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逐性別平等的法律動員:教育現場的常識型道德悲劇困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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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臺灣婦運團體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的潮流,在不同的政治機會結構及法律框 架下,進行一連串多元的法律動員以促進性別平等。研究文獻指出,在特定條件被 滿足後,法律能夠帶來社會變遷,透過法律動員也能將權利意識傳遞參與者。然 而,臺灣中小學校園的性平教育推動現況卻顯示,法律動員反而使得性平意識在正 反兩方間產生拉扯,造成性平政策產生變形,減緩或抵消性平運動所欲達成的社會 變遷。本研究考察性平運動歷史,以「政治機會結構」與「法律動員」理論來解釋 婦運如何倡議以推動性別平等;並以「道德雙重程序」與「道德政策」理論出發, 探討道德對型塑性平意識變遷的想像與限制。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的現象學研究取. 政 治 大. 徑,透過對縣內性平教育承辦人進行半結構式訪談,以及爬梳《性平法》立法與修. 立. 法的相關文獻,闡明校園性文化難以被撼動的原因。本研究發現,性道德有效率地. ‧ 國. 學. 對社會大眾啟動道德雙重程序造成障礙,引發反同團體對性平議題發動法律反動 員,造成正反雙方在性別議題上的不可對話困境。同時,也迫使中小學校園忽視同. ‧. 志教育及強調《性平法》通報、調查、懲處等機制,《性平法》的教育意義也隨之. y. Nat. sit. 減少。本研究對法律動員理論進行補充,並主張涉及特定道德議題的法律規範應進. n. al. er. io. 行權利辭彙轉譯,才能有效藉由法律實踐造成社會變遷。.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法律框架、政治機會結構、性別平等教育、道德政策、道德政治. i DOI:10.6814/NCCU202000645.
(3) 目錄 摘要...................................................................................................................................... i 目錄......................................................................................................................................ii 圖目錄.................................................................................................................................iv 表目錄.................................................................................................................................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3. 第二節. 研究背景....................................................................................................... 6. 第三節. 問題意識....................................................................................................... 9. 第四節. 研究流程、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 12. 一、. 研究流程..................................................................................................... 12. 二、. 研究方法..................................................................................................... 12. 三、. 研究限制..................................................................................................... 14 文獻回顧:法律足以改變社會嗎? ............................................................ 15. ‧ 國. 學. 第二章. 立. 政 治 大. 法律動員與社會變遷 ................................................................................ 15. 第二節. 性別政治下的法意識與法律框架 ............................................................ 20. 第三節. 道德與歧見:我群與他群的常識型道德悲劇 ........................................ 24. y. Nat.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 26. sit. 第三章. ‧. 第一節. 婦女運動:道德與性、性別交織的歷程 ................................................ 26. 一、. a 性道德:有效率卻缺乏彈性的群體論戰................................................. 26 v n. er. io. 第一節. l. ni. 二、. Ch 婦女運動史分期......................................................................................... 27 i U e. 第二節. 威權壓抑的官方主導期(1949~1970) ................................................ 30. 第三節. 蓄勢而動的民間自發期(1970~1990) ................................................ 33. 第四節. 轉入體制的官民合作期(1990~2004) ................................................ 38. 第五節. 邁向多元的性平教育期(2004 迄今).................................................... 44. 一、. 由兩性到多元?因性侵害防治而生的《性平法》................................. 44. 二、.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量與校園性文化變遷................................................. 47. 第六節. 小結:我群與他群混沌的臺灣道德部落 ................................................ 56. 第四章. ngch. 訴諸道德直覺:保守團體的法律反動員 .................................................... 58. 第一節. 前言:那一年,成為道德新牧場的《性平法》 .................................... 58. 第二節. 反同團體對部編版性平專書進行的反制 ................................................ 64 ii DOI:10.6814/NCCU202000645.
(4) 第三節. 反同團體對民間版性平教材進行的反制 ................................................ 68. 第四節. 小結:反同團體以道德直覺造成難以對話的困境 ................................ 74. 第五章. 以性道德直覺劃界的教育現場 .................................................................... 77. 第一節. 忌性:以恐嚇阻止道德雙重程序切換的鎮靜劑 .................................... 78. 第二節. 恐同:「疫」如往常的父權性道德觀 ...................................................... 82. 第三節. 劃界:我群正常,他群異常 .................................................................... 85. 第四節. 忽視與服從:《性平法》在教育現場的實踐 .......................................... 89. 一、. 忽視《性平法》中的同志教育................................................................. 89. 二、. 服從《性平法》中的通報、調查規定..................................................... 95. 第五節. 小結:以女性主義開展性平教育的新頁 ................................................ 98. 第六章. 結論 .............................................................................................................. 100. 政 治 大. 第一節. 困境的歸因:完全框架道德政策的性平教育 ...................................... 100. 第二節. 剎車:非典型法意識阻滯社會變遷 ...................................................... 102. 第三節. 未來展望................................................................................................... 105. 一、. 跳脫完全框架的道德政策論述............................................................... 105. 二、. 針對同志教育進行轉譯與培力............................................................... 106. 立. ‧. ‧ 國. 學. 參考文獻......................................................................................................................... 107. y. Nat. sit. 附錄................................................................................................................................. 114. er. io. 附錄一、真愛聯盟連署書 ........................................................................................ 114. n. a .................................................................................... 附錄二、幸福盟影片逐字稿 117 v l. ni. Ch 附錄三、監察院糾正衛福部及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 119 i U e ngch. iii DOI:10.6814/NCCU202000645.
(5) 圖目錄 圖一、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通報案件統計圖 ...................................... 49 圖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屬實(教師、職員、工友對生)統計圖 ...... 50 圖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通報案件統計圖 ...................................... 51 圖四、研究成果模型 .................................................................................................... 103. 表目錄 表一、受訪者基本資料 .................................................................................................. 13 表二、婦女運動分期表 .................................................................................................. 28 表三、婦女運動 80 至 90 年代的法律動員成就 ........................................................... 4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iv DOI:10.6814/NCCU202000645.
(6) 第一章. 緒論. 他們果真不能理解,但沒關係,教育就是埋種子,埋下去了,也許到了國高 中他們仍有機會討論,或真的當他未來有需求時,他們就會想到這件事。1 ──高雄市立港和國小.劉育豪教師 2019 年 12 月,一場導致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悄悄在武漢揭開序幕。面 對比鄰而居的中國,原本被國際公衛專家預期將有嚴重災情的臺灣,卻因處置得宜 使得疫情相較其他國家來得平穩,衛福部長陳時中每日召開的疫情記者會也成了國. 政 治 大 卻因陳時中部長及相關男性官員在當日記者會全都戴上粉紅色口罩,使得性別平等 立 人關注的焦點。2020 年 4 月 13 日,一場看似與性平教育無關的例行疫情記者會,. 議題再次吸引輿論目光2。這件「緋聞」起因是某位家長向衛福部反映,家中男童. ‧ 國. 學. 因怕同學嘲笑而不肯配戴粉紅色口罩上學。為了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陳時中部長決. ‧. 定率領相關男性官員配戴粉色口罩,一時間,臺灣政壇莫不競相仿效,頗有「齊王 好紫」之遺風。此舉也獲得社會大眾及媒體輿論一致好評,臺灣似乎成為積極推動. y. Nat. er. io. sit. 並落實性平教育的國家。. n. 然而,將時序拉回 2017a年的臺灣,卻讓人真實地感受到推動性平教育所面臨 v. i l C n 的困境。由於國小三年級學生詢問: h「老師,保險套是什麼?」為了認真面對性平 engchi U. 教育,劉育豪老師決定在期末考與休業式的空檔進行課程。劉育豪老師事先發放同 意書詢問家長,也獲得一致同意的回覆,他興奮地在臉書(facebook)分享,也獲 得網友瘋狂轉發,引起公視注意並詢問是否能拍攝教學內容。劉育豪老師接獲公視 邀約後再次詢問家長,也獲得同意並順利完成課程及節目拍攝工作。然而,這堂課 卻引起反對性平教育的家長團體不滿,將課程影片截圖後,指控該師涉嫌違反《刑. 1. 許維寧,〈那年我被反同團體提告 專訪性平教師劉育豪〉,《SIGHT 今日觀點》 (2018) ,檢自: https://sight.nownews.com/20180321-3536, 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3 月 23 日。 2 簡惠茹,〈指揮中心全體戴粉紅色口罩 陳時中:粉紅色也不錯〉,《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0) ,檢 自: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32084, 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1 DOI:10.6814/NCCU202000645.
