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octoral Dissertation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之研究
─ 以魯曼的社會系統理論為視角
Study of Decision-making 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uhmann’s Social System Theory
郁瑞麟 Ruei-Lin Yu
指導教授:周繼祥 教授 Advisor: Jih-Shine Chou, Professor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July 2016
the S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uhmann’s Social System Theory
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四:13)。很顯然獲取台 大博士學位這件事,並不是在我國中畢業選擇進入軍校時,所曾設定 過的志向。感謝國家及國防部讓我有機會考取碩士公費留學,並藉著 在職進修完成博士學位。一路走來要感謝的人太多,首先感謝我的母 親,您在父親早逝的情形下給了我足夠的空間以選擇自己的道路,我 能體會您一個人要養育姊姊和我的辛苦;也感謝那些曾經幫助過我們 的親友們。老姐,雖然你從小就是全校前幾名的資優生,當妳考上高 雄女中後我就決意報考軍校,讓你好好唸書以減輕家裡的負擔;而妳 大學畢業後也因為忙著賺錢貼補家用,才沒繼續念研究所,反倒是你 眼中當年這個不愛讀書的弟弟,拿到了博士學位;所以這個學位理當 算妳一份。感謝從大學時代就一直陪伴著我的另一半嘉惠,自大學時 期兩人將出國讀書設定為共同目標開始,妳一直都是那個讓我想成為 更好的人的原動力;現在家裡兩個兒子郁言、郁麒,也都能獨立自主 了;所以如果你願意,就換妳去讀博士班吧。
在臺大 6 年多的日子裡,首先要感謝指導恩師周繼祥教授的細心 指導,把我從火星救了回來。我因求學時期多為理工背景且拿槍比拿 筆的時間還多,故剛唸臺大時專寫火星文;在您不厭其煩的字字斟酌 及對文章結構的完美要求下,使學生能逐漸貼近社會科學的範疇;此 外,您的風範也讓我學習到許多做人處事的智慧。感謝張志銘老師有 關社會學的啟蒙,翻轉了我原來那個渴望追求標準答案的鐵腦袋,方 才理解到社會的問題其實根本沒有標準答案,所以是您翻轉了我的思 想。感謝陳明通老師,當您說所上的博士班新制,畢業的人數比例不 會超過 1/3 時,聖經中的「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四:
13)」就成為我的座右銘,最後能獲得您的認同,也讓我倍感驕傲。
另要感謝三位國際法大師級的口委:姜皇池老師、陳荔彤老師及魏靜 芬老師,謝謝您們對學生的指教與建議,讓論文能有所精進。還要感 謝徐銘謙老師讓我擔任海洋政策相關課程的助教,張孟湧與季茱莉同 學在我求學期間的相互惕勵,以及在周老師專題研究課程中與各位同 學的腦力激盪,真的很感謝上帝與加給我力量的大家。
結束了,又是另一個開始。台大求學期間所設定的三個研究領域:
國際關係、社會學及國際海洋法,在陸續有期刊(含 TSSCI 期刊)獲 登後,算是達成了初步目標,也有信心進行後續的跨領域整合研究;
故上述這三個領域的整合活動,將是今後在學術界繼續努力的方向,
仍堅信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
中文摘要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係迄今為止,聯合國所召開時間最長且規 模最大的一次國際立法會議,其所產出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更成 為國際政治領域中跨國決策的典範。綜觀學界多以新現實主義的觀點 解釋該《公約》的制定過程,故常易陷入大國權力的競爭關係,又多 以政治妥協、黑箱作業或包裹交易的方式解釋決策的制定。本文認為,
此類研究難以說明為何第一至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許多決策,
未能盡如大國之意;且傳統將國際關係設想為固定結構的靜態分析架 構,也難以說明國際社會的結構變化、行為體在面對不同議題時的認 同變化、國家集團對國家的制約關係、與來自國家內部的壓力等諸多 變項;故作者改以社會學領域中的魯曼社會系統理論,對保存完整會 議資料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進行討論,期能開闢不同的思路。
本研究首先對世界海洋政治及法律系統的萌生及溝通運作的過程,
進行扼要的說明,接著針對「國際法編纂會議」及第一至三屆「聯合 國海洋法會議」的相關會議資料進行爬梳,最後歸結出三個可操作的 觀察指標:一、國家主張與當代既有文本。二、議事規則。三、提案 區分。其中,用以窺探當代意義框架的國家主張與既有文本,兩者是 處於一種相互建構的關係,即國家會藉著相互溝通與對文本的觀察,
而調整自我的主張;而其調整後的主張又會對既有文本產生影響,使 文本作出修正。再者,議事規則與提案區分也必須互相搭配,如何掌 握較佳的議事規則,並依此規則提出最佳的提案區分,為進行跨國決 策研究時所不可忽略的觀察指標。
透過相關文獻的爬梳,本研究應為學界中首度將魯曼社會系統理 論運用於國際關係的實證研究,故在研究方法方面難以找到模傚的對 象,僅能藉著作者對魯曼系統理論的理解,在不違背理論的核心概念 下,提出可操作的研究分法。作者衷心期望能藉此不同於傳統國際關 係理論的知識典範,對跨國會議的決策制定過程進行討論,以拓展跨 領域研究的溝通對話。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魯曼社會系統理論、
跨國決策制定、意義框架
Abstract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might be the biggest and longest international law codification conference so far. Its outcome,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as also become a paradigm of the transnational decision-making. Many Scholars would rather choose the neo-realism theory to expla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nd believe “package deal” as a useful means to achieve collaborate decisions. This article argues those explanations may not be able to explain why those final acts sometimes against powerful states or big states groups. Furthermore, multiple actors’ phenomenon in present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ctor’s identity shifting by different issues, and restraining factors from states groups to states may also challenge the accountability of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theories.
In order to remove those doubts, this article has introduced 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using Luhmann’s social system theory to expla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It mainly combs out from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rogressiv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I - III” for summing up three essential operable factors: 1. National claims and referential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 2. Rules of procedure, 3. Amounts of distinguished proposals. The author argues when the amounts of distinguished proposals could matc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meaning reference of engaged proposals could also match the meaning frame caused by National claims and conference documents, especially the later one, would help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to make its decision.
