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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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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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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從建築經營的觀點探討透天式高價住宅 發展之研究-以台中市七、八期重劃區為例

系 所 別: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105028 溫兩山

指導教授:謝偉勳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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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築經營的觀點探討透天式高價住宅發 展之研究-以台中市七、八期重劃區為例

學生:溫兩山 指導教授:謝偉勳博士

摘要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 在 這 「 品 牌 」 掛 帥 的 時 代 中 , 住 宅 除 了 可 以 滿 足 其 「 住 」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亦 是 個 人 身 分 地 位 的 象 徵 與 代 表 , 因 此 「 高 價 住 宅 」 的 市 場 因 此 被 打 開 。 在 高 價 住 宅 逐 漸 成 為 主 流 商 品 趨 勢 的 同 時 , 建 築 開 發 業 者 所 推 出 之 高 價 商 品 若 為 獲 得 消 費 者 的 青 睞 , 其 勢 必 符 合 目 標 客 戶 的 需 求 , 才 是 真 正 吸 引 客 戶 購 買 。

以 透 過 行 銷 的 觀 點 來 看 , 住 宅 已 是 「 藉 由 交 換 過 程 以 滿 足 人 類 需 求 與 欲 求 的 活 動 」,這 意 涵 著 開 發 者 透 過 開 發 與 建 設 消 費 者 所 需 求 的 建 築 產 品 , 藉 由 買 賣 而 獲 取 利 潤 ; 而 消 費 者 透 過 買 賣 而 獲 得 其 所 需 之 建 築 產 品 。 因 此 , 開 發 者 與 消 費 者 這 兩 個 面 向 , 將 是 影 響 住 宅 經 營 之 主 要 因 素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透 過 開 發 者 與 消 費 者 這 兩 個 面 向 之 探 討 , 並 藉 由 台 中 市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 以 對 影 響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原 則 之 因 素 進 行 探 討 之 。

本 研 究 首 先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與 探 討 , 以 瞭 解 台 中 市 住 宅 市 場 的 演 變 , 藉 由 歷 史 脈 絡 的 方 式 說 明 台 中 市 房 地 市 場 的 演 進 及 建 築 產 品 類 型 的 發 展 , 並 探 討 重 劃 區 住 宅 發 展 模 式 。 續 而 藉 由 開 發 者 實 務 經 歷 與 專 業 知 識 , 以 及 瞭 解 消 費 者 對 高 價 住 宅 需 求 之 深 度 訪 談 , 以 建 構 符 合 消 費 市 場 之 透 天 式 高 價 住 宅 發 展 經 營 原 則 。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 期 將 實 務 層 面 的 考 量 與 學 術 相 互 結 合 ,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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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整 理 出 影 響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之 因 子 , 建 立 一 套 非 理 論 性 之 經 營 原 則 , 提 供 學 術 界 研 究 以 及 建 築 業 者 將 來 在 面 對 高 價 住 宅 開 發 時 , 以 達 到 迎 合 市 場 需 求 且 合 乎 經 濟 成 本 的 雙 贏 目 標 。

關 鍵 字 : 建 築 經 營 、 高 價 住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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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書到用時方恨少」這句話讓在職場多年經歷了許多人事物的我 有深深的感受。每當想拿起課本再次深造,但總因事業壓力無法找到 適當時間與機會。偶然間,從友人口中得知中華大學建築學系碩士班 的教學體制,就這樣開啟了睽違已久的學生生涯。

身為在職生的我,論文對我來說是一份沉重的負擔,若沒有謝偉 勳教授的鼓勵與鞭策,今天的我肯定是個肄業的學生。在此,由衷的 感激謝教授的指導,讓學生受益良多。

這一路走來若沒有世達、一誠兩人與同學們在我怠惰、受挫甚至 放棄的時候,鼓勵、協助離開學校已久的我,今天這本論文研究也無 法產生,在此除了謝謝,也將這甜美的果實與他們分享。

最後慎重的向鼓勵與體諒我的老婆以及我的寶貝溫馨、溫擎、溫 豪說聲感謝,尤其是我的「牽手」,還好有她幫我分擔家裡與公司大 大小小的事,讓我能不故一切,自私的去唸書。

得到這甜美的果實,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千言萬語無法表達我 心中的感激,但還是要再說一聲謝謝,謝謝諸位教授的指導、謝謝建 築所的夥伴的鼓勵、謝謝我的家人,謝謝你們讓我的人生再次活出自 信與光芒。

溫兩山 謹誌

2004 年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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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 圖目錄 表目錄 摘 要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2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流程………..2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設計………..3

第五節 研究範疇………..7

第二章 文獻探討………..8

第一節 重要名詞定義………..8

第二節 台中市住宅市場的演變………11

第三節 高價住宅市場與消費族群之研究………15

第四節 相關文獻整理………17

第三章 台中市高價住宅發展分析………20

第一節 大台中地區地理變遷………20

第二節 台中市高價住宅區段發展概況與分析………26

第三節 台中市七、八期發展概況與分析………28

第四章 影響透天式高價住宅經營原則之面向探討………46

第一節 研究設計………46

第二節 開發者經營理念之面向………51

第三節 消費者需求面向之探討………48

第四節 消費者需求之面向………53

第五章 透天式高價住宅經營原則之建構………58

第一節 開發者經營理念各面向之影響因子探討………59

第二節 消費者理念面向之影響因子探討………6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81

第一節 結論………81

第二節 建議與後續研究………82

參考文獻………84

附件一………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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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4

圖 1-2 研究架構………..6

圖 1-3 研究範圍圖………..7

圖 3-1 台中市重劃區位置圖………21

圖 3-2 台中市交通系統圖………25

圖 3-3 獨棟高價住宅………37

圖 3-4 雙排臨路配置形態………..……..40

圖 3-5 三排或多排配置形態……….….…..40

圖 3-6 單排不臨路配置形態………41

圖 3-7 大坪數之集合住宅………44

圖 4-1 性別分析圖………49

圖 4-2 年齡分析圖………49

圖 4-3 職業分析圖………50

圖 4-4 現居住之建築形式分析圖………50

圖 5-1 影響透天高價住宅經營之因子樹狀圖………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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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2-1 台中市房地產市場各個時期之演變………11

表 2-2 建築產品類型的演進與發展………12

表 2-3 各期市地重劃區住宅模式發展狀況………13

表 2-4 建築經營相關研究………18

表 2-5 建築經營相關研究(續) ………..19

表 3-1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西側地區住宅區使用現況面積統計表……30

表 3-2 七、八期配置形態………42

表 4-1 受測者基本資料表………48

表 5-1 中庭配置樣式………69

表 5-2 中庭配置樣式(續)………70

表 5-3 七期的建築外觀風格………71

表 5-4 一樓室內格局………74

表 5-5 二樓室內格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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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由 於 台 灣 人 民 經 濟 水 平 的 提 升 , 對 於 生 活 中 食 、 衣 、 住 、 行 之 品 質 與 態 度 也 相 對 的 提 高 , 而 其 中 在 「 住 」 的 面 向 中 , 居 住 品 質 的 提 升 、 住 宅 之 內 部 空 間 、 外 部 的 環 境 品 質 以 及 區 位 「 品 牌 」 認 定 相 對 的 也 逐 漸 被 受 重 視 。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 在 這 「 品 牌 」 掛 帥 的 時 代 中 , 住 宅 除 了 可 以 滿 足 「 住 」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也 開 始 成 為 個 人 身 分 地 位 的 象 徵 與 代 表 , 然 「 高 價 住 宅 」 的 市 場 因 此 被 打 開 。 高 價 住 宅 的 價 位 雖 高 於 一 般 住 宅 之 價 位,但 仍 有 其 特 定 市 場 與 需 求;對 於 供 給 者 (開 發 者 ) 而 言 , 高 級 住 宅 之 營 建 成 本 雖 高 , 但 其 利 潤 相 對 較 一 般 住 宅 高 。 在 這 如 此 供 給 與 需 求 平 衡 的 生 態 趨 勢 下 , 高 價 住 宅 逐 漸 成 為 建 築 消 費 市 場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主 流 趨 勢 之 一 。

台 中 市 近 年 來 所 發 展 的 新 市 區 當 中 ,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是 第 一 個 實 施 容 積 率 管 制 的 區 域 。 原 先 全 市 實 施 容 積 率 的 比 例 偏 低 , 居 住 環 境 因 人 口 過 度 飽 和 、 擁 擠 , 造 成 居 住 品 質 與 形 象 品 牌 不 易 提 升 , 如 台 中 市 四 、 五 期 重 劃 區 , 於 民 國 75~76 年 期 間 雖 為 全 台 中 市 高 價 位 住 宅 區 段 , 但 因 尚 未 實 施 容 積 率 管 制 , 超 額 的 樓 地 板 面 積 與 過 高 的 使 用 密 度,造 成 環 境 每 況 愈 下、擁 擠 凌 亂 之 失 序 印 象,

因 而 喪 失 高 價 位 之 「 品 牌 」 區 段 。

而 在 成 長 管 理 開 發 總 量 限 制 的 理 念 下 的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願 景 的 未 來 發 展 備 受 矚 目 , 加 上 其 交 通 、 區 位 、 公 共 設 施 ....等 得 天 獨 厚 的 先 天 條 件 優 於 台 中 市 其 他 區 位 , 因 此 成 為 了 台 中 全 市 目 前 高 價 住 宅 開 發 的 第 一 戰 場 。

故 本 研 究 針 對 台 中 市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之 高 價 住 宅 市 場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 期 望 透 過 建 築 經 營 者 之 專 業 與 經 歷 , 將 實 務 層 面 的 考 量 與 學 術 研 究 相 互 結 合 , 進 而 整 理 出 影 響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管 理 之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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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 建 立 一 套 非 理 論 性 之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原 則 , 提 供 學 術 界 研 究 以 及 建 築 業 者 將 來 在 面 對 高 價 住 宅 開 發 時 , 能 達 到 迎 合 市 場 需 求 且 合 乎 經 濟 成 本 的 雙 贏 目 標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隨 著 經 濟 水 平 的 提 升 , 國 人 對 於 生 活 品 質 與 態 度 也 有 所 轉 變 。 任 何 商 品 已 被 「 品 牌 」 化 , 其 中 包 含 了 房 地 產 ; 高 價 位 房 地 產 業 屬 帶 不 走 又 無 法 進 出 口 的 本 土 商 品 , 故 其 有 著 一 定 的 市 場 與 需 求 。 誰 能 洞 悉 市 場 , 使 產 品 具 有 市 場 競 爭 力 , 誰 就 能 在 這 個 產 業 脫 穎 而 出 ; 多 數 建 築 開 發 者 、 團 隊 或 公 司 仍 缺 乏 完 整 的 產 業 認 知 、 產 業 競 爭 分 析 及 有 效 的 行 銷 策 略 , 在 面 對 產 業 的 變 遷 與 衝 擊 時 , 以 致 有 不 少 經 營 不 良 之 公 司 面 臨 經 營 困 境 。 故 本 研 究 的 具 體 目 的 如 下 :