(7) 法》第 234 條的公然猥褻罪,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也針對此事展開行政調查3。最 後,這個教育場域的案例雖然在檢方不起訴,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支持下落幕, 劉育豪老師卻坦言從沒想過教書會教到上法院,整個法律訴訟的過程對他造成莫大 的壓力,甚至在與朋友出遊時忍不住大哭4。 前述兩個事件突顯了性平教育在臺灣當代社會、家長、反性平教育團體、教 師社群間,有著一定程度的矛盾與困境。在性別主流化的政治氛圍下,臺灣的性別 意識有著相當程度的提升,打破「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男陽剛女柔弱」的性 別刻板印象好像成為全民共識;但是,性平教育似乎一直面對某種力量的反向拉 扯,使得性平教育在校園內成為病毒,引起部分家長團體視之如瘟疫般的恐慌。事. 政 治 大. 實上,九年一貫新課綱於 2011 年實施後,反同團體針對同志教育進行的抹黑和中. 立. 傷未曾停歇,加上推動性平教育的教師可能面臨司法訴訟,使得每學期僅有 4 小時. ‧ 國. 學. 的性平教育更加邊緣化5。2018 年,包含縣市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候選人為了勝選, 選擇與利益團體結盟並尋求最大的民意支持,即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 ‧. 行法》通過,在這波選舉中獲益的候選人都有可能在法有明文下,自行詮釋法規而. sit. y. Nat. 造成政策執行的變形。. a. er. io. 謝小芩即引述葉德蘭的研究指出,反同團體利用異性戀中心思維與宗教保守. n. 6 iv 勢力結合的力量,將可能實質消融我國在性平運動所獲得的些許成果 。學生在校 l. n U i e h n gc 園中被忌性的氛圍所規訓 ,甚至,部分教師社群推動守貞或禁欲觀點,同時對多 7. Ch. 元性別加以污名化8。劉育豪老師長期在中小學推動性平教育,成為中小學性平教. 3. 黃旭磊,〈老師教小三生戴保險套 高雄家長聯盟抗議〉,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8) ,檢自: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12294,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1 月 23 日。 4 陳怡靜,〈【性平教育 15 年 3】家長同意保險套教學 老師卻被特定團體告妨礙風化〉 ,《鏡週刊》 (2019) ,檢自: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726pol004/, 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4 月 15 日。 5 翁麗淑(2019) ,〈踉蹌前行的校園性別教育──2014~2019 國小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觀察〉 ,《性 別平等教育季刊》 ,88 期,頁 16-20。 6 謝小芩(2019) ,〈性別平等教育的新功課〉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88 期,頁 27。 7 郭明惠(2018) ,〈所思所感口難言──身體界線與性暴力〉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82 期,頁 29。 8 游美惠(2014) ,〈情感教育:仍待積極開展的研究領域與教學實踐〉, 《婦研縱橫》,101 期,頁 40-44。. 2 DOI:10.6814/NCCU202000645.
(8) 育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接受公視專訪後,保守團體不僅認為他不適任,甚至號召 群眾「打爆」教育部、監察院及港和國小電話。那麼,教育體制及教師社群如何面 對保守團體基於對性平「疫」題而生的恐慌,因而對性平教育進行的法律反動員? 該如何突破性平教育被「隔離」的困境?又該如何找出使性平教育突破被「隔離」 的破口?一進一退間,是法律是否能帶動社會變遷的關鍵,也是當代有志推動性別 教育的工作者無法迴避的艱難挑戰。.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所有研究的開始,都來自於研究者的好奇,而這樣的好奇自然與研究者本身 的背景有極大的關係。這篇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立法前後的. 政 治 大. 法律動員,深入考察臺灣性別平等運動的碩士論文研究,也是來自筆者的童年記. 立. 憶、大學乃至研究所的學習與思維歷程:筆者在 1987 年解嚴前七年出生,兒時自. ‧ 國. 學. 然無法對戒嚴時期的氛圍有太多印象,卻仍依稀記得因為生長在外省軍人家庭,小 學時期在作文中自然因襲父執輩的說法,將蔣介石寫成「老總統」,導師批閱後將. ‧. 其改正為「先總統 蔣公」,並在作文簿內以紅字提醒要空格以示尊敬。在後威權時. y. Nat. sit. 代進入師範體系,仍舊在傳統中國文學中學習四書、五經,被中國儒學的傳統道德. er. io. 牢牢制約。研究所進入法學院學習運行於臺灣的當代法律,在法學導論課程中,開. n. al 始學習法律與社會間互動的理論,並反思、爬梳自己的人生經驗與思維轉變的過 iv Ch. 程。. n engchi U. 進入臺灣師大就讀後,自學長姐處聽聞國文系有「七匹狼事件」,由於國文系 女學生居多,學姐與女同學都不斷互相告誡去找某某老師要小心。2004 年《性平 法》通過,筆者也在該年甫由師大畢業,因此,就讀大學期間自然也未曾對性別平 等有所接觸。回到母校服務時,國中時期導師約筆者吃飯,剛坐上餐桌,導師便對 筆者耳提面命:「最好避免與女學生單獨在一間辦公室,若真無法避免,務必門窗 全開。」當時不以為意,只覺導師未免太小題大作,杞人憂天。殊不知在婦運團體 的努力下,臺灣的性別平等運動早就歷經戒嚴前與解嚴後的政治體制轉換,迸發出 風起雲湧、翻天覆地的革命。 3 DOI:10.6814/NCCU202000645.
(9) 回想父親交遊廣闊,時常自言為了房屋改建而不停與政府交涉,進出鎮公 所、縣政府無數次,與地方政治人物多有交際應酬。也因其熱心地方公益,時常為 了朋友、鄰居而面對法律,與議員及局處長打交道。換句話說,即使在威權時代, 人民仍然必須面對法律,也必然有所糾紛,因此,必須在當時運行的法律下與行政 權、立法權打交道。那麼,戒嚴前的臺灣,婦運團體如何在威權體制下運作?又為 婦女爭取了哪些權利?解嚴後,日益民主化的臺灣是否又讓婦運團體有了不同的途 徑來爭取自身權利?又獲得了哪些具體的成果?從父執輩的故事出發,到接觸法律 研究與女性主義,再到重回校園服務,面對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內推動的困境,以 及近年來反同團體對性平教育的反制,深覺婦運團體在不同時期對性平運動的努. 政 治 大. 力,與立法權、行政權互動的經驗與模式,應該被更細膩地勾勒。. 立. 本論文從教育現場切入以觀察《性平法》運作全貌的思維架構,仍來自筆者. ‧ 國. 學. 在研究所修習基礎法學所學得的視角。當時,透過田野調查訪談幾位縣內承辦性平 業務的校長、組長及輔導教師,欲探究《性平法》在縣內中小學的運作現況。雖然. ‧. 當時訪談內容偏重《性平法》運作及修法建議的政策分析導向,卻仍是筆者學習田. sit. y. Nat. 野調查視角的開端。本文延續此一視角,透過深度訪談教師,進而思考其受訪內容 應如何定位於整體社會推動性別平等的脈絡、受訪教師又如何反映全貌,並與婦運. er. io. 團體、反同團體立場殊異卻手法相同的法律動員過程進行比對,以呈現臺灣在解嚴 a. n. iv l C n 前、後推動性平運動的社會互動樣貌。 hengchi U. 2013 年,筆者擔任服務學校的教務工作,卻渾然不知反同團體對性平教育教 材進行的反制。直到 2016 年於法社會學的課程上,第一次瞭解了性別平等教育在 臺灣中小學爆發的爭議,也才第一次瞭解了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對《性平法》產生 的影響。於課堂後,開始對婦運團體在《性平法》立法前後努力的史料進行耙梳, 才發現從 1949 年國民政府遷臺後,婦運團體因應不同的政治環境變遷,在爭取婦 女平等權上進行包含投書、辦雜誌、請願、公聽會及憲法訴訟等多元的法律動員, 最終在 2004 年促成《性平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施行。 為什麼在師大案、彭婉如案、白曉燕案爆發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得以快 4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0) 速通過?在此之前,婦運團體做了哪些努力來改變婦女處境?又在什麼樣的政治機 會結構及法律框架下進行倡議及法律動員?為什麼在婦運團體努力下通過的《性平 法》,會讓筆者自 2012 年開始規劃課程、教學工作的服務學校,彷彿隔絕於性平運 動之外?反同團體對性平教育的反動員又對校園及社會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基於 對臺灣戰後法律社會脈絡研究的興趣,與婦運團體長期在爭取性別平等所進行的法 律動員的好奇交織下,構築本論文的研究與寫作。.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回顧臺灣性別教育政策的制定,從 1997 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性 防法》)到 2004 年的《性平法》,歷經女性主義者與婦運團體三十多年的努力。其 中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最能深入國民教育,並能符合性別主流化的世界潮 流9。依據《性平法》,所謂「性別平等教育」是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 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下稱《施行細則》)則明文規定,學校必須實施包含情感、同志及性教育在內的 性別平等教育10。實施性平教育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在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 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11」。終於,在臺灣婦運團體的努力下,學生被賦. 政 治 大. 予學習性平教育的權利,相關配套也明確規定於法條中,對性別平等運動者而言,. 