Keywords: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Luhmann’s social system
theory, transnational decision-making, meaning frame
目 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I 誌謝...Ⅱ 中文摘要...Ⅲ 英文摘要...Ⅳ 目錄...Ⅴ 表次...Ⅷ 圖次...Ⅷ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 2
壹、研究動機 ... 2
貳、問題意識 ... 3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主要研究問題 ... 5
壹、研究目的 ... 5
貳、主要研究問題 ... 6
第三節 國際社會與世界社會的概念檢討 ... 7
第四節 相關理論檢討 ... 10
壹、國際關係相關理論 ... 11
貳、政治學相關理論 ... 15
參、社會學相關理論(以魯曼社會系統理論為主) ... 17
第五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檢討 ... 29
壹、中文相關研究 ... 29
貳、外文相關研究 ... 32
參、小結 ... 35
第二章 研究設計 ... 37
第一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 37
壹、研究途徑(以二階觀察途徑為主) ... 37
貳、研究方法 ... 40
第二節 研究架構 ... 41
壹、告知 ... 43
貳、理解 ... 43
叁、訊息 ... 44
肆、判準 ... 44
伍、重大事件 ... 44
陸、決策 ... 45
第三節 政治與法律次系統概念界定 ... 46
壹、政治次系統 ... 46
貳、法律次系統 ... 48
叁、政治次系統與法律次系統的耦合 ... 50
第四節 分析架構 ... 53
壹、功能分析架構 ... 53
貳、議題分析架構 ... 53
第三章 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生成與耦合 ... 55
第一節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的生成 ... 55
第二節 世界海洋法律系統的生成 ... 59
第三節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的耦合 ... 63
第四節 小結 ... 66
第四章 1930-1960 年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結構耦合與系統運作 ... 68
第一節 1930 年召開國際法編纂會議 ... 68
壹、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的運作(1930-1958) ... 70
貳、 世界海洋法律系統的運作(1930-1958) ... 72
第二節 1958 年召開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 85
第三節 1960 年召開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 92
第四節 小結 ... 99
第五章 1960-1973 年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結構耦合與系統運作 .... 104
第一節 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結構耦合變化 ... 105
壹、 海底專設委員會的成立 ... 106
貳、 海底專設委員會更名為海底委員會 ... 108
參、 海底委員會的結束 ... 111
第二節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的運作 ... 115
第三節 世界海洋法律系統的運作 ... 120
第四節 小結 ... 124
第六章 1973-1982 年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系統運作 ... 127
第一節 第一委員會的系統運作 ... 133
壹、 文本訊息 ... 133
貳、 溝通與區別 ... 137
參、 決策與權力檢視 ... 141
第二節 第二委員會的系統運作 ... 143
壹、 文本訊息 ... 143
貳、 溝通與區別 ... 147
參、 決策與權力檢視 ... 152
第三節 第三委員會的系統運作 ... 157
壹、 文本訊息 ... 157
貳、 溝通與區別 ... 160
參、 決策與權力檢視 ... 162
第四節 小結 ... 164
第七章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的特點與展望 ... 166
第一節 第一、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的特點... 166
第二節 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的特點 ... 169
第三節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的展望 ... 174
第四節 小結 ... 178
第八章 結 論 ... 180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81
第二節 理論對話... 183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 184
參考文獻 ... 188
壹、中文 ... 188
貳、外文 ... 190
附 錄 ... 200
附錄 1 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最後文件 ... 200
附錄 2 杜魯門宣言 ... 205
附錄 3 聯合國第 2749(XXV)決議 ... 207
圖表目錄
-表次-
表 4-1:1930 年 36 國領海與鄰接區寬度主張 ... 71
表 4-2:1950 年主張領海寬度超過 3 浬的國家 ... 79
表 4-3:1951-1958 年主張領海寬度超過 3 浬的國家 ... 87
表 4-4:1960 年 51 國領海寬度主張 ... 95
表 4-5:1960 年主張領海寬度超過 3 浬的國家 ... 97
表 4-6:1930-1960 年領海寬度主張變化表 ... 102
表 5-1:最能影響海底委員會的國家或集團 ... 116
表 5-2:海底委員會的國家或集團影響力的來源 ... 117
表 5-3:1930-1972 年領海寬度主張變化表 ... 120
表 6-1: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區別關係表 ... 164
表 8-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後各國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主張 ... 185
-圖次- 圖 1-1:伊斯頓政治系統的簡化模型 ... 16
圖 2-1:布朗的區分理論概念圖 ... 39
圖 2-2:決策的區別標示圖 ... 42
圖 2-3:研究架構圖... 46
第一章 緒 論
海洋佔地球表面積的 70%,蘊藏著比陸地還要豐富的資源,其中包括了植物 約 2 萬種、動物約 18 萬種,在正常情況下,海洋每年可提供人類 2 億多噸水產品,
科學家也預計 21 世紀人類所需的食物蛋白質將有 70%來自海洋(徐質斌,2008,
頁 5)。另外,陸上化學元素種類的 80%也可在海水中找到,以鈾為例,海水中 就含有 40 多億噸,是陸地儲量的 4000 倍;銅的儲量更多達 50 億噸,可供人類使 用 700 年;還有數百兆噸的鐵礦石、140 兆噸的石油和天然氣,可供人類開發數萬 年之久;海洋所蘊藏的能量亦不可忽視,如潮汐能的可發電量就達到 1.24 兆千瓦
/時(前揭書,頁 5)。
如此豐富的海洋與人類的發展史早已密不可分,我們可以從流傳至今的歐洲 上古典籍中,找到國家試圖佔有海洋的證據,如西元前 478 年雅典打敗波斯後,
即禁止波斯的戰船駛入 Cyanean 及 Chelidonian 二島以西的海域;西元前 423 年雅 典與斯巴達的和平條約中,就禁止斯巴達軍艦駛入愛琴海;敘利亞王 Antiochus 四 世,在西元前 176 年就曾說:「難道海(按:指敘利亞海)與陸地不都是我的嗎?」
(黃異,2000,頁 122)。海洋與人類的關係,經過了兩千多年的發展,直至西元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制定,完成了全球海洋規範的法典化,惟並非代 表著海洋的佔有問題就此結束。大陸學者徐質斌(2008,頁 1)認為:「20 世紀 中期『海洋資源大發現』,尤其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引發了一場世 界範圍的『藍色圈地運動』,人們的國土觀念發生巨大的變化,海洋國土的概念 產生了。」這也導致了另一波的海域爭奪運動。換言之,海洋與人類的佔有關係 始終是保持著動態的變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超國家組織─「聯合國」得以成立,為解決海洋相關的 爭議召開了多次跨國會議,其中 1958 年 2 月 24 日至 4 月 27 日在海牙召開法典化 會議,即「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Firs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I),簡稱「第一屆海洋法會議」;1960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26 日在日內瓦召開「第二屆海洋法會議」;1973 至 1982 年聯合國分別假日內瓦、
紐約、和加拉卡斯召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最終制定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成為國際政治領域中跨國決策的典範,更是國際法領域中難得一見的既大且廣的 跨國法典化工作。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學界有關探討國際海洋法政議題的著作有如汗牛充棟、不勝枚舉,其中多以 新現實主義的觀點詮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制定過程,絕少能合理地提供第 一至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許多決策,未能盡如大國之意(如位居國際政 治領導地位的美國,在會議中亦無法主導決策,且未能獲得國內民意的支持,至 今尚未簽署公約)的理據。倘若採取傳統的國際關係研究,係以國家為主體的方 式進行討論,常容易陷入大國的迷思或權力的競爭關係,最終不免以政治妥協、
黑箱作業或包裹交易的方式解釋決策的制定。本文認為,傳統將國際關係設想為 固定結構的靜態分析架構,已難以說明國際社會的結構變化、國家本身的角色變 化、國家面對不同議題時的立場變化、國際組織團體對國家成員的制約關係、與 來自國家內部的壓力等諸多變項,故作者嘗試從學界中尋找適切的分析架構,輔 以理論的支撐以說明之。
壹、研究動機
在進行國際關係理論的探索過程中發現,如果以國家作為行為體進行研究,
容易忽略國家利益會依據不同的議題而轉變(如:面對經濟發展議題時傳統的「南 北問題」和「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問題;面臨氣候變遷議題的「小島 嶼國家聯盟(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AOSIS)」、工業國家的「八國集團
(G8)」、「二十國集團(G20)」、阿拉伯石油輸出國組織(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APEC)…..;面對海洋問題的沿海國、內陸國與 島嶼國家等。)換言之,就算將國家視為國際社會中的主體,各國在面對不同的 議題時,仍會因為具備了不同的身分,而有不同的決策考量。再者,國際間的跨 國集團組織紛陳,這些組織同樣也會對其成員產生制約;於是,國家的身分配合 著議題與參與組織的相互變化,使決策過程產生了更多的複雜變化。此外,國際 間的結構亦非固定,這可從第一至三屆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國際社會 歷經了去殖民地的劇烈變化,國際政治結構從單極、兩極,逐漸重回單極的結構 可得知,1更何況從近代的國際政治實踐觀之,雖然民族國家仍是國際社會中的主
1 柯漢與奈依在《權力與相互依賴》一書中將自 1914 年前至 1975 年與海洋議題相關的權力結構分
要行為體,但僅為整個國際政治舞台的一部份,其他超國家(supranational)、跨 國家(transnational)、與次國家(subnational)行為體在國際政治系統中,也都扮 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2此國際社會結構與單元(行為體)的改變又要如何進行理 論詮釋?