一 、 藉 由 整 理 出 影 響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管 理 之 因 子 , 作 為 實 務 界 擬 定 高 價 住 宅 推 案 、 企 劃 的 依 據 。

二、透 過 開 發 者 實 務 層 面 的 導 入,突 破 傳 統 學 術 紙 上 談 兵 的 模 式,

以 幫 助 建 築 學 界 在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管 理 之 後 續 研 究 。

第 三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流 程

本 研 究 主 要 分 為 六 個 章 節 , 以 下 僅 簡 單 描 述 本 研 究 內 容 的 主 要 陳 述 主 題 與 架 構 。 如 圖 1-1。

第 一 章 首 先 概 述 研 究 問 題 與 衍 生 動 機 , 並 簡 述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範 圍 、 描 述 研 究 撰 寫 之 內 容 與 研 究 流 程 圖 、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 以 及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限 制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以 文 獻 回 顧 法 先 將 幾 個 主 要 探 討 名 詞 定 義 , 接 著 回 顧 居 住 空 間 型 態 與 都 市 發 展 之 理 論 , 最 後 對 住 宅 行 銷 策 略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作 深 入 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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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探 討 近 年 台 中 市 房 屋 市 場 的 發 展 , 並 探 討 變 遷 與 影 響 因 素 , 續 而 對 七 期 八 期 住 宅 市 場 的 概 況 , 作 一 調 查 與 說 明 , 而 後 分 析 住 宅 空 間 、 市 場 與 住 宅 規 劃 等 特 性 。

第 四 章 及 第 五 章 探 討 影 響 透 天 式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原 則 之 面 向 , 經 由 開 發 者 的 專 業 知 識 開 發 者 的 執 業 經 驗 以 及 調 查 消 費 者 需 求 之 兩 個 面 向 探 討 , 探 討 透 天 高 價 住 宅 發 展 時 之 影 響 面 向 及 因 子 , 以 建 構 透 天 式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原 則 , 提 供 高 價 住 宅 在 開 發 時 之 影 響 面 向 。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針 對 個 案 研 究 之 結 果 , 與 相 關 理 論 作 比 對 評 析 , 探 討 舊 有 理 論 與 實 際 推 案 過 程 之 差 異 , 將 整 個 研 究 作 一 總 結 以 得 出 結 論 以 及 對 建 設 公 司 將 來 在 推 高 級 住 宅 案 上 及 後 續 研 究 者 提 出 建 議 。 如 圖 1-1。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設 計

為 避 免 重 蹈 一 般 學 術 研 究 缺 乏 實 務 層 面 之 缺 失 , 故 本 研 究 在 建 構 影 響 因 子 架 構 時 , 除 了 從 相 關 文 獻 與 研 究 中 收 納 因 子 之 外 , 並 加 入 開 發 者 之 專 業 經 歷 與 市 場 消 費 者 實 務 層 面 的 影 響 因 素 作 為 因 子 架 構 之 建 立 , 以 健 全 過 去 一 般 缺 乏 實 務 層 面 的 學 術 研 究 。 一 、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採 用 : (一 )相 關 文 獻 收 集 與 分 析 :

經 由 既 有 之 論 文 或 研 究 報 告 、 期 刊 的 整 理 , 並 瞭 解 台 中 市 住 宅 市 場 之 歷 史 與 變 遷 、 建 築 現 象 與 相 關 之 資 料 收 集 , 以 建 立 對 高 價 住 宅 的 基 本 認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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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 如 圖 1-1: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範 圍 與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與 理 論 回 顧

研 究 內 容 之 相 關 用 辭 定 義

居 住 空 間 型 態 與 都市 發 展 建 築 產 品 行

銷 策 略 研 究

研 究 架 構 設 計

問 卷 調 查

。 界 定 問 卷 母 體

。問 卷 統 計 與 分 析 研

究 架 構 確 立 問 題 確 認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結 論 與 建 議

論 建 議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原 則 建 立

。 開 發 者 經 營 理 念 各 面 向 之 影 響 因 子 探 討

。 消 費 者 理 念 面 向 之 影 響 因 子 探 討 經

營 原 則 建 立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合

。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開 發 者 專 業 知 識 整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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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訪 問 法 :

訪 問 法 是 研 究 者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為 了 收 集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資 料 , 經 由 預 先 的 問 題 規 劃 , 以 深 入 訪 談 方 式 獲 取 必 要 的 資 料 , 在 經 由 紀 錄 整 理 、 分 析 與 比 較 後 , 以 達 該 研 究 主 題 的 成 果 之 一 種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 本 研 究 將 以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 in-depth interview),

訪 談 者 藉 著 面 對 語 言 的 交 換 , 引 發 對 方 提 供 一 些 資 料 或 表 達 他 對 某 項 事 務 的 意 見 與 想 法 。 被 訪 談 者 必 須 針 對 訪 談 者 提 出 的 問 題 或 主 題 談 論( Henderson,1991),有 關 深 度 訪 談 的 優 點,Brainbridge

( 1989) 指 出 :

1. 在 深 度 訪 談 中 常 採 用 開 放 式 問 卷,可 問 得 更 多 資 訊 也 問 的 更 徹 底 。

2. 使 用 深 度 訪 談 的 研 究 通 常 只 專 注 探 討 一 論 點,較 能 針 對 此 問 題 得 到 全 方 位 且 深 入 的 了 解 。

3. 質 化 研 究 可 補 足 量 化 研 究 的 不 足。雖 說 量 化 研 究 有 許 多 優 點,但 量 化 研 究 的 不 足 在 於 無 法 測 量 受 試 者 的 思 維 過 程 , 或 是 較 敏 感 或 細 膩 的 心 理 變 化,這 些 是 質 化 研 究 的 優 點 。

(三 )個 案 研 究 法 :

早 在 一 八 七 0 年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法 學 院 創 用 此 方 法 , 目 的 是 在 於 訓 練 學 生 思 考 法 律 原 理 與 原 則 。 此 方 法 最 初 大 多 用 於 醫 學 方 面 , 應 用 於 研 究 病 人 的 案 例 ; 之 後 , 在 心 理 學 、 社 會 學 、 工 商 管 理 陸 續 採 用 此 方 法 , 教 育 方 面 也 應 用 此 法 於 教 學 與 學 術 研 究 。 個 案 研 究 是 指 對 特 別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 蒐 集 完 整 的 資 料 之 後 , 再 對 其 問 題 的 前 因 後 果 做 深 入 的 剖 析 (陳 致 榮 , 2001)。

個 案 研 究 是 以 一 個 體 , 或 以 一 個 組 織 (例 如 :一 個 家 庭 、 一 個 社 會、一 所 學 校 或 是 一 個 部 落 等 )為 對 象,進 行 研 究 某 項 特 定 行 為 或 問 題 的 一 種 方 法 。 個 案 研 究 偏 重 於 探 討 當 前 的 事 件 或 問 題 ,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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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強 調 對 於 事 件 的 真 相 、 問 題 形 成 之 原 因 等 等 方 面 , 做 深 刻 且 周 詳 的 探 討 。

二 、 研 究 架 構 設 計

本 研 究 是 以 台 中 市 第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為 研 究 個 案 , 藉 此 探 討 建 立 一 影 響 高 價 住 宅 經 營 之 原 則 。 欲 使 經 營 原 則 更 為 客 觀 及 更 具 實 務 性 、 市 場 性 , 除 一 般 文 獻 、 研 究 報 告 、 期 刊 等 二 手 資 料 蒐 集 來 瞭 解 影 響 因 素 外 , 更 透 過 建 築 開 發 者 的 專 業 經 驗 與 經 歷 , 以 及 市 場 消 費 者 需 求 面 的 導 入 , 建 構 具 市 場 性 、 實 務 層 面 性 之 影 響 因 子 架 構 。 其 研 究 架 構 如 , 圖 1-2。

圖 1-2 研 究 架 構

開 發 者 專 業 知 識 導 入

。 開 發 者 的 專 業 知 識

。 開 發 者 的 執 業 經 驗

影 響 因 子 架 構 之 建 立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合

。居 住 空 間 型 態 與 都 市 發 展 的 變 遷

。 台 中 市 都 市 空 間 結 構 發 展 狀 況

。台 中 市 七 期 八 期 發 展 概 況 與 分 析

消 費 者 需 求 面 導 入

。 消 費 者 之 考 慮 層 面

。 影 響 其 購 買 意 願 之 因 素

問 卷 調 查

。 界 定 問 卷 母 體

。 問 卷 統 計 與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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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研 究 範 疇

由 文 獻 探 討 分 析 、 現 況 實 調 以 及 筆 者 身 為 建 築 開 發 者 對 市 場 脈 動 的 了 解 得 知 : 台 中 市 自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容 積 率 管 制 , 與 以 往 受 建 蔽 率 管 制 之 高 價 位 區 段 有 所 不 同 , 在 容 積 率 管 制 實 施 下 形 成 了 開 發 強 度 低、公 共 設 施 比 例 增 加、區 段 品 質 提 升,

進 而 造 成 了 建 築 形 式 由 高 層 集 合 住 宅 轉 變 成 為 獨 棟 或 雙 拼 透 天 建 築 形 式 。 由 於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將 以 「 透 天 式 之 高 價 住 宅 」 為 主 要 範 疇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擬 以 台 中 市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做 為 研 究 之 主 要 範 圍 , 如 圖 1-3。