立. 看似取得重要的勝利。. ‧ 國. 學. 此後,學界各領域對《性平法》的研究頗多。論者或從制度面進行討論,認 為《性平法》擴大適用對象,符合校園性別日益多元化之趨勢,建構綿密的校園性. ‧. 別事件預防網絡,並有效防止師生兼具性別與權力雙重不對等的情事發生,兼具預. Nat. sit. y. 防與治療之效果,具有正面積極之意義 12。亦有論者指出,《性平法》雖然改變校. er. io. 園性別事件被隱匿的狀況,卻忽略其背後其實是性教育與情感教育的問題,將法律. n. al 與道德混為一談,使《性平法》淪為「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法」 i v 13。研究顯示,從禁 Un. C. hengchi 慾觀點出發的性教育成為性平教育發展的主流論述,造成性教育或性平教育仍以 9. 林碧雲(2008) ,〈全球化對性別平等教育的影響及其對臺灣的啟示〉, 《當代教育研究季刊》 ,16 卷 3 期,頁 46。 10 原規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 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後因 2018 年 11 月 24 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 11 案,爰於 2019 年 4 月 2 日修正為:「本法第十七條 第二項所定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11 《性平法》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12 焦興鎧(2007) ,〈我國校園性騷擾防治機制之建構──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之剖析〉, 《臺北 大學法學論叢》 ,62 期,頁 25-27。 13 吳志光(2007)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之困境與挑戰〉 ,《 「性別平等教育專業發展研討 會」論文集》,頁 c-乙-45-48。. 6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2) 「預防受害」的保護論出發。除了制度面的研究,也有許多現職中小學教師,針對 諸如課程、教材、教法及性別意識等層面,進行教育學的實證研究14,冀望能在技 術層面提升校園性平意識。 然而,我國缺乏統整國家資源與學術機構倡議與引導性別教育知識15,導致性 平教育在法律與道德的拉扯中,淪為形式主義的教條,《性平法》的成效也與立法 者預期有所落差。這種落差將使性別權力關係無法透過教育手段獲得解構,例如, 學生最關心的性別議題是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卻因校園中缺乏對話空間以及 教師個人詮釋,使得融入式的性平教育產生落差,導致校園對多元、權力關係缺乏 更多面向的梳理與辨識16。游美惠認為霸凌行為具有性別成因,並與父權社會的性. 政 治 大. 別氣質養成息息相關,應該跳脫性別二元框架,由認識霸凌事件切入,才能達到. 立. 《性平法》的立法目的17。英國學者 Deborah Chambers 等人也以英格蘭中學校園為. ‧ 國. 學. 研究對象,認為由於英格蘭中學教師對性道德與性教育的態度,使其無法面對存有 以「厭女」為本質的同性戀霸凌,進而無法辨識並忽略結構上重製的性別霸權關係. ‧. 18。. y. Nat. sit. 有論者認為《性平法》對校園帶來的影響仍是利多於弊,從校園實務來看,. n. al. er. io. 該法使得校園性平意識較以往獲得提升及友善多元,學生由媒體而來的多元性別的. Ch. engchi. i n U. v. 14. 呂欣怡(2018) ,《以遊戲帶入性別融入之教學設計》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林博寰(2019) , 《案例教學法應用於性別平等、人權教育之行動研究--以國中公民教材為例》 ,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 育與活動領導學系;莊亞璇(2016) , 《國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成效研究》,屏東科技大學技職教 育研究所;莊佳穎(2015) , 《應用電視節目於國小高年級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設計研究》 ,臺北教 育大學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曾佳雯(2016) , 《校園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學習成效之調查研究 —以高雄地區國小高年級學生為例》 ,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黃巧如(2017) , 《桃園市國 小教師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知能及其知覺落實之研究》 ,臺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廖昱維 (2018) , 《國小學生性別意識的形塑、轉化與斷裂:性別議題融入教學的學習經驗研究》,臺灣師 範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5 楊幸真;游美惠(2014) ,〈臺灣性別與情感教育研究之回顧分析:知識生產的挑戰與展望〉 ,《臺灣 教育社會學研究》 ,14 卷 2 期,頁 109-163。 16 卓耕宇(2019) ,〈從有沒有,到夠不夠的反思:性平法走過 15 年的高中職校園〉 ,《性別平等教 育季刊》 ,88 期,頁 23-26。 17 游美惠(2006) ,〈反霸凌與性別平等教育〉 ,《台北市終身學習網通訊季刊》,32 期,頁 2-6。 18 Deborah Chambers, Joost Van Loon, EstellaTincknell(2004), Teachers' views of teenage sexual morality,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OF EDUCATION 25(5), 563-576.. 7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3) 認識也較以往進步19 。另外,新課綱使得性平教育可以透過學科學習重點進行融 入,加上彈性課程與多元選修的設計,使得性平教育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本文不 否認《性平法》有其正面影響,然而,在性平教育被泛政治化的氛圍下,教師擔心 家長反彈,可能會選擇放棄性平議題的討論。地方自治下的性平教育無法與政治脫 鉤,不僅仰賴地方首長與校長的善意,更不免受到民意代表的影響,使得性平教育 更加邊緣化20。而影響公務機關的首長若不重視性平教育,有可能造成性平研習停 擺,甚至民選首長引進外來政治力量,更可能造成性平教育的倒退21。 因此,即使國家針對性別教育知識與研究進行倡議與引導,也可能因為諸多 外部因素,導致國中老師們即使有心有能力,也不必然能夠在教學中落實課綱對性. 政 治 大. 別平等教育的要求。原因在於,《性平法》對通報的規定及社會恐性的氛圍,使得. 立. 教師或學生將性平教育自我「隔離」而無法獲得進一步的開展。前述研究從不同層. ‧ 國. 學. 面企圖對《性平法》的制度、教學技術或政治環境提出看法,並解釋《性平法》不 如預期的可能,卻無法直指問題核心。本文認為,如果不從法律動員及反動員脈. ‧. 絡進行解釋,就無法充分掌握《性平法》中的性平教育無法在校園推動,以及無. n. al. er. io. sit. y. Nat. 法如預期帶動社會變遷的困境。. Ch. engchi. i n U. v. 19. 張明旭(2019) ,〈性別平等教育面對的困境:第一線的回饋與觀察〉,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88 期,頁 35-38。 20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編輯群、廖浩翔、張盈堃(2019) , 〈性平教育推動的重要螺絲釘──央團教師座 談會紀實〉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88 期,頁 128-131。 21 李岱霖(2019) ,〈公務體系性別平等教育現況〉,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88 期,頁 43-46。. 8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4) 第三節. 問題意識. 長期以來,婦運團體致力於打破「異性戀霸權」的權力優位,使得立法院於 2007 年通過《民法》〈親屬編〉第 1059 條的修正,廢除子女應從父姓的規定,改為 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並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子女改姓。此一修正最大的意義是讓 母親的姓氏能夠被子女所繼承,從形式上挑戰「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及 「法不入家門」等法律原則22,因此,該條的修正可說是鬆動父權體制的重要里程 碑。依據中央研究院於 2012 年的調查顯示,雖然有七成民眾願意讓子女從母姓23, 但是從實際狀況來看,我國人口真正從母姓的比例卻遠遠低於調查結果。針對這種 現象,學界常以「書本中的法律」(law-in-books)與「現實中的法律」(law-in-. 政 治 大. action)24的間隙(gap)加以解釋,並成為法社會學落差研究(gap studies)關切的. 立. 主題。. ‧ 國. 學. 落差研究學派之工具性觀點通常以現象切入,探討公共政策透過法律實踐是 否造成社會變遷。由於英美法與我國不同,因此,英文文獻最常針對司法體系的判. ‧. 決結果來觀察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在落差研究中必定會被提及的學者就是 Gerald. Nat. sit. y. Rosenberg,他在《落空的期望:最高法院與社會改革》一書中,檢驗美國民權與. er. io. 女權訴訟並對認為法律能改變社會的論點提出批判。由於憲法權利的有限本質、司. n. al 法權無法獨立執行政策,以及制度設計上無法讓司法部門完全獨立等因素的限制, iv Un. C. hengchi Rosenberg 悲觀地認為法律幾乎無法透過訴訟過程達到社會變遷的目的。. 