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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生成與耦合

第一節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的生成

倘若我們參照一般國際關係研究領域的說法,將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亞條 約》(Peace of Westphalia)視為現代民族國家誕生的起始點,而將其歸為「我國

54 Barry Buzan 與 Richard Little(2004:357)將始於西元前 6 萬年到 4 萬年間,有關採獵群之間 長距離交換網路的相關發現,定為前國際體系的開始。

/他國」區別的起源,勢必將使國際政治的觀察膛乎其後,而錯失了對世界政治 系統的重要理解。依據 Barry Buzan 與 Richard Little(2004)的研究,始於西元前 6 萬年至 4 萬年間至西元前 3 千多年,在這段漫長的歲月中,世界社會系統是由許 多採獵群所構成,當時彼此間的聯繫(溝通)管道業已建立,55換言之,世界政治 系統在某些程度上,可說已構成了萌生的可能性;56此時「自我/他者」的區別已 擴大至「我們/他們」或「我族/他族」的區別。就海洋議題方面,雖然從許多 的考古資料發現,早在 6 萬年前,採獵群可能就已經發展出了航海技術(前揭書,

頁 110),但這種航海技術是否可視為一種溝通,或是此種溝通是否有可能促成世 界海洋政治系統的萌生,仍有疑義。

Barry Buzan 與 Richard Little(2004:145-168)認為西元前三千多年,城邦國 家與帝國等新單位的相繼出現,方使國際體系逐漸成形,渠等稱之為「古代和古 典時代國際體系」;後至 16 世紀歐洲民族國家的興起,始確立了當代的「全球性 國際體系」。我們可以認為,在「古代和古典時代國際體系」約 5 千年的歷史中,

世界系統的區別方式從與血緣相關的「我族/他族」的區別,逐漸轉至「我國/

他國」的區別;惟對某些城邦國家或帝國而言,倘若無法感知到其他同樣位階的 城邦國家或帝國的存在,此區別則較趨近於「我國/非我國」,而非「我國/他 國」。就算我們同意在西元前三千多年,透過城邦國家與帝國的興起以形成某種 國際體系,但仍未能說明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的萌生現象。根據相關考查證據表明,

早在西元前 18 世紀,擁有 120 名船員、長 55 公尺、可載貨 1000 噸的木製海船就 已定期來往於地中海區域(Singer et al., 1954: 733-735)。系統的萌生始於溝通,

在地中海區域所建立起的固定海上通道,確實象徵著海洋政治系統發展的可能性,

但與海洋政治有關之「有權/無權」的符碼,是否已形成溝通的判準,並足以形 成獨立的系統,仍未有確切的證據。茲據流傳至今的歐洲上古典籍,可以找到許

55 莫爾(Moore, 1981: 198)在針對採獵群的研究中指出,採獵群的近鄰平均數目經常接近 6 個,

以便使其降低風險,獲得較好的生存能力。

56 雖然 Barry Buzan 與 Richard Little(2004: 111, 117)認為採獵群中並無功能分化的結構,彼此 間的關係也很難區分出經濟的、政治的和社會的過程,使前國際體系中的結構表現出不確定性。

但本研究所指的系統構成要素僅為溝通,對政治系統而言,其溝通的符碼為「有權/無權」,在 採獵群間透過「有權/無權」的溝通就有可能形成政治系統,且此系統可透過溝通的持續以生產 與鞏固相應產出的要素與結構。

多有關海洋權力的記錄。諸如西元前 478 年雅典與波斯交戰,波斯敗北。雅典遂 禁止波斯戰船駛入 Cyanean 及 Chelidonian 兩島以西的海域;西元前 423 年的和平 條約中,雅典也曾禁止斯巴達的軍艦駛入愛琴海(黃異,2000,頁 4);藉著海洋 政治溝通不斷地強化,有關海洋權力的安排,也開始逐漸演變成法律規範的形式;

諸如西元前三世紀盛行於地中海國家間的《羅德法典》(CODE OF RHODES),即 已規範了在海洋航行與敵對狀態中所遵循的規則;其後羅馬皇帝更將其編成《羅 德海事法》,並沿用了近千年(姜皇池,2004a,頁 39)。此時的地中海區域,因 與海洋相關的溝通頻仍,透過「有權/無權」符碼,促成了海洋政治系統的萌生;

而當該等權力逐漸制度化後,伴隨著文本的產生與經驗的累積,其所蘊含的「合 法/非法」判準,也將透過自我指涉的二階觀察,以自我生產出必要的元素與結 構而形成海洋法律系統。或許有人會質疑,當時系統的邊界僅止於地中海區域,

尚未到達「世界」的程度,但就系統理論而言,系統的邊界取決於當時有意義的 溝通,而非固定的地理概念,故嚴格的去定義世界的地理範圍尚無必要。

隨著航海技術的發展使得人類在海洋區域的活動範圍得以拓展,有關海洋的 溝通很快地超出了地中海區域,同樣也使海洋政治系統獲得了拓展的可能性。如 果有人認為必需嚴格地將世界海洋定義為包括了全球海洋的範圍,那在文本方面,

至少可追溯自西元 1455 年羅馬教皇尼古拉五世(Nicholas V)所頒布授予葡萄牙 海上霸主地位的特權令。根據此諭令,葡萄牙已將可探知的全球海洋視為自己的 所有物。1492 年哥倫布發現美洲後,西班牙開始向葡萄牙的海上霸權提出挑戰,