圖 1-3 研 究 範 圍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研 究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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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 一 節 重 要 名 詞 定 義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以 生 產 者 ( 建 築 開 發 者 ) 的 角 度 , 對 高 價 住 宅 未 來 發 展 進 行 探 討 。 在 高 價 住 宅 逐 漸 成 為 主 流 商 品 趨 勢 的 同 時 , 開 發 業 者 推 出 的 產 品 為 獲 得 消 費 者 的 青 睞 , 其 產 品 必 須 確 實 符 合 目 標 客 戶 的 需 求 , 才 是 真 正 吸 引 客 戶 購 買 ; 因 此 , 對 於 產 品 、 價 格 、 市 場 需 求 及 高 價 住 宅 定 義 等 面 向 , 需 進 行 相 關 之 探 討 , 以 提 供 建 築 業 者 在 未 來 市 場 成 長 之 趨 勢 與 開 發 之 依 據 。 故 此 , 需 對 上 述 四 個 名 詞 做 定 義 上 之 說 明 。

一 、 產 品 ( Product)

Kotler(2001)認 為 任 何 一 家 企 業 在 發 展 自 己 的 產 品 之 前 , 均 應 先 有 清 楚 的「 產 品 觀 念 」。產 品 包 含 三 個 層 次,最 基 本 的 層 面 是 核 心 產 品 (Core Product), 也 就 是 公 司 提 供 此 產 品 , 是 要 解 決 顧 客 的 某 項 需 求 。 按 著 在 根 據 核 心 產 品 的 觀 念 , 發 展 出 有 形 產 品 (Actual Product), 共 有 五 項 特 徵 : 品 質 、 特 色 、 設 計 、 品 牌 名 稱 及 包 裝。最 後 再 發 展 出 附 增 產 品 (Augmented Product),包 括 了 售 後 服 務 、 保 證 、 運 送 及 裝 設 。

Levitt(1976)認 為 在 服 務 產 品 策 略 上 , 常 碰 到 的 困 難 應 屬 標 準 化 、 品 牌 決 策 及 顧 客 的 參 與 ; 因 此 , 品 質 與 績 效 常 因 人 、 事 、 時 、 地 不 同 而 難 以 維 持 。 業 者 在 要 求 提 高 生 產 力 及 將 品 質 維 持 一 定 水 準 上 , 有 賴 於 選 擇 及 訓 練 合 適 的 人 員 、 建 立 顧 客 意 見 回 饋 系 統 及 利 用 機 器 替 代 人 工 , 善 加 管 理 有 形 的 人 、 事 、 物 及 服 務 人 員 的 外 表 , 以 降 低 顧 客 的 知 覺 風 險 。 而 產 品 包 含 有 形 的 產 品 及 無 形 的 服 務,此 均 為 顧 客 所 追 求 的 利 益。有 形 產 品 例 如:功 能、式 樣 、 品 質 、 品 牌 、 包 裝 ; 無 形 服 務 則 包 含 : 品 質 保 證 、 售 後 服 務 、 安 裝 、 交 貨 條 件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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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價 格 ( Price)

在 價 格 策 略 上 , 可 以 依 市 場 需 求 來 定 價 , 根 據 黃 俊 英 (2000) 的 說 法 , 定 價 程 序 有 六 個 步 驟 可 以 考 慮 :

(一 )決 定 定 價 目 標

(二 )估 計 需 求 和 價 格 彈 性 (三 )估 計 成 本

(四 )分 析 競 爭 者 的 成 本 , 價 格 和 品 質 (五 )選 擇 定 價 方 法

(六 )訂 定 最 後 價 格 三 、 市 場 區 隔 的 定 義 :

目 標 市 場 的 內 容 是 先 將 市 場 區 隔 , 再 選 擇 目 標 市 場 , 最 後 再 對 目 標 市 場 做 市 場 定 位 。 市 場 是 由 購 買 者 所 組 成 , 企 業 在 展 開 行 銷 活 動 前 , 需 先 就 市 場 需 求 之 同 質 性 及 異 質 性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化 的 分 析 。

消 費 者 彼 此 間 的 特 性 迥 異 , 每 位 購 買 者 的 需 求 與 偏 好 習 慣 往 往 有 不 同 的 差 異 , 所 以 可 依 據 消 費 者 的 屬 性 與 變 數 , 將 市 場 切 割 成 有 意 義 的 異 質 需 求 群 體 , 並 選 擇 一 個 具 有 利 基 的 市 場 來 發 展 行 銷 策 略。有 關 市 場 區 隔 (Market Segmentation)的 觀 念,是 由 學 者 WendeII Smith 於 1956 年 所 提 出 , 其 觀 念 認 為 市 場 具 有 多 元 特 質 , 行 銷 研 究 者 可 在 發 現 市 場 異 質 性 之 後 , 將 一 個 市 場 分 割 成 兩 個 以 上 的 小 市 場 , 企 業 經 營 者 可 對 顧 客 需 求 調 整 產 品 與 行 銷 方 式,選 擇 一 個 適 當 的 市 場。行 銷 學 大 師 Kotler 將 市 場 區 隔 定 義 為 : 依 據 購 買 者 對 產 品 或 行 銷 組 合 的 差 異 需 求 , 將 市 場 分 割 成 幾 個 不 同 的 區 隔,企 業 體 確 認 區 隔 市 場 的 各 種 方 式,進 行 目 標 市 場 行 銷,

這 些 經 過 描 述 的 區 隔 化 群 體 , 稱 為 「 市 場 區 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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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國 內 學 者 方 面 , 方 至 民 (2001)則 認 為 市 場 區 隔 指 的 是 將 一 個 具 有 不 同 特 質 顧 客 的 大 市 場 , 利 用 一 個 或 數 個 區 隔 變 數 , 分 隔 成 兩 個 以 上 特 質 相 近 的 較 小 市 場 ; 林 建 煌 (2002)提 出 : 市 場 區 隔 是 在 市 場 範 圍 中 的 一 群 人 或 組 織 , 共 享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特 徵 , 導 致 他 們 有 共 同 的 產 品 需 求 ; 這 種 將 一 個 異 質 的 大 市 場 區 分 為 有 意 義 、 相 似 , 並 可 視 為 許 多 小 的 同 質 群 體 或 區 隔 市 場 的 過 程 , 稱 為

「 市 場 區 隔 」。 李 吉 仁 等 (1999)指 出 「 市 場 區 隔 」: 於 行 銷 活 動 展 開 前 , 企 業 須 就 市 場 需 求 的 異 質 性 ,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化 的 分 析 , 根 據 適 當 的 消 費 者 屬 性 變 數 將 市 場 整 體 消 費 者 , 切 割 成 不 同 的 次 市 場 , 依 據 不 同 市 場 區 隔 提 供 不 同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以 滿 足 消 費 者 差 異 化 的 需 求 。

市 場 區 隔 是 在 市 場 當 中 尋 求 相 似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的 需 求 與 消 費 動 機 , 因 此 銷 售 者 必 須 針 對 不 同 的 市 場 區 隔 訂 定 不 同 的 行 銷 組 合 。 而 就 建 築 市 場 而 言 , 建 築 開 發 者 方 可 實 施 市 場 調 查 , 區 隔 出 各 項 建 築 產 品 的 區 隔 , 再 了 解 購 屋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之 後 , 發 展 出 原 則 以 達 成 經 營 目 標 。

四 、 高 價 住 宅 的 定 義 :

「 高 價 住 宅 」 依 字 面 解 釋 即 高 價 位 之 居 住 空 間 , 從 建 築 經 營 的 角 度 觀 之, 影 響 住 宅 價 位 的 包 含( 一 )區 位 條 件;( 二 )環 境 涵 構 ;( 三 ) 營 建 成 本 ;( 四 ) 營 建 品 質 等 因 素 ; 以 價 格 角 度 觀 之 , 高 價 住 宅 之 價 位 有 其 市 場「 參 考 門 檻 」,以 台 中 市 為 例,每 坪 單 價 超 過 二 十 萬 以 上 , 總 價 為 一 千 八 百 萬 以 上 者 即 可 稱 為 高 價 住 宅 , 而 其 參 考 門 檻 , 會 因 地 區 性 而 有 所 不 同 , 例 如 台 中 市 的 高 價 住 宅 價 門 檻 為 一 千 八 百 萬 以 上 , 而 此 價 卻 只 為 台 北 市 中 價 住 宅 之 房 價 。 以 消 費 族 群 觀 點 探 討 之 , 可 依 國 民 所 得 與 消 費 能 力 將 消 費 族 群 分 為 低 、 中 、 高 等 階 層 , 而 高 價 住 宅 為 一 高 單 價 消 費 之 商 品 , 因 此 其 顧 客 層 以 「 金 字 塔 頂 端 」 為 主 。( 1800 價 錢 的 定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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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台 中 市 住 宅 市 場 的 演 變

住 宅 本 身 具 有 很 多 不 同 層 次 的 意 義 , 所 牽 涉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且 複 雜 , 包 括 國 情 、 政 策 、 經 濟 、 實 質 環 境 、 傳 統 生 活 習 慣 與 社 會 人 文 背 景 , 都 將 影 響 房 地 產 之 發 展 ( 許 東 旭 , 2002)。

本 節 將 藉 由 歷 史 脈 絡 的 方 式 說 明 台 中 市 房 地 市 場 的 演 進 及 建 築 產 品 類 型 的 發 展 , 並 探 討 重 劃 區 住 宅 發 展 模 式 。

一 、 台 中 市 房 地 產 演 進 概 述

透 視 台 中 房 地 產 市 場 之 變 化 , 深 受 許 多 因 素 所 影 響 , 不 外 乎 國 情、政 策、經 濟、實 質 環 境、傳 統 生 活 習 慣 與 社 會 人 文 背 景 等 ; 表 2-1 為 台 中 市 房 地 產 市 場 各 個 時 期 之 演 變 。

表 2-1 台 中 市 房 地 產 市 場 各 個 時 期 之 演 變

時 期 消 費 者 之 理 念

民 國 75 年 以 前 擁 有 一 個 「 棲 身 之 所 」 就 是 莫 大 的 幸 福 。 民 國 75 年 至 80 年 代 中 期 隨 著 家 戶 所 得 快 速 增 加,存 款 數 字 與 都 市 人 口 密 度 開 始 成 正 比 成 長,住 宅 自 用 及 住 宅 市 場 隨 著 投 資 客 起 舞,對「 中 庭 花 園、多 項 公 共 設 施 等 附 加 價 值 」 趨 之 若 鶩 。

