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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930-1960 年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結構耦合與系統運作

第一節 1930 年召開國際法編纂會議

雖前章所述及的許多非政府組織可自行產出法律文本,並在法律系統中作為

68 有別於「專家委員會」或「國際法委員會」由少數的法律專家學者組成,「海底委員會」係由 來 42 國的代表所組成,較容易與政治系統形成運作耦合,故與前兩者相較,雖同樣是由世界海 洋法律系統所生成,但因為法律與政治運作耦合的需要,故其也具備了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結 構耦合特徵。

自我指涉的參考,但若要形成普遍性的跨國公約或協議,仍須透過跨國會議的溝 通運作;這種透過以國家為主體所進行的跨國會議,也是世界政治系統在 17 世紀 形成現代國家的形式,並在 19 世紀後逐漸穩固的跨國體系,所自我生產的一種固 有值。69

1924 年 9 月 22 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通過瑞典的提議,

決定進行國際法的成文法化工作,同年成立「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

針對領海、海盜、海洋資源利用與國籍商船的法律地位等議題,進行相關研究工 作(Churchill, 1988: 12;姜皇池,2004,頁 53)。有鑒於 1899 年「第一次海牙和 平會議」與 1907 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的豐富成果,「國際聯盟」的「法學 家顧問委員會」(The Advisory Committee of Jurists)於 1927 年 9 月 27 日(Hudson, 1930: 463),決定採 1920 年 7 月 24 日的提案,開始進行國際法的成文法化工作

(Liang, 1947: 66),「國際聯盟」遂決定於 1929 年假海牙召開「國際法編纂會議」

(Conference on the Progressiv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惟屆時因故未 能如期召開,70而延至 1930 年 3 月 13 日至 4 月 12 日舉行。與會人員為來自 48 個 國家的代表(含以觀察員身分參加的蘇聯),71及國際法的專家,共 123 位代表出

69 19 世紀到 20 世紀初多次的跨國戰爭,作為世界社會系統所觀察的事件,使世界社會系統內部產 生出相應的結構與元素。1899 年 5 月 18 日~7 月 29 日,各國為因應預防戰爭的可能性,舉行了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並產生出許多公約與宣言,如《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與《陸戰法 規和慣例公約》、《關於 1864 年 8 月 22 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禁止從氣 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等。1907 年 6 月 15 日~10 月 18 日舉行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亦產生出包含《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關於海戰中 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等主要針對戰爭,且與海洋 相關的公約。

70 根據〈FIRST REPORT SUBMIT TO THE COUNCIL BY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CODIFICATION CONFERENCE〉的報告指出,原本計畫於 1929 年 10 月召開的會議,剛好與在紐約 10 月舉行的「國際法協會」撞期,該會議成員要到 11 月才會返回歐洲,而 12 月又有國際聯盟 的會議。囿於許多成員重疊,且這些成員也須與各自國家政府針對相關議題商討並提出意見書,

故建議延至 1930 年春季舉行會議較為妥當。參見:Official Documents (1930a). “CONFERENCE FOR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Hague, March13, 1930.”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4(1), pp.1-3.

71 48 個國家分別是:Union of South Africa,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ustralia, Austria, Belgium, the United States of Brazil,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席(Hudson, 1930: 448)。會中針對「國籍」(NATIONALITY)、「領海」(TERRITORIAL WATERS)與「國家在外國人受到損失時應負責任」(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 CAUSED IN THEIR 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 等三項議題進行國際法編纂工作,稱之為「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The Hague Codification Conference)(Miller, 1930: 675; 姜皇池,2004a,頁 53;黃異,1992,

頁 5)。72

壹、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的運作(1930-1958)

在 1930 年「海牙國際法編簒會議」中,明顯區別出兩種派別的對立,一邊是 以維護原有海洋制度的海洋強國及其盟國;另一邊則是以要求改變有損其利益之 舊制度的弱小與非海洋國家(劉中民,2009,頁 101)。以爭議最大的領海寬度為 例,Buzan(1976: 4-5)透過對不同意見的考證,73列舉了 1930 年 36 個國家對領 海及鄰接區的主張(如表 4-1)。係當時國際社會雖以 3 浬的領海寬度主張為主流,

