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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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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問題意識

長期以來,婦運團體致力於打破「異性戀霸權」的權力優位,使得立法院於 2007 年通過《民法》〈親屬編〉第 1059 條的修正,廢除子女應從父姓的規定,改為 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並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子女改姓。此一修正最大的意義是讓 母親的姓氏能夠被子女所繼承,從形式上挑戰「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及

「法不入家門」等法律原則22,因此,該條的修正可說是鬆動父權體制的重要里程 碑。依據中央研究院於2012 年的調查顯示,雖然有七成民眾願意讓子女從母姓23, 但是從實際狀況來看,我國人口真正從母姓的比例卻遠遠低於調查結果。針對這種 現象,學界常以「書本中的法律」(law-in-books)與「現實中的法律」(law-in-action)24的間隙(gap)加以解釋,並成為法社會學落差研究(gap studies)關切的 主題。

落差研究學派之工具性觀點通常以現象切入,探討公共政策透過法律實踐是 否造成社會變遷。由於英美法與我國不同,因此,英文文獻最常針對司法體系的判 決結果來觀察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在落差研究中必定會被提及的學者就是 Gerald Rosenberg,他在《落空的期望:最高法院與社會改革》一書中,檢驗美國民權與 女權訴訟並對認為法律能改變社會的論點提出批判。由於憲法權利的有限本質、司 法權無法獨立執行政策,以及制度設計上無法讓司法部門完全獨立等因素的限制,

Rosenberg 悲觀地認為法律幾乎無法透過訴訟過程達到社會變遷的目的。

落 差 研 究 除 了 將 法 律 獨 立 於 社 會 之 外 的 工 具 觀 點 (the instrumentalist approach)之外,另外還有共構觀點(the constitutive approach),此觀點認為法律 是社會結構的一部份,因此,該學派關心的是:法律如何影響人們日常生活,而人

22 王曉丹(2007),〈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行動──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 多元主義的面貌〉,《東吳法律學報》,19 卷 1 期,頁 55。

23 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2013),《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 告》,頁 302,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24 劉宏恩(2003),〈[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 與 [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月旦 法學雜誌》,94 期,頁 28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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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又如何看待法律25?Michael MaCann 在《工作的權利:薪資平等運動和法律動員 的政治》中指出,社會運動者可以同時透過法律論述及法律訴訟造成社會變遷,換 句話說,透過法律論述而推動的社會運動與訴諸法律機構的訴訟並不衝突。

Patricia Ewick 和 Susan Silbey 在訪談紐澤西州居民的日常生活後,認為法律並非僅 只運行於法律機構,更在其日常生活中透過集體實踐而建構出法律性26。因此,我 們不能只研究靜止的法律文本,更必須要研究「行動中的法律文本」27,以便理解 人們如何在互動中,建構出法律的真實意義。

我國從推動性別主流化到《性平法》立法後,性平教育推行至今所面臨的瓶 頸,應該從工具性觀點加以檢視,或者應該由共構觀點出發加以梳理?以工具性觀 點針對法院判決進行分析,固然有助於突破法釋義學的限制,卻將過度限縮法律運 作的場域,忽略法律在社會實踐上有其文化意義。過去法學者針對《性平法》的研 究文獻,多集中於介紹討論修法內容的法制史與釋義學,採取的是落差研究的工具 性觀點,並將重點置於《性平法》實施後對社會變遷造成的影響。然而,若從共構 觀點來看,所要提出的問題就不是「立法之後是否改變性別歧視文化?」、「立法之 後是否促進性別平等?」,而是將法律視為實踐文化意義的場域,探究社會大眾如 何在《性平法》下實踐、改造或延續異性戀霸權陽剛文化。在這樣的觀點下,就不 必然要以2004 年《性平法》立法為研究起點。

婦運團體致力推動性別相關法案及性別主流化迄今,西方理念移植於臺灣及 繼受的過程中,必然與臺灣既有文化並存、相互影響及滲透。女性主義以性別觀點 思考規範價值體系如何被重新評價,這個思考進路的答案,需要女性主義對一切道 德、風俗、家庭、社會、國家等建立社會制度之法哲學進行論述28。Sally Merry 在 性別與人權的跨國研究中指出,各國人權運動者在轉譯國際人權論述與概念的過程

25 BENJAMIN FLEURY-STEINER &LAURA B.NIELSEN(2006),THE NEW CIVIL RIGHTS RESEARCH:A CONSTITUTIVE APPROACH. Ashgate Publishing Co: London.

26 PATRICIA EWICK &SUSAN SILBEY(1998),THE COMMON PLACE OF LAW: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Chicago Series in Law and Society: Chicago.

27 王曉丹(2014),〈法律的日常建構:一個方法論的提出〉,《法律的經驗研究:方法與應用》,頁 129。

28 王曉丹,前揭註 22,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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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傳統文化」並非造成阻礙的主因,人權與文化對立應是需要被打破的迷思

29。雖然婦運團體在推動性平相關法案的歷程中,曾招來容易引起兩性衝突矛盾及 不合法律正義理念的批評。然而,性別相關法案的推動代表性別結構性不平等的問 題被看見,並且以具體條文改變性別不平等的現狀30。植基於性別主流化的婦女運 動成功推動性別相關法案的立法與施行,形式上的性別平等似乎已經成為當代臺灣 人民的共識,「尊重女性」似乎也成為當代臺灣社會不可被質疑與撼動的主流價 值。

在性別主流化的浪潮下,臺灣社會在政治、經濟層面已高度支持女性投入,

然而,社會大眾似乎仍然表象地看待性平教育,並有一股力量試圖對女性加以規範 制約。因此,Rosenberg 雖然以工具觀點說明法律在某些條件被滿足後,可以造成 社會變遷;McCann 也對法律能否造成社會變遷持樂觀態度,認為只要透過培力參 與者,就能擴大權利意識層面,進而達到社會變遷的目的,然而,相關研究並不足 以解釋,在立法權、行政權及法院都支持《性平法》的立法下,反同團體何以能在 競逐校園性文化正當性中獲得一定成果,使得《性平法》無法如預期造成社會變 遷。因此,本論文將以「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理論為主,觀察法律(靜 止的法律文本)與社會間如何交互影響,並進行法社會學上的分析31

綜前述,本論文要追問的是:

一、 為什麼《性平法》造成的社會變遷未能如預期地全面?

二、 家長團體及性平團體如何針對《性平法》進行法律動員,以競逐校園性 道德的正當性?

29 SALLY E.MERRY(2009),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30 王曉丹,前揭註 22,頁 59。

31 王曉丹(2011)〈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法文化硏 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的基礎法學》,頁 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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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流程、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