民 國 80 年 代 中 後 期 強 調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開 始 向「 豪 華、氣 派、

五 星 級 飯 店 模 式 」 演 進 ,「 e 化 、 安 全 、 管 理 」也 躍 升 為 主 角,竭 力 邁 向 高 級 生 活 的 意 象 。

資 料 來 源 : 許 東 旭 , 2002

二 、 建 築 產 品 類 型 的 演 進 與 發 展

許 東 旭 ( 2002) 提 到 台 中 市 住 宅 建 築 產 品 類 型 的 演 進 與 發 展 狀 況 , 主 要 內 容 為 表 2-2 歸 納 概 述 。 而 就 變 化 原 因 部 份 , 筆 者 將 加 入 實 務 之 層 面 , 以 做 更 為 詳 細 之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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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建 築 產 品 類 型 的 演 進 與 發 展 產 品 類 型 發 展 時 程

( 民 國 )

形 式 特 徵 變 化 原 因 透 天 厝 住 宅 70 年 前 獨 門 獨 戶,採 沿 街 配

都 市 計 畫 街 廓 較 小 , 土 地 單 價 比 營 建 單 價 低

四 、 五 層 無 電 梯 公 寓 住 宅

70~75 年 沿 街 連 棟 排 列 方 式 、 中 庭 式

土 地 使 用 率 大 , 壓 低 單 層 總 價

七 至 十 二 層 中 庭 式 集 合 住 宅

76~89 年 沿 街 連 棟 排 列 方 式 及 簇 群 規 模 型 式

土 地 飆 漲 透 天 住 宅 已 非 一 般 民 眾 經 濟 所 能 承 受

產 品 複 合 式 多 元 化 時 期

78~82 年 商 業 化 複 合 大 樓 組 合 設 計

因 應 周 邊 商 業 行 為 多 元 化 之 需 求

整 體 規 劃 安 全 別 墅 住 宅

88~90 年 獨 棟、雙 拼、連 棟 式 排 列 搭 配 整 體 規 劃 優 質 庭 園 景 觀

容 積 率 管 制 , 安 全 考 量 , 講 求 生 活 私 密 ; 並 受 到 921 地 震 之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三 、 台 中 市 重 劃 區 住 宅 發 展 模 式

台 中 市 發 展 飛 快 的 竄 起 , 一 切 拜 市 地 重 劃 所 賜 , 這 些 新 生 的 土 地 因 「 住 宅 規 劃 品 質 與 環 境 涵 構 的 關 係 」 以 及 「 住 宅 與 公 共 設 施 的 相 關 性 」 等 兩 項 重 要 之 因 素 , 充 分 提 供 了 發 展 高 價 住 宅 最 佳 的 籌 碼 。 表 2-3 為 各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住 宅 模 式 發 展 狀 況 。

(一 )住 宅 規 劃 品 質 與 環 境 涵 構 的 關 係

雖 然 目 前 住 宅 容 積 率 管 制 在 人 口 密 度 方 面 的 成 效 相 當 顯 著 , 但 理 想 的 環 境 設 施 品 質 維 持 卻 未 見 完 滿 。 其 因 乃 是 : 容 積 率 是 依 據 計 畫 人 口 乘 以 每 人 應 享 有 樓 地 板 而 得 , 除 以 計 畫 建 築 用 地 的 面 積 而 得 ; 環 境 公 共 設 施 則 是 依 據 計 畫 人 口 而 配 置 其 種 類 、 規 模 等 , 容 積 率 與 公 共 設 施 的 相 關 是 透 過 計 畫 人 口 而 結 合 , 屬 於 間 接 性 關 連 。 因 此 兩 者 間 並 無 絕 對 的 因 果 關 係 , 而 成 為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惡 化 的 原 因 之 一 。

(24)

表 2-3 各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住 宅 模 式 發 展 狀 況

重 劃 區 別 住 宅 產 品

類 型 法 規 限 制 區 域 內 住 宅 發 展 模 式

四 期 重 劃 (中 正 、 東

山 ) 五 期 重 劃

(大 墩 )

1.透 天 厝 (店 舖 及 別 墅 ) 2.高 層 住 宅 3. 超 高 層 住 宅

建 蔽 率 管 制 (至 88 年 6 月 全 面 實 施 容 積 率 管 制 )

1. 獎 勵 開 放 空 間 留 設 以 補 都 計 體 制 內 綠 地 供 給 不 足 之 立 法 原 意 被 徹 底 扭 曲 。

2.待 容 積 管 制 時,所 有 建 地 均 已 搶 建 已 有 建 照 , 造 成 無 容 積 可 管 之 窘 境 。

3. 超 額 的 建 築 樓 地 板 面 積 與 過 高 的 使 用 密 度,已 抵 消 透 過 重 劃 所 分 享 之 公 共 設 施,提 高 都 市 服 務 水 準 的 美 意 。

4.廣 大 重 劃 區 內,是 一 群 彼 此 間 無 群 性 語 彙 的 集 合 住 宅 開 發 案 為 主 體 的 小 社 群 。

5.周 圍 環 境 因 大 量 開 發,已 顯 露 出 擁 擠 零 亂 之 失 序 印 象 。

六 期 重 劃 (干 城 )

1.偏 屬 商 業

區 開 發 模 式 容 積 率 管 制

1.位 處 市 中 心 地 區,連 結 台 中 市 商 業 地 段 。

2.因 市 府 財 政 短 絀,暫 停 開 發,目 前 僅 為 停 車 塔 及 客 運 場 站 之 營 運 。 3.周 邊 街 道 及 建 築 物 正 逐 步 更 新,將

再 面 臨 轉 型 與 再 分 配

七 期 重 劃 (惠 來 )

1. 高 級 透 天 別 墅 2.高 檔 高 層

集 合 住 宅

容 積 率 管 制 及 新 市 政 中 心 區 都 市 設 計 管 制

1.新 市 政 中 心 延 宕 多 年 未 興 建,影 響 本 區 域 之 開 發 速 度 。

2.提 供 大 量 閒 置 土 地,形 成 特 種 行 業 與 旅 館 Motel 集 中 的 現 象 。 3. 未 來 將 是 中 市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地

區 。

4.住 宅 環 境 優 越,另 有 高 速 公 路,中 彰 快 速 道 路 等 聯 外 交 通 便 捷 的 獨 厚 條 件 。

八 期 重 劃 (豐 樂 )

1. 高 容 積 率 土 地,高 層 集 合 住 宅 2. 透 天 厝 居 多

容 積 率 管 制

1.人 口 密 度,商 業 喧 染 較 低 的 區 域 , 區 域 內 高 度 綠 化 。

2.住 宅 環 境 優 越,另 有 高 速 公 路,中 彰 快 速 道 路 等 聯 外 交 通 便 捷 的 獨 厚 條 件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5)

都 會 區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的 日 益 低 落 , 除 了 環 境 因 素 之 外 , 住 宅 的 不 當 規 劃 亦 為 影 響 主 因 。 亦 即 住 宅 居 住 環 境 的 建 構,其 規 劃 設 計 之 良 窳 是 主 導 著「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

根 據 王 瑞 男 (1997) 的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 住 宅 的 居 住 環 境 中 , 居 住 者 在 使 用 上 著 實 有 相 當 不 便 , 導 致 這 些 問 題 的 原 因 是 , 在 市 場 競 爭 下 , 居 住 者 的 需 求 , 被 業 者 以 其 所 謂 之 「 市 場 需 求 」 取 代 。 然 而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的 改 善 , 無 法 只 以 規 劃 設 計 手 法 來 提 升 , 應 從 「 業 者 構 想 需 求 」 觀 念 的 轉 變 與 「 法 規 對 品 質 需 求 最 低 標 準 」 的 修 正 , 以 及

「 購 屋 者 的 教 育 」 來 達 成 。 住 宅 產 品 近 年 來 在 房 市 景 氣 高 峰 不 再 , 且 容 積 率 全 面 實 施 下 , 市 場 勢 必 面 臨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趨 勢 。 即 不 論 是 業 者 或 購 屋 者 , 都 必 須 在 觀 念 上 有 所 轉 變 ; 住 宅 從 「 量 」 的 累 積 , 到 「 質 」 的 提 昇 , 以 及 「 分 眾 」 市 場 的 概 念 , 到 「 精 緻 」 路 線 搶 攻 購 屋 者 金 字 塔 頂 端 的 銷 售 策 略 下 , 住 宅 品 質 的 要 求 愈 趨 細 密 。 (二 )住 宅 與 公 共 設 施 區 位 的 相 關 性

台 中 市 住 宅 區 位 之 探 討 , 主 要 可 從 「 公 共 設 施 」 與

「 居 住 環 境 」 兩 觀 點 觀 之 ; 依 都 市 公 共 設 施 之 規 劃 , 配 合 住 宅 居 住 者 對 其 居 住 環 境 之 需 求 來 著 手 , 發 現 台 中 市 各 個 公 共 設 施 之 主 要 分 佈 地 區 , 都 是 住 宅 的 密 集 分 佈 之 處 , 且 沿 著 各 區 與 屯 區 邊 緣 成 一 帶 狀 分 佈 。 而 在 居 住 環 境 滿 意 度 方 面 , 則 以 通 學 、 交 通 與 購 物 便 利 性 以 及 公 園 綠 地 為 考 量 主 因 。 同 時 , 台 中 市 住 宅 未 來 發 展 , 除 了 仍 以 公 共 設 施 分 佈 最 密 集 的 各 區 與 屯 區 的 交 界 地 帶 為 主 外 , 沿 主 要 外 環 道 的 發 展 趨 勢 , 也 將 逐 漸 因 都 會 區 的 生 活 圈 擴 大 , 藉 著 與 市 中 心 的 聯 絡 便 利 性 , 成 為 日 後 住 宅 向 外 擴 大 的 主 要 集 中 區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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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高 價 住 宅 市 場 與 消 費 族 群 之 研 究

一 、 市 場 區 隔 確 認 :