但在「海牙國際法編簒會議」中並未做出領海寬度的決議。Buzan 也觀察到「海洋 大國及其聯盟/弱小或非海洋國家」的區別現象;他認為針對「領海/公海」的 議題,海洋大國方面希望能保有公海航行、捕魚、海軍活動的自由;而弱小與非

Bulgaria, Canada, Chile, China, Colombia, Cuba, Denmark, the Free City of Danzig, Egypt, Spain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reece, Hungary, India, the Irish Free State, Iceland, Italy, Japan, Latvia, Luxemburg, the United States of Mexico, Monaco, Nicaragua, Norway, the Netherlands, Peru, Persia,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lvador, Sweden, Switzerland, Czechoslovakia, Turkey, Urugua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觀察員) and the Kingdom of Yugoslavia.各國的詳細代表名單 參見 Official Documents(1930c). Final Ac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4(3), pp.

169-191.

72 黃易教授(1992,頁 6;2000,頁 56)與姜皇池教授(2004a,頁 54)皆認為「國際法編纂會議」

後改於日內瓦舉行,惟經查聯合國官方資料與當年的外文期刊文獻,皆註明在海牙舉行。國際聯 盟年報記載著同年 1 月 13 到 16 日「國際聯盟第 58 次會期」(Fifty-Eighth League Council Session)

與 9 月 10 日到 10 月 4 日的「第 11 屆會員大會」(Eleventh League Assembly Session)等多次會 議於日內瓦舉行,但非「國際法編纂會議」。有關國際聯盟 1930 年的各項活動可參見:印地安 那大學的「國際聯盟年報」(League of Nations Timeline)〈http://www.indiana.edu/~league/1930.htm〉

有較詳盡的整理。

73 Buzan(1976: 5)表示當時許學者對智利與巴西屬 3 浬或 6 浬、冰島屬 3 浬與鄰接區或 4 浬、葡 萄牙屬 6 浬或 12 浬等有不同意見,但最後仍以大多數學者的考察意見為主。

海洋國家,則因為能力有限,享受不到這些在公海的權利,而寄望於制度的改變

資料來源:Buzan, Barry (1976). Seabed Politics. New York: Praeger, p.5

當時計有南非、德國、澳洲、比利時、丹麥、埃及、愛沙尼亞、美國、芬蘭、

法國、英國、印度、義大利、日本、拉脫維亞、挪威、紐西蘭、荷蘭、波蘭、葡 萄牙、羅馬尼亞、瑞典等 22 個國家回覆了有關領海寬度的意見書。雖大多數國家 認同 3 浬的領海寬度,但仍有部份國家認為應考量歷史權力、地理或經濟的面向,

強烈主張應超過 3 浬(Official Documents, 1930b: 28)。此外,該報告指出,大多 數的國家認同在「超過」領海的部份,沿海國應可享有海關、衛生與國家安全等 權利,惟這些權利不應超過距岸 12 浬;但對沿海國在超過領海的區域可享有漁業 的特殊權力之共識,並不抱以期待(前揭書,頁 29)。在「海牙國際法編簒會議」

的《最後文件》中亦指出:「本會議認知到,如要更進一步地考慮到保護海洋的 各種產物,這不僅與領海有關,同時也與超出其界限的外部區域有關(Official

Documents, 1930c: 187)。」這些論述似乎又模糊了原有「可佔有/不可佔有」與

「領海/公海」區別方式的意義指涉,而衍伸出新的溝通。

基於「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並未對領海寬度做出決議,許多國家透過對其 他國家的主張與對《最後文件》的檢視,紛紛改變了自己本來的領海寬度主張,

