制定:「為殘障者 而設計的國際符 號標誌」 *日本仙台市發 起「考慮殘障者 需求的鄉鎮建造 運動」 1972 *瑞典再次修改 建築法42a 1973 *HUD:發佈了 「 建 築 最 低 基 準」,規定高齡者 住宅的一成需設 計為無障礙設計 的住戶 *厚生省開始推 動「身體殘障者 福祉都市事業」 1974 *東京都町田市 制定日本全國最 先驅的「町田市 福祉整備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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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各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歷史沿革(續) 年代 國際動向 美國 歐洲 日本 台灣 1975 *聯合國發表了 「殘障者權利宣 言」 *ISO 提出:「考 慮殘障者需要的 一般規格標準化 系列」 1976 *聯合國在瑞士 日內瓦召開專家 會議,提出:除 了住宅、公共建 築物、都市結構 等物理障礙之外 並應將文化、態 度、社會價值等 社會障礙去除。 1977 * 瑞 典 建 築 法 42a 再度修改: 規定除了休閒娛 樂活動以外,新 建造的住宅、公 共建築物、工作 場所等均必須考 慮殘障者使用方 便之需求,也就 是說 1977 年之 後在瑞典所建造 的住宅應義務考 慮「無障礙環境」 的設計 *丹麥修訂建築 基準法,規定除 了獨門獨戶住宅 之外,所有建築 物義務上均需達 到無障礙環境的 標準。 1980 *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 1981 *世界各國展開 以「完全參加和 機會均等」為主 題的「國際殘障 年」 *日本建設省發 表「官公廳公家 營繕單位考慮身 障者使用的設計 指針」 *訂定「殘障福 利法施行細則」 1982 * 聯 合 國 策 定 「關於殘障者的 世界行動計畫」 *日本建設省頒 佈「考慮殘障者 使 用 之 設 計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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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各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歷史沿革(續) 年代 國際動向 美國 歐洲 日本 台灣 1983 * 聯 合 國 定 1983 年到 1992 年 的 十 年 間 為 「殘障者十年」 1988 *日本中央政府 制定「福祉鄉鎮 建造模範地區設 備指針」 *內政部在「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中,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十章,發 布「公共建築物 殘 障 者 使 用 設 施」條文 1990 *布希總統簽署 通過「有殘障的 美國人法」 ¾修正「殘障福 利法」,並於第 23 條明訂公共 建築物、設施、 活動場所、交通 工具都該考慮無 障 礙 環 境 之 設 計,未符合規定 者,不得核發建 築執照,並規定 舊有建築物在五 年內改善。 資料來源:本表摘自曾思瑜(1996),建築學報 18 期。

三、無障礙環境之各國評析比較

曾思瑜(1996)曾以台灣建築技術規則和美國 ANSI A117-1980、ADA 法, 瑞典建築規格,日本的建築基準法等各國規範實行「無障礙環境」主要設計規範 為比較分析的對象,首先以內外空間連接處、傾斜坡道、出入口處、階梯等四個 無障礙環境規範之主要項目進行比較,再針對各國設計規範的理念目的、約束效 力、適用範圍、使用對象等四項目進行分析(表2-3)。 (一)主要規範項目之比較 1.內外空間交接處 在內外空間交接處項目,瑞典、美國、日本三國的規範均針對形式、坡度、 通路最小寬度、表面處理等加以設定詳細的規格限制,而我國之規格限制略顯粗 略,僅對形式及通路最小寬度加以設限。三國在表面處理方面均傾向採用不易滑 倒之材質;「形式」方面以瑞典建築規格較詳盡,規定以直線、方便使用、易辨 認為原則;「坡度」方面 ANSI 更強調需做端部處理。而通路最小寬度方面,瑞 典、日本、我國均在130cm 以上,相較之下美國 91.5cm 之規格則最為保守,僅 為輪椅使用者勉強可通過之寬度。 2.傾斜坡道 在傾斜坡道項目的比較上,可看出瑞典、美國、日本三國均共同地對坡度、 有效寬度、休息場所、扶手等加以限制,而我國則僅對坡度一項設限。美國之規 格最詳盡,我國仍略顯粗糙。坡度方面以1/12 為最高限,兩側需設置連續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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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場所需150cm 以上為三國規格之共通處。