跨領域研究已是現今學界普遍接受的思考典範,倘若將包羅萬象的國際環境 視為一個整體的「社會」,同溫特般,從社會學領域中尋求新的知識典範來解釋 國際社會的現象,邏輯上應為合理可行(郁瑞麟、周繼祥,2015,頁 68)。爰此,
作者遂於社會學領域中尋找合適的理論以消解上述疑慮,在經過反覆的理論爬梳 後,終被魯曼的系統理論所說服。同時作者也體認到,借重跨領域的研究成果雖 為可行,惟理論本身也需要透過社會資料以驗證,方可擴增理論的學習能力。職 是,本研究嘗試使用社會學領域的魯曼系統理論,對「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決 策制定進行討論,期能開啟跨領域的學術對話之窗。
貳、問題意識
在國際法的領域中,多邊條約的內容多是習慣法的法典化(成文化),而國 際海洋法的發展,基本上,也是循此脈絡在進行著(魏靜芬、徐克銘,2002,頁 3)。
國際法中的習慣法是基於「各國共同一致的行為」與「法的信念」(Opinio juris)
(亦稱「法律確信」)(Churchill & Lowe, 1988: 5-6;黃異,1992,頁 3);其中 共同一致的行為強調的是「被國家所接受的一般且持續的實踐」;而法的信念係 指各國於行為時在主觀上有「當然」的認定,即國家確信其一貫的行為是基於國 際法義務所要求的(Churchill & Lowe, 1988: 5;黃異,2006,頁 9)。換言之,有 關共同一致的行為之實踐過程累積,是本著建構主義的立場,而法律確信在主觀 上「當然」的認定,又與行為體的理解有關。
成四個時段(1914 年前、1920-39、1946-65、1966-75),並各別區分出軍事、海軍、船運與漁 業的項次,分別賦予不同時段以多極、雙極、三極、多極或發散的方式標示之(Keohane and Nye, 2012: 123)。
2 相關論述可參考:James N. Rosenau,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Rorden Wilkinson ed., The Global Governance Reader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p. 45, 51; David Held & Anthony McGrew, “Introduction,” in David Held & Anthony McGrew (eds.), Governing Globalization – Power, Authority and Global Governance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2005[2002]), p.10.
早在 1609 年,由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所發表的《海洋自由論》
(”The Freedom of the Sea,” or “The Right Which Belongs to the Dutch to Take Part in the East Indian Trade”)一書揭櫫了「公海自由」的原則開始,國際法學者所提出 的各種觀點及各國所累積的國家實踐,就逐步建構出龐大且繁雜的法律體系,到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出現,更成為國際法領域中首見大規模又普遍的 法典化工作(魏靜芬、徐克銘,2002,頁 3)。
此法典化工作主要歷經了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分別為 1958 年的「第一屆聯 合國海洋法會議」,共有 86 個國家參加,該會議通過了四部公約,3惟當時爭議最 大的領海寬度問題,並未達成協議。41960 年「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主要就 是為上次會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領海寬度」所召開的,參加會議的國家約略等同 於第一次,共有 88 個國家參加,各國在會前沒有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此次會議並 無達成任何協議,惟期間各國所表達的主張,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溝通的效果。
1973 年到 1982 年召開「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時的國際環境已經轉變,大量 的新興國家脫離殖民地而獨立;在 1973 到 1982 年間,共有 164 個國家及地區參 加,不像前兩次開發中國家只佔了約半數,這次開發中國家已佔了大多數(胡啟 生,2003,頁 193)。1982 年 4 月 30 日「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全員會 議」決議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於 1996 年開始生效,僅存少數國家(如 美國)仍未簽署。
甫經上述對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發展歷程的觀察,可發現在第一至三屆「聯合 國海洋法會議」期間的國際結構並非固定,國家的數目也在不斷地增加;如果將 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歸因於在第三屆會議中 開發中國家佔了大多數,並就此認為跨國會議需要開發中國家佔大多數方可達成 決策,那第一屆會議開發中國家未佔大多數時,同樣也形成決策並通過了四項公 約,要如何解釋?要如何透過這三屆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釐清影響跨國決 策制定的變項關係,並使其能連繫成一個理論系統,對爾後類似的跨國決策制定
3 此會議通過了四個有關海洋法的公約,分別為:《領海及鄰接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 漁業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礁層公約》。
4 當時領海寬度的倡議有從 3 海浬到 200 海浬不等,主要提案有蘇聯、墨西哥、(亞、非、拉 18 國) 的 12 海浬與美加的 6 海浬等,且其中所賦予的意涵又有所差異,主要爭執在捕魚區的界定部份。
提供可操作的觀察重點,是為本研究的問題意識。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主要研究問題
從上述的問題意識觀之,欲從「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溝通過程中理解《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策產出,並藉以思考跨國決策制定的脈絡與特色,絕非易 事。紀登斯(Anthony Giddens, 1979: 80-81)指出,在進行研究時需先設定某些參 數做為方法論上的擱置(methodological epoché);如此,在研究過程中方可排除 不必要的質疑,故我們須先固定某些變項,或試圖把這些變項歸為研究假設的部 分,再思考所剩變項的因果關係;最終,我們仍然會發現與社會現象有關的各項 變項,幾乎沒有一項可以固定下來。紀登斯的觀點確實點出了許多研究社會現象 時所遭遇的困境,為使研究能夠聚焦,研究目的首先須盡可能的明確;本文的研 究目的如下: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在找出國際間首個規模最大且最普遍的公約─《聯合國海洋法 公約》是在何種脈絡下進行溝通,並做出決策。對此,學界常以「理性決策理論」、