諸如:烏拉圭(1930)、哥倫比亞(1930)、伊朗(1934)、古巴(1934)、希 臘(1936)、義大利(1942)等國改為 6 浬;墨西哥(1944)改為 9 浬;瓜地馬 拉(1940)、委內瑞拉(1941)等國改為 12 浬的領海寬度(Buzan, 1976: 6)。1939 到 1945 年間,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世界政治系統頓將關注的重心轉移到與戰爭 相關的議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作為一個重大的事件,使世界社會的諸系統受 其影響而顯示出許多新舊的區別,也就是說會在系統內部出現一些新的意義指涉 與區別方式;74例如戰爭激化了各國對資源的需求,相應科技的誕生又使許多開發 變為可能,使各國除了關注陸上的資源外,也開始獲更加關注到海洋資源的擷取,

這也使得更多的意義指涉與區別方式在不同的系統內部蘊生,使系統得以進一步 的複雜化。

貳、 世界海洋法律系統的運作(1930-1958)

1930 年召開的「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是一次綜合的國際法成文法化會議。

該會議包含了「國籍」、「領海」與「國家責任」三個主要議題,而國際海洋法 在當時尚未獨立出來,僅為法律系統在避免紛爭所進行的規範活動之一環。從「海 牙國際法編纂會議」的官方記錄得知,該會議針對「領海」部份進行了 15 個討論 子題,75雖領海寬度最終未能形成決議,仍通過了 3 個附件與 13 條條文,即所謂

74 在系統理論中「事件」為一種區別前後的標示,是系統自我指涉的一種暫時性概念,當事件被 標示出來,從此系統就會藉此自我指涉出前後或新舊的區別。

75 15 個子題分別是:1. Nature and Content of the Rights possessed by a State over its Territorial Waters, 2.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the Air above and the Sea Bottom and Subsoil covered by its Territorial Waters, 3.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Waters, 4. Determination on the Base Line for Measurement of the Breadth of Territorial Waters, 5. Territorial Waters around Islands, 6.

Definition of an Island, 7. Straits, 8. Line of Demarcation between Inland Waters and Territorial Waters, 9. Innocent Passage of Foreign Ships through Territorial Waters, 10. Passage and Anchoring of Foreign Warships in Territorial Waters, 11. The Law of War and Neutrality to be excluded from Consideration, 12. Limitations upon the Criminal and Civil Jurisdiction of the Coastal State, 13.

的《最後文件》(Final Act)(如附錄 1),其中附錄 1 的第 1 條賦予了領海等同 領土的主權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主權的概念在意義上也有所調整,非同原來的 領土般,在自然法意義下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而是必須在國家社群中受到國際 法的規範,允許他國船隻於領海內行使「無害通過權」(Hudson, 1930: 456)。第 2 條將領海以上的領空與以下的底土鑲嵌到此主權概念之下;第 3 至 13 條以「非 軍艦/軍艦」的區別方式,分別規範了相應的通行權。附錄 2 則針對內水的法律 地位提供建議,附錄 3 再對漁業保護提出建議。這些通過的文本雖未形成公約或 協議的形式,但仍是由系統所自我生產出的暫存固有值,等到下次進行類似溝通 時,這些富含意義的文本又會重新顯現出來,做為系統自我指涉的參考。

一、 新意義指涉與區別方式的生成:1945 年《杜魯門宣言》

儘管早在 1942 年 2 月 26 日英國和委內瑞拉就已簽訂《帕里亞條約》(Treaty of Paria),劃分了當時為英國殖民地的特立尼達(Trinidad)與委內瑞拉間的帕里 亞灣(Gulf of Paria),係已開始針對超過領海以外的海床和底土部分進行佔有及 劃分。1944 年 3 月阿根廷也主張國家主權應涵蓋大陸礁層所含的資源(Buzan, 1976:

7; 高健軍,2005,頁 12),但可能是基於該等事件發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 緣故,使得該等行為沒有受到特別的關注。待二戰結束後,美國成為世界強權,

美國總統杜魯門於 1945 年 9 月 28 日發表了著名的《關於大陸礁層之海床及底土

美國總統杜魯門於 1945 年 9 月 28 日發表了著名的《關於大陸礁層之海床及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