落 差 研 究 除 了 將 法 律 獨 立 於 社 會 之 外 的 工 具 觀 點 (the instrumentalist approach)之外,另外還有共構觀點(the constitutive approach),此觀點認為法律 是社會結構的一部份,因此,該學派關心的是:法律如何影響人們日常生活,而人. 22. 王曉丹(2007) ,〈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行動──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 多元主義的面貌〉 ,《東吳法律學報》 ,19 卷 1 期,頁 55。 23 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2013) , 《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 告》 ,頁 302,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24 劉宏恩(2003) ,〈[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 與 [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月旦 法學雜誌》 ,94 期,頁 282-287。. 9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5) 們又如何看待法律25?Michael MaCann 在《工作的權利:薪資平等運動和法律動員 的政治》中指出,社會運動者可以同時透過法律論述及法律訴訟造成社會變遷,換 句話說,透過法律論述而推動的社會運動與訴諸法律機構的訴訟並不衝突。 Patricia Ewick 和 Susan Silbey 在訪談紐澤西州居民的日常生活後,認為法律並非僅 只運行於法律機構,更在其日常生活中透過集體實踐而建構出法律性26。因此,我 們不能只研究靜止的法律文本,更必須要研究「行動中的法律文本」27,以便理解 人們如何在互動中,建構出法律的真實意義。 我國從推動性別主流化到《性平法》立法後,性平教育推行至今所面臨的瓶 頸,應該從工具性觀點加以檢視,或者應該由共構觀點出發加以梳理?以工具性觀. 政 治 大. 點針對法院判決進行分析,固然有助於突破法釋義學的限制,卻將過度限縮法律運. 立. 作的場域,忽略法律在社會實踐上有其文化意義。過去法學者針對《性平法》的研. ‧ 國. 學. 究文獻,多集中於介紹討論修法內容的法制史與釋義學,採取的是落差研究的工具 性觀點,並將重點置於《性平法》實施後對社會變遷造成的影響。然而,若從共構. ‧. 觀點來看,所要提出的問題就不是「立法之後是否改變性別歧視文化?」、「立法之. sit. y. Nat. 後是否促進性別平等?」,而是將法律視為實踐文化意義的場域,探究社會大眾如. io. 必然要以 2004 年《性平法》立法為研究起點。 a. er. 何在《性平法》下實踐、改造或延續異性戀霸權陽剛文化。在這樣的觀點下,就不. n. iv l C n hengchi U 婦運團體致力推動性別相關法案及性別主流化迄今,西方理念移植於臺灣及. 繼受的過程中,必然與臺灣既有文化並存、相互影響及滲透。女性主義以性別觀點 思考規範價值體系如何被重新評價,這個思考進路的答案,需要女性主義對一切道 德、風俗、家庭、社會、國家等建立社會制度之法哲學進行論述28。Sally Merry 在 性別與人權的跨國研究中指出,各國人權運動者在轉譯國際人權論述與概念的過程. 25. BENJAMIN FLEURY-STEINER & LAURA B. NIELSEN(2006), THE NEW CIVIL RIGHTS RESEARCH: A CONSTITUTIVE APPROACH. Ashgate Publishing Co: London. 26 PATRICIA EWICK & SUSAN SILBEY(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Chicago Series in Law and Society: Chicago. 27 王曉丹(2014) ,〈法律的日常建構:一個方法論的提出〉 ,《法律的經驗研究:方法與應用》 ,頁 129。 28 王曉丹,前揭註 22,頁 57。. 10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6) 中,「傳統文化」並非造成阻礙的主因,人權與文化對立應是需要被打破的迷思 29. 。雖然婦運團體在推動性平相關法案的歷程中,曾招來容易引起兩性衝突矛盾及. 不合法律正義理念的批評。然而,性別相關法案的推動代表性別結構性不平等的問 題被看見,並且以具體條文改變性別不平等的現狀30。植基於性別主流化的婦女運 動成功推動性別相關法案的立法與施行,形式上的性別平等似乎已經成為當代臺灣 人民的共識,「尊重女性」似乎也成為當代臺灣社會不可被質疑與撼動的主流價 值。 在性別主流化的浪潮下,臺灣社會在政治、經濟層面已高度支持女性投入, 然而,社會大眾似乎仍然表象地看待性平教育,並有一股力量試圖對女性加以規範. 政 治 大. 制約。因此,Rosenberg 雖然以工具觀點說明法律在某些條件被滿足後,可以造成. 立. 社會變遷;McCann 也對法律能否造成社會變遷持樂觀態度,認為只要透過培力參. ‧ 國. 學. 與者,就能擴大權利意識層面,進而達到社會變遷的目的,然而,相關研究並不足 以解釋,在立法權、行政權及法院都支持《性平法》的立法下,反同團體何以能在. ‧. 競逐校園性文化正當性中獲得一定成果,使得《性平法》無法如預期造成社會變. sit. y. Nat. 遷。因此,本論文將以「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理論為主,觀察法律(靜. io. n. a. er. 止的法律文本)與社會間如何交互影響,並進行法社會學上的分析31。 綜前述,本論文要追問的是: l. Ch. engchi. i n U. v. 一、 為什麼《性平法》造成的社會變遷未能如預期地全面? 二、 家長團體及性平團體如何針對《性平法》進行法律動員,以競逐校園性 道德的正當性?. 29. SALLY E. MERRY(2009), 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30 王曉丹,前揭註 22,頁 59。 31 王曉丹(2011) , 〈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 《法文化硏 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的基礎法學》 ,頁 70-98。. 11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7) 第四節. 研究流程、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一、 研究流程 本文的研究安排架構如下。首先回顧文獻,探討法律動員、法意識及法律框 架之間的意義,並說明三者間的關係。其次,以《性平法》2004 年修法為區分時 點,說明婦運團體的法律動員模式,並在第四章說明反同團體的法律動員模式,接 著再對兩者進行比較及討論其意義。第五章,將整理對縣內承辦性別平等業務主管 進行訪談之結果,以瞭解教育現場以何種行為道德框架進行個人或集體行動,建構 出《性平法》的法律意義。最後,除了總結《性平法》於 2004 年立法及 2011 年修 法後,對社會變遷的影響、限制與展望外,也對法律動員理論進行補充與修正。. 二、 研究方法.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中的現象學研究取徑,以解釋在參與者的社會與文化背. ‧ 國. 學. 景下,性道德如何、為何以及對《性平法》的社會變遷造成什麼影響。現象學研究. ‧. 的研究焦點著重在研究擁有相同經驗的若干個人,以描述概念或現象的共通意義, 並進一步理解經驗的本質32。換句話說,透過現象學研究,可以瞭解若干個人在面. y. Nat. sit. 對法律時,如何有意識或無意識地以個人文化與經驗背景出發,選擇自己的策略實. a. er. io. 踐法律規範。這種研究方法還可以透過豐富的文字描述,深入被一般社會習以為常. n. iv 的概念,並且能夠將《性平法》的爭議中隱而不顯的部分加以突顯或闡明。 l. Ch. n engchi U. 在中學教育場域負責規劃學校課程期間,有超過五年的時間涉及與學校輔導 室共同參與性平教育,也曾參與幾次校內性平事件的調查,對性平業務尚稱熟稔。 由於縣內中小學曾任或現在性平教育業務承辦人相關教學、行政經驗的背景,及本 研究是為了瞭解《性平法》在行政部門的執行狀況是否與法律有所落差,因此選擇 將其列為潛在的研究對象。為了儘可能涵括訪談結果的範圍,我挑選縣內學生數最 多的兩大行政區(A 市、B 市)的 4 所學校進行訪談。另外,為了瞭解縣教育主管 機關的態度,也對 2014 年至 2019 年間的 3 位前後任縣級性平業務承辦人進行訪. 32. John W. Creswell & Cheryl N. Poth(著) ,李政賢(譯)(2018) , 《質性研究的五種取徑》,頁 106107。. 12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8) 談。為了避免讓受訪者產生偏見,訪談過程中沒有直接詢問他們有關事件的法律含 義,即便性平教育本身就存在《性平法》法條的相關問題。 為使訪談兼具方向性與彈性,故設計的訪談方式為半結構式。訪談前根據研 究的問題與目的,設計訪談大綱作為訪談指引方針,於進行正式訪談前先蒐集並閱 讀相關文獻、資料,並針對研究主題與訪談對象進行初步開放式訪談,並將問題環 繞本研究主題,再以事先擬定之半結構式訪談大綱進行正式訪談。訪談對象中有 2 位教師分別任教於國中及國小性平教育中心學校。為平衡性別比例,我於校級層辦 人各挑選 2 名男性、2 名女性,惟 2014 年至 2019 年間之縣級承辦人皆為男性,最 後挑選出的受訪對象共計 4 男 2 女,因此,本研究無法達到平衡性別之取樣。然. 政 治 大. 而,訪談出的文字資料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提供了許多重要的觀察。每人訪談. 立. 時間為 1 至 3 小時,都事先給予訪綱並徵得其同意後進行錄音。訪談進行時間為. ‧ 國. 學. 2019 年 3 月至 5 月,並將受訪者資料整理如表一所示:. ‧. 表一、受訪者基本資料. 女. n. al. B 教師. Ch. e n男g c h i. y. 性平業務年資. sit. io. A 教師. 性別. 2年. er. Nat. 教師編號. i n U. v. 5年. C 教師. 女. 10 年. D 教師. 男. 2年. E 教師. 男. 5年. F 教師. 男. 1年. 最後,法律研究者往往將行政函釋視為靜態的法律解釋文本,但是,行政機 關常是因為個案遇到爭議,才作出行政函釋或發文要求下級機關遵循。在這種情況. 13 DOI:10.6814/NCCU202000645.