「博奕理論」、「戰略三角理論」等來探討決策制定的過程。這類研究首先需選 擇某些行為體作為研究對象,再對這些行為體的某些行動進行觀察,並蒐集與此 行動相關的資料加以詮釋與佐證。溫克(Edward Wenk, Jr.)在其《海洋政治》(The Politics of the Ocean)一書中,以厚達 590 頁的內容探討了「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 會議」前的國際情勢與美國政策,渠發現與美國海洋政策制定相關的國內、外單 位就多達數百個,無法窮盡,故僅能將其比喻成一個系統(Wenk, 1972: 32-34)。
確實,若從行為體出發,要決定哪些行為體與決策制定相關,所剩的行為體又扮 演了什麼角色,就會使研究看起來困難重重而難以維繫了。
歸功於學界既有的豐富成果,使上述的許多複雜問題得以逐步釐清或擱置。
首先本研究以柯漢與奈依的「議題架構」為師,將議題確立在海洋法政的範疇,
使其從整個國際政治的洪爐中抽離出來。再者,本研究使用了魯曼的系統理論,
不以行為體,而改以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作為研究對象,並依 據系統理論中有關組織決策的討論,將「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視為海洋政治系統 與 法 律 系 統 的 結 構 耦 合 , 同 時 也 是 一 個 組 織 系 統 , 如 何 透 過 「 自 我 指 涉 」
(self-reference)的理解,使告知成為有意義的訊息,並透過溝通以形成決策。
透過魯曼系統理論的典範轉移,我們將研究重心置於在進行決策時經由溝通 所形成的系統(按:組織也是一種系統);這些系統不具有固定的成員或邊界,
所有要素與邊界都是藉由系統的溝通所需以形成,故須以暫時性與偶連性視之。
職是,本研究雖同樣屬於決策制定的相關研究,惟立足於不同的知識典範,將產 生與其他研究相異的研究成果。透過系統理論的用語來說,本研究的目的在於:
透過「二階觀察」去理解(組織)系統在何種複雜環境下,透過了何種「意義框 架」的理解,並簡化了哪些可能的選項,再透過系統內部的溝通以形成決策。此 目的所涉及的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貳、主要研究問題
如果我們將研究對象簡化為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而魯曼的系統理 論又強調每個系統都是自我指涉,對環境保持開放,在運作上又封閉的自我生產
(autopoiesis)系統。系統理論中的系統是透過「溝通」以生成,而溝通是由「告 知」(utterance)、「訊息」(information)與「理解」(understanding)所組成
(Luhmann, 2002a: 157-8; Hernes & Bakken, 2003: 1514; Seidl & Becker, 2006: 18)。 職是之故,我們將問題聚焦於:
一、系統與環境的區隔(系統的萌生)。即系統是如何在當代的環境中做出 區隔,以形成邊界?這裡除了原有的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外,也包含了 透過溝通所形成的各種次系統,如工業國家、沿海國、內陸國、已開發 國家、開發中國家、島嶼國家集團等。
二、意義框架與理解。因不同的意義框架會影響當代的理解方式,而理解方 式又會影響到訊息的選擇,故需找尋當代對海洋相關議題的意義框架與 可能的理解方式。
三、系統的可能選項。就系統理論而言,系統為了要能因應環境的複雜性,
必然會簡化可能的選項;倘若再受迫於時間的壓力,選項將更為受限。
四、訊息的回饋。一個新的決策或訊息都將引發新的溝通,這些訊息透過系 統內部的溝通遞迴,使系統內的固有值可能面臨調整。
五、決策的制定。系統內部如何透過溝通,在簡化的選項中做出決策。
本研究的預期成果除找出上列問題的答案外,期能藉由魯曼的系統理論進行 跨領域的理論建構工作,也就是藉由社會學理論以詮釋國際關係研究領域中的諸 多現象。雖然溫特在其《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一書中已經開始了這個嘗試,並 形成了國際關係建構主義學派;但作者認為溫特所強調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關係 建構主義,在國家角色逐漸弱化的全球化時代,已面臨到了瓶頸,魯曼的系統理 論或可提供全球化時代下的國際關係研究一次新的理論建構機會。
第三節 國際社會與世界社會的概念檢討
布森(Barry Buzan)(1993: 328-50; 2004: 6-26)綜整了英國學派(English school)
的國際關係理論,將其分為三個不同的概念:國際系統(International System)、
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Society)、世界社會(World Society)。布森(2004:7)
認為,「國際系統」概念係以霍布斯與馬基維利(Hobbes & Machiavelli)的現實 主義為代表;主要聚焦於國家間的權力政治,其所倡導的國際無政府主義,與國 際關係中的(新)現實主義雷同。「國際社會」概念的主要代表為格勞秀斯(Grotius)
的理性主義(Rationalism),主張國家間可藉著制度建立以分享共同的利益與身份,
著重於共享的原則、規範與制度,該思路與國際關係理論中的國際建制主義雷同
(前揭書)。「世界社會」概念,主要代表是康德(Kant)的革新主義(revolutionism),
是包含了個人、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的非國家行為體,最終就是將全球人口視為一 整體,聚焦於全球社會的認同與安排(Buzan, 1993: 337; 2004: 7; Albert, 1999:
245-6;)。5 布森(2004:10-11)也對英國學派中的世界社會概念作出了批評,渠 認為該概念就像是學界中的灰姑娘(Cinderella),尚未得到它應有的重視,也未 發展出相應的概念補充,就算有,通常也僅限於有關人權的討論而已,仍不是一 個成熟的概念。
布森在其與李特(Richard Little)(2000)合著的《世界歷史中的國際體系─
國際關係研究的再構建》(International Systems in World History – Remaking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一書中,將超過 5000 年的世界歷史區分為軍事、
政治、經濟、社會(或社會文化)與環境等不同部門(sectors),繼以「互動能力」、
5 艾伯特(Mathias Albert)(1999: 246)認為,布森雖將世界社會的概念擴展到全球成為一個整體 的概念,在分析時卻仍舊脫離不了新現實主義的核心觀點,即將「民族國家」視為主要的特徵。
「過程」與「結構」當作變項(解釋源)進行分析。渠等透過世界歷史的分析驗 證,認為世界社會中的單位是從採獵群、酋邦、城邦國家、帝國,轉變到現代的 威斯特伐利亞(Westphalia)國家(劉德斌等﹝譯﹞,2004,頁 332-3);換言之,
國際關係中的單元並非許多國際關係學者所堅持的國家中心主義(state - centrism),
即國家係為國際體系中的固定單位觀點,而是一種動態的變化過程(前揭書,頁 89)。較為可惜的是,布森致力於國際關係理論的擴增,而非其他跨領域理論的 應用,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僅聚焦於國際關係學派的學者,並試圖使用新的研究 方法(如在《世界歷史中的國際體系─國際關係研究的再構建》一書中的嘗試)