購 屋 者 因 個 人 之 條 件 而 導 致 需 求 均 不 同 , 市 場 區 隔 化 是 依 據 購 屋 者 對 產 品 之 需 求 , 將 市 場 劃 分 成 數 個 不 同 的 需 求 市 場 。 經 常 用 來 區 隔 購 屋 者 市 場 大 略 為 (一 )以 用 途 為 市 場 區 隔 ; (二 )以 區 域 環 境 為 市 場 區 隔;(三 )以 市 場 產 品 量 及 行 為 為 市 場 區 隔; (四 ) 以 購 屋 者 經 濟 能 力 為 市 場 區 隔; (五 )以 購 屋 者 對 居 住 型 態 偏 好 為 市 場 區 隔 等 幾 類 , 開 發 者 如 何 有 效 掌 握 各 種 市 場 變 化 , 除 了 須 作 好 市 場 調 查 外 , 敏 銳 的 市 場 變 化 反 應 為 致 勝 關 鍵 。

(一 )以 建 築 用 途 為 市 場 區 隔 :

從 用 途 分 別 有 純 辦 公 大 樓、商 業 大 樓、純 住 宅 大 樓、

住 商 混 合 大 樓 、 廠 辦 大 樓 、 一 般 工 廠 、 透 天 店 舖 住 宅 , 純 透 天 住 宅 、 車 庫 別 墅 型 住 宅 . . . 等 購 屋 者 有 不 同 用 途 之 需 求 。

(二 )以 區 域 環 境 為 市 場 區 隔 :

購 屋 者 之 生 活 習 慣 及 作 息 活 動 範 圍 , 往 往 決 定 購 屋 之 區 域 地 點 。 以 住 宅 而 言 , 通 常 購 屋 者 大 多 以 生 活 圈 、 工 作 圈 、 理 想 住 宅 圈 為 購 屋 地 點 之 最 大 考 量 。 然 區 域 環 境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之 需 求 量 , 建 設 公 司 在 開 發 新 案 時 , 對 區 域 客 源 及 外 區 域 客 源 應 有 所 了 解 及 評 估 , 否 則 再 好 的 規 劃 、 再 低 的 價 格 亦 無 法 吸 引 外 來 區 域 客 源 。

(三 )以 市 場 產 品 量 及 行 為 為 市 場 區 隔 :

上 述 區 域 環 境 影 響 購 屋 者 選 定 區 域 地 點 , 每 個 區 域 有 每 個 區 域 需 求 量,量 多 必 滯。建 設 公 司 對 一 新 開 發 區,

瞭 解 需 求 量 是 最 重 要 課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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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為 區 隔 化 是 以 購 屋 者 對 產 品 尋 求 不 同 利 益 (benefits)來 區 隔 , 每 一 類 型 的 利 益 尋 求 群 體 皆 有 其 獨 特 的 人 口 統 計 , 行 為 及 心 理 方 面 之 特 徵 。 購 屋 者 依 其 購 屋 利 益 分 為 : 理 財 型 、 自 住 型 、 出 租 型 、 保 值 型 、 炫 耀 型 . . . 等 , 因 個 人 尋 求 利 益 不 同 。

(四 )以 購 屋 者 經 濟 能 力 為 市 場 區 隔 :

產 品 定 位 及 價 格 與 購 屋 者 經 濟 能 力 有 絕 對 關 係 , 依 購 屋 者 之 國 民 所 得 與 儲 蓄 率 高 低 分 為 金 字 塔 底 層 、 中 段 與 頂 端 三 部 份 。 有 以 針 對 金 字 塔 底 層 客 戶 的 低 總 價 路 線 , 有 針 對 金 字 塔 中 段 客 層 的 中 高 價 位 路 線 , 亦 有 訴 求 金 字 塔 頂 端 客 層 頂 級 路 線 。 就 產 品 而 言 , 有 上 百 坪 之 大 樓 高 價 住 宅 , 五 、 六 十 坪 高 級 住 宅 或 三 、 四 十 坪 普 通 住 家 , 甚 至 十 坪 左 右 之 小 套 房 , 其 價 格 差 異 很 大 , 購 屋 者 經 濟 能 力 也 全 然 不 同 , 購 屋 之 消 費 者 考 量 也 不 一 樣 。

(五 )以 購 屋 者 對 居 住 型 態 偏 好 為 市 場 區 隔 :

購 屋 者 對 居 住 型 態 亦 不 同 , 一 般 人 喜 好 型 態 均 可 透 過 市 場 調 查 及 統 計 數 字 來 加 以 區 隔 。 就 以 住 家 而 言 , 透 天 店 舖 住 宅、透 天 別 墅 型 住 宅、大 樓 住 宅、超 高 樓 住 宅 、 低 層 公 寓 或 小 套 房 , 各 類 房 子 滿 足 不 同 人 之 喜 好 與 需 求 , 台 灣 南 部 或 鄉 村 人 較 喜 歡 有 天 有 地 的 透 天 厝 , 單 身 或 特 種 營 業 小 姐 比 較 喜 愛 總 價 低 , 隱 密 安 全 好 清 理 的 大 樓 小 套 房 。

二 、 目 標 行 銷 :

開 發 者 所 生 產 之 產 品 , 不 論 是 商 業 用 途 、 住 宅 用 途 或 工 廠 用 途 其 價 格 都 是 上 百 萬 元 、 上 千 萬 元 甚 至 上 億 元 的 產 品 , 購 買 者 也 許 一 生 之 中 只 作 一 、 二 次 購 屋 交 易 , 因 此 購 買 者 在 採 取 行 動 前 會 恨 慎 重,因 為 這 種 大 金 額 的 交 易 有 較 高 的 社 會、心 理 和 財 務 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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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了 降 低 風 險 購 買 者 通 常 採 取 一 種 慎 重 且 長 時 間 計 劃 購 買 決 策 過 程 。

身 為 產 品 製 造 者 , 必 須 瞭 解 消 費 者 購 買 角 色 和 購 買 決 策 , 生 產 合 適 消 費 者 的 產 品 , 才 能 在 市 場 上 贏 得 勝 利 。 一 個 公 司 決 定 在 某 個 市 場 開 發 時 , 必 需 認 清 一 個 事 實 , 它 通 常 無 法 滿 足 所 有 市 場 顧 客 的 需 要 與 服 務 , 因 消 費 者 太 多 , 分 佈 也 太 廣 , 購 買 者 的 需 求 差 異 也 很 大 。 故 需 透 過 市 場 調 查 、 篩 選 客 源 、 選 定 特 定 之 目 標 市 場 , 進 而 開 發 適 合 目 標 市 場 的 產 品 , 也 就 是 目 標 行 銷 。

因 此 生 產 者 在 開 發 案 先 期 應 先 選 擇 一 個 或 數 個 區 隔 市 場 (Market Segment)做 為 目 標 市 場 , 並 針 對 所 選 定 的 每 一 個 市 場 區 隔 , 研 判 發 展 出 合 適 的 產 品 與 行 銷 方 案 , 並 集 中 力 量 開 發 此 類 產 品 及 有 效 購 屋 顧 客 , 才 是 上 選 的 策 略 。

第 四 節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藉 由 文 獻 評 析 與 探 討 得 知 , 如 表 2-4, 在 過 去 許 多 相 關 住 宅 價 格 、 住 宅 空 間 結 構 、 空 間 分 部 、 住 宅 區 位 等 研 究 大 多 數 以 消 費 者 及 學 術 的 面 向 作 為 探 討 觀 點 , 但 卻 忽 略 了 建 築 經 營 層 面 中 , 生 產 者 ( 建 築 開 發 者 ) 這 重 要 的 環 節 , 導 致 相 關 研 究 忽 略 現 實 層 面 或 與 市 場 現 況 有 相 當 的 差 距 。 故 本 研 究 將 以 開 發 者 角 度 探 討 建 築 經 營 之 相 關 面 向 以 彌 補 過 去 缺 乏 現 實 層 面 之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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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建 築 經 營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基 本 資 料 資 料 內 容 摘 要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內 容 1. 台 中 市 住 宅 價 格 空 間

結 構

„ 作 者 : 王 秉 五

„ 出 版 單 位 :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 出 版 日 期 : 1994

以 圖 面 與 統 計 模 式 等 方 法,探 討 台 中 市 住 宅 空 間 結 構;主 要 分 為 三 個 部 分:首 先 分 析 探 討 市 內 住 宅 價 格 的 平 面 空 間 分 佈 與 歷 年 來 空 間 上 之 變 遷,接 著 利 用 逐 步 迴 歸 分 析 法 與 交 互 作 用 之 複 迴 歸 模 式 分 析 影 響 因 素 與 全 市 性 住 宅 價 格 間 的 關 係;最 後 再 將 所 有 變 數 分 為 整 體 性 與 地 方 性 兩 方 面,分 別 對 各 研 究 分 區 進 行 理 論 驗 證 。

1. 研 究 方 法 的 擬 定

2. 研 究 設 計 3. 台 中 市 發 展 歷

4. 居 住 空 間 變 遷 5. 住 宅 價 格 6. 區 位 分 析

2. 台 中 市 住 宅 特 性 空 間 分 佈 之 研 究

„ 作 者 : 蔣 淑 萍

„ 出 版 單 位 :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 出 版 日 期 : 1995

以 學 區 來 劃 分 住 宅 價 格 圈 , 分 析 各 分 區 之 住 宅 市 場 特 性 及 其 在 空 間 分 佈 情 形 。 研 究 中 對 於 各 分 區 住 宅 次 市 場 的 不 同 產 品 組 合 、 推 案 戶 數 、 坪 數 等 與 分 區 發 展 趨 勢 。

1. 研 究 方 法 的 擬 定

2. 研 究 設 計 3. 住 宅 價 格 4. 住 宅 特 性 5. 住 宅 市 場 6. 區 位 分 析 3. 台 中 市 房 地 產 之 地 理

研 究 — 以 預 售 屋 為 例

„ 作 者 : 張 育 彰

„ 出 版 單 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地 學 研 究 所

„ 出 版 日 期 : 1996

探 討 新 建 住 宅 空 間 分 佈 特 性 及 消 費 者 購 買 住 宅 的 選 擇 偏 好 。 研 究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 一 為 理 論 架 構 的 研 究 , 包 括 相 關 研 究 的 研 讀 回 顧 及 本 身 的 研 究 架 構 ; 另 一 部 份 為 實 證 研 究 , 根 據 相 關 的 統 計 資 料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分 析 預 售 屋 空 間 的 分 佈 特 性 及 消 費 者 的 選 擇 偏 好 , 並 探 討 其 相 關 程 度 。