而在有效寬度方面,瑞典的 130cm 最寬裕,美國的91.5cm 較窄,而我國無此項數值限制。 3.出入口處 關於出入口處項目,在四國規範中以美國規格最為詳盡,仔細對門的形式、 寬度、門框條高度、門外相關空間加以規範;我國則最簡單僅有「門的寬度」一 條規格。門的形式不可以用旋轉門;門的寬度方面,瑞典、美國、我國採用輪椅 使用者最小可通過寬度的80cm 以上為規格,日本則稍寬裕為 90cm 以上;為確 保輪椅使用者開門後有足夠的迴轉空間,瑞典、美國兩國均「門外相關空間」加 以設限,但日本及我國則無此規格。 4.階梯 關於「階梯」項目,四國規範中瑞典建築規格並無特別規定,我國則較為仔 細,而日本則另有有效寬度之限制。三國之主要共通點為階梯形式不能得為迴旋 狀,兩側需設置扶手等,美國、日本兩國在「梯面梯高」方面雖相近,但規定數 值略有不同,這可能是由於兩國人民身材方面之差異所造成。我國規格中對梯級 踏面、防滑條、梯級斜面等之規定則為最顯著之差異。 (二)理念目的 依表 2-4 比較四國五種設計規範的目的,可明顯地看出美國ADA法的目 的最高超,且從1961 年到 1990 年這三十年間,美國有關「無障礙環境」的理念 從消極地「讓身體殘障者能使用建築物和設施」的層次,提昇到站在保障殘障者 基本人權「禁止公民權法法的差別待遇」的層次。而我國「建築技術規則」的目 的與 1969 年瑞典的「建築規格」極為類似,均是保障殘障者對建築物的基本需 求─可及性與使用性。而日本在這基本需求層次之外,尚加上「安全」及「舒適」 的品質要求。 (三)約束效力 就約束效力來說,美國所制定的ADA 法、瑞典的 SBN 其約束力已達法律之 層次,而日本的建築基準法則已達條例的層次。反觀我國,屬母法的「殘障福利 法」中雖規定「尚未改善者,應勒令停止使用直至改善為止」,因基本理念共識 及執行單位的欠缺,只能算是消極的法律約束(不然不會被內政部順延一年); 另一方面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則是規範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最低標準」是屬於 「設計指針」(guideline)的指導層次。 (四)適用範圍 參照表2-4 可知各國規範的適用範圍的特徵如下,(1)美國 ADA 法的適用 範圍最廣,涵蓋了所有生活場所;(2)瑞典的規範則涵蓋了除了休閒娛樂場所外 的所有建築物;(3)日本以設施種類及用途面積規範,並包括 50 戶以上的集合 住宅。 相較之下,我國的「建築技術規則」中列舉殘障教養機構。養老院、醫院、 政府機關等十六種類的公共建築物,其內容與日本「建築基準法」的設施種類相 近,僅侷限於點狀設施的規範層面。而美國的 ADA 法「所有生活場所」、瑞典 建築規格所保障的範圍則擴大到「住宅、公共建築物、工作場所等」的層次。從 規範的適用範圍可以反應出設計規範的目的與精神,可見我國的「建築技術規則」 所保障的仍僅限於狹義的使用範圍並有待進一步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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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對象 瑞典建築規格與日本建築基準法均以殘障者和高齡者為該規範的適用對 象;美國ANSI 中詳細列舉出七類殘障者的類型為適用對象,但 ADA 法則已擴 大到所有有殘障的市民。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則和美國ANSI 類似,詳細列舉 出十四類殘障者列為適應對象,並未將高齡納入考慮範圍,在四國的現行規範中 可說是適用對象最狹隘的。 表2-3 各國「無障礙環境」主要設計規範項目之比較 瑞典 SBN 1980 瑞典建 築規格 英國 ANSI A117-1980 日本 大阪府建築基準施 行條 台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內 外 空 間 交 接 處 形式:為直線且以方 便使用為原則。儘量 讓識別能力有欠缺的 人能清楚的瞭解其設 計位置。 坡度:有高低差時, 設置傾斜坡道,長度 在6m 以內,坡度在 1 /12 以下。 通道最小寬度:130c m。 表面處理等:步道和 車道分離。使用較堅 固的材質,坡度超過 1/12 之斜坡道需裝設 扶手。 形式:主要出入口和 街道間有高低差時, 設置不易滑倒的傾斜 道。 坡度:坡度在1/20 以 下(高低差在 6mm 以 下,不需要做端部處 理;6-13mm 之間,做 1/2 以下的坡度處 理;13mm 以上,做 斜坡道或使用其他代 替品)。 有效寬度:91.5cm 以 上。 表面處理等:表面處 理需使用不受天候影 響之材料(使用堅固 不易滑倒)。在 T 型交 叉點能讓輪椅錯身而 過。 