來解釋世界歷史所發生過的許多現象,這樣的立場也導致他與其他領域的學術成 果擦身而過,如魯曼的系統理論就未曾在他的著作中出現。
魯曼(1997: 148-9)藉由功能次系統運作的差異而發展出的系統概念,有效地 削弱了經由「地理疆界」或「成員/非成員」的方式來定義整體社會系統的合理性。
雖然魯曼(2000b: 220-1)觀察到:「與其他功能系統不同,世界社會中的政治系 統被觀察到主要是以領土國家這種空間區分方式劃分的。」係世界社會仍然保有 部份的區域差異,然而這些差異如同其他功能次系統,也是由溝通所造成的
(Luhmann, 1997: 149);故國家的地理疆界線僅能視為是世界社會中的內部區分 線,而不是標示著不同社會的區隔(Luhmann, 1997: 145-7; 1982b:295-306; Albert, 1999: 253)。
對此,艾伯特(2004: 22-25)也提出了批評,認為現代系統理論雖強調世界同 屬於一個社會,係「世界社會」,但卻無法排除在經驗上所觀察到的國家空間(space)
與區域(region)概念,此點將造成理論與經驗上的衝突,即政治系統(甚或法律 系統)並存著兩種區分方式:「功能」與「區域」的衝突。關乎此點,作者認為 艾伯特明顯地將國家的疆界與系統的邊界相混淆。事實上,國家的疆界就如同公 司大樓的牆壁一樣,它在經驗上是可觀察的有形體,但並非意指公司大樓的牆壁 等同於公司的邊界。我們仍應從系統理論中的功能、溝通與暫時性來理解,也就 是當公司要使用這個職員,且透過溝通使這個職員被使用時,這個職員才在那個 當下成為公司(組織)的成員,與他本身是否正在公司大樓內無關。是故,以功 能為導向的政治系統,其內部的國家就如同其他組織一樣,是系統內透過溝通自 我生成的,國家的界線並非有形的國土疆界,而是國家(組織)所能運用到其成
員,且這些成員也能理解此有意義溝通之邊界。換言之,即為系統理論中對邊界 所下的註解:「邊界即為『一切可能具有意義的溝通』,特別是那些有可能被行 動者把握和瞭解的溝通(Luhmann, 1982: 73)。」此觀點也恰好體現了全球化下的 世界公民與國家間的緊張關係,即國家的公民不論是否在國家的疆界內皆會受到 國籍國的制約,如美國對海外人民的納稅條款;而人民也開始選擇對自己有利的 國籍,以逃避這些制約。故系統的溝通決定了它的邊界,換言之,當國家需要稅 收時,這些被國家所溝通到的個人,不論是否處於國家的疆界之內,都將成為國 家的元素。
魯曼將系統區分為互動系統、組織系統與社會體(Societies)系統(Luhmann, 1995: 2)。互動系統的自我生產,主要展現在圍繞特定議題的內部秩序,為了避 免混亂與各說各話,系統內部必須依照某種順序以維持秩序;而參與者也因專注 在某個共同議題,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結構;該議題作為一個機制,可用來篩選 或控制參與者的發言,即使想要轉換議題,這也必須立基在原有議題的進行上(阮 曉眉,2007,頁 16-17)。由議題作為界線所劃出的互動系統,相對也較為虛弱,
隨時都可能被其他議題所取代(前揭書,頁 17)。與互動系統相比,組織系統需 依靠更多的先決條件,它們必須在已經區分的社會系統中,形成比互動系統,更 加高度區分的社會系統;組織並依造自我的動能散布在社會各個功能次系統中,
其特殊性反映在他們具有可以用「同一種聲音」與其他組織溝通的能力(Albert, 1999: 251)。職是,為求簡化與研究的普遍性,本研究將國家視為一種組織(系 統),與其他組織,如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相同,其間差別僅是國家是一個更為複 雜與持久的組織。這樣的好處是不管國際社會中的行為體如何變化,如現今許多 非政府組織或跨國組織皆可參與聯合國環境會議的磋商般,在研究相關決策制定 時,皆可將參與單位視為一種組織以討論跨組織決策的問題,使本研究所提供的 研究方法具有更好的涵蓋性。
魯曼的系統理論啟發了現代系統理論,強調社會應是為是單一的整體,且它 無法經由專注於某一(基本的)整合核心去詮釋。如果社會是一個社會的整體,
那就應該回到社會的所有事物最初組成的社會性去思考,也就是溝通。如此,在 發現全球所有溝通的相互連結後,就不需要再去區分多元的社會,或國際社會了,
而是只有一個「世界社會」(Seidl & Becker, 2006: 23; Albert, 1999: 253, 258)。這
裡的世界社會並非一個後設的超社會體概念,它僅僅說明了,發生的事情必須真 的發生過,這些已發生的事情正形成作為世界社會的社會體本身,同時再生產出 維持社會體所需的要素;換句話說,世界社會隨著所有以溝通形式而實現的事物 而增加、萎縮、改變或維持,對世界社會的描述無法發生在世界社會之外,而是 僅能在世界社會之中。這個世界社會體的概念與形上學式或實證主義意義下的社 會實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注重實踐與運作的建構部份,後者假設社會體的先驗 存有(阮曉眉,2007,頁 17)。
基於魯曼的知識論的立場,國家乃是透過世界社會系統的溝通遞迴,所產生 出的固有值,且這種固有值含有偶連性的特徵,絕非是先驗的或是透過科學實在 論所證成的實存物。6換言之,透過系統內溝通的遞迴,其他行為體(非國家組織、
跨國組織)也同樣有機會成為系統內的「固有值」。是故,本文將世界社會視為 一整體,即單一的社會系統(Parsons, 1951; Moore, 1966; Luhmann, 1995[1984]),
但由於本研究所分析的資料聚焦於「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相關資料,且當時參 與會議的主要行為體為「國家」,所以在研究的過程中容易與「國際社會」一詞 相混用,但必須理解的是現代國家僅是世界社會所呈現出的一種形式,而非固定 的樣態。
第四節 相關理論檢討
洛透納(Richard S. Rudner, 1966: 10)認為:「理論乃是由有系統的,相互關 聯的陳述,包括能驗證的一些通則所構成的。」透納(Tunner, 1982: 2)在經過大 量的文獻分析後,認為理論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或建構區塊(building blocks)所組 成,至少包含了概念、變項、陳述與格式等。其中概念是由定義所建構而成。而 一個定義又必須包含諸如語言中的句型、邏輯符號或數學記號等的術語系統,它 旨在說明概念所指稱的現象,也就是說定義至少能夠使讀者想像出該概念所指稱 的現象。它使所有研究者「見到同樣的事物」,並了解正在研究的對象是什麼。
因此,與理論建構相關的概念具有一種獨特的特徵:盡可能使所有使用者做出統
6 溫特(Alexander Wendt)花了相當的篇幅以科學實在證論證國家是國際政治的構成單元,相關內 容請參見:Wendt, Alexander (1999).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193-245。
一的理解,且概念通常具有「抽象性」的特徵(Turner, 1982: 2)。此抽象性始終 難以使所有使用者有著統一的理解;惟弔詭的是,就是因為使用著的知識背景有 所殊異,這些對抽象概念的不同見解,往往促成了新的理論對話,也使理論的修 正與新理論的提出變為可能;這也呼應了卡爾‧巴柏(Sir Karl Raimund Popper)
所強調的:理論要能「證偽」的重要性。
許多相信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無異的學者,認為科學理論的概念應能說明事 件的變項特徵(variable feature),若欲瞭解世界的各種現象,就必須釐清現象變 化間的相互連繫關係,且應透過變項性質(variable property),例如:規模、程度、