(19) 下,行政函釋及公文便是法律動員下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因此,本文把性別平等 的相關法律規範、教育部函釋及立法院公報視為政策文本,進行內容分析,檢視性 別平等在《性平法》立法前後,如何在不同場域建構其法律意義,支持或反對《性 平法》的團體又在何種行為道德框架下,以法律動員對《性平法》的實踐產生影 響。. 三、 研究限制 為切中本研究之核心議題,本研究所訪談的對象僅限國中小之現任輔導主 任,或性平教育承辦人,並就其推動校內性別平等教育等議題進行訪談,內容仍多 針對研究者設計的問題反應,可能會因研究者主觀立場而遺漏了重要訊息;受訪者. 政 治 大. 亦可能因個人特質,而侷限於自身的立場與主觀知覺;或有所顧慮,可能刻意隱藏. 立. 某些敏感的問題,導致負面的資料可能呈現得比較少。另外,由於研究者亦為現職. ‧ 國. 學. 教師,對於義務教育階段之校園研究情境相當熟悉,亦有與學生、家長接觸之實務 經驗,這使得研究者可以擁有更多資源進行深入的瞭解及分析,但也因此,研究者. ‧. 資料分析時可能會加入研究者的教學經驗與主觀意念作為判斷,將影響部份資料之. er. io. sit. y. Nat. 完整性。. 此外,由於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對學校的函釋及公文眾多,即使將範圍限. n. al. iv. 縮至與《性平法》及相關規範有關的函釋及公文,仍因行政職位權責不同或年代久 n C. hengchi U. 遠等因素,無法進行全面性的蒐集與整理。. 14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0) 第二章 第一節. 文獻回顧:法律足以改變社會嗎?. 法律動員與社會變遷. 「法律是否能造成社會變遷」一直是學界討論的重要命題。過去政治學研究 認為法律與社會變革的關係是單向的,亦即,只要法律明文規定,社會便會順著法 律規定的方向前進。Frances Zemans 卻認為,個人在參與政治活動的過程並非單 向,相反的,人民會援引法律來維護己身權利,Zemans 將此種參與政治活動的過 程稱為「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並將其定義為「慾望或需求被轉譯為權 利 的 主 張 」(a desire or want is translated into a demand as an assertion of one's rights.33)。換句話說,如果人民的某種需求被主張為權利,並透過法律動員成功獲. 政 治 大. 得支持,就有造成社會變遷的可能。. 立. ‧ 國. 學. 就形式上而言,法律動員的手段相當多元。一般來說,相關人士對特定權利 提出其主張,廣納認同其主張之潛在受益者,接著便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積極地. ‧. 進行不同的策略性聯盟及資源整合。法律動員的下一步便是爭取社會大眾的支持,. y. Nat. 最常見的做法便是透過提起法律訴訟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特定議題,以抗爭或其他戲. io. sit. 劇性方式,吸引媒體對該議題進行報導以達到宣傳其主張之目的,並且使得潛在受. er. 益者提高對社會變革的期待。在增加對該議題的號召力之後,社會運動倡議者會進. n. a. v. l C 行全國性地橫向連結,動員相關團體及社會大眾成為該議題的催化劑,再度擴大社 ni. hen. hi U. g c Epp 及 Schiengold 的研究,指出法 會變革運動的參與深度與廣度34。王金壽即引述 律動員能達到喚醒社會沉默多數的效果,增進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也促成了社會 的變遷35。 除了以法律訴訟形式為主的法律動員外,Jon Gould 另外提出「法律之外的法 律動員」(extra-judicial legal mobilization)。Gould 認為,在法律之外的社會運動及 33. Frances K. Zemans(1983), Legal Mobilization: The Neglected Role of the Law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77(3), 690-703. 34 MICHAEL W. MCCANN(1994),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Univ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35 王金壽(2014) ,〈台灣環境運動的法律動員:從三件環境相關判決談起〉 ,《台灣政治學刊》 ,18 卷 1 期,頁 17-18。. 15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1) 其各種型態的倡議形式(如演講、出版等),都可被歸類為法律動員,因為社會大 眾也透過這些具體行動主張其擁有的權利 36 。陳昭如則以社會運動者的主張對象 (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及方式作為標準,將法律動員的型態區分為四大類,分別 是:立法遊說、司法訴訟、行政遊說與救濟、非正式場域的法律動員37。 自 Zemans 提出「法律動員」概念後,便引起法社會學領域的研究者廣泛討論 而蔚為顯學。然而,「法律動員」是否會促進社會變革?這個命題在「動力法庭 論」(Dynamic Court)及「有限法庭論」(Constrained Court)兩派學者間引起極大 的論戰38。有限法庭論者認為,美國法院必須遵照判例及主流法律價值加以判決, 而憲法規範的權利範圍有限,使得社會改革目標可能無法找到適當的權利名義進行. 政 治 大. 倡議;若社會改革者為了提出倡議而創設新的權利,卻因司法機構欠缺獨立性,如. 立. 果民意與政治菁英不認同社會變革的倡議,法官又因裁判而侵害民選首長的權限,. ‧ 國. 學. 很可能在政治上遭受攻擊。與社會改革者相較,這些因素都導致法院在社會變革上 顯得被動且緩慢。再加上司法機構無法如同行政機構擁有發展政策及執行能力,即. ‧. 便法官作出肯認社會變革的裁判,也會因為欠缺能動性而無法確認該裁判是否獲得. y. sit. io. a. er. 微39。. Nat. 落實。在這些限制下,有限法庭論者主張法院對促進重大社會變革的影響力微乎其. n. iv 動力法庭論者則持相反立場,對有限法庭論者提出質疑與批判。動力法庭論 l. n U i e h n gc 的擁護者認為,司法機構具有獨立性,不受選舉因素、怠惰官僚機構干擾變革所安. Ch. 排的人事變動的限制,能客觀回應社會改革者的訴求。藉由訴訟手段,社會改革的 倡議可以吸引更多民眾的目光,引起輿論的討論後,該倡儀便有可能獲得更多在政 治上獲得進展的機會。若獲得法院以裁判對該倡議表達支持,不僅可鼓舞社會運動. 36. JON B. GOULD(2005), SPEAK NO EVIL: THE TRIUMPH OF HATE SPEECH REGULA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37 陳昭如(2014) ,〈父姓的常規,母姓的權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會學考察〉, 《臺大法學論 叢》 ,43 卷 2 期,頁 287-288。 38 吉洛德.羅森伯格(著) ,高忠義(譯)(2003) , 《落空的期望:最高法院與社會改革》,頁 2930,台北市: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9 吉洛德.羅森伯格,前揭註 38,頁 30-46。. 16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2) 者,也可以該裁判作為壓迫行政機構執行裁判的籌碼40。最為動力法庭論者津津樂 道,且常被用來證明法院能促進社會改革就是「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首次明確且強烈表達立場:宣告禁止黑人學生就 讀白人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憲,並終止適用「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 法律原則41。 Rosenberg 運用實證方式探討美國法院的判決,切入「動力法庭論」及「有限 法庭論」的論辯。Rosenberg 檢視民權、墮胎、女權等數個被社會改革者認為是重 大勝利的裁判,卻在統計資料中發現,數據在裁判前後並無太大差異 42 ,因此, Rosenberg 認為兩派學說都僅呈現了法庭上的部分真實。亦即,「動力法庭論」對於. 政 治 大. 法 庭 促 進 社 會 變 革 過 於 樂 觀 ; 反 之 ,「 有 限 法 庭 論 」 則 是 過 於 悲 觀 。 最 後,. 立. Rosenberg 修正「有限法庭論」的論點,認為只要政治、經濟及社會條件轉變為支. ‧ 國. 學. 持,克服「有限法庭論」所提出的三項限制及滿足落實裁判誘因、市場機制及行政 部門支持,或是課予行政部門不落實裁判的成本,也就是政治力(包含立法權、行. ‧. 政權)及民意的支持或民意反彈相當低的時候,法庭判決才有促進社會變革的可能. sit. y. Nat. 性43。. a. er. io. 我國有學者同樣採取落差研究中的工具性觀點的取徑,針對我國環境運動的. n. iv 社會變革進行研究。雖然我國與美國法院的體制有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卻 l. n U i e h n gc 與 Rosenberg 有相似的發現。王金壽指出,雖然因為環境評估的正當性危機、環境. Ch. 