1493 年 5 月 4 日,教皇亞歷山大六世(Alexander Ⅵ)發布令諭,指定大西洋上的 一條子午線,即「教皇子午線」,作為西、葡兩國在非基督世界的分界線;後兩 國續於 1494 年簽訂了《托爾德西拉斯條約》(Treaty of Tordesillas)自北極到南極 化分成東西兩半部,以東所發現的非基督教土地部份歸為葡萄牙,而該線以西的 部份則歸為西班牙所有,後因證明地球是圓的,兩國遂於 1529 年簽訂了《薩拉哥 撒新約》,在地球的另一邊再劃定一條界線,終將全球海洋一分為二。爰此,西、

葡兩國在各自的劃定區域內,享有壟斷權和控制權,不僅將其內的非基督國家歸 為所有外,他國的船隻在相關海域航行或經商,也必須獲得這兩個國家的批准(胡 啟生,2003,頁 154-155)。世界海洋政治系統在「有權/無權」的區別方式下,

也融入了「基督國家/非基督國家」、「西班牙/葡萄牙」等特殊的區別方式。

George Modelski(1988)針對國際政治的長期變化提出「長周期」(long cycle)

理論,係將國際政治體系自 15 世紀起略分為五個周期,每周期大約 100-120 年,

分別是葡萄牙周期(西元 1494-1585 年)、荷蘭周期(西元 1585-1689 年)、

英國周期 I(西元 1689-1793 年)、英國周期 II(西元 1793-1917 年)和美國周 期(西元 1917 以後)。連同 Modelski 在內的學者,如馬漢等,皆將此周期的興衰 歸為「海權」(sea power)的因素。

姑且不論海洋政治系統是否始於西元前 18 世紀的地中海,可以確定的是,自 西元 15 世紀的大航海時代起,海洋就再也不是阻斷溝通的邊界。到了 16 世紀後 期,一個初步的全球航海體系已經建立,透過溝通的延展,此時有意義的溝通跨 越了陸地的限制,一個能含括地理上的世界概念之世界海洋政治系統已然成形。

伴隨著大航海時代航行能力的發展,許多新大陸(按:事實上皆多有原住民居住,

惟仍被西方國家視為新大陸)也被發現,世界社會系統由於溝通所及,也因此得 到了進一步擴張的機會(按:或可說是將原來不同的系統連結在一起)。除了發 現新大陸,在東亞方面,Barry Buzan 與 Richard Little(2004: 217)認為直到 19 世紀中期,西方國家才得以憑著足夠的軍事力量,強行打開與日本和中國的溝通 管道;而 19 世紀后期,非洲內陸也陷入歐洲的掌控之下;基此,一個單一的、完 全的、全球性國際體系才正式形成。57

不僅世界系統持續的變化,國家,作為一個組織系統,也在不斷地產生變化。

正如魯曼(1990a: 112; 1990b: 177)所言,不同於以往的階級分化,國家已漸漸轉 向至功能分化;國家內部透過功能分化不斷地建構出相應的組織與結構,以因應 外部的環境變化,同時透過觀察其他國家(可視為環境的一部份)與二階觀察(對 自我觀察的回饋),使世界系統內的國家單元逐漸趨同。20 世紀上半葉,在世界 社會尚未生產出禁止戰爭行為的意義框架時,世界政治系統內部透過「有權/無 權」的符碼進行溝通,使國家能透過武力成為「有權」的一方,戰爭遂成為一種 選項,並透過偶連性以生成。58兩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成為世界社會的重大事件,

57 這種看法是從地理角度出發的,魯曼系統理論中的系統,須從溝通出發且具有暫時性的特徵;

換言之,當溝通所及並受到系統所運用時,才是系統的一部份;系統的邊界取決於有意義的溝通,

不等同於地理的邊界。況且直到近代,我們仍舊發現有許多孤立的部落存在於不易發現的地區。

58 戰爭雖然在政治系統中原本就是一種存在的選項,但非唯一選項;系統內部的溝通是透過了雙

使世界政治系統難以不藉著觀察而調整自身。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就世界政治 系統內部的行為體而言,亞洲和非洲就新建了 10 個民族國家(亞洲 9 個,非洲 1 個);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 1959 年,又新增了 19 個民族國家(亞洲 13 個,

非洲 6 個);60 年代更新建了 38 個民族國家(亞洲 5 個,非洲 33 個);1970 到 1990 年再新建了 15 個國家(亞洲 5 個,非洲 10 個)(胡啟生,2003,頁 144)。

世界政治系統內部除了民族國家行為體的增生外,為因應環境的複雜變化,更增 生出許多非國家組織、跨國組織與超國家組織等相異的行為體;國際體系的結構 也在單極、雙極、多極等模式中尋求穩固。國際社會中的意義也透過這種「實在 性」(actuality)與「可能性」(potentiality)間持續不斷的差異,使意義得以生 成或持存(Luhmann, 1995: 65)。

倘若世界海洋政治系統中的權力轉移,經歷了西班牙、葡萄牙、荷蘭、英國 與美國等幾個主要民族國家,照理說,這些透過海洋政治系統「有權/無權」的 判準而成為有權的一方,應對海洋政治系統的決策具有顯著的影響;惟反觀國際 海洋法的決策制定過程,事實似乎並非如此。本研究認為,此權力預設立場乃因

倘若世界海洋政治系統中的權力轉移,經歷了西班牙、葡萄牙、荷蘭、英國 與美國等幾個主要民族國家,照理說,這些透過海洋政治系統「有權/無權」的 判準而成為有權的一方,應對海洋政治系統的決策具有顯著的影響;惟反觀國際 海洋法的決策制定過程,事實似乎並非如此。本研究認為,此權力預設立場乃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