形式:主要出入口和 街道間有高低差時, 設置傾斜陂道。 坡度:坡度在1/12 以 下,若高低差在10c m 以下時坡度在 1/8 以下。 通道最小寬度:寬度 135cm 以上,最好 15 0cm 以上。 表面處理等:表面需 採用不易滑倒的材 質。 形式:建築物出入口 至通道建築線間之通 路,需設置供殘障者 使用之引導設施。 通道最小寬度:通路 寬度不得少於130c m。 傾 斜 坡 道 坡度:長度在6m 以 內者坡度需在1/12 以 下。 有效寬度:在130 以 上。 休息場所:最小長度 在150cm 以上。 扶手:斜坡道兩測需 裝設扶手或欄杆。 坡度:垂直高度差需 在76cm 以下,水平 距離在9m 以內者坡 度需在1/12 至 1/16 之間。水平距離在 12m 以內者坡度需在 1/16 至 1/20 之間。 有效寬度:91.5cm 以 上。 休息場所:最小長度 在152.5cm 以上。 扶手:水平距離在 183cm 以上或垂直高 度差在15cm 以上 時,斜坡道兩側需裝 設扶手或欄杆。 坡度:坡度在1/12 以 下,屋外則為1/20 以 下。 有效寬度:在120 以 上。 休息場所:高度差每 超過75cm 以上時, 設置最小長度在 150cm 以上。 扶手:斜坡道兩測需 裝設扶手或欄杆。 表面處理等:表面需 採用平坦且不易滑倒 的材質。 坡度:有高低差時設 置殘障坡道,坡度不 得超過1/12。(若為 75cm 以下的高低 差,則坡度在1/10 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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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各國「無障礙環境」主要設計規範項目之比較(續) 瑞典 SBN 1980 瑞典建 築規格 英國 ANSI A117-1980 日本 大阪府建築基準施 行條 台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出 入 口 處 門的形式:以坐輪椅 者開關、通行方便為 原則。 門的寬度:80 以上。 門外的相關空間:需 保持水平或坡度維持 在1/50 以下。若為前 後開的門,在開啟側 必須有寬度70cm 以 上的壁面。 門的形式:旋轉門不 能為唯一出入的方 法。若為兩扇平行的 門,開啟的方向需相 同,或向兩扇門之間 的空間的外側開啟。 門的寬度:81.5cm 以 上。 門護條高度:若為拉 門需在19mm 以下, 其他則為13mm 以 下。 門外的相關空間:若 為兩扇平行門之間的 間隔,需在門板寬度 上再加122cm。 門的形式:最好為拉 門,自動式拉門最理 想,不用旋轉門。 門的寬度:90cm 以 上。 門的寬度:淨寬度不 得小於80cm 以上。 階 梯 梯高梯面:階梯高度 17.8cm 以下,梯面 28cm 以上。 扶手:兩側均設置扶 手,且保持連續。 形式:不設置迴旋狀 樓梯。 有效寬度:120cm 以 上。 梯高梯面:階梯高度 16cm 以下,梯面 30cm 以上。 扶手:兩側設置扶 手。 形式:不設置迴旋狀 樓梯。 梯高梯面:梯級踏面 不得突出,應加強防 滑條,梯級斜面不得 大於2cm,終端 30cm 處應設置引導設施。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 設扶手,扶手應連續 不中斷。 資料來源:本表摘自曾思瑜(1996),建築學報 1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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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各國主要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的概要 國別 美國 美國 瑞典 日本 台灣 名稱 ANSI A117-1980 關於身體殘障者 易接近、方便使用 的建築。設施設備 的基準規範書。 ADA 1990 殘障者法案 SBN 1980 瑞典建築規格 建築基本法第條(以大阪府為40 例)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 第十章公共建 築物殘障者使 用設施 最初制 定年度 1961 年 1990 年 1969 年 1991 年 1988 年 目的 讓身體殘障者能 使用建物和設施 禁止公民權 法的差別待 遇 殘障者及高齡 者對建築物可 及性及使用性 的確保 高齡者、殘障者 能安全且舒適地 使用建築物 為便利殘障者 進出及使用 約束 效力 設計規範,指針 法律 法律 條例 設計規範,指 針 適用 範圍 1. 關於新建築 物、設備、步道 的設計或建設 2. 既有的建築物 之改造或變更 3. 永久的、暫時 的、緊急用途的 設備或設施 所有的生活 場所,如公工 作場所、店 舖、飯店。旅 館等公益設 施、公共交通 機關、通信服 務等。 