1. 台 中 市 發 展 歷 史

2. 居 住 空 間 變 遷 3. 住 宅 特 性 4. 區 位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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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建 築 經 營 相 關 研 究 (續 )

文 獻 基 本 資 料 資 料 內 容 摘 要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內 容

4. 台 中 市 市 民 的 都 市 環 境 態 度 與 都 市 景 觀 偏 好 關 係 之 研 究

„ 作 者 : 王 銘 山

„ 出 版 單 位 :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 出 版 日 期 : 1997

經 由 相 關 文 獻 瞭 解 台 中 市 都 市 發 展 演 變 過 程 及 都 市 景 觀 變 遷 之 重 要 事 件 , 並 透 過 專 業 者 認 知 圖 之 跌 圖 過 程 得 知 台 中 市 都 市 空 間 架 構 , 將 具 有 帶 表 性 及 可 意 象 性 之 都 市 景 觀 地 點 歸 類 。

1. 研 究 方 法 的 擬 定

2. 研 究 設 計 3. 台 中 市 發 展 歷

4. 區 位 分 析

5. 投 機 城 市 的 興 起 — 戰 後 台 中 市 都 市 空 間 轉 化 之 研 究

„ 作 者 : 賴 志 彰

„ 出 版 單 位 : 台 灣 大 學 建 築 與 城 鄉 研 究 所

„ 出 版 日 期 : 1997

本 論 文 是 一 篇 關 於 人 為 環 境 的 變 遷 研 究 , 研 究 者 嘗 試 透 過 台 中 市 都 市 空 間 轉 化 與 社 會 的 歷 史 分 析 , 來 探 討 都 市 與 社 會 脈 絡 的 問 題 。

1. 台 中 市 發 展 歷 史

2. 居 住 空 間 變 遷

6. 台 中 市 民 間 住 宅 供 給 特 性 之 分 析

„ 作 者 : 譚 刈 孟

„ 出 版 單 位 :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 出 版 日 期 : 1998

以 台 中 市 八 個 行 政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 以 九 個 住 宅 屬 性 作 為 區 隔 變 數 , 運 用 多 變 量 分 析 方 法 及 群 落 區 隔 模 式 進 行 分 析 。

1. 研 究 方 法 的 擬 定

2. 研 究 設 計 3. 居 住 空 間 變 遷 4. 住 宅 特 性 5. 區 位 分 析 7. 台 中 市 七 期 重 劃 區 住

一 獨 棟 別 墅 空 間 特 性 與 形 成 之 研 究

„ 作 者 : 楊 世 國

„ 出 版 單 位 : 東 海 大 學 建 築 學 所

„ 出 版 日 期 : 2001

分 析 台 中 市 七 期 重 劃 區 在 成 長 管 理 開 發 總 量 限 制 的 理 念 下,「 獨 戶 或 雙 併 」 所 具 之 意 義 。

1. 居 住 空 間 變 遷 2. 住 宅 特 性 3. 區 位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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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中市高價住宅發展分析

第 一 節 大 台 中 地 區 地 理 變 遷

一 、 都 市 空 間 結 構 發 展 狀 況

從 都 市 發 展 的 型 態 來 看 , 台 中 市 早 期 的 發 展 屬 於 單 核 心 輻 射 型 都 市 , 由 都 市 機 能 擴 充 , 從 核 心 向 外 成 長 而 成 。 然 而 隨 著 都 市 規 模 的 拉 大 , 使 得 台 中 市 由 點 的 發 展 (都 市 核 心 )延 伸 為 線 的 發 展 ( 延 交 通 軸 線 之 發 展 ) , 再 擴 展 成 為 面 的 發 展 ( 多 期 重 劃 區 的 發 展 ),甚 至 與 台 中 縣 的 大 雅、潭 子、大 里、太 平 等 鄉 鎮 的 都 市 發 展 連 成 一 片 , 如 圖 3-1。

台 中 市 在 此 發 展 特 徵 下 , 環 狀 道 路 系 統 的 發 展 , 解 決 了 原 有 單 純 的 放 射 線 道 路 系 統 交 通 擁 擠 的 問 題 , 而 形 成 高 土 地 附 加 價 值 之 區 域 。 以 目 前 台 中 市 之 都 市 結 構 看 來 , 已 經 具 有 發 展 雙 核 心 都 市 模 式 的 雛 型 , 從 近 來 副 都 心 區 的 快 速 發 展 及 其 影 響 附 近 地 區 發 展 之 程 度 使 可 瞭 解 (譚 釗 孟 , 1998)。

(一 )早 期 一 單 核 心 :

早 期 的 台 中 市 發 展 是 以 舊 市 區 為 主 , 主 要 的 產 業 及 活 動 也 多 集 中 在 此 區 域 , 一 般 而 言 以 火 車 站 附 近 地 區 , 其 有 較 大 規 模 之 住 宅 區 存 在 , 而 此 時 舊 市 區 以 外 地 區 之 發 展 皆 尚 未 具 有 都 市 規 模 , 屯 區 亦 無 明 顯 之 發 展 , 自 民 國 75 年 開 始 , 台 中 市 隨 著 都 市 發 展 , 由 舊 市 區 向 外 擴 張 , 住 宅 的 發 展 亦 隨 之 往 外 圍 發 展 , 屯 區 內 亦 逐 漸 產 生 新 建 之 住 宅 , 同 時 在 舊 市 區 的 發 展 飽 和 , 以 及 四 期 與 五 期 重 劃 區 之 開 闢 後,住 宅 也 隨 之 往 屯 區 發 展,如 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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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 期 一 複 核 心 :

近 幾 年 在 重 劃 區 發 展 之 餘 波 下 , 加 速 了 屯 區 的 發 展 , 並 且 高 、 中 級 住 宅 區 亦 有 郊 區 化 之 傾 向 , 例 如 西 屯 之 外 側 地 區 、 北 屯 區 之 松 竹 特 區 及 大 坑 地 區 等 。 而 近 五 年 七 、 八 、 九 期 重 劃 區 的 開 放 , 副 都 心 地 區 所 產 生 的 雙 核 心 結 構 之 變 化 , 以 及 後 期 發 展 區 內 待 發 展 之 土 地 , 因 此 屯 區 內 住 宅 發 展 的 數 量 與 規 模 亦 居 台 中 市 住 宅 發 展 中 重 要 的 地 位 , 如 圖 3-1。

圖 3-1 台 中 市 重 劃 區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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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 地 使 用 情 況

都 市 空 間 上 的 發 展 直 接 影 響 土 地 之 利 用 狀 況 反 映 至 住 宅 發 展 上 , 隨 著 時 間 的 變 遷 , 目 前 部 份 舊 市 區 地 區 發 展 比 其 他 新 興 地 區 則 顯 得 非 常 緩 慢,而 如 北 區、西 區 等 較 外 圍 地 區 的 發 展 亦 達 飽 和,

相 形 之 下 屯 區 的 住 宅 發 展 使 具 有 相 當 大 之 發 展 潛 力 。 因 此 , 就 土 地 的 發 展 型 態 而 言 , 目 前 可 將 台 中 市 劃 分 成 舊 市 區 、 新 興 地 區 , 以 及 面 臨 轉 變 之 過 渡 地 區 。

(一 )先 前 土 地 利 用 狀 況 :

台 中 市 雖 然 有 一 段 不 算 短 的 發 展 歷 史 , 但 先 前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之 影 響 並 非 十 分 顯 著 , 換 言 之 就 都 市 空 間 涵 構 來 說 , 台 中 市 其 有 相 當 之 發 展 背 景 ; 然 而 就 實 質 環 境 及 土 地 利 用 來 說 , 台 中 市 卻 算 是 一 個 新 興 的 都 市 。

儘 管 台 中 市 都 市 空 間 結 構 之 性 質 不 盡 相 同 , 但 都 市 發 展 中 之 歷 史 因 素 , 對 於 台 中 市 房 價 空 間 結 構 之 影 響 並 不 顯 著 , 事 實 上 台 中 市 並 沒 有 因 為 特 殊 歷 史 背 景 所 造 成 住 宅 價 格 特 殊 差 異 之 地 區 , 而 造 成 住 戶 住 宅 區 位 選 擇 不 同 的 主 要 原 因 , 多 由 於 實 質 環 境 之 差 異 及 其 他 個 人 選 擇 行 為 上 之 偏 好 所 致 。

(二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分 析 :

目 前 的 土 地 利 用 狀 況 , 除 了 市 中 心 區 內 部 分 地 區 仍 為 住 商 混 合 之 地 區 外 , 住 宅 用 地 區 主 要 多 集 中 在 東 區 、 北 區 、 西 區 之 外 側 , 及 靠 近 屯 區 之 邊 緣 地 區 。 就 住 宅 之 老 舊 程 度 以 及 住 宅 型 態 而 言 , 西 區 、 北 區 、 南 屯 區 之 重 劃 地 區 及 西 屯、北 屯 區 之 外 側 地 區 多 為 中、高 級 住 宅 區,

而 其 他 地 區 之 住 宅 等 級 次 之 。

隨 著 七 期 、 十 一 期 重 劃 區 的 開 發 , 郊 區 新 生 活 圈 的 形 成 , 使 得 大 雅 、 潭 子 、 大 里 、 太 平 等 鄉 鎮 與 台 中 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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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市 計 劃 發 展 變 為 密 不 可 分 ; 尤 其 是 地 震 後 , 三 大 屯 區 及 台 中 縣 市 交 界 地 區 更 成 為 透 天 住 宅 推 案 密 生 的 區 域 , 此 時 期 台 中 縣 市 已 經 沒 有 明 顯 的 邊 界 區 分 可 言 , 如 圖 3-2。

三 、 交 通 系 統 與 房 價 , 如 圖 3-2:

(一 )縱 貫 道 路 : 1. 北 屯 路 :