強度、數量等來理解;但也有另一派的學者,並不熱衷於使社會學成為一門自然 科學,他們不急於把各種概念轉化為變項性質,而僅關心這些概念是否能使研究 者在研究的過程中可以敏感地發現某種關聯(Turner, 1982: 5)。本文的立場較近 於後者,係盡可能藉由不同概念說明事件的變項特徵,但不以量化數據資料作為 論據,若有,也僅能視為說明該事件的一項補充。
最後,概念需要藉由「理論陳述(theoretical statements)」以連結。「理論陳 述」將不同的概念相互連結,並向其他研究者解釋事件如何及為何互相聯繫。當 然,這陳述不一定為真,但在「可操作」的定義中,每個概念都有可指向真實世 界的指標,可以加以驗證或證偽(Turner, 1982: 5-6)。理論陳述亦可被組織成各 種不同的「格式」,格式的目的在於方便他人理解並符合該類學術的規範。
作者認同理論的選擇係關乎一個研究的根基穩固與否,然如何選擇適切的理 論?本文傾向以巨型理論或一般性理論說明「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溝通過程 與決策制定的諸般現象,故從此理論標的著手,期能對國際關係變化與跨國決策 制定提供新的思考方向。本文主要從國際關係、政治學與社會學等三個領域進行 理論的爬梳工作:
壹、國際關係相關理論
在國際關係研究領域中的新現實主義、新自由主義與建構主義可並列為國際 政治研究的三大典範(林碧炤,2010,頁 16-23;楊永明,2010,頁 68-85)。
一、新現實主義
進入 1970 年代,傳統的現實主義不但難以解釋美國與蘇聯對峙形成的冷戰兩
極體系,更難以回應兩極體系如何能長久維持「權力平衡」狀態。7華爾滋 1979 年出版的《國際政治理論》(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有效填補了現實主 義理論的空缺(Keohane, 1986: 9;張亞中,2003,頁 21;倪世雄,2003,頁 163)。
他強調國際體系(international system)思想,認為國際體系儘管是處於無政府狀 態,但仍有「結構」存在。對華爾滋而言,各國的行為是由國際體系的結構所規 定的,而現今的國際體系是一種無政府狀態;在此狀態中,權力有助於再生單位 的獨立性,當權力分配不均時,它有可能確定極的身分,從而確定體系中極性
(polarity)的程度(劉德斌等﹝譯﹞,2004,頁 35)。華爾滋的結構理論,從宏 觀角度刻劃出由權力圖像所建構出的國際體系及其對國家行為的影響,是為「新 現實主義」(或稱之為結構現實主義)(宋學文,2009,頁 126)。
新現實主義者普遍認為,國際結構決定了單元(國家)的命運(Waltz, 1979:
88-101)。換言之,一旦權力達到平衡似乎就等於國際政治達到「穩定」,且此穩 定將「持續」;這種帶有「宿命論」的觀點被許多論者批評為是「靜態」的理論
(Ruggie, 1986: 140-152; Ashley, 1986: 267-297)。溫特(1999: 15-17)即認為華爾 滋的新現實主義理論,將研究國際體系的微觀經濟學(micro-economic)取向(即
「個體主義」)和古典現實主義學者所強調的權力和利益(即「物質主義」)熔 於一爐,其核心成份就是個體主義、物質主義和忽略互動的形式。
雖然新現實主義仍為現今國際關係上的重要學派,也嘗試用體系的方式解釋 國際關係,對許多的國際政治現象也能提供一定的解釋力,然其過分重視結構的 制約力量,不僅忽略了單元的特殊性以及結構與單元間互動過程的動態性(宋學 文,2009,頁 133),且對於單元的多元性、多變性與外部環境對結構的影響性,
皆未納入理論的思考範疇(郁瑞麟、周繼祥,2015,頁 70)。8
7 傳統的現實主義的三個主要假設為:一、國家為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為體;二、國家將權力視為 追求的目標,亦或是獲取其他目標的必要手段;三、國家行為大致上可以透過理性來解釋
(Keohane, 1986: 164-165)。
8 新現實主義(結構現實主義)的代表學者華爾滋認為,國際政治的系統結構會跟隨著三個層級變 化:一、系統秩序的原則:當今國際政治系統為無政府體系;二、各個不同單元的特有功能:如 果是階層式系統(如國家內部)則結構會隨之改變,但現今的國際屬於無政府體系,並無階層的 區別,每個單元(指國家)功能皆十分相近,故此層級可忽略;三、單元的能力所產出的貢獻。
華爾滋的結構現實主義強調,在顧及理論的實用層次上,區分系統、結構與單元間差異性是十分
二、新自由主義
在新自由主義學派中,雖然新自由制度主義者(neoliberal-institutionalist)傾 向透過國際組織或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等學派主張的「合作」途徑,
以促進國際合作與維持國際秩序,降低或管理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下可能發生的 衝突(Keohane, 1984, 1989; Keohane & Nye, 1989; 宋學文,2009,頁 118-9)。依 克萊斯納(Stephen D. Krasner)的定義,國際建制是指「在國際關係的特定領域,
行為者所共同期望的一組隱性或顯性的原則、規則與決策程序。」9藉此定義可推 知國際建制朝向一個共同的價值觀建構,係已朝向建構主義的思路。惟此共同的 價值觀仍受到了批判學派的質疑,認為其主要目的在強迫他國接受不同的價值觀;
且作者認為雖然新自由主義已跨入了多元行為體與多層次治理的思考,但其提出 的「相互依存」概念較屬於描述性質的後設立場,在作為知識論的根基方面,顯 得較為薄弱(郁瑞麟、周繼祥,2015,頁 71)。
三、建構主義
建構主義最具代表性的學者─溫特(Alexander Wendt),係以華爾滋(Kenneth N. Waltz)的結構主義為研究起點,重組現有國際關係理論的概念,提出新的結構 理論;並於 1999 年出版《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一書,將建構主義系統地應用於 國際關係領域之中。溫特融入了社會學思想以擴充國際關係領域的知識範疇,正 是其顯著的貢獻(郁瑞麟、周繼祥,2015,頁 66-67)。
建構主義的流派甚多,本文之所以選擇溫特的建構主義,是因為依據統計資 料,溫特的社會建構主義在國際關係領域中深具影響力。10溫特(1999: 3-4)引用 建構主義不同學派(包括現代主義學派、後現代主義學派、女性主義學派)的看
重要的。系統是由結構與單元間的互動所組成,結構限制了單元在系統中的所處位置,而單元的 變化與系統的變化是屬於不同層級的變化,不可相混淆(Waltz, 1979: 100-101)。
9 有關國際建制的定義整理的詳細內容請參見:鍾京佑,「全球治理與國際建制:行為主體與行為 模式」,頁 113-139。
10 根據統計,溫特被認為是當今在國際關係領域中最具影響力的第二名學者。引自莫大華,「國 際關係後現代建構理論的知識論立場」,國際關係理論學術研究會論文集(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2011 年 5 月),第 3 場,第 2 篇,頁 19。轉引自:宋學文、陳文政「能動者與結構:在本體論 分析層次上的爭論」,頁 5。
法,認為新現實主義與新自由主義都是不重視「社會」的理論,尤其在冷戰結束 後,國際關係主流理論因未能預測其結束而頓失詮釋能力,建構主義隨之而起與 新現實主義與新自由主義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溫特(1999: 2-3)認為,當今的主 流國際關係學界基本上接受了國家體系中「個體主義」和「物質主義」的觀點,
尤以華爾滋的新現實主義理論為代表;與現實主義對立的自由主義,在經過柯漢 的《霸權之後》(After Hegemony),始對新自由主義提出較具系統的闡述;但新自 由主義仍接受了新現實主義中「個體主義」的大部份觀點,其間差異僅在於新自 由主義者認為國際制度可削弱權力與利益(物質主義)的影響。但溫特否定這種 以物質為本體論的觀點,從此開展了他與國際關係理論的對話。