法立法等因素,使得社會運動的動員能力下降,又在確立司法獨立的社會條件下, 使得台灣環境運動由街頭走向法院,並獲得幾個支持社會變革的判決,卻在行政部 門積極抵抗或消極不配合下,相當程度地限縮了司法判決對社會變革產生的動力 44. 。另外,陳昭如從我國的婦女運動出發,研究法律動員的貢獻與侷限。陳昭如指. 出,我國的婦女運動者透過大量聲請釋憲及參與修憲等法律手段,配合婦運團體的. 40. 吉洛德.羅森伯格,前揭註 38,頁 47-56。 吉洛德.羅森伯格,前揭註 38,頁 70-71。 42 吉洛德.羅森伯格,前揭註 38,頁 75-406。 43 吉洛德.羅森伯格,前揭註 38,頁 59-67。 44 王金壽,前揭註 35,頁 1-72。 41. 17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3) 集體抗爭,改寫男人的憲法,並在其中儲存性別平等的精神,也促進立法權修正許 多具有性別歧視性質的法律條文45。官曉薇則從美國婚姻平權的法律動員出發,指 出雖然有學者認為反對社會變革者的集體行動會帶來反挫,造成社會運動的停滯或 倒退,然而,也有學者認為透過反挫,社會運動者在進行法律動員的過程,提高社 會大眾對該倡議的認知並轉化其法意識,仍然具有正面的文化意義。官曉薇進一步 指出,我國同志運動者在推動婚姻平權的策略上並非一廂情願,而是透過立法為 主、訴訟為副的分進合擊關係,分別進行訴訟及立法遊說,成功推動婚姻平權的法 制化46。 那麼,法律動員是否有可能在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未隨之轉化前,即遭受到. 政 治 大. 非潛在利益者的反撲呢?Michael J. Klarman 針對 1954 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立.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Horwitz 1998, 15)進行了全面性的檢視。. ‧ 國. 學. Klarman 指出,布朗案雖然成功引起了美國社會對於種族隔離制度的重視,卻也引 起南方種族主義者的抵制,使得所有人——包含原本對種族議題抗拒感不強的白人. ‧. ——都必須明確對此一議題表態,反而造成社會變革方向未在社會運動者所預想的. sit. y. Nat. 路徑上,也造成廢除種族隔離政策之力道為之一挫47。換句話說,即便社會運動者 透過法律動員取得社會變革的主導地位,卻無法單靠此帶來有效的社會變遷,相反. er. io. 的,如果法律運行於與社會運動者極度對立的環境,有時反而會帶來社會運動不可 a. n. iv l C n 預期的反挫或反制。在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上,陳昭如則認為,社會運動者應正面 hengchi U 看待反同團體的反制行動(countermovement),而非負面的以「反挫」(backlash) 視之48。 此外,Marc Galanter 指出,擁有財富或權勢者不僅能在政治上翻雲覆雨,更在. 45. 陳昭如(2012) ,〈改寫男人的憲法:從平等條款、婦女憲章到釋憲運動的婦運憲法動員〉, 《政治 科學論叢》 ,52 期,頁 43-88。 46 官曉薇(2019) ,〈婚姻平權與法律動員──釋字第 748 號解釋前之立法與訴訟行動〉 ,《臺灣民主 季刊》,16 卷 1 期,頁 1-44。 47 MICHAEL J. KLARMAN(2006), FROM JIM CROW TO CIVIL RIGHTS: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TRUGGLE FOR RACIAL EQU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 48 陳昭如(2014) ,〈反制運動作為契機──《性別平等教育法》十週年的新出發〉 ,《性別平等教育 季刊》,69 期,頁 63-71。. 18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4) 文章中論證,因為他們是法律上的「老手」(repeat player),所以同樣能在法律上 佔有優勢。他們如果與「玩票者」(one-shotters)的社會運動者持相反立場時,更 有可能在法律訴訟上獲勝49。因此,如果法律被反對社會變革者或行政權用來當成 壓 制 性 工 具 , 以 訴 訟 手 段 對 社 會 運 動 者 提 告 (strategic lawsuits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SLAPP),發動「法律壓制」(legal repression)50,都將使得社會變遷 藉由法律動員獲得落實的空間更顯侷促。 綜上述,法院判決對社會變遷的影響力顯然不如「動力法庭者」所認為的那 麼樂觀,當法院作出一個肯認社會變革倡議的判決時,社會大眾幾乎不可能一步到 位的抵達社會運動者所期望的位置。近年來,法律動員理論的研究著重於研究社會. 政 治 大. 運動與法律動員間的關係,也就是將法律動員視為社會運動者在推動社會變革的集. 立. 體行動策略。換言之,法律動員理論的研究者關心的是,法律動員如何對行政權及. ‧ 國. 學. 立法權造成政治壓力,逼迫其對其倡議作出回應,社會運動者又如何透過訴訟手段 創造社會意義而促進社會變遷51。.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9. Marc Galanter(1974),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 Law & Society Review 9(1), 95-160 50 STEVE E. BARKAN(2008), LAW AND SOCIETY: AN INTRODUCTION. Pearson: London. 51 Paul Burstein(1991), LEGAL MOBILIZATION AS A SOCIAL MOVEMENT TACTIC: THE STRUGGLE FOR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6(5) 1201-1225.. 19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5) 第二節. 性別政治下的法意識與法律框架. 過去的法社會學領域學者偏重研究如法院或調解機構等正式的法律場域,試 圖建構出法律人員對特定類型案件的反應。不同於此種研究視角,隨著社會演進而 提出的各類型社會變革運動,在落實其倡議而提出訴訟的過程中,權利意識也隨之 擴張至社會大眾。McCann 發現,從理念倡議者進行社會運動的過程中,倡議者會 將理念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主張(legal right claim),透過這種動態的法律實踐以達 到社會變遷的目標52。McCann 認為,即便法律動員無法由上而下的形成政策,卻 能在參與政策討論過程中培力(empowerment)其參與者,使參與者習得「權利辭 彙」,並且將其訴求內化為自身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法意識的形成. 政 治 大 構並理解自身與社會的關聯。易言之,法意識研究在社會學的意義並非探討個人對 立. 有其動態性的脈絡,個人在社會體制中無時無刻不與法律進行互動,並在互動中建. ‧. ‧ 國. 模式53。. 學. 法律之理解程度,更重要的是在研究個人對法律之理解如何影響個人思想及其行動. 面對法律,人們會有怎樣的法意識?Ewick 和 Silbey 針對此一命題進行研究. Nat. sit. y. 後,提出「法律之前」(before the law)、「法律遊戲」(with the law)與法律逆襲. er. io. (against the law)54三種法意識類型,而 Erick Fritsvold 則認為尚有「顛覆法律」. n. al (under the law)55的型態存在。Ewick 和 Silbey 認為三種法意識型態都將維持法律 iv Un. C. hengchi 霸權,但是在顛覆法律的法意識型態下,人們會認為法律維護非法的社會秩序,進. 一步質疑其合法正當性(legitimacy),最後人們將選擇推翻法律規範,換句話說, 合法正當性的判斷將影響人們決定是否遵守法律56。Tom R. Tyler 和 John M. Darley 不認同人們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的嚇阻性,相反地,人們會因為認為法律所禁止的. 52. Michael W. McCann(1991), LEGAL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REFORM MOVEMENTS: NOTES ON THEORY AND ITS 11, 225-254 53 MCCANN(1994);王曉丹(2011) , 〈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 《月旦 法學雜誌》 ,189 期,頁 3;王曉丹(2018) ,〈法意識探索:關係自我的情感衡平〉, 《政治與社會哲 學評論》 ,67 期,頁 123。 54 王曉丹,前揭註 53, 〈法意識探索:關係自我的情感衡平〉 ,頁 123。 55 黃丞儀(2011) , 〈從市民社會中滋長的法律意識──以近年來台灣環境運動與消費者運動為 例〉 ,2010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頁 1055,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56 王曉丹(2017) ,〈司法意識與司法信賴──權威、感知與正義觀〉 ,《檢察新論》 ,21 期,頁 5。 