北 屯 路 為 聯 絡 北 屯 區 到 豐 原 之 間 的 通 路 , 此 路 段 東 側 受 到 鐵 路 區 隔 , 發 展 較 為 緩 慢 ; 此 路 段 西 側 發 展 較 為 迅 速 , 尤 其 以 北 屯 路 與 文 心 路 交 叉 地 區 發 展 較 為 熱 絡 , 文 心 路 南 側 為 早 期 四 期 重 到 區 發 展 之 所 在 , 大 樓 型 住 宅 推 案 已 趨 逐 漸 飽 和 ; 而 文 心 路 北 側 與 北 屯 路 西 側 一 帶 , 雖 然 早 期 成 長 較 為 緩 慢 , 但 是 民 國 77-80 年 間 , 房 地 產 大 幅 成 漲 時 期 , 住 宅 推 案 相 當 熱 絡 。

2. 崇 德 路 :

崇 德 路 為 近 年 來 新 開 闢 的 縱 貫 道 路 , 取 代 早 期 昌 平 路 之 道 路 系 統 機 能 , 成 為 潭 子 通 往 台 中 市 區 之 主 要 幹 道 , 道 路 兩 側 有 許 多 尚 未 開 發 土 地 , 因 此 相 當 具 有 潛 力 。 早 期 住 宅 區 往 高 容 積 發 展 , 多 以 住 宅 大 樓 推 案 為 主 ; 九 二 一 地 震 後 , 北 屯 路 、 崇 德 路 、 松 竹 路 等 交 界 處 成 為 透 天 住 宅 推 案 的 熱 門 地 區 。

3. 大 雅 路 、 中 清 路 :

大 雅 路 為 台 中 市 通 往 高 速 公 路 之 要 道 , 其 土 地 之 經 濟 價 值 相 對 提 高 , 但 由 於 部 份 地 區 為 開 發 較 早 、 已 經 興 建 完 成 之 地 區 , 所 以 近 幾 年 來 住 宅 推 案 並 不 多 見 , 主 要 是 以 住 宅 大 樓 型 態 為 主 ; 一 直 到 了 中 清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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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接 大 雅 鄉 外 環 道 路 一 帶 , 才 有 公 寓 及 透 天 住 宅 推 案 出 現 。

4. 中 港 路 :

中 港 路 為 台 中 市 通 往 台 中 港 及 高 速 公 路 交 流 道 之 主 要 動 線,為 60 米 之 林 蔭 大 道,並 且 貫 穿 西 區、西 屯 區 等 住 宅 、 文 教 、 商 業 精 華 區 , 為 台 中 市 地 價 昂 貴 之 地 段 。 中 港 路 兩 側 多 為 辦 公 大 樓 或 超 高 層 住 宅 大 樓 。 早 期 傳 統 之 透 天 住 宅 與 店 舖 之 居 住 使 用 已 經 很 少 見 , 而 且 中 港 路 南 側 之 五 期 重 劃 區,於 民 國 77 年 以 後 推 出 之 住 宅 個 案 , 幾 乎 為 住 宅 大 樓 。

(二 )環 狀 道 路 : 1. 五 權 路 :

五 權 路 位 於 市 中 心 商 業 區 之 邊 緣 , 由 於 為 離 市 中 心 較 近 之 環 狀 道 路 , 附 近 商 業 使 用 頻 繁 , 特 種 營 業 林 立 , 附 近 地 區 地 價 昂 貴 , 多 為 商 業 使 用 之 建 築 。 道 路 兩 側 之 住 宅 使 用 以 高 價 位 之 住 宅 大 樓 居 多 。 反 之 , 連 結 五 權 路 西 側 之 五 權 西 路 , 由 於 較 遠 離 市 中 心 商 業 區,且 位 於 台 中 市 之 文 教 設 施 中 心,附 近 有 文 化 中 心、

美 術 館 、 以 及 廣 大 的 綠 園 道 圍 繞 , 附 近 為 優 質 品 質 之 純 住 宅 區 , 多 為 住 宅 大 樓 , 並 且 部 份 有 透 天 別 墅 分 佈 於 此 (譚 釗 孟 , 1998)。

2. 進 化 北 路 、 忠 明 南 路 :

進 化 北 路 以 北 、 忠 明 南 路 以 西 為 早 期 四 期 、 五 期 重 劃 區 , 由 於 開 發 較 早 , 目 前 住 宅 推 案 不 多 。 忠 明 南 路 一 帶 接 近 美 術 館 與 文 化 中 心 , 附 近 陸 續 興 闢 寬 廣 之 園 道 系 統 , 亦 形 成 優 質 品 質 之 住 宅 區 , 為 近 年 來 高 價

(36)

位 大 樓 住 宅 集 中 地 區 , 如 精 明 一 街 附 近 , 具 有 較 大 規 模 之 住 宅 社 區 。

3. 文 心 路 、 文 心 南 路 :

文 心 路 為 40 公 尺 之 中 環 道 路,為 台 中 市 之 主 要 環 狀 道 路 , 四 、 五 期 重 劃 區 開 發 較 早 ,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完 善 、 為 明 星 學 區 , 發 展 成 為 房 價 昂 貴 之 地 區 ;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發 展 較 緩 , 加 上 新 市 政 特 區 的 規 劃 , 將 取 代 傳 統 市 中 心 的 地 位 , 由 於 開 發 較 晚 , 尚 未 完 全 開 發 完 成 ,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陸 續 開 闢 中 , 其 極 大 之 住 宅 發 展 潛 力 。 因 為 實 施 容 積 率 , 除 副 都 心 地 區 之 商 業 使 用 外 , 大 部 份 為 住 宅 大 樓 與 高 級 別 墅 。

圖 3-2 台 中 市 交 通 系 統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大 里

(37)

第 二 節 台 中 市 高 價 住 宅 區 段 發 展 概 況 與 分 析

「 區 段 」( location)往 往 是 影 響「 高 價 住 宅 」產 品 規 模 及 價 格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陳 覺 惠,1999)。在 過 去,台 中 市 中 區 一 直 是 商 業 設 施 的 發 展 中 心 , 無 論 是 百 貨 公 司 、 車 站 、 公 家 機 關 、 學 校 等 , 因 而 吸 引 較 多 公 教 人 士 、 老 師 、 律 師 就 近 居 住 , 形 成 了 人 文 薈 萃 的 知 名 社 區 。

直 至 現 今 , 隨 著 四 、 五 期 重 劃 區 的 建 構 完 成 ,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的 開 發 , 以 及 中 投 、 中 彰 快 速 公 路 陸 續 完 工 , 部 分 旅 次 不 需 經 過 舊 市 區 , 西 區 的 發 展 逐 漸 朝 台 中 市 的 交 通 主 要 幹 道 中 港 路 向 西 北 延 伸 , 由 於 中 港 路 以 成 為 台 中 市 都 會 發 展 的 重 心 , 加 上 公 共 設 施 及 商 圈 的 發 展 , 故 西 區 自 然 形 成 了 建 商 推 出 高 價 住 宅 產 品 的 首 選 之 地 。

除 分 區 以 西 區 為 主 外,「 聚 集 性 」之 特 性,使 得 高 價 住 宅 發 展 上 形 成 幾 個 主 要 的 聚 落 ( 陳 覺 惠 , 1999):

一 、 科 博 館 至 全 國 商 圈 週 邊

多 數 分 佈 集 中 在 從 科 博 館 前 , 沿 著 全 國 飯 店 、 市 民 廣 場 到 文 化 中 心 這 段 , 以 全 長 一 點 六 公 里 的 「 經 國 園 道 」 週 邊 為 主 。 由 於 本 區 內 有 科 博 館 、 經 國 園 道 的 等 大 型 公 共 設 施 的 支 持 , 加 上 全 國 商 圈 逐 步 成 熟,廣 三 崇 光 百 貨、大 廣 三 量 販 店,長 榮 桂 冠、晶 華 、 永 豐 棧 以 及 未 來 的 鄉 林 凱 悅 等 的 商 機 帶 動 下 , 造 成 目 前 此 路 段 已 宛 若 台 北 市 的 仁 愛 路 , 成 為 「 最 具 代 表 性 、 且 最 被 認 同 , 同 時 也 是 目 前 超 大 坪 數 推 案 最 多 , 最 密 集 也 是 平 均 單 價 最 高 的 一 級 戰 區 」。

若 就 其 區 位 及 分 佈 狀 況 而 言 , 大 致 可 以 劃 分 為 經 國 園 道 沿 線 與 科 博 館 , 植 物 園 後 側 兩 大 部 份 。

(38)

二 、 美 術 館 及 綠 園 道 週 邊

美 術 館 週 邊 則 是 近 年 超 大 坪 數 產 品 的 另 一 個 主 要 的 聚 集 區 , 推 案 數 上 僅 次 於 全 國 商 圈 , 單 價 亦 普 遍 較 前 者 低 , 約 在 十 六 ~ 十 八 萬 左 右,且 開 發 時 程 較 晚,多 集 中 在 86 年 以 後,同 時 其 與 經 國 園 道 週 邊 已 形 成 目 前 台 中 市 最 富 盛 名 的 高 級 住 宅 區 。 基 本 上 , 以 文 化 中 心 、 美 術 館 為 區 位 訴 求 的 個 案 , 在 分 佈 上 大 致 也 可 以 分 為 兩 大 群 落 。 由 於 美 術 館 週 邊 並 無 大 型 商 場 所 夾 帶 喧 嚷 的 人 潮 , 故 開 發 商 以 強 調 生 活 品 質 的 純 住 宅 為 其 主 要 區 位 特 色 。

三 、 五 期 重 劃 區

五 期 重 劃 區 開 發 迄 今 也 成 為 相 當 成 熟 的 生 活 區 , 其 與 中 港 交 流 道 及 南 屯 交 流 道 銜 接 , 再 加 上 東 興 路 、 大 墩 路 南 北 貫 穿 ; 公 益 路 、 向 上 路 連 接 七 期 重 劃 區 等 交 通 便 利 之 因 素 , 故 也 成 為 高 價 住 宅 推 案 集 中 的 區 域 之 一 。