建構主義認為社會性的基礎是共享的知識而非物質。溫特(1999: 42)將「文 化」當作一種自我實現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即行為體行動的基礎是
「共有的期望」,在此基礎上行動又會再造這種「期望」,這種根本的文化再造 過程可能導致結構性變化。可見溫特企圖建立一個社會進程的互動模式,以身分 與利益為變項,在「自然選擇」外強調「文化選擇」來區別新現實主義;溫特認 為當行為體進行「文化選擇」時,會產生「模仿」與「社會學習」的特性,在互 動過程中去模仿與學習較佳的目標,進而產生身分變化。倘若被模仿的行為體能 以較佳的方式互動,則國際間的文化將會轉變,進而產生結構的變化。溫特(1999:
318-331)將行為體設定為「國家」,依理論弱國會向大國「模仿」,故「社會學 習」的方向亦會朝向權力較大的國家互動模式方向發展。惟查,溫特(1999: 365)
在反思自我理論時,即認為不完備之處在於「微觀層次上的身分形成邏輯不足以 解釋宏觀層次上的結構變化。11」單單將宏觀層次的國際社會結構轉變,寄望於微 觀層次上的少數幾個大國間互動模式的自發性地改變,與此互動模式出現的頻率 次數到達某「臨界點」而決定;這種傾向,似乎也同樣地宣告了溫特的建構主義 如同現實主義般,是一種被動且屈就於大國現實的國際關係理論。況且,迄今為
11 所謂微觀和宏觀的區分,只是一種思考和觀察取向的問題罷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具體的互 動過程中,宏觀和微觀都是相互絞結的。從本體論的角度來看,在社會生活的現實中本來是相互 滲透地存在的;只是當社會學家為了深刻地或專門地探討不同社會行動和不同社會結構的具體性 質時,為了分析的需要,從認識論和方法論的角度,作為研究過程程序的具體措施和方法運用,
才出現宏觀和微觀的分離及其相互關連的問題。相關概念可參考:高宣揚(1998)。《當代社會 理論》,頁 656。
止,建構主義還沒有能夠提供一種國際系統的宏觀歷史(劉德斌等﹝譯﹞,2004:
37)。
作者雖贊同行為體的認同及利益會受到體系的影響,但不應僅限於「國家」
與「國際體系」之間的互動關係,如果單單寄望著我們所處的國際社會需要大國 自發性地改變,而造成國際文化的改變以改變宏觀結構;作者認為要這些既得利 益的大國自發性地做出改變以釋放權力,似乎已違反自然法則了。很顯然,建構 主義將社會主義的概念套用在國際政治上,雖有效的對新現實主義提出質疑,但 僅注重在國際體系與國家在理念上的相互關係面向,刻意簡化(忽略)了「行為 體的多元性」、「認同的多重性」、「議題的變化性」與「環境的複雜性」等變 項(郁瑞麟、周繼祥,2015,頁 71),在理論的應用上,仍顯不夠豐富。換言之,
溫特的建構主義雖已開始重視到結構與單元的互動所產生的相互影響,會改變結 構的屬性,將國際關係研究的領域從靜態的朝向動態的方向拓展,但與現代系統 理論(主要是魯曼的社會系統理論)相較,仍舊缺乏解釋多重行為體現象,與提 供新組織(行為體)生成的知識論基礎(Hernes & Bakken, 2003: 1528-9)。
貳、政治學相關理論
政治學的相關理論亦不勝枚舉,如「比較政治理論」、「理性與行為理論」、
「決策理論」、「博奕理論」、「政經分析」、「系統理論」等。在政治學領域 的類似研究中,伊斯頓(David Easton)同樣企圖把系統理論作為總體理論(呂亞 力,2008,頁 233),並受到了廣泛的運用。伊斯頓強調重視一般性的總體理論,
並非否認較低層次理論的價值,但他認為那些僅是「部份理論」(partial theories),
且部份理論的集合仍難以發展成「一般性理論」;換言之,唯有一般性理論才能
「建立辨識一切政治系統中需要探討的重要變項之標準」(Easton, 1965a: 8)。伊 斯頓(1965a: X)曾說明其系統分析的特色在於:
系統分析的出發點是將政治生活視為一組互動行為的觀念,此組行為被其 他社會行為所包圍,並以邊界做出區分,且經常暴露在環境的影響之下。
我們可將其視為一個開放的系統,它必須處理因環境影響所肇生的問題。
這類系統為了生存,必須獲得過去的反饋資訊,以採取措施調整未來的行 為。調整可能僅須按固定目標做細微的調適;或需徹底改變舊有的目標與
過去的努力。換言之,系統必須具備更改內部結構或過程的能力以便能持 續存在。
從此描述得知,伊斯頓將其政治系統理論聚焦於「行為」,並以「邊界」為 區分,且須有「回饋」的機制以因應「環境」所肇生的問題。伊斯頓並將他的政 治系統簡化如下圖:
圖 1.-1:伊斯頓政治系統的簡化模型
圖中的輸入代表著「概括性變數」(summary variable),係反映與政治壓力 相關的環境中的每件事,具有工具性的作用(王浦劬等﹝譯﹞,1992,頁 29)。
伊斯頓認為在進行研究時無法囊括所有的作用,所以應聚焦在最重要的兩項輸入,
即「需求」(demand)和「支持」(support)上,這乃是因為環境中的大量行為 正是由它們加以輸送、反映、集中並用來對政治生活施加壓力的(前揭書,頁 29-30)。
在輸出端所代表的是「決策與行動」;如同前述有關需求與支持的概念性簡化般,
伊斯頓也同樣將輸出端概括為「決策與行動」,惟渠強調這些輸出所表現出來的 是「威權」的決策與行動,也可稱之為威權的輸出(outputs of the authority)(前 揭書,頁 30-31)。最後,「回饋」經由許多環節所組成,係指由權威生產輸出,
社會成員對於輸出做出反應,而這些反應的信息獲得與威權的溝通,最後,威權 再做出下一步可能的行為,成為一種源源不斷的泉流(前揭書,頁 31)。
需求
決策與行動
支持 政治系統
環境 回饋 環境
輸 入
輸
出
有關伊斯頓政治系統理論的評論,12戴克(Vernon Van Dyke)就認為其政治 系統的分析架構偏重於國內政治生活的探索,不太適合用於分析國際政治(Dyke, 1996: 13-14, 轉引自袁頌西,2003,頁 226)。關乎此點,作者持保留的態度,係 因伊斯頓在其政治系統的總體環境中,已明確地區分出社會內部環境與外部環境,
後者係指國際社會;他再將其劃分為國際政治系統、國際生態系統、與國際社會 系統(王浦劬等﹝譯﹞,1992,頁 25)。13換言之,倘若將分析架構中的「威權」
政治系統設定為聯合國或其他對相關國際議題具威權能力的團體(按,伊斯頓並 未將「威權」單單解釋為政府),應仍可適用於伊斯頓的分析架構。
姑且不論伊斯頓對於環境的描述過於簡化,與前文業已論述的行為與溝通之 差異;本文未使用伊斯頓政治系統的分析架構之主要原因在於,該理論在輸入端 的選擇上,完全是依造研究者的觀察與喜好,此主觀的選擇標準易招質疑;同樣 的問題也發生在回饋的訊息上,因為該理論無法說明那些回饋的訊息會使政治系 統做出反應,這同樣會涉及訊息選擇,即輸入端變項選擇的問題,倘若這些選擇 都任憑研究者的主觀喜好來決定,那政治系統的發展也就難以跳脫出研究者的思 考範疇,任憑研究者的主觀挑選以決定研究結果。
參、社會學相關理論(以魯曼社會系統理論為主)
古典社會理論總是把社會結構看成是行動的一種客觀的既定條件。任何社會 行為與個人行為一定發生在一個既定的社會結構中,而這一社會結構一定有其穩 定性、秩序與層次;且每個層次的各個構成部份都有其特殊功能,而功能之間又 有相對穩定的協調規則。這種看法是基於傳統的主、客觀二元對立的方法論原則,
即把社會系統同個人行為對立起來(高宣揚,1998,頁 147)。不同於古典社會理 論,當代社會理論認為,社會結構無法脫離行動者的行動,而成為一種純粹的「外 在」;這種對立與其說是實際存在的,不如說它是預設的;因為任何實際的社會 現實、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組織,同人的行為永遠都是相互滲透、相互作 用、且互為因果的(前揭書,頁 147-8)。欲探討社會學的相關理論,非書以專書
12 有關伊斯頓政治系統理論的相關評論,可參考:袁頌西 (2003)。《當代政治研究》。臺北:時 英,頁 226-229。