APPLICATION, Studies in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20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6) 行為是不道德,或因為服從法律的權威性而自願遵守法律。道德觀(morality)和 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the legitimacy of the legal authorities)才是一個守法社會 (law-abiding society)的重要基礎57。換言之,人們會因為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是不道德,或因為服從法律的權威性而自願遵守法律。 對人們而言,性別平等經常是面臨性別歧視才「成為」問題,才會感受到法 律控制的力量。因此,人們初次感受到性別平等規範的場域不會在法院等正式機 構,而是在公司、學校等場域。然而,由於政治與社會的結構性背景不同,感受到 性別歧視的人們將會選擇不同型態進行法律動員。如前述,法律動員必定需要提出 社會變革倡議中的權利主張,所以也需要瞭解其中的法律框架(legal framing)。法. 政 治 大. 律框架在法社會學領域分別被運用在個人或集體的法律動員:在法意識研究中,法. 立. 律框架可以被用來瞭解個體如何運用法律概念對其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建構58;而在. ‧ 國. 學. 法律與社會運動研究領域中,法律框架則被用來分析社會變革者如何在法律框架中 置入其倡議,研究者尤其注意社會運動者的倡議被轉化為何種類型的權利主張59。. ‧. 臺灣對於性別權力關係的論證,集中在婦運團體對於性別主流化的討論。林. y. Nat. sit. 芳玫認為「政府以及其他的行動者,應該在他們所有的政策方案中,促進一積極. a. er. io. 的、可見的性別主流化觀點,如此一來才可能在決策之前準確的分析出所施行的政. n. iv 策方案,對男性/女性產生的影響 l 60」。王曉丹以法社會學角度切入,觀察婦運團. n U i e h n gc 體立法行動的法律動員過程,並希望能由法理、法治及法意識的行動,突破原有的. Ch. 界線。王曉丹認為女性主義法學在臺灣實踐的意義在於,使社會大眾能由性別觀點. 57. Tom R. Tyler & John M. Darley(2000), BUILDING A LAW-ABIDING SOCIETY: TAKING PUBLIC VIEWS ABOUT MOR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LEGAL AUTHORITIES INTO ACCOUNT WHEN FORMULATING SUBSTANTIVE LAW, Hofstra Law Review. 28(3), 707-739. 58 .SALLY E. MERRY(1990), 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 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EWICK & SILBEY(1998). Laura Beth Nielsen(2000), SITUATING LEGAL CONSCIOUSNESS: EXPERIENCES AND ATTITUDES OF ORDINARY CITIZENS ABOUT LAW AND STREET HARASSMENT, LAW & SOCIETY REVIEW 34(4), 1055-1090. 59 MCCANN(1994). Nicholas Pedriana(2006), FROM PROTECTIVE TO EQUAL TREATMENT: LEGAL FRAMING PROCESSE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MEN’S MOVEMENT IN THE 1960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1(6),17181761. LISA VANHALA(2010),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DISABILITY RIGHTS ACTIVISTS AND LEGAL MOBILIZ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60 林芳玫(2002) ,〈性別主流化──進入性別發展新紀元〉 ,《婦女新知通訊》,245 期,頁 4-7。. 21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7) 重新思考「何謂法律」61。換句話說,女性主義法學透過立法行動挑戰父權體制, 並從法意識解構性別權力關係,同時也促進性別政治的進展。 婦運團體在臺灣開始性別主流化倡議之前的 90 年代,即已針對性別相關的多 項法案展開法律動員。張靜倫針對婦運團體推行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 例》、《性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男女工作平等法》,進行系統性的政策特 性的比較。張靜倫指出,婦運團體藉由自擬法案、立法監督及遊說等法律動員方 式,使其倡議法制化。由於性別政策類型的不同,上述四個法案在推動的阻力上面 臨不同的壓力:前三項法案的政策目標屬於性別角色公平,可爭辯性較低而受到較 小的阻力;最後一項法案的政策目標屬於性別角色改變,會有較高的可爭辯性62。. 政 治 大. 楊婉瑩舉《兩性工作平等法》為例,認為有時法案受到認知與詮釋差異的影響而無. 立. 法進行明確分類,立法過程的阻力大小仍取決於國家行為者的利益,及既存的國家. ‧ 國. 學. 與社會團體的競合63。亦即,倡議者將其需求化為權利主張進行立法或修法的法律 動員,其阻力大小的關鍵在於社會大眾對該法案的認知所產生的法意識。. ‧. 《性平法》於 2002 年成立法案研修小組,2004 年 3 月由行政院將《性平法》. y. Nat. sit. 草案送至立法院,並在三個月內完成三讀,可說未遇太大阻力64。蘇芊玲認為其原. a. er. io. 因在於,社會大眾並未認知並嚴肅看待《性平法》的內涵,許多的阻力都在立法與. n. iv 實施後產生65。換句話說,社會大眾對《性平法》的認知而建構的法意識,在《性 l. n U i e h n gc 平法》立法前後有著某種程度的落差。蘇芊玲引述教育部官員的說法,指出. Ch. 1996. 年所通過的《性防法》,成為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法源依據,許多人 也因此將《性平法》與《性防法》有著同等比例的連結 66。也就是說,《性平法》 可能被社會大眾及立法者理解為保護弱勢婦幼免於恐懼,造成其立法過程獲得普遍 61. 王曉丹,前揭註 22,頁 53、69。 張靜倫(2000) ,〈台灣的婦運議題與國家的性別政策:訴求與回應〉,蕭新煌、林國明(編) , 《台灣的社會福利運動》 ,頁 367-388。 63 楊婉瑩(2006) ,〈台灣性別法案推法歷程的比較分析〉, 《政治科學論叢》 ,29 期,頁 51-52。 64 陳惠馨(2005) ,〈認真對待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與展望〉 ,《國家政策季 刊》 ,4 卷 1 期,頁 24-25。 65 蘇芊玲(2014) ,〈 《性別平等教育法》 :我的認識、思考與想像〉 ,《婦研縱橫》 ,101 期,頁 2425。 66 蘇芊玲,前揭註 65,頁 26-27。 62. 22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8) 支持。 前述研究針對婦運團體為了包含《性平法》在內的性別相關法案,其推動立 法或修法所進行的法律動員,提供許多不同面向的思考與貢獻,其共同點在於指出 以性別觀點進行立法或修法的法律動員時,必須考量國家與社會團體間的利益競合 所產生的性別政治角力。然而,卻無法完整解釋婦運團體倡議時,社會大眾對性別 相關法案建構出何種法意識,進而產生支持或抵制的行動。換句話說,必須對臺灣 性別相關法案、政策的法律動員過程的法律動員過程建構出更上位的概念,才能理 解現行《性平法》所面臨的困境並作出回應。. 治 政 大 府及各級學校在內的行政部門作了相當完整的規範,也對性別意識的社會變遷產生 立 某種程度的影響。許多性別辭彙也如 McCann 所言,藉由各式宣導、研習對相關人 無庸置疑,從前章所述有關《性平法》的研究顯示,《性平法》對包含縣市政. ‧ 國. 學. 員產生培力效果,性別主流化透過法律的實施而取得相當程度的成果。然而本文認. ‧. 為,《性平法》在臺灣的法律實踐結果與 Rosenberg 的研究結果不同,即便行政部 門給予資源並有著相當程度的配合,《性平法》對社會變遷造成的影響並不如當初. y. Nat. sit. 立法者預想地全面。其根本原因在於,即使有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配合,只要該政. a. er. io. 策觸及某些社會群體特定的道德厭惡感,該政策將會遭致該社會群體的反制,以. n. iv 法律動員方式競逐話語權與主導權,企圖將原本已形成的社會變遷拉回該社會群 l. n U i e h n gc 體認為「正確」的狀態,導致法律的社會變遷相對緩慢甚至無法實現。本論文將. Ch. 於下文以婦運團體對於性別相關法案進行的法律動員過程,以及保守團體針對《性 平法》的反制,配合受訪教師的訪談內容,針對此一論點反覆加以論證。. 23 DOI:10.6814/NCCU202000645.