除了休閒娛樂 活動以外,新建 造的住宅、公共 建築物、公共場 所等 1. 所有學校、博 物館館、美術 館、圖書館、醫 院、診所、公共 集合場所、兒 童、老人福祉設 施、火葬場 2. 總樓板面積超 過500m2的餐 飲店、物品販賣 店舖 3. 總樓板面積超 過1000m2的體 育館、保齡球 場、滑雪場、溜 冰場、游泳場、 運動練習場、劇 場、電影院、演 藝場所、觀賞場 所、展示場、遊 戲場、公共浴 室、飯店、旅行 4. 超過 50 戶以上 的共同住宅。 殘障教養機 構。養老院、 醫院、政府機 關、各類交通 車站、圖書 館。美術館。 博物館、集會 場、殯儀館、 展示館、公共 廁所、體育 館、游泳池、 戲院、電影 院。歌廳。演 藝場、國際觀 光飯店、學 校。郵局。銀 行。合作社。 市場。百貨商 場、衛生所。 適用 對象者 不能步行者、步行 有障礙者、使用步 行輔助器者、視聽 覺障礙者、體力不 足者、巧緻者。運 動協調動作性有 障礙者、各種情報 判斷。反應有困難 者。 身有殘障的 市民 年齡老化、能力 減退或因疾病 受傷所造成欠 缺移動能力、所 在地點判別有 困難的人。 殘障者、高齡者 中央主管機關 所定之十四類 殘障者為主要 考慮對象 資料來源:本表摘自曾思瑜(1996),建築學報18 期。為曾思瑜參照美國 ANSI A117-1980、ADA 1990、瑞典 SBN 1980、日本大阪府建築基準法、台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等規範之彙整結果。

數據

表 2-1  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  類別/ 年別  全國  人口數  身心障礙者人 口總數  視障者  聽障者 平衡者 語障者 肢障者 智障者 多障者 重器障 顏障者 植物人 癡呆者 自閉者 慢性精神病  其他障礙者  92.6  22,554,253 847,703 45,178 90,245 930 10,775 360,297 77,979 82,188 78,166 3,066 4,658 14,488 3,447 72,516  3,140  比例  100.00%
表 2-1  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續)  類別/ 年別  全國  人口數  身心障礙者人 口總數  視障者  聽障者 平衡者 語障者 肢障者 智障者 多障者 重器障 顏障者 植物人 癡呆者 自閉者 慢性精神病  其他障者  82  20,995,416 263,580 20,004 13,166 - 7,530 129,741 44,701 34,897 10,930 485 726 467 353 -  580  比例  100.00% 1.26% 7.59% 5.00% 0
表 2-2 各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歷史沿革  年代  國際動向  美國  歐洲  日本  台灣  1950  *產生「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理 念  1959  *考慮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公 共建築物設計及 建設  1961  *ANSI:「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 設備的基準規範 書」  *訂定「殘障者 職業雇用法」  1963  *聯合國:在挪威奧斯陸召開年 會,提倡「正常 化」的理念  *英國訂定: 「使身心殘障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  1966  *瑞典:著手修 訂建築法 42a
表 2-2 各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歷史沿革(續)  年代  國際動向  美國  歐洲  日本  台灣  1975  *聯合國發表了「殘障者權利宣言」 *ISO 提出:「考 慮殘障者需要的 一般規格標準化 系列」  1976  *聯合國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除了住宅、公共建築物、都市結構 等物理障礙之外 並應將文化、態 度、社會價值等 社會障礙去除。  1977  * 瑞 典 建 築 法42a 再度修改:規定除了休閒娛樂活動以外,新建造的住宅、公共建築物、工作場所等均必須考慮殘障者使用方便之需求,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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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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