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二節 威權壓抑的官方主導期( 1949~197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威權壓抑的官方主導期(1949~1970)
威權時期,官方主導的婦運團體,是否具有解構父權體制所建構出的性道德 秩序,以性別平等倡議帶動社會變遷的企圖?退一步問,當時的婦運團體是否對性 別平等有所認知,並能產生如 McCann 所說的:透過對話使得參與者培養權利意 識?回答這兩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對該時期婦運團體的運作模式進行梳理。此時 雖有民間婦女團體存在,然其規模及影響力遠不如官方主導的婦女組織。此時期主 要的婦女團體有三,分別為台灣省婦女會、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及中央婦女工 作指導會議84。
依據胡藹若的研究,臺灣第一個戰後的婦女團體「台灣婦女協會」於 1946 年 在高雄市成立,其後,台灣各地陸續成立婦女團體。後因國民政府頒佈《人民團體 組織辦法》,該辦法規定縣市層級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同性質團體,因此,「台灣省婦 女會」於 1946 年 5 月 16 日成立,取代「台灣婦女協會」。中國婦運領袖宋美齡與 婦運幹部隨國民政府於 1949 年抵臺後,擔任「台灣省婦女會」名譽會長,並基於 整合婦女團體的理由,成立「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同樣由宋美齡任主任委 員。該會在機關及地方單位分別設有分會與支會,並另於眷村及中等以上學校設立 工作隊。此後,該會發展迅速,至 1996 年改稱中華婦女聯合會止,已有 79 個分 會,457 個支會。雖然該會組織龐大,然而,仍是屬於勞軍性質的婦女團體,且與
「台灣省婦女會」皆為民間團體,兩會都不是此時期臺灣婦女人權的最高領導機構
85。
此時期臺灣婦女工作與政策擬定,是由具官方性質的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 指導會議」(下稱「婦指會」)負責,指導長亦由宋美齡出任,成員是外省籍的政治 婦女菁英86。「婦指會」只負責決策,執行的工作是由「中央婦女工作會」負責,
強調「婦工代替婦運」、「以義務代替權利」87。宋美齡同時身兼三個婦女團體的領
84 胡藹若,前揭註 79,頁 9-10。
85 胡藹若,前揭註 79,頁 10-12。
86 林芳玫,前揭註 81,頁 169。
87 胡藹若,前揭註 79,頁 13。
‧
‧
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別平等倡議形成我群的道德部落,因此,婦運團體在父權體制下,以道德自動模式 有效率地選擇合作,以謀求群體的利益最大化,婦女權利也理所當然地不被重視。
再者,因為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都由統治階級牢牢掌握,考量到參與法律動員 可能帶來的風險,這個時期很難有透過社會運動倡議性別平等的機會,也很難有法 律動員——公民由被國家統治的對象轉變為積極參與者——的過程。
‧
國立 政 治 大 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