13 伊斯頓將國際經濟、人口、文化等歸為國際社會系統的子系統,卻將國際政治系統與生態系統 獨立出來與國際社會系統並列,此分類標準應出自於伊氏本身的主觀認定,易招受質疑。
不能成事,案經本文試圖將世界社會融入同一個社會進行探討,並針對在不同的 環境下的各項決策進行觀察與分析,故僅聚焦於可囊括各種變項的一般性理論,
如派深思與魯曼的社會理論:
一、派深思的社會系統理論
傳統的系統觀是以整體的觀點來看待和處理被觀察的各種事物,亦即將被觀 察到的現實事物,視為是許多相互連繫的因素所組成的整體。此觀點將結構視為 固定不變的形式,並以較為狹隘的因果觀,闡明結構與功能的關係,成為當今國 際關係(系統)結構理論所遭遇的主要問題。就此,派深思主張「分析實在論」
(analytical realism),指出概念所符應的不必然是具體的現象,在進行分析時應 考慮現象中有哪些因素可以與其他的因素區分開來分析,而避免視為固定的因果 關係。惟派深思仍受傳統人本主義的影響,強調人的意志及主體目的在其行動中 的決定性地位(Parsons, 1968: 730),但他也意識到,人的行動無法脫離社會的基 本條件而單獨存在。派深思(1968: 26)認為,人類透過表達意義的各種象徵,顯 示其主觀感受、觀念和動機;而且,所有這些主觀因素使人們在行動時決定其行 動。派深思(1968: 72)更認為,人的行動實際上,就是促使條件因素向「規範」
的方向變化的過程;規範就是社會化的制約條件。派深思的「意志主義行動理論」
(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置分析的重點於行動者的個人意願之上,他明確 地將行動的自由列為中心論題,並且提出意志論的行動自由規則,企圖從個人行 動者主觀意向的高度靈活性和可變性以及客觀社會結構功能運作的複雜性,這兩 個角度的綜合考察行動和結構的相互關係(高宣揚,1998,頁 598-604)。
派深思(1977: 43, 233)指出,任何一個社會系統,為了生存和維持,都必須 要解決四大問題,也就是必須實現四項基本功能:「適應」(Adaptation)、「目 的達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與「潛在模式維持」14(Latent pattern –maintenance),亦稱為 A. G. I. L.模式或次系統。任一次系統對社會運作 所提供的不同效果─「輸出品」,亦即「產品」,會透過系統的「邊界交換過程」
14 「潛在模式維持」的次系統是為了促使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養成和包含著使其行動符合社會所 共識的規範和價值的系統;也就是使系統中每個成員的精神態度,同維持系統所必須的規範的協 同關係的一種社會化過程(高宣揚,1998,頁 619-621)。
15而成為其他不同次系統的「輸入品」。且每一個次系統都必須解決社會系統所共 有的四項基本問題;也就是必須要能「適應」其環境,為其「目的達成」16提供必 要條件,始終保持「整合」的狀態,同時要保證隸屬於它的個人都有能力以「適 當的方式進行行動」(高宣揚,1998,頁 623)。系統要如何「目的達成」?派深 思提出了「集體性」的概念,所謂的集體性,指的是它可以做為一個「單位」而 行動,因為唯有形成一單位而行動,才可達成目的。
至於社會,它包含了許多次系統,並不等同於做為一個單位的集體性。派深 思的系統理論在此處產生了矛盾,導致他在分析政治時常將政府的目標視作社會 的目標,這很顯然不當;況且,社會個體成員所追求的各種目標,也不全都須要 透過各種集體性去追求與達成(高宣揚,1998,頁 627)。爰此,運用派深思的社 會系統去分析國際議題,將不免導致同樣的問題,即如何確立單位與集體性目標 一致的問題,另國際社會中的「適應」次系統(模式)是否仍可以如同派深思所 使用的「經濟」論述之(Parsons & Smelser, 1956: 21-23),亦不無疑慮,故本研 究並未使用該理論。
二、魯曼的社會系統理論
魯曼批判舊的系統理論把結構看作是功能運作基礎的觀點,他認為不是先有 結構而後決定其功能,而是先有功能的運作才產生系統結構。在 1960 年代初,他 進一步探討了系統功能同因果性的關係,認為傳統系統理論不但將結構看作是固 定不變的形式,而且用狹隘的因果觀點,說明結構與功能的關係。當然,魯曼深 刻地意識到傳統系統理論本來就同傳統方法論密切相關,為了尋求事物發展的固 定規律和結構,傳統的邏輯概念往往把因果關係當成兩個前後不同的因素之間的 必然聯繫,並把這種聯繫放在單一維度和方向中去考察。因素間的因果關係一旦
15 Parsons(1956: 70)認為,各個次系統之間的上述互動和產品交換,實際上是一種由成對的次系 統所參與的「邊界交換過程」也就是說,在成對的次系統之間進行著穿越邊界的雙向有利於各方 的交換活動。在其中各個次系統之間的產品交換並不是直接地進行,而是通過一系列象徵性溝通 媒介進行著中介性的邊界交換。這種象徵性溝通媒介的幾個重要形式就是「貨幣」、「權力」和
「影響」,像貨幣那樣的中介性媒介,其本身並沒有什麼價值,但它能夠作為「價值儲存」而運 作,可以直接地同有用的事物進行交換。
16 這裡的目標達成 Parsons 特別強調是系統(system),而非單位(unit)的目標(Parsons, 1977: 43)。
確立下來,它們在結構中的位置也就固定不變;這種傳統的因果觀雖為建構封閉 的系統概念奠定了基礎,但也同時暴露出傳統系統理論,忽略了系統內部及其同 環境關係的複雜性之特色(高宣揚,1998,頁 695)。
魯曼所說的「系統」,不同於傳統封閉的系統觀,是一種對環境保持開放的 系統。魯曼反對傳統社會理論對於系統及其環境的所謂本體論上的「同一基質論」
與「同一關係論」。17他從韋伯對於行政官僚的理論出發,認為該理論的問題在於 忽略了環境與系統間的關係,18因為系統與環境是相依且充滿複雜的偶連性變化;
倘若,系統理論總以系統本身作為出發點,固定了系統的內部結構,忽略了系統 同它的環境之間的關係之多種可能性,與這些多種可能性所可能產生的結構變化,
將不免落入悲觀的思考(郁瑞麟、周繼祥,2015,頁 78)。
(一)系統的生成與運作
魯曼(1995: 28)認為,系統與結構最大的不同在於系統有「邊界」。然而這 裡所謂的邊界如同細胞膜般,並非完全封閉,而是與環境區隔,同時對環境開放。
系統的封閉僅侷限在「運作」的層級,也就是沒有任何運作可以從外部進入或離 開系統而進行,對系統而言,所有的運作必定發生在系統內部;除了系統的運作 外,自我生產的系統在其他方面是開放的,這些系統都與其環境接觸並保有相互 的開啟狀態(Seidl & Becker, 2006: 14)。有關系統萌生的原因,魯曼認為是「溝 通」,19而溝通的持續取決於新的溝通與先前溝通間的差異,也就是取決於後來的 溝通的自我觀察(前揭書,頁 20),此差異促成下一個溝通的同時,系統自己也 延續了溝通的可能性,所以溝通取決於溝通,而每一個溝通又同時區別了系統與 環境,使其能在系統內部進行,且僅能在系統內部進行(Luhmann, 1986: 174)。
爰此,每一個溝通的發生同時也重新確認了系統的邊界,只要溝通持續著,這種
17 「同一基質論」總是強調系統與環境之間的基質性實體的穩定性,並以此為基礎去說明系統本 身的同一性和它的環境的同一性;而「同一關係論」,則總是假設系統和它的環境只能保持一種 主要的關係,並以這種基本關係為基礎去說明系統及其環境的變化(高宣揚,1998:700)
18 根據韋伯的觀點,當系統內部的理性與系統所處的環境達到一種和諧狀態時,系統內部僅能產 生一種最佳的理性模式。這類理論忽略了環境對系統的影響,需要思考更加複雜的概念。相關論 述可參見:Niklas Luhmann (Trans. by Stephen Holmes & Charles Larmore), 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 p.24。
19 當然這裡講的不是溝通一定會產生系統,而是系統的產生必需要藉由溝通,且唯有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