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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一節 婦女運動:道德與性、性別交織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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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一節 婦女運動:道德與性、性別交織的歷程

一、 性道德:有效率卻缺乏彈性的群體論戰

如果道德是群體對行為進行是非的價值判斷,那麼,婦運團體在推動性平相 關法案時,就是以支持方向反對方的道德價值進行解構與倡議。在男性限制女性自 由的議題上,Allen Johnson 認為,人類長久以來在社會中建構出的父權體制是一個 深層結構,卻常常被簡化為個別議題,因而忽略了背後「厭女」現象的脈絡,父權 體制將性別二元對立後,以男性陽剛氣概為其運作的核心,形成男性中心、男性支 配及男性認同的價值72。這種在父權體制下所呈現出的現象,被稱為「厭女」

(misogyny),然而不只女性,同志、多元性別者甚或男性本身,都被這樣的性道 德秩序所掌控。換句話說,此種性道德秩序以生理性別劃出男女在社會互動應有的 界限,凡舉有關多元性別、同志議題及婚姻平權等議題,都在父權體制以異性戀男 性霸權思維建構出的性道德加以壓迫的範圍內。

在西方文化中,統治階級的治理權力來源可以溯源至歐洲地中海的基督宗教 文化73,然而,中國不像西方文化有統一的宗教系統,由基督教遺留下的真空便由 儒學填補,成為主要的道德規範74。在此基礎下,封建時期的思想家又加入具有道 家思維的「天地相合」、「陰陽五行」,揉合出中國的性道德觀75。儒家思想長期貫 穿中國古代傳統法律,禮制成為法律制定與執行的指導原則,法律也成了維護綱常 禮教、倫理道德的工具76。女性在中國傳統性道德下的地位,採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三綱」、「三從」、「四德」、「無才」等規範下,女性處在被動且道德義務遠大於 權利的地位,造成女性受到男性壓迫的男女不平等態勢。傳統性道德和西方性自由

72 Allen Johnson(著),成令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譯)(2008),《性別打結,拆 除父權違建》,頁 22-23。

73 江玉林(2011)〈《性事的歷史.卷一:求知的意志》導讀──傅柯的權力分析與對現代法學的 權力批判〉,《臺灣法學雜誌》,207 期,頁 124。

74 REAY TANNAHILL(1992),SEX IN HISTORY.Scarborough Publishers:Scarborough.

75 安雲鳳(2002),《性倫理學新論》,頁 14,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

76 魏方丹(2017),〈儒家「禮治」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影響──從漢代「以禮入法」思考〉,《信 陽農林學院學報》,1 期,頁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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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對女性性道德提供兩個極端,而傳統性道德仍對當今社會產生影響77。歸納前 述研究可以發現,中國傳統性道德以儒家的禮教為基礎,融合法家及道家思想,強 調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有在婚姻內以生殖、繁衍為目的的性行為可以 獲得社會認同。在中國禮教下形塑出男尊女卑的守貞、專一的倫理道德,以服務統 治階級、維護社會秩序為主要目的,也成為男性用來制定與執行法律的指導原則。

王曉丹認為,道德以誡命透過文化對人們的心理與言語行為產生影響,而性 道德語言包括對女性形成「良婦」與「貞潔」的社會眼光與自我定位,以及女性身 體被慾望客體化的處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性道德以國家的強制力,透過法律將 性 與 權 力 鑲 嵌 其 中 , 再 次 強 化 女 性 客 體 化 的 地 位78。 亦 即 , 這 種 以 父 權

(patriarchy)出發的性道德,無論在審判程序或社會文化中,都對人類社會產生 心理、生理、言語或社會行為的規訓,同時延續「異性戀霸權」(heterosexual hegemony)優勢的文化定位。這種由人類社會長久演化而成的男性主體的性道德 價值,規訓包含女性在內所有人類的行為準則,以符合男性群體利益最大化,形成 道德之腦訴諸情感直覺的自動模式。人類社會的主流道德部落在面對婦運團體的法 律動員與倡議時,無法切換成手動模式,以「深度的實用主義」進行論辯,以謀求 所有人類利益最大化。這種有效率卻缺乏彈性的群體互動,造成性別平等的「常識 型道德悲劇」。

二、 婦女運動史分期

自呂秀蓮於 70 年代提出「新女性主義」起,我國婦女運動開啟戰後的新頁。

胡藹若以解嚴為分界線,將我國的婦女運動區分為官方主導期、民間自發期兩個階 段79,范雲則將官方主導時期區分為,由呂秀蓮及李元貞分別領導婦女運動的兩個 時期;並將政治解嚴後的民間自發期細分為追求多元的分化期與強調差異的異質化

77 譚永(2011)〈論我國傳統性道德中女性的地位〉,《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4 期,頁 377-380。

78 王曉丹(2010),〈聆聽「失語」的被害人:從女性主義法學的角度看熟識者強暴司法審判中的性 道德〉,《台灣社會研究季刊》,80 期,頁 198-199。

79 胡藹若(2004),〈就驅力論台灣婦女人權運動特質的蛻變(1949~2000)〉,《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學報》,3 期,頁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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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這種以解嚴為分水嶺的區分方式,比較適合用在國家與民間二元對立的框架

81,本文綜採兩者的架構,又因研究內容以《性平法》為主,以2004 年立法通過為 時點,加入性平教育期,並整理如下表二。

表二、婦女運動分期表

82

年代 1949~1970 1970~1990 1990~2004 2004 迄今

名稱 官方主導期 民間自發期 官民合作期 性平教育期

另外,必須特別說明的是,由於戒嚴時期的婦女運動是官方主導,是否能列 入婦女運動的涵攝範圍,一直是學界爭論的議題。部分學者認為,此時期的婦女團 體是為穩定國民黨統治階級而運作,並強調婦女穩定家庭的價值,因此不屬婦女運 動的範疇。然而,胡藹若認為,此時期的婦女運動間接促成女性接受教育與投入勞 動市場比率的提升,改變當時臺灣婦女地位,也為日後的民間婦女運動累積能量,

因此,應該寬容地將其納入婦女運動史83。本論文認同胡藹若的觀點,因此,將國 民政府遷臺後的婦女運動區分為官方主導期、民間自發期、官民合作期與性平教育 期等四個階段,本章將在此架構下,討論我國婦女運動針對性別平權在各階段進行 的法律動員。

當然,或許有人會質疑,婦女運動努力的面向並不侷限於性別平等,而支持 性平運動的人或許也不認為自己是婦女運動者,兩者的間隙及脈絡似乎不能完全畫 上等號。本論文同意這樣的質疑,也清楚影響性平法制定與施行的因素不只是婦女 運動。但是,本論文企圖以《性平法》為例,論及臺灣婦女運動以法律動員改寫性

80 范雲(2003)〈政治轉型過程中的婦女運動:以運動者及其生命傳記背景為核心的分析取向〉

《台灣社會學》,5 期,頁 135。

81 林芳玫(2008),〈政府與婦女團體的關係及其轉變:以台灣爲例探討婦女運動與性別主流化〉

《國家與社會》,5 期,頁 167。

82 本表為筆者參考胡藹若及范雲之分類,自行繪製。

83 胡藹若,前揭註 79,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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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及性平意識時面臨的困境,以及不同道德部落間拉扯的脈絡。因此,本研究雖 然未將婦女運動等同於性別平等,卻因上述原因而必須將討論範圍限縮,以將性別 平等的法律動員輪廓更為突顯。最後,由於反同團體於 2011 年《性平法》修法 後,針對包含同志教育的性別平等教材展開反制,故獨立於第四章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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