不 過 由 於 本 區 內 並 無 大 型 的 公 設 綠 地 或 知 名 的 商 圈 等 作 為 有 利 的 支 撐 , 故 單 價 為 目 前 各 區 同 類 型 產 品 中 最 低 的 區 域 , 約 在 十 四 ~ 十 六 萬 之 間 , 其 產 品 也 主 要 是 以 鄰 接 重 要 交 通 幹 道 為 訴 求 。 四 、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七 期 重 劃 區 中 面 臨 新 市 政 中 心 週 邊 的 區 域 , 也 是 目 前 超 大 坪 數 產 品 的 另 一 產 品 聚 集 地 。 由 於 台 中 新 市 政 中 心 未 來 潛 力 廣 被 看 好 , 加 上 其 中 任 何 個 案 皆 必 須 經 過 都 市 設 計 審 查 始 可 取 得 建 照 , 故 產 品 素 質 遠 較 其 他 既 成 區 域 平 均 。

另 一 方 面 , 導 致 本 區 出 現 高 價 住 宅 之 因 素 為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較 嚴 格 , 且 開 發 強 度 低 , 如 其 中 新 一 的 建 蔽 率 50% 、 容 積 350% ; 新 三 的 建 蔽 率 50%、容 積 400%,故 其 土 地 成 本 及 單 價 自 然 偏 高,

相 關 個 案 單 價 多 在 十 八 萬 以 上 ; 因 此 相 對 於 經 國 園 道 及 美 術 館 週 邊 兩 個 目 前 高 價 聚 集 區 , 七 期 市 政 中 心 可 以 說 是 未 來 高 價 住 宅 的 明 日 之 星 。

(39)

五 、 大 和 區

介 於 中 港 路 、 向 上 路 、 民 權 路 及 模 範 街 間 的 大 和 區 , 為 日 據 時 代 日 本 人 的 高 級 住 宅 區 , 沿 襲 至 今 , 亦 保 有 優 質 的 住 宅 環 境 。 單 價 多 在 二 十 萬 以 上 , 不 過 案 量 甚 少 。

第 三 節 台 中 市 七 、 八 期 發 展 概 況 與 分 析

經 由 以 上 分 析 可 得 知 , 台 中 市 之 各 高 價 住 宅 區 段 與 其 位 址 ; 但 由 於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範 疇 將 以 「 台 中 市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透 天 式 之 高 價 住 宅 」 為 主 要 , 因 此 , 在 本 節 中 將 詳 加 探 討 七 、 八 期 重 劃 區 之 發 展 概 況 。

一 、 發 展 歷 程

未 來 台 中 市 採 雙 核 心 都 市 型 態 , 以 中 港 路 、 中 正 路 為 中 心 軸 線 , 兩 核 心 區 分 別 為 東 側 台 中 車 站 為 主 的 舊 市 區 中 心 與 西 側 的 新 市 政 中 心 , 即 為 都 市 與 副 都 心 商 圈 。 其 中 新 市 政 中 心 區 因 擁 有 許 多 大 型 建 設 以 及 大 型 商 業 投 資 , 未 來 將 成 為 台 中 市 新 的 政 治 、 商 業 中 心。並 由 此 為 中 心 吸 引 力 發 展 副 都 心 商 圈,並 提 出 招 商 計 畫,

勾 勒 出 未 來 的 願 景 吸 引 投 資 者 進 駐 。

七 期 重 劃 區 之 規 劃 目 的 係 為 配 合 原 副 都 市 中 心( 新 市 政 中 心 ) 之 發 展 , 以 期 達 成 下 列 政 策 目 標 :

( 一 ) 實 現 「 以 發 展 經 濟 來 提 昇 文 化 內 涵 , 以 文 化 水 準 來 培 養 經 濟 環 境 」 之 理 想 , 建 設 台 中 市 為 國 際 化 、 現 代 化 之 文 化 城 。

( 二 ) 調 整 目 前 台 中 市 之 發 展 型 態 , 加 強 台 中 市 為 中 部 區 域 中 心 之 領 導 功 能 。

( 三 ) 配 合 副 都 市 中 心 之 功 能 , 創 造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 提 昇 市 民 之 生 活 品 質 。

(40)

1. 以 合 理 有 效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 誘 導 都 市 正 常 發 展 , 提 高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

2.引 導 市 民 逐 步 邁 向 現 代 化 之 都 市 形 態 。

( 四 ) 配 合 副 都 市 中 心 附 近 之 交 通 狀 況 及 規 劃 發 展 提 供 合 理 之 交 通 系 統 。

而 其 計 畫 目 標 則 有 以 下 三 者 :

(一 )配 合 並 健 全 副 都 市 中 心 專 用 區 域 之 整 體 發 展 與 建 設 。 (二 )尊 重 並 塑 造 地 區 特 有 之 都 市 風 格 與 資 源 。

(三 )建 立 並 保 障 良 好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之 架 構 與 品 質 。 二 、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一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該 計 畫 區 內 部 分 公 共 設 施 開 闢 率 已 相 當 高 , 而 其 他 各 種 新 市 政 專 用 區 之 開 闢 率 則 相 對 較 低 。 公 共 設 施 以 停 車 場 與 道 路 最 高 達 100% , 顯 示 該 地 區 之 基 礎 設 施 幾 乎 已 建 設 完 成。而 公 園 之 開 發 率 為 為 50%,但 上 位 開 闢 者 均 已 植 草 地 進 行 綠 美 化 , 亦 能 提 供 休 憩 服 務 之 機 能 。

至 於 該 計 畫 劃 設 之 八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 一 般 而 言 開 闢 均 相 當 低 , 其 中 以 第 二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之 開 闢 率 最 高 , 約 為 61.76% 。 第 三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之 開 闢 率 約 為 32.30 % , 第 七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約 為 17.54%,第 八 種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之 開 闢 率 約 為 18.79

% , 其 餘 之 專 用 區 之 開 闢 率 需 超 過 40% 。

(二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西 側 地 區

(41)

本 區 原 為 農 業 區 ,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通 盤 檢 時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完 成 市 地 重 劃 後 , 目 前 計 畫 區 內 各 種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主 要 係 依 循 都 市 計 畫 之 指 導 , 進 行 開 發 建 設 。

該 地 區 除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外 , 其 餘 皆 為 住 宅 區 。 區 內 住 宅 型 態 因 受 差 別 容 積 管 制 之 影 響 , 呈 現 不 同 風 貌 , 其 中 位 於 台 中 港 路 及 黎 明 路 沿 線 主 要 發 展 為 店 舖 式 住 宅 , 尤 以 前 述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住 商 混 合 情 形 顯 著 , 且 因 屬 早 期 開 發 區 域 , 故 多 為 傳 統 之 「 販 厝 式 」 建 物 ; 另 位 處 潮 洋 溪 沿 線 地 區 則 以 低 密 度 之 獨 棟 或 雙 併 別 墅 住 宅 型 態 為 主 。

目 前 該 地 區 內 住 宅 區 使 用 面 積 為 一 七 ‧ 五 ○ 公 頃 , 開 闢 率 達 五 三 ‧ 五 八 % , 其 中 以 台 中 港 路 至 朝 馬 三 街 間 街 廓 及 黎 明 路 兩 側 開 闢 率 最 高 。 其 次 , 在 已 開 發 使 用 的 住 宅 區 內 , 純 作 住 宅 使 用 者 計 有 九 ‧ 五 ○ 公 頃 ( 佔 住 宅 區 面 積 之 二 九‧○ 九 % ),而 非 作 純 住 宅 使 用 者 計 有 八 ‧

○ ○ 公 頃 ( 佔 住 宅 區 面 積 之 二 四 ‧ 四 九 % ) 如 表 3-1。

表 3-1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西 側 地 區 住 宅 區 使 用 現 況 面 積 統 計 表

項 目 現 況 開 闢 面 積 ( 公 頃 )

佔 計 畫 區 面 積 百 分 比 ( 使 用 率 )

( % )

計 畫 面 積( 公 頃 )

純 作 住

宅 使 用 9.50 29.09

非 作 住

宅 使 用 8.00 24.49

住 宅 區

合 計 17.50 53.58

32.6639

(42)

(三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南 側 地 區 1. 住 宅 區

區 內 住 宅 型 態 因 受 差 別 容 積 管 制 之 影 響 , 呈 現 不 同 風 貌 , 其 中 位 於 向 上 路 、 公 益 路 及 河 南 路 等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沿 線 , 因 容 許 發 展 較 高 強 度 之 建 築 及 設 置 日 常 零 售 及 服 務 等 使 用 , 故 主 要 發 展 為 店 舖 式 住 宅 , 沿 線 商 業 活 動 相 當 活 絡( 如 餐 廳、汽 車 展 示 中 心 等 );另 於 市 政 路 沿 線 均 劃 設 為 第 四 種 住 宅 區 , 容 許 設 置 較 無 公 害 之 輕 工 業 與 一 般 零 售 業 等 使 用 , 故 其 南 側 主 要 發 展 為 汽 車 修 護 廠 、 汽 車 旅 館 等 非 住 宅 使 用 型 態 ; 其 餘 住 宅 區 內 則 以 低 密 度 獨 棟 或 雙 併 別 墅 住 宅 型 態 為 主 。

目 前 該 地 區 內 住 宅 區 使 用 面 積 為 44.00 公 頃 , 開 闢 率 達 64.47% 。 其 次 , 在 已 開 發 使 用 的 住 宅 區 內 , 純 作 住 宅 使 用 者 計 有 23 公 頃 ( 佔 住 宅 區 計 畫 面 積 33.70 % ), 多 集 中 於 大 業 路 以 北 及 惠 文 路 兩 側 之 街 廓 。 而 非 作 住 宅 使 用 者 計 有 21.00 公 頃 ( 佔 住 宅 區 計 畫 面 積 30.77% ),多 集 中 於 市 政 路 南 側 及 文 心 路 西 側 之 街 廓 。

2. 商 業 區

主 要 集 中 於 大 墩 十 一 街 兩 側 與 惠 中 、 惠 來 路 之 街 廓 內 , 主 要 商 業 活 動 為 餐 廳 、 汽 車 旅 館 、 KTV 及 保 齡 球 館 等 最 為 普 遍 。 經 現 況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 計 畫 區 內 商 業 區 使 用 面 積 為 3.8 公 頃 , 開 闢 率 達 56.49% 。 在 已 開 發 使 用 的 商 業 區 內 , 純 作 商 業 使 用 者 計 有 3.5 公 頃

( 佔 商 業 區 計 畫 面 積 52.03% ),而 非 作 商 業 使 用 者 計 有 公 頃 0.3( 佔 商 業 區 計 畫 面 積 4.46% )。

3. 電 信 事 業 專 用 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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