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有關海洋政治與法律的研究多如繁星,難以數計,囿於本研究聚焦於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決策過程,故排除了部份未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 過程的文獻,如海權的經典著作──馬漢的《海權論》外,若仍有遺漏,絕非表 示其他未列的文獻不重要,恐是受限於作者本身的學術涉獵有限,難以窮盡之故。
在文獻的分類方式上,為避免敏感的政治問題,作者將國內外相關研究區分為「中 文相關研究」與「外文相關研究」;有關中國大陸的研究部份併入中文相關研究 進行檢討。
壹、中文相關研究
在中文的相關研究中,因本文的研究主題設定於與海洋相關的政治與法律領 域,故再將相關文獻劃分為法律、政治與其他相關研究,惟許多著作同時涵括了 法律與政治等多個領域,僅能依作者的主觀認定分類如下:
一、法律研究途徑
姜皇池教授在其國際海洋法(上、下冊)中詳盡地介紹了當代國際海洋法的 法源與發展歷史,並深入剖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各章節的要義、法源、法 理;其中第二章「海洋法之發展歷史」介紹了「海牙國際法編簒會議」(The Hague Codification Conference, 1930)與第一至三屆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尤以第三屆 的部份特別針對「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後之國際情勢」(姜皇池,2004a,頁 67-70)與「不同利益國家集團之形成與其角色」(前揭書,頁 85)等段落進行說 明,係已觀察到國際情勢的變化與利益國家集團對決策制定的影響,惟就法學專 書而言,重點在於歷史脈絡與文獻的忠實呈現,對決策制定過程中的權力運作較 少著墨。
黃異教授亦出版了多本有關海洋法的著作,在其《海洋秩序與國際法》一書 中,利用專章介紹了多個與海洋有關的理論,並以時間的排序對「公海法律地位」
中「十九世紀前之學說與國家實踐」、「十九世紀學說」、「二十世紀學說」提 供了不同時代對海洋的理解方式與相關學說(理論)的說明(黃異,2000,頁
121-125),有利於我們對當代法學家的學說與相關法規制定間的關聯性進行觀察。
陳荔彤教授在其《海洋法論》第二章「國際海底區域探勘和開採法律制度研 究──基礎法律原則與制度」中,對自 1967 年馬爾他駐聯合國大使帕多(Arvid Pardo)提案至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期間的各項法律理論、原則與制 度的建制過程提出說明(陳荔彤,2002,頁 37-79),對理解「第三屆聯合國海洋 法會議」的決策過程有相當的助益。
二、政治研究途徑
大陸學者劉中民在其《世界海洋政治與中國海洋發展戰略》一書中第一篇介 紹了「理論視野中的世界海洋政治研究」。渠將理論區分為:(一)包含馬漢的海權 理論、麥金德的陸權理論與斯皮克曼的邊緣地帶理論的「地緣政治理論」;(二) 以柯漢(Robert O. Keohane)與奈依(Joseph S. Nye, Jr.)的相互依賴理論為核心的
「自由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三)以巴里‧布贊《海底政治》一書為例的「國際法 理論」,透過了作者的介紹,可對海洋政治的相關研究提供部份的理論參考。此 外,作者在第三篇「世界海洋政治:國際制度視角的研究」中特別利用了三章介 紹「圍繞領海制度的國際關係」、「圍繞專屬經濟海域制度的國際關係」與「圍 繞大陸礁層制度的國際關係」;在分析的過程中更指出「結盟政治」對領海制度 的影響(劉中民,2009,頁 205-211),與「開發中國家對西方海洋強國的集體行 動」對專屬經濟海域制度的影響(前揭書,頁 221-227),表示該書作者也觀察到 國家集團對決策制定的影響。
大陸研究生劉興亞在其碩士論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當代國際關係的 互動聯繫研究─以專屬經濟海域制度為例》第二章「專屬經濟海域制度生產過程 中的國際關係博弈」探討了拉丁美洲國家、非洲國家與其他開發中國家的相關主 張,同時對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通過的「專屬經濟海域制度」多有 著墨;雖文中觀察到了國家集團對決策制定的影響,惟在理論層面未能深入討論,
最終僅以屬新自由主義的相互依賴與國際建制理論解釋之(劉興亞,2007,頁 4、
45-48),但又明顯與先前章節所強調屬於現實主義的博弈理論產生了矛盾。
三、其他重要研究
大陸學者陳德恭代表中國大陸參與了「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38在其《國 際海底資源與海洋法》一書中完整地記錄了自 1967 年由馬爾他常駐聯大代表團大 使帕多在第二十二屆聯大提出成立「和平利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委員會」
(簡稱海底委員會)的動議,以審議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制度和建立國際 機構進行管理的問題,至 1982 年 12 月在聯合國海法會議最後會議,即簽署公約和 最後文件會議,期間的所有重要會議資料、國家表決結果與中國的意見書等,可 作為本研究所參考的「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官方記錄的對照資料與補充說 明。
大陸學者徐質斌在其《海洋國土論》一書中,主要論述在《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架構下,中國大陸要如何在「藍色圈地運動」的爭奪中制訂適切的海洋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除馬漢外,列舉了數個中國的海權思想,如鄭和、魏源與孫 中山先生,作為其理論的基石,以強調具中國特色的發展方式(徐質斌,2008,