(29) 第三節. 道德與歧見:我群與他群的常識型道德悲劇. 什麼是道德?對東、西方哲學家而言,可說是重要卻又難解的命題。春秋、 戰國時期的中國哲學家們也對道德進行過激辯:楊朱的「拔一毛以利天下,不與 也;悉一身以奉天下,不取也」在當時便引起極大的學術論戰。楊朱在當代引領學 術思潮,與主張「兼愛」的墨子分庭抗禮,孟子卻將楊朱的「貴己」與墨子的「兼 愛」評價為「無父無君,是禽獸也」;由此可知,雖然道德是用來評價行為的正當 與否的準則,卻無一套普世價值可以套用。 美國心理學家 Joshua Greene 在《道德部落》中指出,道德是「一組各式各樣 的機制、成套的心理能力與傾向,一同作用來促進並穩定合作行為。67」Greene 認. 政 治 大. 為,為了避免群體內部因為自利的傾向導致的悲劇,人類學會由個人付出成本以利. 立. 他,直到成本大於利益68。那麼,這種由人類演化而生的機制為什麼會引起楊朱與. ‧ 國. 學. 孟子,甚至是古今中外的道德哲學家的論戰?Greene 改寫生態學者 Garrett Hardin 於 1968 年發表的〈公地悲劇〉報告。在 Hardin 的寓言中,牧民共享一個公共牧. ‧. 場,因此,合作才能使得公地蓄養更多羊群,讓牧民的利益最大化。Greene 假設有. y. Nat. sit. 東、南、西、北四個不同的道德部落,分別具有四種不同的道德觀點的關懷互惠合. er. io. 作機制卻彼此矛盾,因此,當這四個道德部落在道德新牧場相遇時,便會產生歧見. n. al 與衝突。Greene 指出,這是由於人類具有分辨我群與他群的天性,以及優待我群的 iv Un. C. hengchi 傾向,導致道德雖然能促進群體內的合作,卻因不同群體的道德定義歧見,形成 「常識型的道德悲劇」(Tragedy of Commonsense Morality)69。 Greene 強調,若將人類的道德之腦比喻為相機,那麼,這部相機出廠時便具 有自動與手動模式:自動模式有效率卻缺乏彈性,手動模式則恰好相反。演化而生 的自動模式在群體內將暢行無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不同群體的自動模式則 無法運行。換句話說,演化而生的道德機制雖然促進群體內的合作,並產生利維坦. 67. Joshua D. Greene(著),高忠義(譯) (2019) ,《道德部落》,頁 42,台北市:商業出版。 Greene,前揭註 67,頁 12、14、32、36-37。 69 Greene,前揭註 67,頁 40、66。 68. 24 DOI:10.6814/NCCU202000645.
(30) (Leviathan)式的民族或國家主義,卻也因為不同群體間的道德機制分歧,衍生出 許多爭議與糾紛。然而,常識型道德悲劇不只出現在國家或民族間,同樣出現在墮 胎、死刑、毒品及性相關的議題。在特定議題上,直覺式訴諸情感的道德直覺有效 率地呼喚支持或反對立場的人,卻也使得正反立場的群體只能以缺乏彈性的方式進 行對話。 因此,Greene 將「後果論」及實效主義(utilitarianism)結合,將實效主義修 正為「深度的實用主義」(deep pragmatism),並以之作為群體間道德歧見的解決方 案。後果論類似於非金錢考量的成本效益分析,簡化道德會計方法,並提出「道德 貨幣理論」作為不同群體發生道德歧見時,衡量政策應如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70. 政 治 大. 。事實上,實效主義的創建者—邊沁(Jeremy Bentham)與彌爾(John S. Mill). 立. 雖然被認為是功利主義者,卻以自由主義積極投入社會改革。面對法律與社會議題. ‧ 國. 學. 時,他們只關心這項政策的推動,是否能達到對人類社會的利益最大化71。婦女團 體在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法案時,不斷面臨我群與他群因道德歧見而生的糾紛,因. ‧. 此,以實效主義對性平教育進行提問,對於今日在臺灣中小學校園推動所面臨的困. n. al. er. io. sit. y. Nat. 境,顯得極為重要。. 70 71. Ch. engchi. i n U. v. Greene,前揭註 67,頁 186-187。 Greene,前揭註 67,頁 188-189。. 25 DOI:10.6814/NCCU202000645.
(31) 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一節. 婦女運動:道德與性、性別交織的歷程. 一、 性道德:有效率卻缺乏彈性的群體論戰 如果道德是群體對行為進行是非的價值判斷,那麼,婦運團體在推動性平相 關法案時,就是以支持方向反對方的道德價值進行解構與倡議。在男性限制女性自 由的議題上,Allen Johnson 認為,人類長久以來在社會中建構出的父權體制是一個 深層結構,卻常常被簡化為個別議題,因而忽略了背後「厭女」現象的脈絡,父權 體制將性別二元對立後,以男性陽剛氣概為其運作的核心,形成男性中心、男性支 配及男性認同的價值 72 。這種在父權體制下所呈現出的現象,被稱為「厭女」. 政 治 大 德秩序所掌控。換句話說,此種性道德秩序以生理性別劃出男女在社會互動應有的 立 (misogyny),然而不只女性,同志、多元性別者甚或男性本身,都被這樣的性道. ‧ 國. 學. 界限,凡舉有關多元性別、同志議題及婚姻平權等議題,都在父權體制以異性戀男 性霸權思維建構出的性道德加以壓迫的範圍內。. ‧. 在西方文化中,統治階級的治理權力來源可以溯源至歐洲地中海的基督宗教. Nat. sit. y. 文化73,然而,中國不像西方文化有統一的宗教系統,由基督教遺留下的真空便由. er. io. 儒學填補,成為主要的道德規範74。在此基礎下,封建時期的思想家又加入具有道. n. al 家思維的「天地相合」、「陰陽五行」 ,揉合出中國的性道德觀 i v 75。儒家思想長期貫 n. C. hengchi U 穿中國古代傳統法律,禮制成為法律制定與執行的指導原則,法律也成了維護綱常 禮教、倫理道德的工具76。女性在中國傳統性道德下的地位,採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三綱」、「三從」、「四德」、「無才」等規範下,女性處在被動且道德義務遠大於 權利的地位,造成女性受到男性壓迫的男女不平等態勢。傳統性道德和西方性自由. 72. Allen Johnson(著),成令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譯) (2008) ,《性別打結,拆 除父權違建》,頁 22-23。 73 江玉林(2011) , 〈《性事的歷史.卷一:求知的意志》導讀──傅柯的權力分析與對現代法學的 權力批判〉 ,《臺灣法學雜誌》 ,207 期,頁 124。 74 REAY TANNAHILL(1992), SEX IN HISTORY.Scarborough Publishers:Scarborough. 75 安雲鳳(2002) ,《性倫理學新論》,頁 14,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 76 魏方丹(2017) ,〈儒家「禮治」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影響──從漢代「以禮入法」思考〉 ,《信 陽農林學院學報》 ,1 期,頁 11-13。. 26 DOI:10.6814/NCCU2020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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