頁 63-74)。
大陸學者石家鑄,與徐質斌雷同,在其《海權與中國》一書中,同樣強調中 國大陸須建構出不同於西方的海權思想,試圖建構出中國的海權論;並在結論中 表明中國海權的特點是非強權性、非霸權性、非擴張性,是維護中國利益,也與 世界各國利益一致的海權觀(石家鑄,2008,頁 300-302)。惟書中著墨最深的仍 舊是倡言建構出符合中國的海上軍事力量,並逐漸朝向遠洋化的方向發展,與跨 國決策制定的議題相去甚遠。
大陸學者張煒在其《國家海上安全》一書中指出:「安全觀念,簡稱安全觀,
是一個國家對自身所面臨的客觀安全狀況的理性認識,也是哲學層面的國家安全 理論,它來源於國家安全實踐,反過來又指導國家的安全實踐。因此,安全觀是 國家制訂安全戰略和安全政策的哲學基礎,具有深刻的哲學、政治、戰略和文化 內涵(張煒,2008,頁 81)。」他並在書中第三章第二節「當代國家海上安全觀 的理論淵源」中針對「現實主義和新現實主義」、「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
「『和合』理念與東方和平主義」39、「新興的國家安全觀」40等作出簡要說明;
38 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全部共 11 期,陳德恭代表中國大陸參與了第 2 期至第 10 期會議。
39 張煒(2008:97-99)指出:「文化底蘊深厚的東方國家及第三世界國家,在悠久的歷史發展過 程中,也有層出不窮的政治思想、國家安全理論和國際關系思想。這些理論有不同於西方的脈
再透過對中國的各種分析,回歸到鼓吹發展具中國特色的海權倡議(前揭書,頁 507-508)。
貳、外文相關研究
在外文相關文獻部份,同樣劃分為法律、政治與其他相關研究如下:
一、法律研究途徑
丘奇爾(Robin Rolf Churchill)與勞威(Alan Vaughan Lowe)合著的《海洋法》
(The Law of the Sea)一書,首先針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進行介紹,在「現代國際 法之法源」中指出「國際習慣法」的成因是基於「被國家所接受的一般且持續的 實踐」與「法的信念」(opinio juris)等兩要素(Churchill & Lowe, 1988: 5-6)。
同樣該書也注意到國際組織對海洋法發展的影響(前揭書,頁 17-18),並在後續 有關海洋法的分項討論中也多有提及。
丘奇爾並在〈國家實踐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司法架構的衝擊〉(The Impact of State Practice on th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Contained in the Los Convention)一 文中,透過對大量國際案例的分析,揭櫫國家實踐對於《海洋法公約》的影響,
他認為國家具有:(一)可當作一個詮釋公約的單元;(二)國家實踐可以提供國際習 慣法新的規則以調整或補充公約;(三)不一致的國家實踐將可能導致與前兩項不同 的法律結果(Churchill, 2005: 93)。丘奇爾(2005: 142)雖然觀察到部份的國家實 踐,如歐洲西部國家禁止老舊的單艙油船進入其專屬經濟海域,係因具有較大的 共識與支持,有可能會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產生影響;惟最終他仍認為該等 的例子十分有限,《海洋法公約》至今仍獲得各國相當程度的支持。
二、政治研究途徑
柯漢與奈依在《權力與相互依賴》(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一書中,使用了
系,…..概括為東方和平主義。」;而「和合」理念是東方和平主義政治思想的原始理念,也是 其哲學世界觀的經典理論,即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天人合一」觀,並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作為其代表。
40 張煒(2008:100-102)列舉「綜合安全觀」、「合作安全觀」與「共同安全觀」作為「新興的 國家安全觀」概念。
議題分析架構,針對「金融」與「海洋」議題進行分析。該書使用「相互依賴」
理論作為分析概念,認為傳統的權力平衡理論或國家安全的概念,對分析經濟或 環境這種需要相互依賴的議題時,明顯缺乏了解釋性;且不同的議題具有相異的 權力來源,單從國家利益的概念出發將受到侷限;倘若再以錯誤的理論與概念去 理解相互依賴的相關議題,將導致錯誤的分析與政策制定(Keohane and Nye, 2012:
7)。基此,柯漢與奈依(2012: 42-51)發展出「議題架構」(issue structure)與
「國際組織模型」(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model)以理解國際建制的變化過程。
渠等分別以英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重申領導地位、1945 年的美國杜魯門宣言
(Truman Declarations)與帕多 1967 年的聯合國報告,將海洋政治議題系統的國 際建制區分為:(一)1920-45 年的「公海建制」(Free seas regime)、(二)1946-66 年的「強準建制」(Strong quasi regime)、(三)1967-1975 年的「弱準建制」(Weak
(Truman Declarations)與帕多 1967 年的聯合國報告,將海洋政治議題系統的國 際建制區分為:(一)1920-45 年的「公海建制」(Free seas regime)、(二)1946-66 年的「強準建制」(Strong quasi regime)、(三)1967-1975 年的「弱準建制」(Weak